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有争议在法院打官司律师费谁出的情况下,一方单方面卖了有争议的财产,违法吗?若违法,是哪一条?

李某故意卖给我有争议的资产,现在资产被法院查封,我该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于11月份向李某购买15万元的货物及设备,东西位于他租赁的某公司院内,当时担心他欠该公司房租,我不能顺利拉走我的货物,所以让他写了条子,声明该货物属于他个人所有,并没有其他任何纠纷。货款一次性给他付清。但是刚过2天,东西就被法院查封,原因是李某租赁的这家公司和人打官司输了,被法院查封资产。1、我能否要求李某退回货款?2、李某现在逃回老家,联系不上,我应该在事发地报案还是去他老家报案?3、如果该公司出具证明货物是我的,能否要求法院解封?4、我只知道李某的工作单位(停薪留职),不能提供他的住址,怎么起诉?
我是一公司股东,并不是法人,在公司成立一年中,欠货款七万,被供货方起诉.现在已经到执行阶段,但是公司没有固定资产.要强制执行.公司也没钱,也没物.是个空壳.执行什么呢?
人家借了我的钱,但是不还,后来告上法院,也转到了执行庭,但是现在找不到这人,我应该怎么办
被人故意打伤,鉴定为轻伤甲,公安抓不到人怎么办。
男女离婚以后由于当初结婚买的房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故起诉,现在已经在二审了。评估房价255万。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都是双方,没有约定拥有份额,是共同共有。法庭上女方要钱,(想要房没足够的钱)男方是主贷要房。但男方也没钱给女方。也不同意一起挂牌出售。
法院判决房屋归他所有,他又没钱。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前,他把房产卖掉或者转移了,怎么办?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垫付多少钱?能否有办法控制住,以免造成我的损失。由于双方只有一套房产,自住。这是公寓,面积...
男方两年前和一女的跑啦,家有老婆,一儿,一女,现在联系不上,男女双方结婚证丢失,女方一直承担两个孩子的所有费用。现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给开证明,证明男方确定离家。法院不受理。应该怎么办??
当时因为被告人和原告有经济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人还钱,并查封了房屋。房屋为被告人全家拥有,只有一套,所以法院没办法强制执行,后来证明宅基地产权为被告人儿子所拥有,查封已经五年,但法院一直找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拖着迟迟不给解封,我们应该怎么办,能不能走法律途径,告法院。钱尚未还给原告,因为还有其他纠纷,这个钱被告不能给也不愿意给。
老婆瞒着我在外借钱有一年时间左右,都是跟亲戚朋友借的,后来我发现叫她说出钱的去向,她说是做违法生意亏了不能说,我不信,后来怕我再追问就慌忙出逃,她借钱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出走后,各个债主都到家里要债,我不承认,他们都到法院起诉她和我,现在我该怎么办?
法院判定被告人于前付清借款,但是被告人自经未付清,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多少时间会过有效期?
1,有限责任公司,老板不是法人,也不是出资人。
2,公司已经上诉使仲裁的裁决书无法发生法律效力,为了拖延时间,公司肯定会走完二审。
3,公司没有固定资产,由于仲裁的时候公司已经将几十万资金转移,银行账户只保全到几千块钱,与我的标的几万块相差巨大。
4,等我拿到终审判决书,很可能公司已经注销完毕,到时候,法院该如何强制执行呢?会不会无法执行导致我只能得到一纸空文?
5,目前,我除了应诉,陪公司走完诉讼流程,我还能做哪些努力来制止公司的恶意行为?
公司买车,银行要求股东个人办按揭,车辆通过抵押登记给了银行,车辆登记证是公司的但公司财务账上没有这批车辆,首付也不是公司出的。现在贷款还不上了,银行要求法 强制执行,车辆法院已经拍买,钱在法院,现在法院提出债务人是股东个人,要先执行个人财产,于是就把股东个人房产及车子进行了查封,该股东只有一套房子,法院是否可以拍买?抵押优先,法院是否应该先把车辆的拍买款给银行?现在该股东应该怎么办? 车辆拍买所得大于按揭,股东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立案庭收到后转给...我的位置: >
试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的恶意行为引起的共同财产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
时间:日&&|&&作者:(律师)李庆丰&&|&&关键词:夫妻财产 婚姻&&|&&浏览:402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的恶意行为造成夫妻共同财产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和非善意消费等,引起的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纠纷,并且是在夫妻任何一方都未主张离婚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单独主张财产权利保护的要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
&&&&& &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自颁布实施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力的反响,倍受国人瞩目。肯定的讲,修改后的婚姻法,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许多空白,比较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新变化,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其意义深远已为世人所认同。一年多来,作为执业律师,为了更好的为涉及夫妻、家庭与财产关系有矛盾的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服务,对于婚姻法已复读数十遍,接待咨询者已过数百人,代写文书也达近几十份。有一天笔者忽然发现一个自己认为是问题的问题,并且自信这个问题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 这个问题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的恶意行为造成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和非善意消费等,引起的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纠纷,并且是在夫妻任何一方都未主张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单独主张财产权利保护的要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 为了说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需要解决的现实性,特作如下试论,以求同行交流与赐教。&&&&&&& 一、配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现实存在。&&&&&&& 现实的生活中,尤其是我们这些执业律师们,在日复一日的接待前来咨询的当事人的群体时,凡是涉及到夫妻情感问题的咨询者,几乎都在重复着相同的问题,其中共性比较集中的问题,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恶意行为引起共同财产纠纷,而双方又均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另一方有无单方面就共同财产的权利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审判的权利。&&&&&&& 例1、某女系下岗职工,其夫是医生,并承包了一家医院的一个科室,收入颇丰。两年前,某女发现其夫有外遇,经跟踪调查证实,其夫与一女在外租房。于是,某女质问其夫,其夫先是抵赖,后来不得已又声明承认。某女与之论理,其夫先是搪塞哄骗,表面上对某女时有好转。经两年后的亲身体会,某女感到受其夫愚弄。一日,捉奸在床。然而,其夫变本加厉,一月三十天竟然二十天夜不归宿。令人气愤的是,其夫每月只给妻女生活费800元,其余收入由本人控制,某女无奈想到离婚,其夫又不同意。某女担心起诉离婚分割不到财产,不知如何是好。&&&&&&&& 例2、某男,虽无多少文化,但凭着一点小聪明下海经商十数年,居然成功爆富。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该男子自认为有了几个钱,于是开始贪图享受,追求刺激。久而久之,染上赌博恶习不能自拔。二三年后输掉血汗钱几十万元,最后连私有住房也卖掉了。其妻曾多次规劝却无济于事,于是想去法院单独就财产归属问题提起诉讼,又害怕法院不受理,只好眼睁睁的看着家产被其夫毁于一旦。等到妻子下决心与丈夫离婚时,才发现家中已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例3、某女与丈夫双双辞职下海经商,苦熬五年事业有成。又经十年奋斗,家资已聚五百余万元,真可谓在左右邻居中出尽风头。没想到,其夫五十岁有余居然青春再次焕发,找尽“小姐”以供其乐。这且不算,不知何时又迷恋于吸食毒品,几年的时间,其数百万元的积蓄荡然无存。期间,妻子想去报警,又恐父母子女怪罪而未果;曾去法院告状,请求法院判令为其分割财产,法院答复:除非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不予受理。&&&&&&& 上述例证可见,并非是所有的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才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这其中的缘由较多,与我国的社会历史沿革即习惯有很大的关系。在他(她)们不想提出离婚请求时,只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所在,使这些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这里,笔者试图将恶意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和侵犯的对象与客体作一个简要的归纳:&&&&&&&& 1、恶意行为的概念是指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明显减少,并且大部分被其控制造成其配偶没有支配权,或者使配偶丧失所有权,或者用于赌博、吸毒、嫖娼、包二奶以及其他违法活动,企图侵占配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 2、其特征是&&&&&& (1)利用隐藏、转移、变卖、伪造债务等手段,达到行为人自己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 (2)不完全为离婚创造条件,仅供自己进行不良消费,非法侵占配偶财产权利;(3)控制夫妻共同财产,企图实现在离婚时达到绝对减少其配偶应当分割的财产数量。&&&&&&&& 3、侵犯的对象与客体侵犯的对象是其配偶的财产权与人格权。