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开的收据上盖上自己造假的对方假公章在线制作后引起的官司后将会追究那方的责任?

刑法分论习题 - 副本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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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习题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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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合同上有公章,但他们老总说公章上多了“工程”二字,不是他们的注册章。对方开的收据上没公司的章。_回龙观社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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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有公章,但他们老总说公章上多了“工程”二字,不是他们的注册章。对方开的收据上没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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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对方是谁,你知道吗?
&      案例分析:签合同,对方是谁,你知道吗?
北京杨文战律师提示: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谁?既不要把甲当做乙,更不要根本不知道对方真正的身份。
前面的王强就误把甲当做了乙,犯了个大迷糊,他是出于对李亮的信任和了解才肯借钱出来的,但是他去忽视了从借据上看,借款人不是李亮而是公司。即使是李亮经手这件事,他也没有借款人处签字。即使借款人金强**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李亮,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和李亮在法律上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主体。
如果王强当初能意识到这一点,他可以要求李亮也在借款人处签字,把李亮和公司同做为借款人,或要求李亮对公司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那样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了。(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
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
在我们签订合同或与人家形成合同关系时,一定要先注意对方是谁,这里书面的合同、收据之类的文件上的名称签署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如果对方是公司,相关票据一定要有公章,如果对方是个人,必须是明确署名,并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
比如,您在一个大型商场购物,可是某个柜台给您出示的发票或收据上是另一个公司的公章,那很可能这个柜台与商场只是租赁关系,您就不能把对商场的信任也扩大到对这个柜台上。
除了王强这样误把甲当做乙的情况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根本不知道对方真正是谁,等发生了问题,想找对方算帐都不知道找谁算,这更要引起大家的警惕。
如果您同一个企业交易,要看看对方的工商执照,知道对方的全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对方与你签订的合同、给你开的收据,一定要核实上面公章的名字与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慎重起见,还可以考虑到对方注册地的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是否真实,现在持假执照的、根本没有公司冒充公司的都是层出不穷,如果您不经核实调查,轻易相信对方,一旦发生了问题,你说想告“某某公司”时,却发现根本没有这家公司,那岂不是投诉无门?
同个人打交道也是一样,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其平常自称的信息是否一致。在签署书面文件时,对方的签名一定要和真实姓名一致,这些都非常重要。如果担心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是假的,也可以核实,方式有很多种,现在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查询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是否一致的方式。如果还不放心,还可以委托律师在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更详尽的信息。
如果对方使用的身份证和姓名是假的,那就要立刻警惕,您可能遇到骗子了。
如果对方身份是真实的,但是与您交往时签署的文件上的签字与其证件不大一样,比如“孙建”写成“孙剑”、“孙名”写成“孙明”,那也要小心,那可能是陷阱!别小看这一个字,在你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时,这个字可能给你造成很大的麻烦,甚至可能造成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
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相识和交往的途径都增加了,一个您很可能认为比较熟悉的人,可能您根本不知道他(她)是谁。我前一段时间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通过工作认识一个自称是“张甲”的人,时间长了,就熟悉了,一年之后,“张甲”向他借了几万块钱,约定的还钱时间到了之后,找“张甲”去要钱总要不到,于是就到法院起诉,谁知道根本就没有“张甲”这个人,起诉失败!再一查,“张甲”根本不叫“张甲”叫“赵乙”,通常用假名的可能就涉及诈骗,于是他就到公安去报案,可因为种种原因,公安说不是刑事案件,不管。又翻回来到法院起诉“赵乙”,可立案就遇到一大堆麻烦,法院说你起诉“赵乙”可欠条上签字的是“张甲”?费了半天劲,才给立了案,可后面能不能顺利要到钱,还是有不少的风险,最后律师是努力想各种办法,再加上当事人的运气也不算太差,总算是把钱给追回来了。
但是,如果我说的这个当事人,当初能先查一下对方的身份信息,就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
所以,不管对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您一定要先弄清楚对方的主体情况,既不要把甲当做乙,更不能根本没搞清楚对方是谁!
(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
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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