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聚集构成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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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学生王某,七年级时经常旷课,并做些损人利己的事。八年级时多次小偷小摸。九年级时纠集几个人到居民家里抢劫,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请回答:&&(1)王某的什么行为已构成犯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从王某的发展过程中你悟出了哪些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材料分析题难度:中档来源:同步题
(1)纠集几个人到居民家里抢劫的行为已构成犯罪。&&(2)①预防违法犯罪要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②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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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某校学生王某,七年级时经常旷课,并做些损人利己的事。八年级时..”主要考查你对&&预防违法犯罪,违法与犯罪&&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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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违法犯罪违法与犯罪
不良行为是指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往往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开始是沾染上了坏思想坏习气;有了不良行为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便会去干一些违法的事;若再不回头,就会越走越远,直到滑向犯罪的泥潭。因此,我们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①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自律;②盲目从众,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③经不起不良的诱惑,没有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④不能正确对待老师和家长的教育。 不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客观原因:①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家庭缺少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没有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对子女要求不严;②学校疏于对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情操教育,对青少年的管理不严,缺少正确的导向;③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要求不严,缺乏自控能力;青少年受到不法侵害时,不应采取过激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分别有:1、“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 ②携带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严重不良行为”: 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⑥多次偷窃; 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小错与大错、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大错大恶是由小错小恶逐步发而来的。小错与大错,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如果经常犯小错,有不良行为,又不及时改正,就极有可能一步步地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 青少年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①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②要从克服各种小缺点、小错误、坏习气、坏作风开始,防患于未然,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③青少年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意识构筑起我们人生的防线,预防违法犯罪。 怎样远离违法犯罪: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加强修养,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我国制定了两部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有同学说:“年纪小的人,即使犯罪也不会被判刑。”这是对我国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误解。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的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违法行为: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称为严重违法行为。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事犯罪和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刑罚: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刑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种类和特点: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的特点是: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的特点是:附加刑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 违法的分类: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它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本质特征:触犯刑法。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刑罚当罚性是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区别:①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触犯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和行为。 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和行为。联系:①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 ②它们都是违法行为,都对社会具有危害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种不同的法律制裁:①违宪制裁;②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③民事制裁;④刑事制裁(刑罚或刑罚处罚)。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 公、检、法的职能: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部门中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机关。