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所保护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二、现行婚姻法中对配偶一方恶意侵占另一方的财产行为,只规定了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原则,而对于单一主张财产权利的请求未作规定,造成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不能作出审判。&&&&&&& 纵观新婚姻法全文,其中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权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对离婚时发生的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作了惩罚和民事制裁的规定。但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在不提起离婚诉讼,仅对因一方恶意行为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审判的保护,没有作出规定。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会作出单一请求的受理及审判。&&&&&&& 在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被恶意侵占的现象和当事人不胜枚举。对此问题如用婚姻法调整因无相应条款,属于无法可依;若扩大引用民法范围,又无司法解释可循。其带来的后果是,法院无能为力,当事人无可奈何!可能有人会说,“离婚得了!如果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就会帮你一并解决。”的确,如果每个当事人都这样做,我如前所述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可现实中的人们是怎样一种心理呢?&&&&&&& 人都是有情感的,特别是夫妻之间,这种情感的作用,是其他亲系、朋友之情所不能替代的。并非是所有的当事人,在遇到上述情形的时候都想离婚。根据我国的国情,只有人们实在忍无可忍时,才会选择最后的救济手段--离婚。在此之前,人们总是抱有一丝幻想,一种淳朴的善良,期望对方改恶从善、重归于好!就在这个结果不定的期待中,让受害人一次次的失落。这里,还存在着一种情况,那就是一方当事人不选择离婚而选择分割财产的目的在于:其一、抓住财产权,当感情破裂非离不可时,不会人财两空;其二、抓到了财产,等待对方的悔悟,如真的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夫妻还是夫妻。再用保住的胜利果实--即分割得来的财产,维系今后的共同生活。不论是哪一种目的,都是无可厚非的。&&&&&&& 由此想到,现行的法律的上述空白造成的社会问题是:&&&&&&& 1、配偶一方恶意占有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恶意占有的目的不是用得到的财产去正当投资,当有回报时再用于妻儿老小的正常生活享受,而是为了自己的私欲(如赌博、嫖娼、吸毒、包二奶等。如果是单一的去资助自己一方的老人或者亲友,则不在此列。)的最大满足。&&&&&&& 这种私欲的实现,是完全建立在侵犯其配偶财产权益的基础上,而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所得,恶意行为人的占有,就是在违法的侵犯配偶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2、相对恶意占有人而言,其配偶由于不能主张婚内财产权利,制止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流失,其除受到经济权益损害的同时,精神上亦同时受到伤害。&&&&&&& 目前社会状态下,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许多人下岗、失业。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劳动技能、无特长,又缺少文化和资金,在家庭中又不能掌握财政大权,唯有依靠配偶生存。在这种情形下,并非许多人是幸运的生活着,有许多人的婚姻并不幸福,特别是遇到哪些恶意消费的配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那些丈夫们),她们束手无策。从做人的尊严上讲,她们应该选择离婚,但是,谁来为她们离婚后的生活作妥善安排呢?!或许有人会说, “大家都有两只手,为何要依赖别人养活。”这话的道理没有错,问题在于,这些弱势群体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下,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成功的重新扬起独立生活的风帆。正因如此,许多女人学会了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其结果呢?有些人在痛熬了十年,二十年之后,待她的丈夫们老的已经没有多余的精力与体力去拈花惹草时,夫妻生活恢复平静,可是她们青春与快乐伴随着痛苦而香消玉殒。更有不幸的配偶们,终有一天被其夫赶出家门,而到这时,家中以无共同财产可分。这不正是人财两空的悲剧吗。&&&&&&& 法律的断层造成了社会某些方面的管理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允许主张婚内财产权的诉讼权利,是在变相支持那些恶意消费与侵占配偶财产的群体,使那些有病呻吟的患者不能得到及时医治而加剧病情或死亡。&&&&&&& 3、在人们还没有学会用约定的方式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时,法律应是唯一的引导者。&&&&&&& 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有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从它的立法本意及其科学合理性上,的确起到了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实践中,在我国经济文化发达的大中城市里,一些素质较高的人们开始行使了财产归属约定的权力,但人数不多;在小城市、农村,甚至经济不发达地区,会有谁敢越这个雷池半步呢?传统的习惯于民俗,就像一把锋利的尖刀,更像一条禁止通行的标志线,让人望而却步!由于已婚的人们不习惯财产约定,那是受了前人的影响,而那些前的准夫妻,又不愿意因为签一个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书,把经过几年培养起来的男女感情在顷刻之间荡然无存,只好“入乡随俗”。&&&&&&& 这种现实使我们认识到,当人们还没有转变思维,学会用财产约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财权时,法律应当承担其教父的责任。法律不可以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必须行使哪些民事权利,但可以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民事权利,并不受到限制。如婚内财产权利的诉讼就是应予支持的一种诉权。若真的如此,则可以唤起人们的维权意识,提高婚姻关系的质量,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婚姻关系的科学发展与维系,从而推动人类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法院应当受理、审判以及国家应当立法或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 1、在没有立法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尝试积极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作出大胆的探索性审判。&&&&&&& 其意义在于,能够有效地制止恶意消费行为的滋生与蔓延,能够有效地杜绝相当数量的社会丑恶现象的增长,能够起到在依法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维护夫妻家庭关系的健康与完整,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的目的。正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后人”!!!&&&&&&&& 2、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法律适用,应当采用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同时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序良诉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法律及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第163条;&&&&&& 《》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贯彻《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使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由于立法活动的多因性与时间性的特殊,建议在短期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审判之需。&&&&&&& 在我国,普通百姓的行为准则有遵从风俗的习惯,而法院的审判活动需要有法可依。所以,国家立法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唯一途径。它可以解决地方法院依法审判的法律根据,法院取得了这个执法证,就可以行使它的权力;而当事人也就同时取得了到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通行证,此乃两全其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严肃性、公平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在没有立法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人民法院先行受理审判,无疑是一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同时也为国家的立法活动积累素材与经验,使其进入更加科学、严谨的轨道。&&&&&&&&&&&&&&&&&&&&&&&&&&&&&&&&&&&&&&&&&&&&&&&&&&&&&&&&&&&&&&&&&&&&&&&&&&&&&&& 日
作者: [辽宁-锦州]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土地纠纷 工程建筑 律所: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1761积分 | 帮助641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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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如何申请对对方财产保全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因合同纠纷的案子,已第一次开庭但没执行,需第二次开庭,被告方提出反诉,但法院一直没受理.
