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律师费用时对方么有有利的证据,几个月下来法院居然判我要赔偿20万试问何故

一页纸合同带巨大麻烦 律师感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纸司法鉴定,在法庭上可能会决定一家公司是起死回生,还是万劫不复。能利用一切合法的条件和手段,获取真实、有效、有利的证据和鉴定意见,考验的不仅是当事人本身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更是考验律师的职业判断是否敏锐,能否从山重水复之时,寻求一条柳暗花明之道。
北京律协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律师代理的一起经济案件,虽然案值只有30万元,但与他所代理的那些众多的案值动辄数亿元的大案件相比,复杂程度不遑多让,在证据鉴定的难度上尤为过之。&八年的案子,通过律师积极的调查取证、经过艰难复杂的司法鉴定程序,最后为原告赢得了公正判决。但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告公司错过了巨大的市场商机,同样的,被告公司也失去了与原告合作所能带来的重要发展机遇。&对这起历经曲折终于胜诉的案子,黄晋律师很是感慨。
电话拨号芯片不合格错过商机
2003年,电话拨号号码识别与代拨号技术成为诸多生产商竞相发展的一个技术。因为如果这种技术在固定电话上使用,将会大幅降低通讯费用,公众打电话将非常便宜。在这个市场刚刚出现萌芽的时候,北京东方智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敏锐地察觉了这个可能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的机会,在短时间内,他们开发出一款&电话拨号器&的样品,准备进行大批量生产。当时,联通公司已决定从北京东方智明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00万个拨号器。
当年3月,智明公司与上海某电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后者生产5.05万个电话拨号芯片,并按期交付。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以防万一,双方采取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方式采购芯片,将内含拨号芯片原有拨号器的样品装进信封,盖上双方的公章封存。一旦大批量生产的拨号芯片与样本的拨号芯片存在质量差别,可以再将样品拿出来进行比较。
没想到,短短几个月后,&万&里的那个&一&,竟然真的出现了。在当年5月上海公司交付生产出的5.05万个芯片后,智明公司随即发现按照正常人的语速音量,这些芯片根本无法将声音转化成拨号。上海公司的工程师闻讯赶来,经过测试发现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
眼看错失巨大的市场商机,无奈之下,智明公司作为原告于2004年将上海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万余元预付款,并赔偿因芯片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
2005年初,黄晋律师接手这起案件。在两年前可能为双方带来丰厚利润的芯片,实际价值已经严重缩水。而此时双方仍在为&芯片质量到底合格不合格&争论得不可开交。
黄晋律师认为,通过律师各种途径的调查取证,被告上海某电子公司的工程师在测试中已经承认所生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只不过其签字的那份证明材料未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最有效的做法是能够共同请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由其对上海公司供货的芯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若鉴定意见认为供货的芯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大大地增加了原告智明公司胜诉的可能性。
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一审输了
虽然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但是面对国内芯片核心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现状,想在国内找到一家有足够实力、能够鉴定芯片质量的权威机构并不容易。
&双方都去找了鉴定机构,但是双方找的鉴定机构不仅类型不一样,对于想要鉴定的内容,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晋律师说,&原告一方要求鉴定封存样品的芯片和供货的芯片的程序所能起到的功能是否相同,而被告一方要求鉴定这两种芯片所利用的程序是否相同。从字面上看,双方所说的意思似乎差不多,但往往这种细微的差别会导致事件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使用这种芯片的目的是电话拨号器能正确识别双音多频信号。从技术层面上看,如果芯片的使用功能无法达到预期要求,即使二者的程序完全相同又有什么用?&
原被告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长达两年时间。直至2007年,法庭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写明:以现有技术,无法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供鉴定意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生产的芯片产品质量不合格,判决原告一审败诉。
从一审法院取出样品 全程公证
随着案件上诉到北京二中院,黄晋律师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敏锐的职业判断想到:如果自己去做了鉴定,即使对方不认可,至少也能在技术上首先站住脚。此时用作比照的样本还在法院,如果自行去取出,难保不被人说&掉包&。
案件中最关键的一步,黄晋律师是这样实施的:先找到公证机关,对从法院取出样品的活动及送检全程进行现场公证。公证员、原告和黄晋律师一起来到法院,由法官将原来的样本和被告交货的5.05万个芯片中的一部分交给原告,公证员随即将所有证物封存,贴公证处封条、加盖保全章,直奔选定的权威鉴定机构。抵达鉴定实验室,交接给鉴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公证员均现场公证。
该权威鉴定机构经过专业的技术鉴定后,按照原告一方&鉴定程序最终功能&这一问题,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电话拨号器不能正常拨号,是因为其中的程序功能存在缺陷所致,这些错误现象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由原告单方的鉴定行为所得出的这份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北京二中院于2008年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此时纠纷已足足经过了5个年头,技术市场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革,无论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何,因此而错过的巨大市场商机给原告方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重审同样是一波三折。2009年至2011年期间,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对鉴定意见坚决不予认可,但始终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于法院提出由被告再另行寻找一家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建议,被告也迟迟没有作出回应。