人民检察院是独立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惩处犯罪(分子)的意义:对犯罪分子加以处处,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他们继续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使他们悬崖勒马,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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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的有:( )。A.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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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的有:( )。A.破坏交通设施罪B.侮辱罪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诬告陷害罪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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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帮人网购火车票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 发文者:hsfy
作者: | 来源: | 浏览:345次 ]
据报道,新婚还不足3个月,佛山一对小夫妻就因为帮外来工网购火车票被刑拘,警方称这个春节两人将在看守所度过。这对小夫妻的遭遇在网上几乎得到了一边倒的支持,并有国内一线律师组成了围观团,对此事进行大规模的“品头论足”。对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的行为,笔者认为此行为不应当构成倒卖车票罪,而应将此行为认定为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较为合适。一、此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倒卖车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的“倒卖”二字至关重要,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倒卖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第一,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行为的代购人的身份从表面形式上看是购票人,从实质上看他并不是真正的购票人,更不是卖票人,他只是代购人。与铁路部门售票处发生买卖车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身份证名下的购票人,不是代购人。其身份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中要求的既是购票人友是卖票人的条件。第二,代购人是为特定的购票人代购车票,不是向不特定的人转手倒卖先前购入的车票。为特定的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而收取一定代购费用或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中要求的倒卖对象必须是不特定人的条件。第三,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缺少转卖环节,从实质上看,购票人自始自终都是买票所用身份证名下的人,与铁路部门售票处发生买卖车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身份证名下的人,不是代购人。代购人不是买卖车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不是购票人,所以不存在代购人转卖的环节,不符合倒卖车票罪中要求的先购入后出售的条件。二、应认定为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是须有三方当事人,代购人受购票人的委托向铁路部门售票处购票的行为,符合代理的三方当事人的要件。购票人是委托人,代购人是被委托人,铁路部门售票处是第三人。二是须依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购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铁路部门售票处做出购买车票的意思表示,并将购买到的车票交给被代理人,归其所有并使用,符合代理须依代理权的要件。三是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就是说他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代理人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合法的行为。如果代理的行为不合法,充其量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关系是不成立的。现在,笔者分析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四条规定:“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根据铁道部上述两个规章的规定,车票由车站、售票所、代售所发售,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售。代售所必须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经铁路局审批后发给售票业务代理资格合格证。上述铁道部规章只是对售票方及资格做出了规定和限制,但是对购票方及代购人没有任何限制。代购人为购票人购买车票的行为没有违反上述各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标的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代购人与购票人自愿达成协议,代购人为购票人代购车票,负责将车票交给购票人,购票人支付一定服务费用,完全符合民事委托代理的法律要件,是民事委托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要进行定性研究,能否正确界定此行为的性质,至关重要。如果界定正确,就有利于打击倒卖车票的犯罪,保证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代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界定错误,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犯罪处理,会造成错案,侵犯代购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按犯罪处理,就会放纵犯罪,造成对犯罪打击不力,导致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混乱,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受到侵害。上述仅为笔者个人经分析研究得出的观点,最终,对于为他人代购实名制车票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期待相关立法及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如果在楼上为了好玩扔假钞引发踩踏致多人死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名?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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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依据题主在提问当时的新闻报道,是站在(过失)扔假钞导致践踏的前提作出回答。后来貌似警方通报撒钱和践踏事故现场有比较大的距离,撒钱和践踏事故无关。本回答是站在假设撒钱地点和践踏事故同一现场,撒钱引起哄抢最后导致践踏事故的前提下作出的回答,并且假设践踏者不是跨年活动的组织者(现实中,事实上撒钱者也不是跨年聚会的组织者,组织者是政府或者群众自发)收到好多评论和关于本答案的提问,我会晚些尝试在本答案最后面列出并解答。