我想对对方进行财产保全,但我不知道如何去调对方的资产情况,我应怎么进行.
这个要收费吗?怎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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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我想问一下什么是财产保全?现在公司上诉我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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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要多久才会对我们这样的劳动纠纷开庭,多久能够审理...
因为有劳动争议,去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公司的老板是一无赖,不想给钱,又随便找了个理由起诉我,并去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说我们之间有争议为由,现在我想问的是,如果这件案子结束了,他该赔偿我的钱我可以去法院领了吗,我们之间除了这次案件的争议还有别的争议在继续打官司,针对这次案件如果结案,法官会不会还以有其他争议为由不给我钱啊??如果是这样的话,公司一直找理由起诉我,我能拿到钱吗?财产保全只保一次案件的还是只要有争议,法院就不能把钱给我?谢谢关注...
我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已得到受理,1)请问被诉人在开庭前是否有义务答辩?2)鉴于被诉人是一贯非法经营、知法犯法的个体户,应该早有对付我的方案,我想先申请冻结被诉人银行帐户中相应的金额。请问我能否通过劳动局申请?因为我向法院申请,他们说我以个人名义申请他们只能冻结15天,之后必须解封,而开庭日在数月后;并且法院说以前如果由劳动局向法院申请是可以冻结至宣判的,但现在好像有新规定以致于他们也不知如何办理。3)另法院说我要交纳相应金额的担保给他们才能做,我现...
劳动仲裁申诉赔偿金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合计约10万元。公司很小,黑心老板最近准备清算,如果等到仲裁结束公司肯定早已转移财产了,我肯定无法获得赔偿。我知道上海没有劳动仲裁期间是否可以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我问了法院,法院让我找仲裁委转交我的保全申请,我又问仲裁委,仲裁委说它没有财产保全的权力,难道我只能坐待公司转移帐户资金,而自己忙于仲裁最后却无法获得赔偿,无法惩戒无良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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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监控自己名下的财产被他人恶意转移或者盗卖,如离婚诉讼中丈夫或者妻子在诉讼过程中,单方面转移或者盗卖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属于该方个人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而不得不提出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财产(防止另一方可能以夫妻名义恶意转移)。
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同一主体,(1)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何?(2)法院的解除过程时间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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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向我借了25万做生意,现在到期了,但是对方说没钱,我想起诉他,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不知道对方银行账号怎么办,还知道对方有一套贷款房屋,但具体地址在哪不知道,可以申请法院保全他或她妻子的银行存款或房屋吗建议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千万不要举报、控告法官违法,法院是有潜规则的。官官相护是中国上下五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法官违法成本低,到那里只要和法官搞不好关系,什么证据、事实都是见鬼的,特别是民事案子你没有钱、没有关系、对方给法院好处、给法官好处了你休想把官司打赢。法官可以玩书面文字游戏,让你欲哭无泪!法官只要和领导关系好就会被罩着。纪委、党委、人大会顺其自然,法院内部自然不会纠错了。官司有输赢,法律有风险。只要程序不公正,管他实体怎么样!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公平!生命不息,发帖不止!人在做天在看!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痛恨贪官不死
21:09:00   建议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千万不要举报、控告法官违法,法院是有潜规则的。官官相护是中国上下五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法官违法成本低,到那里只要和法官搞不好关系,什么证据、事实都是见鬼的,特别是民事案子你没有钱、没有关系、对方给法院好处、给法官好处了你休想把官司打赢。法官可以玩书面文字游戏,让你欲哭无泪!法官只要和领导关系好就会被罩着。纪委、党委、人大会顺其自然,法院内部自然不会纠错了。官司有输赢......  -----------------------------  你这是什么观点啊?痛恨贪官不死,又千万不要举报、控告法官违法,法院是有潜规则的。我打九年官司,而是举报检法二院的渎职。你象黄运财、钱明奇那么追求公平正义,不可能不赢?你是在说丧气话。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国法代表全国人民心声,是给法院遵守的,不是供应踩踏、抵抗的,江苏常州法还是法院吗?问一问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土匪窝是什么样的?        
