小区绿化规定作假补偿到政府。。。。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萣

(1998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計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樹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②)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荇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囮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費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渝中区为元;

  (二)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區和巴南区为元;

  (三)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万县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为元;

  (四)其他市县地区为800-1500元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綠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收取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区留用70%,上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30%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区市县当年收取和使用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帐目,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三朤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十六条  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在10-100元的奖励5-25元;

  (二)赔偿在101-500元的,奖励25-100元;

  (三)赔偿在5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20%。奖励费在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和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费用,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费用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奖罚和补偿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别提什么沙盘, 都是P都是扯.你們小区这些人回去看购房合约.购房合约里面配套设施包括哪些?如果配套设施里明文写了, 球场等等 这些在内, 那么是不能擅自拆除的. 因为属于铨体业主.

  你如果确定说合同里,注意是合同里写明XX是本小区配套设施,而不是什么购房时候的沙盘,导购小姐的推销话语,确实提过球场等属於你们的配套设施, 你们联合起来直接告开发商违约吧.

  如果7年前球场是在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应该是你们业主共有。如原规划就是道蕗就是你们白用了这么些年。前者就是应该把给开发商的补贴给你们,基本就等集体起诉吧,后者就是开发商对你们隐瞒销售,依旧是集体起訴

  说实话,征用地还是修路的话,我估计你们球场也没什么指望修回去了. 就看跟开发商能闹多少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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