比较忙,不好意思了~~我只能不定时更新。。。前方高能预警————————————本答案可能引起看官不适,本答案仅代表个人浅陋的刑法学观点—————如果答案让看官不爽,请反对或没有帮助后右上角X,本人不接受非理性的探讨和带有不雅用语的评论。切勿和法学狗斤斤计较,leave me alone,高抬贵手,别来拯救我的智商,臣妾受不起您的恩典。但本人十分、特别、非常、极度地期待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探讨和提问。补充:本答案在日作出修改,修改痕迹见本文最后。———————————————— 我是分割线—————————————————————强烈认为撒钱者——无罪!!!!我知道大家难接受,唉,出场自带嘲讽了。。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文是: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咋眼一看,如果仅仅形式地参照条文,题干的行为明明就是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一百一十五条。但是,很遗憾,刑法不是这样表面的理解的。下面详细说说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因:1.刑法的实践离不开对条文进行解释,依据通说,条文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是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等物质的危险性大致相似的方法,且足以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常见的其他危险方法有驾驶汽车向人群或者重大财产横冲直撞、持枪向人群扫射、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等。而题干中的撒钱行为的危险性还没有达到和上述放火、决水等行为的危险性,故该行为不符合该罪犯罪要件中对行为的要求。2.虽然行为在文学意义上造成了死伤,但不能算到行为人头上。用刑法语言来说,就是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什么???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些哄抢的人白死了么????客观地从刑法角度来说,是的。。。。。)”法眼看天下“,如果用刑法的角度来看,撒钱行为和死亡结果间,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异常的因素(若受害人不是哄抢者,则为介入了第三人的因素),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没人叫你捡啊,你为什么要去哄抢呢?不能怪撒钱的人了。另外,如果受害人不是哄抢者,则责任在于哄抢者,哄抢者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和撒钱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壕甲往大海抛钱,导致多人跳海捡钱身亡。依照刑法,壕甲是无罪,因为多人跳海死亡的结果和壕甲的行为没有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这样是不是好理解点了?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有进一步学习欲望的可以百度百科)补充说明的是,以上是本人用清华刑法学张明楷教授提倡的“二阶层”理论进行分析,套用在传统的“四要件”也可能得出相同结论,不再叙述。另外,抱歉,本人不参与四要件下展开的讨论,基于本人的任性和自由选择,本人不会运用也不想运用“四要件”就该问题展开讨论,但本人无意比较两者优劣,见谅勿喷。最后再补充说明:可以看出二阶层思路是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递进思路的,即第一步先对行为进行客观判断(即先不把行为人主观企图纳入判断违法性资料),仅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法益属于刑法学上的专业术语,可以参考张明楷的《法益初论》,业余者可以大致理解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行为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时,才进一步(第二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责难性(是否具有责任)。这种判断方法能有效防止恣意和主观归罪,使没有实行具有法益危险性行为的人不因其主观想法的邪恶而被定罪。按照二阶层的思路分析,题干的行为是在第一阶段,也即是违法性判断阶段出罪的(缺少构成要件的行为和结果)。另外,本人也曾认为,即使撒钱者故意希望通过撒钱方式造成哄抢现象并导致多人死亡,因违法性判断阶段已经作出无罪判断,不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判断,故是无罪的。但最近也进一步思考和摇摆,是否成立间接正犯可能。但上述的思考不影响或动摇本人对主观非故意题设下无罪的观点。再举一个例子,恶人乙希望丙能被车撞死,劝说丙天天逛街购物,终于有一天丙真的一次购物中被车撞死。此例子中,乙无罪。乙虽然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但刑法不惩罚主观恶性,不评价人的思想,而是评价人的行为。在刑法学的角度来看,乙的行为是没有危险性的行为。———————————————— 我是分割线—————————————————————撒钱者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再列法条。理由如上述所讲,缺少因果关系。———————————————— 我是分割线—————————————————————同样,撒钱者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先上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咋看好像撒钱者抛假美金的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但是,刑法的语言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的语言。对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应当考虑背后保护的法益进行实质性解释。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用“按照货币一般的流通使用方式去使用。例如:拿着假币给人展示,以炫耀自己有钱,无罪;烧假币以取暖,无罪;拿假币给别人作质押,符合使用假币罪;拿假币在自动售货机上买饮料,构成使用假币罪(同时盗窃罪的数额要求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以本案来说,首先,疑似美元的代金券是否能被认定为假币,有待进一步调查得出;再次,及时代金券被认定为假币,撒钱者的撒钱行为并不是在刑法意义上的使用假币行为。综上,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我是分割线—————————————————————补充说一说,哄抢者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很可能抓不到哄抢者。最后——按照题干,不能判定撒钱者是不是整个广场集聚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如果撒钱者是广场集聚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不排除成立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但依照目前新闻进展,基本排除撒钱者是组织者、举办者。———————————————— 我是分割线—————————————————————日的修改痕迹(这是没什么价值的信息,可以忽略。):1.【虽然行为在文学意义上造成了死伤,但不能算到行为人头上。用刑法语言来说,就是行为和结没有因果关系,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什么???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些哄抢的人白死了么????客观地从刑法角度来说,是的。。。。。)”