  楼主说的是真实北京法院实际情况,我十年前就在北京密云打赢了官司,可是没有想到要送钱给扏行高官,虽然通过五次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可对于那贪官一点没用,反到被没拿到黑钱的副院长用尽心思亲自送去拆解,七年后又从扏行庭重判,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判定原告无理,尽管原告凭完全真实证据多次上访,可每次都反到密云法院原法官手中,完全形同虚拟的捡查院,一次再一次不顾真实证据,完全凭空判决,十年冤案无头诉,黑道法官年年评优秀,真是正义,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是法官,如果没有了这最后防御,人民将生活在暗无天日的日子里,。我讲的句句是真话。这个副院长姓田。
  贪官奉行时期,由此拉帮结派。我们扬州为什么有人跟几十个小孩有仇?杀死它们?      坐在那个没人监督管理的实权位置,不贪污腐败的不多,就是有也被它们当着定时炸弹排挤掉。提拔当官的普遍标准是能够和它们同流合污的渣滓,我们看到最多的是用狗。互相友好:喂,那是我的一个亲戚--------谁用不着谁呀-----    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一直维权它们很难抵挡的情况下你就可能变成了缠诉、精神病的可能性是百分之百,生癌症时,找它们看吧
  十年前贪官奉行时期,由此拉帮结派。我们扬州为什么有人跟几十个小孩有仇?杀死它们?            坐在那个没人监督管理的实权位置,不贪污腐败的不多,就是有也被它们当着定时炸弹排挤掉。提拔当官的普遍标准是能够和它们同流合污的渣滓,我们看到最多的是用狗。互相友好:喂,那是我的一个亲戚--------谁用不着谁呀-----        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一直维权它们很难抵挡的情况下你就可能变成了缠诉、精神病的可能性是百分之百,生癌症时,找它们看吧
  美国朋友说,如果强盗和恶霸都有枪,而我没有枪,那我是不是很容易被欺负;而如果我也有枪,那他们就不敢那么轻易的行动了。      
  美国朋友说,如果强盗和恶霸都有枪,而我没有枪,那我是不是很容易被欺负;而如果我也有枪,那他们就不敢那么轻易的行动了。          不是事实怎不反驳
  法院本来是化解社会矛盾、主持社会公正的。如果它们不但不主持公正,反而激化社会矛盾。跟土匪窝有什么区别,请网友们说说
  干死象山计生委这帮畜生,要这群王八蛋拿命来偿还我的孩子
  司法腐败已到底了王精生周永康讲的话全是骗老百姓的
  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一直维权它们很难抵挡的情况下你就可能变成了缠诉、精神病的可能性是百分之百,生癌症时,找它们看吧
  它们跟你谈话,你要注意,最后是要你签字的,签字时一定要从上到下看清楚是否是真实的谈话内容。不能怕难为情,它们会一直跟你谈到吃饭、或者下班时间,利用你的感情和不敢得罪它们的心理,逼迫你就犯,不看,或者草草一看就签字。    
  并且一定要在每一张按上手印,它们会得偷梁换柱的,还有鉴定笔迹是靠不住的,而且没有样本,它们随时可以做你签字的文章
  中国人民打官司就像中国大使馆被炸,抗议抗议尔
  维权一般是精神病先天性
  朋友们,不要保守,给力呀
  现在的法院是没人打扫的厕所----又脏又臭 !----然而你遇到麻烦还不得不去 ! 法官就是厕所里的苍蝇和蛆,他们从这些麻烦中徇私舞弊,臭名昭著 ! 危害社会和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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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3 作者:江苏常州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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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公开抵抗国法,枉法裁判,渎职侵权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判决书声称“不开证明-----小小的瑕疵”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法院又都判决对的也都判决对的。坚决不让用人单位开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日)第14条,15条,17条。             14、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该同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             第1条,为了明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固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条,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的赔偿,按下列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1年4月16)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楼主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      杂良集  杂货 良品 生活市集鑫万福珠宝  香港品牌 国际品质 珠宝定制专家深圳建国医院  深圳最好的男科医院   更多品牌专区&&     天涯分免费换智能手机  Iphone5,还没上,不如免费抢个全键盘智能机玩玩天涯商家  1.5亿网友来天涯开店,每天仅需3元更多&&       作者:顶帖QQ 回复日期: 13:23:03  回复
      强烈支持楼主,希望天涯更多的人关注下下       作者:抵抗国法还执法来 回复日期: 20:21:18  回复
      司法腐败就像可恶的性病,侵害人民,江苏省常州法院煽动暴力抗拒国实施       作者:有法不依以权代法 回复日期: 12:21:41  回复
      不仅仅是不开证明的事情,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蓄意推翻国法的事情,劳动者也成了它们的羔羊            作者:比审陈水扁案还胡 回复日期: 17:12:10  回复
      『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吴邦国:领导干部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转载)点击:169 回复:0 作者:zuj 发表日期: 9:05:00 回复                   二要着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本目的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首先是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多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开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作者:路过者看法 回复日期: 12:28:12  回复
      正义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除非不是中国人            帮顶       作者:有法不依渎职侵权 回复日期: 14:18:46  回复
      不仅仅是不开证明的事情,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蓄意推翻国法的事情,劳动者也成了它们的羔羊            作者:痛恨贪官不死 回复日期: 21:52:34  回复
      疯狂犯法           有法不依,推翻踩踏国法,枉法害民没人管       作者:枉法裁判排行榜 回复日期: 22:15:04  回复
      看看       作者:枉法裁判排行榜 回复日期: 11:47:27  回复
      『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吴邦国:领导干部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转载)点击:169 回复:0 作者:zuj 发表日期: 9:05:00 回复                               二要着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本目的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首先是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多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开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作者:枉法裁判排行榜 回复日期: 22:23:06  回复
      开一个证明难道手痛吗?就是故意抵抗国法,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作者:承诺绝对事实 回复日期: 10:46:21  回复
      就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目的主要在仇视国法,企图推翻国法       作者:不是事实怎不反驳 回复日期: 16:42:58  回复
      国法代表全国人民心声,是给法院遵守的,不是供应踩踏、抵抗的,江苏常州法还是法院吗?问一问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土匪窝是什么样的?           作者:请看审案还是作案 回复日期: 17:36:35  回复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作者:比审陈水扁案还胡 回复日期: 16:02:52  回复
      无法无天、猖狂枉法的法官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作者:是审判机关吗 回复日期: 21:20:37  回复
      国法代表全国人民心声,是给法院遵守的,不是供应踩踏、抵抗的,       作者: 回复日期: 16:17:52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听说早就看到此帖子,却一点理由也没有,你们要是把判决书发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也好辟谣呀。该不是都是事实,理屈词穷,只能缩头乌龟了吧?人家河南洛阳的一个公务员强奸犯冒生命危险还出头来,断就断吧       作者:liangyiliang1 回复日期: 14:36:30  回复
      黑心的厂家招收工人,不签合同,工资嘛你说多它说少,最后终归它嘴大你嘴小,出了工伤就开始抵赖劳动关系。倘若因为工资等发生争议,今天叫你走人,明天不得进厂门,明天哪里的班上?账不结,它说多少就多少,反正要你吃点亏 ,死命的拖,还振振有词:我们从来不少人家钱。引起的误工费就是去劳动局、法院也是没得的,引起的损失不认的。           还有怪招,签合同但是不把你文本,它可以任意的增改,如:拒绝买保险,工伤自己负责------到时候对它不利的就没得合同了,或者制造一个假的-----  
  我们深深的爱戴我们的国家,不爱戴得有理由呀,为什么呢?我们想让国家领导人、贪腐分子知道被霸权无理欺压是怎么样的痛楚,而又无可奈何只能抗议抗议尔。我们多么希望能够铲除霸权,扬眉吐气呢,    我们认为欺软怕硬,由此欺负自家人却是缩头乌龟的人遗臭万年,其实就是当年的狗汉奸,贪腐分子是现代的狗汉奸,比抗日战争时期的狗汉奸坏得多。杀人,放火,抢劫,-------对外让步,对内欺压-----可见一般    
  完整的: 我们深深的爱戴我们的国家,不爱戴得有理由呀,为什么呢?我们想让国家领导人、贪腐分子知道被霸权无理欺压是怎么样的痛楚,而又无可奈何只能抗议抗议尔。我们多么希望能够铲除霸权,扬眉吐气呢,        我们认为欺软怕硬,由此欺负自家人却是缩头乌龟的人遗臭万年,其实就是当年的狗汉奸,贪腐分子是现代的狗汉奸,比抗日战争时期的狗汉奸坏得多。杀人,放火,抢劫,都是贪腐分子造就-------对外让步,对内欺压-----可见一般      
  不贪腐,江苏省扬州市不会有人冲进幼儿园杀死几十个小孩,不会有红心咸蛋、漂白剂、防腐剂、烤鸭油、地沟油、瘦肉精、膨化机、嫰肉粉、增甜剂,我们吃的米是毒谷,面粉同样的道理。豆芽有十几种药水生产出来。我们使用的都是劣质产品,人人叫苦连天。钞票被谁赚去了?贪腐分子不得利吗,为什么不管?    如此现状应当规贡谁?               