&在这过程中还穿插着另一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黄晋律师说,&原告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份买卖合同,而被告则认为他们签的是一份承揽合同。如果是前者的话,原告只负责收货、付钱,没有其他义务;但如果是后者,原告这边就要承担对于产品质量的管控责任。&
造成这起长度堪比抗战的官司纠缠不休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当年签订的合同实在是太简单了:标题只有两个字&合同&,内容仅一页纸,除必要的事项外,对于双方其余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详细约定。
2011年中下旬,一审、二审法院终于相继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除向原告返还当年支付的6万余元预付款外,另须赔偿原告损失20余万元,并要求原告返还所有被告已交付的芯片。
法官和律师 都要学习新知识
&这些在当年每片价值4元多的芯片,在经历了一次次技术革新后,此时已与废品无异。&黄晋说,&且不论2003年的20万再加上银行利息和2011年的20万相比价值相差了多少,更重要的是,双方都错过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商机,而这个机遇中能够为双方带来的利润,不知是案值的多少倍。&
黄晋律师说,案子之所以会拖延得如此之久,首先是双方的合同签订得太过于简单,以至于按照各自的理解解释起来,到处都是灰色地带,让法官也无从准确判断。他建议企业尽可能对合同事项和内容作明确约定,尤其需要注意合同的免责条款、违约条款等内容,尽量避免日后纷争。
另外,当时国内在芯片技术的鉴定方面,技术力量还是比较薄弱;如果是普通的民事鉴定,或许事情早已经解决。黄律师也认为,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面对新技术、新产品乃至一些新的观念的时候,都需要不间断地学习,与时俱进,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否则一旦接手了相关案件,连从哪里入手都要大费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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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离婚打官司是不是真的像别人说的,要是判下来没有达到被告的要求,被告就可以不签字,法院也就不能硬判下_百度知道
离婚打官司是不是真的像别人说的,要是判下来没有达到被告的要求,被告就可以不签字,法院也就不能硬判下
被告就可以不签字,要是判下来没有达到被告的要求离婚打官司是不是真的像别人说的,法院也就不能硬判下来了吗
提问者采纳
符合离婚条件法院就是判离,被告同不同意与此无关!
那同居算不算
那同居算不算
与他人同居,属可离婚情形!
那在法律上同居有没有刑事责任呢
那现在法院判娃娃的抚养权一般是判给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还是判给生活环境好的一方呢
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涉嫌犯罪!经济只是一方面,原则上谁对子女成长有利就判给谁,二岁以下原则上判母方!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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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那应该是怎样的
牵扯到家暴,财产分割,建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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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法提出抗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判决生效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法提出抗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 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 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 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 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的《关于对司法 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反映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 有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诉讼违法行为调查。
责任编辑: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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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打官司意欲让我支付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叶国强&&发布时间: 16:57:55
问:我小学毕业,靠着承包一些做砖木、装潢等小工程,维系生计。几年前,与生意人狄某认识,并与他有几次材料生意往来,每次都是货款两清。下半年的一天,我突然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狄某居然告我,说我欠他20万元,诉状副本中还赫然附有他提供的欠条复印件。我不用细看就知道,欠条的署名不是我的。于是我去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果然,鉴定结论显示,欠条署名并非我书写。明摆着,狄某是想瞒天过海骗取判决书,以达到讹我钱的目的。请问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安徽歙县&赵某
答:你所反映的问题是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定性问题。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答复,狄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狄某的行为不仅增加了你方的诉讼成本,让你面临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也浪费诉讼资源,让法院面临采纳伪造证据导致错误判决,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为有效遏制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情形的发生,法院在依法认定涉案欠条系伪造的情况下,视狄某行为的情节以及认识情况,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对狄某予以罚款或拘留。
责任编辑:李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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