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要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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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法律知识行政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法律法规类]【3】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 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 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五)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六) 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七)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八) 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三)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一)、(二)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五)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六章 证 据&&&&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三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nbs
特别声明: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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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督察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区(县)监察局、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和执纪效果,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监察局  日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南京市监察局(下称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及《江苏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市监察局成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案件审理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和案件办理。  其他室应当根据有关职责,协助案件审理室开展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工作和办理案件的有关事宜。案件审理室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时,需要其  他室人员协助承办的,可以提出建议,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条市监察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以区县监察局因超越职权范围行为以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以市监察局派出机构因第(一)项所列行为,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案件审理室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由室内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登记表》,其他室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告知并转送案件审理室,审理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填表。案件审理室内勤完成登记后填写《行政复议呈批表》交室主任审查。并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监察局初次报告。  第四条案件审理室对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报经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属本机关管辖的,由案件审理室主任指定或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名以上承办人,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自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案件审理室或其他承办部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一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承办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等材料后,承办人应当按下列步骤办理: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室务会审议,报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若申请人接受决定,则办结;若不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则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第七条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60日,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鼓励并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市监察局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准许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应诉由案件审理室牵头办理。其他室收  到应诉通知、起诉状等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转送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应诉登记表》并报室主任,室主任指定或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名以上承办人,并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当按下列步骤办理: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经室主任审查,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他人出庭应诉。若双方接受判决,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若一方或双方不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则承办人起草上诉状或答辩状,进入上诉程序。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后,办结。收到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后1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改变市监察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行政应诉案件判决裁定审查表》。对要求市监察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  第十五条区县监察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室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区县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案件办理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2、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  3、有关表格、文书格式。      附件1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登记            送室领导审查            受理            不予受理            确定2名以上承办人            复议案件办理            不予受理书面告知            办结            1、行政复议登记表  2、行政复议呈批表  3、初次报告        3、                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  3、室务会审议意见  4、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复议决定送达回证  7、结果报告            呈局领导审批  流程说明:  1.室内勤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并交室主任审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2.室主任审查并呈局领导审批,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属于本机关管辖,则室主任指定或提请决定承办人,由承办人开展具体的办理工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室内勤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对符合行政复议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承办人展开具体的办理工作,应当经过以下办理步骤:承办人审查意见→室务会议(室务会审议意见)→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最终形成复议决定。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报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承办人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鼓励并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  4.最终决定需要送达申请人。若申请人接受决定,则办结;若申请人不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则申请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附件2  南京市监察局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图            登记            报告室领导            1、行政应诉登记表  2、初次报告            确定2名以上承办人              办结            应诉案件办理            1、答辩状  2、一审判决书  3、上诉状或答辩状  4、二审判决书  5、结果报告            报告局领导  流程说明:  1.室内勤登记行政应诉件并报告室主任,自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初次报告。  2.室主任指定或提请决定承办人,并报局领导批准。  3.承办人展开具体的办理工作,拟制答辩状,经室领导审查,局领导批准后,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等待一审判决,若双方接受判决,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若原告或被告不接受判决,需要上诉,则承办人准备上诉状或答辩状,终审裁决下达后,办结,承办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决后10日内完成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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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中告知复议诉讼途径及时效几个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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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是法律授予的职权和义务。因此,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要求依法做出,否则就会违反了法律、法规,甚至可能因错误实施行政处罚而带来负面影响,如行政败诉、行政赔偿等责任。本人通过几年的执法实践,浅谈一下对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复议、诉讼途径及时效等几个问题的理解。 案例:某团场于2004年9月为促销其生产的农产品&&早酥梨,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标有&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的包装箱2万套,将早酥梨包装后装入这种纸箱进行销售,总计销售额60万元。该辖区工商局经调查认定该团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予以查处。拟做出没收剩余未售出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在履行行政处罚法制核审中产生了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是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途径的问题上。《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种意见认为:该团场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处罚,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说明其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告知其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告知其复议的途径及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商标法》虽然未做出行政复议途径和时效说明,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团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因此,必须告知其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时效。本人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准确,虽然本案适用《商标法》定性处罚,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还必须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规范,未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途径及时效,就擅自剥夺了行为人的行政复议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符合《行政诉讼法》中&特殊规定&原则的,即《商标法》对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此外,其他法律如《广告法》对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也并未排除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明确告知其行政复议途径及时效。&&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还有执法人员提出,对违反《广告法》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时效均为15日内,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原则,按15日内告知其复议和诉讼途径、时效。《广告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中,行政复议时效为十五日内,虽然与《行政复议法》的60日内规定不同,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除外&原则是&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对当事人&行政救济&原则的体现。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即行中止。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未做明确说明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时效,例如《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我们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及时效。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例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途径及时效,如&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 &在执法办案中,我们还会遇到特殊的行政处罚:转致适用法律、法规做出的行政处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某一个案件的认定和处罚依据不是同一部法律,而是用转致后的法律作为处罚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相互转致的法律规定中,其法律责任不相同,复议、诉讼途径及时效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如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时效,适用哪部法律,本人认为,应抓住实施行政处罚这个关键。应当依照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时效。例如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转致适用《商标法》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比较准确。 通过对前述问题的认识,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准确、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涵和原则,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找准问题的关键。同时,要学会&弹钢琴&,综合准确地运用法律规定,不能只片面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用错了&药方&,延误了&病情&。因此,每个工商干部在执法实践中,应善于研究,总结经验,积累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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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政复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由专人负责接待。二、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应相应增加一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五)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一般应为书面申请。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书写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由接待人员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加盖手印或签名。 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复议的,一般不予接受;接待人员应告知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到指定的场所接待。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给接待人员予以核对。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加以详细说明。 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的申请日期与提交日期不一致的,接待人员应当提醒并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改。 六、接待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收文清单》,由接待人员签名后交申请人。 七、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应立案受理,不再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有权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的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九、申请人有权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十、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的应告知申请人。法律另有设定的除外。 十一、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接待人员、具体承办人的工作态度和方法等有异议或或意见的,可向公安督察部门或法制处领导等有关部门、人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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