  漂白剂、防腐剂、瘦肉精、膨化机、嫰肉粉、增甜剂,由谁生产?
  不要一概而论,我前年打一场官司,觉得法院现在的法官挺公正的,不象你所说的,你是否输了官司,导致影响你说话不鸲客观。
  官司的输赢不能说法院的公正与否。矛盾是对立的,一方面赢就喊公正,另一方面输了就喊不公正,哪些法官每每都说:你喊不公正,人家怎么喊公正的呢。得看事实证据的采信、程序的公正、是否按照审判规则,依法判决、自由采量权就说不清了。事实我也输过官司,但也不能不具事实就说不公正。    颠倒黑白是非,比如说:    『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被强奸时,因不配合导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失血而亡,构成犯罪(转载)点击:2725
回复:78 作者:儒沟桥
发表日期: 15:36:00  『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反复叮要证明,得到:“不开证明,看你就不务工啦?自己找老板要去----点击:110
回复:27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发表日期: 10:32:00   ----------------------------------------------------------------------------------------------------------------------------------------------------------------------------    该强奸犯的家人是赢了官司的,也 喊公正的。别人谁喊公正的话是什么心理状态呢?该强奸犯的人品人格可见一般    像有些人把自己的快乐放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好像被它赢去了一样报以轻蔑的一笑:一滴水掉到油锅里----------等等    为虎作伥、伤口撒盐现代的阿Q变态心理,是根本不屑一顾的      
  官司的输赢不能说法院的公正与否。矛盾是对立的,一方面赢就喊公正,另一方面输了就喊不公正,哪些法官每每都说:你喊不公正,人家怎么喊公正的呢。得看事实证据的采信、程序的公正、是否按照审判规则,依法判决、自由采量权就说不清了。事实我也输过官司,但也不能不具事实就说不公正。    颠倒黑白是非,也会有一方面喊公正的。比如说:    『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被强奸时,因不配合导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失血而亡,构成犯罪(转载)点击:2725
回复:78 作者:儒沟桥
发表日期: 15:36:00  『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反复叮要证明,得到:“不开证明,看你就不务工啦?自己找老板要去----点击:110
回复:27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发表日期: 10:32:00   ----------------------------------------------------------------------------------------------------------------------------------------------------------------------------    该强奸犯的家人是赢了官司的,也 喊公正的。别人谁喊公正的话是什么心理状态呢?该强奸犯的人品人格可见一般    像有些人把自己的快乐放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好像被它赢去了一样报以轻蔑的一笑:一滴水掉到油锅里----------等等    为虎作伥、伤口撒盐现代的阿Q变态心理,是根本不屑一顾的      
  各位请爱护我的帖子,谢谢
  作者:yuanyou50 回复日期: 22:14:40  回复
      @江苏常州的C  00:21:36      仲裁员您好:      以上只本人的劳动纠纷部分。请求指点:如果它们就是瞎判,审判机关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法律,程序-----?            谢谢    -----------------------------    是否属于错判是由法院认定,民事案件即使是错判,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的帖子列举法条,不知道你咨询的是什么问题,仲裁员无法回答。      难怪现在法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因为它们不需要负责任,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是在开黑店     
  难怪现在法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因为它们不需要负责任,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是在开黑店
  全国人民最急需要的是:公正的司法监督,还有就是不公正的判决造成的损失有谁来赔偿    有法不依,有法跟没法有什么两样?
  知法犯法,是故意抵抗国法,是恃无忌惔的挑衅国法,是对人民政权的踩踏,
  知法犯法,是故意抵抗国法,是恃无忌惔的挑衅国法,是对人民政权的踩踏,一个贪官要坑害多少个百姓啊    楼上的沙发了,可惜怎么就是知道看
  谢楼主说出了我心里相说的话。三个同是十二周岁的孩子一起在平塘洗澡,一孩溺水死亡,另俩不呼救、岸边有秋收农民证实。逃立现场后到死者家让死者父母向相反方像寻找,平塘四周没有警示牌、有在捞孩子时的录像带、录像上有警察、警车、有三孩父和帮捞孩子的人。平塘在孩子死后第二天立上三快警示牌录像,录像上岸四周没有一人只有三块鲜红的警示牌。即墨法院竟判决平塘有三块警示承担百分之十责任。判俩孩子不呼救、说慌忍瞒实情不承担责人。贪官说、我就相心平塘的录像带是真的。俩孩子没有义务给你看孩子,因此不担责任,