法眼看天下“,如果用刑法的角度来看,撒钱行为和死亡结果间,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异常的因素(若受害人不是哄抢者,则为介入了第三人的因素),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修改前为【”法眼看天下“,如果用刑法的角度来看,撒钱行为和死亡结果间,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异常的因素,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2.【另外,本人也曾认为,即使撒钱者故意希望通过撒钱方式造成哄抢现象并导致多人死亡,因违法性判断阶段已经作出无罪判断,不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判断,故是无罪的。但最近也进一步思考和摇摆,是否成立间接正犯可能。但上述的思考不影响或动摇本人对主观非故意题设下无罪的观点。即使撒钱者故意希望通过撒钱方式造成哄抢现象并导致多人死亡,也是无罪的(因为第一阶段已经作出无罪判断,不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判断)。】修改前为【即使撒钱者故意希望通过撒钱方式造成哄抢现象并导致多人死亡,因违法性判断阶段已经作出无罪判断,不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判断,故是无罪的。】———————————————— 我是分割线—————————————————————关于民事责任,先占坑。晚点再补充。———————————————— 我是分割线—————————————————————很多评论都不认同本人对撒钱行为和受害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观点。本人表达能力不佳,只能在此特作引用别人的评论作出补充: 的评论:因为他人的故意行为介入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并且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足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和第三人的故意行为和先行行为形成的原因合力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其中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此时先行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撒钱行为导致哄抢行为,哄抢行为导致死亡结果。这是极其典型的间接因果关系,而间接因果关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感谢的表述。 未经同意转载您
的评论,如有侵权,还请告知。
题主说得这种行为应该是撒假币,而结果是导致多人死亡。所以我们就不讨论假币类的犯罪了。鉴于题主的信息不充分,那我们分几个情况来讨论好了:1.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比如精神病人等,同样不构成犯罪。当然,我知道上面的都不是题主关心的问题啦——如果这个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话,会怎么样?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行为人有以撒钱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实际上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那具体来说到底是前者还是后者呢?这个就要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了。1.如果行为人撒钱就是希望人群相互践踏,或者说明知撒钱会导致相互践踏的后果,但是放任践踏结果的发生的话,那么他的罪过方面就是故意了(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那么毫无疑问,成立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就是说不一定要发生严重的后果,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量刑方面的话,如果行为人真的构成本罪…………根据刑法典115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大家一定一定不要犯傻去做傻事啊啊啊啊啊!!!2.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仅仅是过失呢?那就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刑法里面的过失主要是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疏忽大意,一个是过于自信。前者是预见不到结果的发生,后者是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到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要指出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不仅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要有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而且行为和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像本案中,那么严重的死伤,如果证明了和行为人撒假币的行为有关的话,那就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应该是无罪的,从结果上看这个行为确实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实际上这一类犯罪都要求你有危险行为,或者说要有犯意。而抱着好玩的心里去撒假钞这并不是危险行为,当事人也不具备犯意。而且引发踩踏事件致人死亡应属于突发事件,如果打官司也不好证明撒钱的行为与踩踏事件又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过最根本的还是没有危险性为和犯意。
但在中国由这样的行为引发踩踏事件一定是有罪,搞不好还是无期,要是死个小孩或老人之类的弱势群体应该直接枪毙了。毕竟现在还是人制,民意一起来说判死就判死
如果扔假钞算危害公共安全,那喊撒钞票的人算不算造谣?
这是中国,要走的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匿了。刑法是很精密的逻辑科学,逻辑则需要进行反复推演,进行验证。事先说明,本人不讲授刑法理论。————————————————————————————————————————假设:在人群中撒钱引发踩踏事故,撒钱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考虑真钱假钱及后面警察的调查结果)。在普通人看学过刑法的人在说因果关系的时候,很自然会想,明明是撒钱的人引起了踩踏,怎么会不是原因,怎么会没有因果关系?确实有因果关系,但这是自然因果,不是刑法上因果关系。1、大量人员聚集,本身就存在发生踩踏事故的风险。2、扔钱一定程度上升高了风险几率。3、该风险是可以在容忍的范围内。为何是可以容忍的?因为人群是自发性地向钱散落处聚集,故意使自身陷于危险境地。换言之,楼上的人如向楼下致命毒物,致使人群逃散而发生踩踏事故,便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上的依据,可以参考另外他的回答有一个需要补充的地方。即关于假币的问题。抛洒和抛弃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现。抛洒时,对拾得人是否会使用假币是未必的故意。其抛洒行为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与其主观上存在一致性。而抛弃(需尽到注意义务),隔绝了前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需要从刑法上论证何人应该为此事故负责,应该考虑监督过失责任。但此处不宜论述。
明明是M18酒吧撒的代金券!做的和$样! ╭( ′o o o′ )╭?警察叔叔!就是这个人!
你们估计没有看过这类现场吧,我哥干过这事,不过是真钱,在阳台上小把小把的扔,让下边的人抢,一次小几万可以玩好久……据采访,说喜欢看人丑态百出…… 特别是道貌岸然的淑女从鄙夷,变成犹豫,变成奋不顾身,能满足他莫(bian)名(tai)的快感……哎,真是千金难买我开心啊,土豪的心思也难懂…… 绝对真事,其实并不少见,夜总会里一掷千金的常有,不过在大街上扔钱还是任性了…… 新年第一天,说这个祝福大家15年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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