  这是理解与自由采量权的领域,是道德的范畴,只有让它们胡了。不过,从教育角度,两个孩子的应当赔偿,让小孩子明白,见死不救是要承担责任的。警示牌一事,只管问案发前有没有警示牌
  崇尚法治,照顾民生,是为官治国的根本之道。
  我是一个斯德哥尔摩症患者  狮子分肉记            狮子让一只豹子管理10只狼,并给他们分发食物。      豹子领到肉之后,把肉平均分成了11份,自己要了一份,其他给了10只狼。      这10只狼都感觉自己分的少,合起伙来跟豹子唱对台戏。虽然一只狼打不过豹子,但10只狼豹子却没法应付了。      豹子灰溜溜的找狮子辞职。狮子说,看我的。      狮子把肉分成了11份,大小不一,自己先挑了最大的一份,然后傲然对其他狼说:你们自己讨论这些肉怎么分。       为了争夺到大点的肉,狼群沸腾了,恶狠狠的互相攻击,全然不顾自己连平均的那点肉都没拿到。       豹子钦佩的问狮子,这是什么办法? 狮子微微一笑,听说过人类的绩效工资吗?……             第二天      狮子依然把肉分成11块,自己却挑走了2块,然后傲然对其他狼说:你们自己讨论这些肉怎么分。      10只狼看了看9块肉,飞快的抢夺起来,一口肉,一口曾经的同伴,直到最后留下一只弱小的狼倒在地上奄奄一息。      豹子钦佩的问狮子,这是什么办法?      狮子微微一笑,听说过末位淘汰法吗?……             第三天      狮子把肉分成2块,自己却挑走了1块,然后傲然对其他狼说:你们自己讨论这些肉怎么分。      群狼争夺起来,最后一只最强壮的狼打败所有狼,大摇大摆的开始享用它的战利品。狼吃饱以后才允许其它狼再来吃,这些狼都成了它的小弟,恭敬的服从它的管理,按照顺序来享用它的残羹。      从此狮子只需管理一只狼,只需分配给它食物,其它的再不操心 豹子钦佩的问狮子,这是什么办法? 狮子微微一笑,听说过竞争上岗吗?……            最后一天      狮子把肉全占了,然后让狼去吃草。因为之前的竞争,狼群已经无力再战了,于是只好顺受。      豹子钦佩的问狮子,这是什么办法? 狮子微微一笑,听说过HX(和谐 )社会吗  中国网民则比他总结的更完美:政治封建化,经济拉美化,福利非洲化,物价欧美化,官员世袭化,警察家丁化,工农奴隶化,媒体愚民化,教育吸血化,住房吸髓化,食品剧毒化,医疗催命化,城管土匪化,公仆老爷化,法律欺诈化,学历水分化,经经济泡沫化,网监跨省化,历史欺骗化,养老无保化,人民悲惨化,社会仇恨化,宣传洗脑化,信仰空白化,……  
  中国网民则比他总结的更完美:政治封建化,经济拉美化,福利非洲化,物价欧美化,官员世袭化,警察家丁化,工农奴隶化,媒体愚民化,教育吸血化,住房吸髓化,食品剧毒化,医疗催命化,城管土匪化,公仆老爷化,法律欺诈化,学历水分化,经经济泡沫化,网监跨省化,历史欺骗化,养老无保化,人民悲惨化,社会仇恨化,宣传洗脑化,信仰空白化,……        楼上的叙述,生动,逼真,贴切,客观的对社会现实反映     美国朋友说,如果强盗和恶霸都有枪,而我没有枪,那我是不是很容易被欺负;而如果我也有枪,那他们就不敢那么轻易的行动了。  
  朋友们,社会主义是要弘扬的,与贪官斗争不是哪一个人的需求,也不是哪一个人的力量可以为。是要靠朋友们帮忙的,再接再厉,该出手时就出手,  
  朋友们,社会 正 义是要弘扬的,与贪官斗争不是哪一个人的需求,也不是哪一个人的力量可以为。是要靠朋友们帮忙的,再接再厉,该出手时就出手,  
  在高院的程序快了,前几天找过一次法官,她说不是她一人所能为,不是她独立判决。据说,我的案子如果秉公判决,那么是江苏省首例,有风险的,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官在犹豫当中。忘记你的号码,相信联系,你?
  现在贪官们对证据的采信,为所欲为,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它们采信,由此是自由裁量权都变成它们颠倒黑白是非的“法律依据”,还有理解不一样,它们的头脑跟大众头脑不一样      其实就是耍无赖
  即墨法院是世界上最黑的法院。我儿子溺水当天平塘没有一快警示牌。我在孩子没打捞上来前让录像师把平塘四周全录了、岸边有我孩子衣服。有警察、有捞孩子的和围观人,即墨法院贪官张作森不依证具判决。竟判平塘有三块警示牌。我的QQ
  原告被告通吃。
  我的录像就连五岁孩子都能看出是孩子死亡现场的。贪官张作森竟不依证据判决。法律规定孩子有呼救义务、不呼救、说慌、隐瞒是造成孩子的直接死亡。贪官竟判俩孩没一点责任。
  有感法院双四化:  一审瞎判说瞎话,二审维持重复化,百姓叫冤就假话,证据采信权利话,  领导不问关系化,抵抗国法革新化,枉法裁判正常化,无法无天腐败化    我知道还有的,先委屈一下
  相对而言婊子门口立牌坊是要脸皮的,  我们认为枉法的法官是不要脸的
  没有土匪的名字,但干的事情不如土匪,它就是事实上的土匪。缸酱里的鸡屎,它不是酱,它依然是鸡屎  
  当快点解决,法律会得变的,比如变一变,你的证据没用了,对方的证据有用了,不是完了
  现在程序,已经被有些法官用来压倒受冤者的方法手段。明摆着的瞎判,你去走程序吧
  帅哥!你无聊吗?是不是寂寞了!  来看妹妹激情热舞吧!而且都是免费的哦!  妹妹保证用我火热的身体来温暖你火热的心!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地址 http://www.luo小妹68.info    去掉字!去掉字!去掉字!去掉字!去掉字!  去掉字!去掉字!去掉字!去掉字!去掉字!
  现在程序,已经被有些法官用来压倒受冤者的方法手段。明摆着的瞎判,你去走程序吧,每一个程序拖一拖,你能有什么办法。  不讲审判规则,不讲证据,不依法采信证据,瞎分举证责任,甚至毁坏证据,-----  瞎判,一有人,二是因为它们是有“威信”的,有威力的维持,三是有后台。  如此折腾冤民们只有忍气吞声,泪水往肚子里了
  即墨法院的张作森,下一个倒霉的是你独生儿子。你儿子是年初一出门被豪车碾过去,豪车飞奔消失,你儿只剩一只眼,一个鼻子、半张嘴、一指胳搏、一条腿、你老婆被你儿吓风。你将受着你风婆和你那死不了的独子过一生、
  这上面的女人图我看起来怎么像贪官的面孔来
  是啊!现在的的官府府都是为有钱人服务的!
  本不是仇钱,是因为一些钱者每每化钱做恶,每每化钱买官员,用钱腐化一切,这就是有钱能使鬼推磨。  本不是仇官,是因为很多官员都被钱收买,做人官而不做人事坑害百姓,颠倒黑白是非,民冤栽倒。  本不是仇权,是因为权力已经成了很多恶人手中玩弄的工具,恃权做恶多多民冤栽倒。  本不是仇势,实是社会上仗势欺人的非一天
  败诉!是不该依法维权,还是是与虎谋皮!     ———致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法院,检察院              司法公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基础,是社会秩序良好维持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交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由于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可能永远不会得到认知的情况下(比如:食品生产者健康状况,品行问题,道德问题;以及现代高科技产品所附带的损害风险等等),只有法治才能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发展。法治意味着所有主体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组织都必须受制于法律且不能超越法律。只有公正才能使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义务得到行使和遵守,责任得到落实和追究。     执法机关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的和谐。 只有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和法律保障。 否则,执法机关置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于不顾,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则必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滋生社会腐败,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因此,司法机关理应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消除和遏制一切违法行为,忠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二中院,高院,杨浦区检察院明知上海市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且其恶意隐密重要病历材料,明知判决书错误百出,仍知错不改,以极其荒唐的理由驳回申诉!(杨浦区检察院以申诉人与检察院双方无法相互说服,单方面要求保留异议为由;高院以申诉人已走完司法程序为由。但对申诉人指出的判决错误,及长海医院恶意隐密病历材料避而不谈)。如此法治岂不让人心寒!      然道现实就是合理吗?如果是这样,那么践踏司法公正,必然导致我们抛弃自己的精神和灵魂。执法机关必然成为强权,强势者的工具和玩偶。然道在无情的蹂躏下,公民只能满含眼泪和哀愁在无尽的痛苦中期待重生或者还是回归原始状态:冲突双方以各自与生俱来的强势形态来自行解决纠纷?如此,社会还会稳定吗?还会和谐吗?还能发展吗?         看一看吧——我们的国旗代表什么     唱一唱吧——我们的国歌表达什么     听一听吧——我们的民声期待什么        为了中华民族的振兴,为了炎黄子孙的辉煌!请把正义,公平留下吧,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             陈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569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3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64号
  日本人因左足踝关节扭伤到上海市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就诊.由于该院医师发生严重错误,将本人左足距骨骨折误诊为软组织损伤,同时未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致使骨折无法愈合遗留严重的后遗症(现行走困难,左足麻木无力,并伴抽筋样疼痛.)当时与该院交渉时,长海医院负责人以其为三等甲级医院为由,拒绝承认本市三家医院的正确诊断,还大手一挥:&我没空处理你这样事.&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本人以人身损害并造成残疾为由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本人请求作司法鉴定时,人民法院以被告方提出医疗故事技术鉴定为由向上海市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对于本人提出的依法应抽取法医参与鉴定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无任何回复且本案的案卷中无此挂号函件,显然是被隐匿了,多次向检查院举报至今无答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长海医院令人惊奇地拿出两张CT片.由于其未经过法庭质证,因此鉴定组未对其进行鉴定.同时本次鉴定结论未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眀确结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5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      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综上所述,长海医院理应承担完全责任并予以赔偿.       但是,杨浦区人民法院却判决本人败诉并承担鉴定费.一审判决后,本人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向高院,杨浦区检察院提起申诉.而得到的答复是(1)本案是由本人提起的医疗事故诉讼(实际是本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有一审判决书及二审庭审记录为证),(2)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是正确的。(该鉴定未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距骨骨折,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理应不予采信)。在向检察院举报并与检察官交谈中,检察官多次以医疗行业存在高风险为由,无视长海医院恶意隐瞒重要病历资料,且其无法举证该院无过错之事实,拒绝履行监督司法公正之职责。       本人认为,在常规医疗活动中,作为执证医师理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技能与医学经验(如同机动车驾驶员,民航机长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与避险技能一样),如认为有风险就可免责的话,那么司机驾车压死人是否可免责?民航机长是否应配备降落伞,遇险就可跳伞逃生,置无逃生技能与装备的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显然检察院所说的免责理由是错误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对专业知识的缺乏掌握,对本身病情的无法了解.患者对医疗机构诊断的正确性,用药的合理性及该药的毒性( 包括急性毒性,长期毒性,局部用药毒性,生殖毒性,致癌,致突变及依赖性等等 ),合法性(是否通过合法的药物检验程序)都无从知晓,甚至在手术中被误切除正常器官组织时,也是无法知晓的.因此,在常规诊疗中真正承担医疗高风险的不是医疗机构及医师而是患者.       请问:当医疗机构将小儿肠套叠(可危及生命)误诊为痢疾(腹泻)时,而作为家长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深爱的唯一的儿女承受着痛苦,看着那一双满怀期待,渴望生命的眼神时,错诊,漏诊,误治是我们的错吗?       当医师将肾孟肾炎(病程反复迁延时可损害肾功能甚至可引发尿毒症,该症属上尿路疾病)误诊为膀胱炎(该症属下尿路感染)造成患者无尽的痛苦,日费千元万元医疗费并且已永远失去康复时,错诊,漏诊,误治是我们的错吗?        当医师将急性心肌梗塞(如延治可在1至24小时内猝死)当胃疼进行治疗而导致患者因延误治疗而猝死时,家人只能紧握渐渐冰冷的手,呼唤着已无回应的亲人时,错诊,漏诊,误治是我们的错吗?              问司法:(1)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承担着不知病情,病因,病状,病理;不知使用药物的适合,有效,安全,及后遗症,以及倾家荡产也无法承担的各种检查,医疗器械费等等,正可谓&倾尽家财孤魂去,泣血填海无处回&时.作为司法却无力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请问正义何在!       (2)在处理因医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纠份时,理应由法医进行司法鉴定,而今却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且对其鉴定结论无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也就因为此,技术鉴定往往存在错误及不可适用.而由法医作鉴定,首位鉴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法律责任,因此法医鉴定就有极高的信任度),请问公平何在!       (3)当医疗机构运用其强大的政治资本,资金实力,社会资源,及其垄断的医学技朮肆意欺压摧残公民身心健康,以致患者贫困潦倒时,我们的司法却任其逍遥法外,请问公正何在!                    问天下,人非神仙皆食五谷杂粮,岂无病痛!而今医者失德,政者失信,法者失正,我们的健康之路在哪里?             本人手机号: 陈昱       本人邮箱:
  受冤是很痛苦的事,受冤不把诉苦是最痛苦的事情
  @不是事实怎不反驳  15:33:02    现在贪官们对证据的采信,为所欲为,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它们采信,由此是自由裁量权都变成它们颠倒黑白是非的“法律依据”,还有理解不一样,它们的头脑跟大众头脑不一样            其实就是耍无赖  -----------------------------  不错,我打了五年官司我体会到了,你没钱或贿络法官你的证据只能是费纸,而有了钱没有证据也会生出证据的,法官啊我算看透了他们,在法官面前没理可讲。。。。。。
  好像放纵恶狗咬人,不应该管吗?
   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逛天涯,总以为能长很多很多见识,谁知道半年下来,一个积分都没长,后来听网友们说,只有回帖才有积分可以长,于是我就知道了,以后每次看完帖子都回帖。后来我又发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看完帖子回帖可以长积分,但看帖子需要花很长很长时间,后来网友告诉我说,其实你不看帖回了之后也可以长积分,我就再也不看帖了。每次点进来,迅速的粘贴上这一番感悟,然后马不停蹄的去点下一个帖子  
  现在贪官们对证据的采信,为所欲为,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它们采信,本院认为已成为法官腐败的温床,自由裁量权都变成它们颠倒黑白是非的“法律依据”
    作者:ndgyk 回复日期: 10:58:49  回复
      当你不为别人说话的时候,最后就没有人能为你说话。    当每次法律被践踏,你都感觉和自己没有关系,沉默不作声的时候。当你需要法律保护时候,别人同样也会沉默不作声。    或许你是幸运的。但是你不能保证你的亲人,朋友后代永远这么幸运。    如果一个社会对法律被践踏总是漠然相待,那么罪恶之手总有机会降临到每个人头上     一个国家要有公平正义 。才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人踏不倒地上草,众人能踩出阳光道。  网民齐心协力,相互帮助着改善这乱法的泥潭。  
  一人踏不倒地上草,众人能踩出阳光道。    网民齐心协力,相互帮助着改善这乱法的泥潭。  
  全国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是一样啊。贴个图,希望版主不要删啊  
  请大家看看五劳仲决字(2009)第8号,五民初字(2009)第442号民事判决,宜中民三终字00096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再申字第731号。
   现在是有权就有法,权就是法
  @痛恨贪官不死
21:09:00   建议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千万不要举报、控告法官违法,法院是有潜规则的。官官相护是中国上下五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法官违法成本低,到那里只要和法官搞不好关系,什么证据、事实都是见鬼的,特别是民事案子你没有钱、没有关系、对方给法院好处、给法官好处了你休想把官司打赢。法官可以玩书面文字游戏,让你欲哭无泪!法官只要和领导关系好就会被罩着。纪委、党委、人大会顺其自然,法院内部自然不会纠错了。官司有输赢......  -----------------------------  作为一个法院的法官,无视国法,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作为权钱交易的本钱,办人情案,关系案,鱼肉百姓。。。违反法律的人,早晚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yaochungen622  18:51:55    我是一个斯德哥尔摩症患者    狮子分肉记                狮子让一只豹子管理10只狼,并给他们分发食物。        豹子领到肉之后,把肉平均分成了11份,自己要了一份,其他给了10只狼。......  -----------------------------  好玩。。
  由此吃冤枉官司的朋友要注意,你的一言一行,很有可能已经在无声的“监控”之中。菲律宾、美国粗暴的抢劫石油它们无动于衷,但是吃冤枉官司的人它们绝不轻视,如临大敌,都成了恐怖分子
  楼主说的是有亲身体会吧,我的案件2001河南宝丰法院枉法裁判、违法执行,2007年纠正错案,裁定执行回转,相关审判、执行人员只给了不痛不痒的纪律处分,执行回转至今还没有执行,中国司法的悲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违法判决,导致我的执行回转又成为泡影,该判决公然篡改法律,袒护一方当事人,判决书俨然成了一方当事人的辩护词,请打开链接围观河南省高院的违法判决http://user.//blog/
   这样的法院黑不黑?     
  痛恨官官相护死不了,
   由此吃冤枉官司的朋友要注意,你的一言一行,很有可能已经在无声的“监控”之中。菲律宾、美国粗暴的抢劫石油它们无动于衷,但是吃冤枉官司的人它们绝不轻视,如临大敌,都成了恐怖分子,精神病,      不把你维权,揭露它们的丑相,妨害它们的利益
  贪官跟过去不打日本鬼子,打中国人的狗汉奸比还要坏.  当年的毛泽东等---没有得到中国人民多少好处,却忧国忧民,披荆斩棘,积劳至终。而如今那些贪官污吏,搜刮民脂民膏,捞的油水还少吗?跟毛泽东等----比它们有多少功劳在哪?
    作者:此恨绵绵无止境 回复日期: 00:22:52  回复
      力挺失踪的反腐英雄谢海涛及中国记者调查网(转载)    /data/thread//98/8_1.html    反腐英雄谢海涛因系列报道湖南凤凰老县长“58”问为民请命反坐大牢的冤案而失踪,中国记者调查网也于12月3日被强行关闭至今。为什么到现在上面还没有人来查湘西的州委书记何泽中、凤凰县委书记张永中,相反还一味地庇护和纵容他们为所欲为?现在又如当初删老县长帖子一样开始到处封杀谢海涛失踪的消息,愤怒!!!周强,老县长的案子影响力这么大,你做为湖南的省委书记真得不知道吗?我们百姓会相信吗?法治湖南只是个传说,看看湖南的司法腐败和官官相护吧!一定要发出我们愤怒和正义的呐喊,力挺正义有血性的谢海涛和中国记者调查网还有含冤入狱重病缠身瘦得不成样,湘西两中书记照样不让他住院治病的老县长!誓与贪官斗争到底,腐败不除,国将不国!!!    强烈请求小偷到造假办冤案迫害58问为民请命的湘西凤凰老县长及让报道老县长冤案的反腐英雄谢海涛失踪的牛气冲天的湘西州委书记何泽中、凤凰县委书记张永中家中行窃,为反腐再出一份力!     系统消息     抱歉!您发表的文章 反腐英雄谢海涛失踪,湘西的两中书记为何如此嚣张? 因接通知删除已经被审核删除,如有疑问请与管理员联系。    我不会忘记当时看到谢海涛的那句“为刊发此稿,我,谢海涛,也做好了入监的充分准备”时的感动和敬仰!没想到当今中国竟然还有这么有血性和正义感的英雄媒体和记者,犹如在黑暗中看到了一缕曙光,让我这个年近不惑的男人不禁激动地泪流满面!老县长及谢海涛的遭遇让我不禁想问我们的言论自由哪去了?为什么坚持正义的代价总是那么惨重?前有湖南凤凰老县长为民请命却坐大牢,现在又轮到了中国记者调查网和谢海涛!为什么腐败份子可以如此嚣张?难道他们是要用这样的方式警告和威慑我们百姓不要举报腐败份子,不要报道贪官的罪恶,不要做心里有百姓的好官,更不要做有正义感的记者,要让那些贪官们为所欲为,否则就不会有好下场吗?难怪现在的中国道德沦丧,难怪会有小悦悦惨案的发生,也难怪老人摔倒了没人敢扶……这一切的一切都让人痛心寒心和愤怒!是谁关闭了中国记者调查网?是谁让谢海涛失踪?是谁让有正义感的中国记者调查网和反腐英雄谢海涛禁言?是谁在纵容这一切的发生?        今天突然从中华网上知道我的好友谢海涛失踪了,很震惊!他是一个充满正义感的年轻有为人士,那些人怎么可以这样?打他电话联系不上,我远在他乡什么也做不了,非常着急!只能发动好友在网上声援他,希望正义的人们关注反腐英雄谢海涛的遭遇,希望能早日听到他平安的消息!也请敬爱的政府和媒体不要再封杀,真得让人很寒心,他是一个这么好的人!海涛你一定要平安,我们都很担心你!    
  看到各位正义朋友的关注,我也是一个深受贪官污吏惨害的人,不敢看的原因是我没钱买顶帖机,影响我的帖子
  法官已经成了土匪,无公平公正可言。法律已成一纸空文,法官随意践踏法律。法官的潜规则已经公开化。足球黑、只是损毁中国足球:法官黑将损毁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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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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