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被告人,原告人给我订过亲,他给我的结婚礼金一般给多少,现钱我已经全部退还给他了,

律师你好,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法院以判决后,由原告个人所有的一间门市,现在她留下遗嘱给_百度知道
律师你好,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法院以判决后,由原告个人所有的一间门市,现在她留下遗嘱给
儿子一人所有,公证以后,房产证能否马上办下,并且归于儿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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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需要由双方亲自前去房管局办理遗嘱必须等到订立者死亡后才能生效,而这是和遗嘱没有任何关系的民事行为,其子想要将房子过户。如果当事人还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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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2  江苏旅游诚信网由江苏省旅游局主办,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办公室承办,网站以促进江苏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己任,以弘扬诚信文化和促进诚信企业发展为宗旨,是旅游者投诉和维权的平台,是旅游者放心消费的参考平台,是企业自我监督的镜鉴,走向成功的参照系;是企业与旅游者和谐沟通的平台,是纪录、查询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职业)信用的平台。
    目的
    通过建设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政务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旅游行业监督管理的公开、透明;
  通过平台中关于投诉知识的普及和投诉案例的公示,引导和告知旅游者,合法、合理、合情的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最大程度的降低旅游纠纷,以市场来规范行业诚信水平;
  通过建立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等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实现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经营和执业情况的公开、透明,搭建稳定的旅游诚信体系,为广大游客出游以及旅游企业同行合作提供选择和参考;
  通过建立旅游诚信信息交流平台,解决旅游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逐步引入同行、游客评价和媒体监督功能,加强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自我监督、行业自律;
  宣传各地诚信旅游建设工作动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推动江苏的诚信旅游建设,保持在旅游诚信工作中的领先地位。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江苏旅游局负责“江苏诚信旅游网”的基础建设与技术支持;各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旅游诚信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负责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以及导游人员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息发布和管理,建立地区性旅游诚信网站。
  主要特点
  服务性:“江苏旅游诚信网”遵循三服务原则:服务于广大的旅游者,服务于旅游企业和从业者,服务于行业监管人员。
  权威性:“江苏诚信旅游网”公布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信息由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权威发布,并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政务信息进行公开。
  客观性:“江苏诚信旅游网”公布的旅游企业的旅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只客观陈述其经营执业状况,不做主观评价。
  广泛性:“江苏诚旅游网”既是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政务网站,又面向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广大游客及社会媒体,提供旅游诚信信息。
  便捷性:由江苏旅游局建立网页、购置硬件、开发软件,各级旅游部门可发布、更新信息;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可用专用账号登陆因特网申请变更有关基础信息,与管理人员进行交流;游客、媒体及社会各界通过因特网、手机短信等公用渠道即可查询诚信信息。
  即时性:“江苏诚信旅游网”的信息与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相结合,由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更新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保证信息的即时发布。你好,我想问咋骗人抓到了,现在已经是触犯刑法了,家里人也愿意赔钱给原告人,原告人也愿意翻口供,就是_百度知道
你好,我想问咋骗人抓到了,现在已经是触犯刑法了,家里人也愿意赔钱给原告人,原告人也愿意翻口供,就是
通话录音送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不力,请问原告人愿意翻供,能解决被告人的牢狱之灾吗,现在案子还没有送往法院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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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认定是需要综合看案件情况的。不一定单纯一方的口供就觉定有罪无罪。认罪态度好是酌情从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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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丽清、李凑明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陵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黄陵向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文盲,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黄陵向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敏峰,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陵县院公诉部门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郑文娟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相识后便共同商议以“重金求子”为诱饵骗取钱财,由朱某某扮演“富婆”,假称其丈夫因意外不能生育,特寻健康男士帮忙怀孕,并有重谢,由李某某扮演“富婆的律师”,假称受托富婆协助其办理相关求子事宜。日,朱某某通过QQ添加谢某某为好友,然后伙同李某某分别以“何萍”和“王律师”的身份与谢某某在电话中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之后通过索要诚意金、临时结婚证办理费、公安局盖章费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7100元。2013年7月份的一天,高某某收到朱某某伙同李某某以短信群发业务发出的“重金求子”短信。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何萍”和“王律师”的身份与高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之后通过索要诚意金、见面礼金、同居手续办理费、路费、彩礼分六次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8480元。日,候某某收到朱某某伙同李某某以短信群发业务发出的“重金求子”短信。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何萍”和“王律师”的身份与候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之后通过索要诚意金、见面礼金、公证手续费、海关手续费分五次共骗取被害人候某某47900元。日,朱某某在查找添加QQ好友时,发现朱某某与李某某借助QQ签名发出的“重金求子”广告。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杨慧”和“王律师”的身份与朱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之后通过索要诚意金、港币兑换费、海关税费分四次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2300元。日,薛某接到朱某某打来的电话,并被告知“重金求子”的意向,然后朱某某伙同李某某分别以“杨慧”和“王律师”的身份与薛某在电话中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之后通过索要诚意金、同居手续办理费、汇钱手续费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薛某12900元。日,张某某在进行QQ搜索时,发现朱某某与李某某借助QQ签名发出的“重金求子”广告。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熊某”和“王律师”的身份与张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之后通过索要诚意金、税务费、公证费、海关疏通费分五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8300元。综上,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以“重金求子”为诱饵共骗取上述六名被害人136980元,所骗取的钱财被两名被告人所平分。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诈骗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余干县三塘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余干县三塘乡榨下乡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家庭困难。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辩称,(一)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没有异议,犯罪事实中数额有异议,对诈骗谢某某和薛某案中银行账单没有300元和100元记录,应以银行账单为准。(二)被告人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中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主官恶性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某家庭困难。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应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对被告人李某某宽大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江西余干县中医医院证明一份、余干县洪家嘴乡团林村委会证明一份、余干县公安局洪家嘴派出所证明一份、照片一张,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庭困难。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共同商议以“重金求子”为诱饵骗取钱财。被告人朱某某扮演“富婆”,假称丈夫因意外不能生育,特寻健康男士帮忙怀孕,并有重谢;被告人李某某扮演“富婆的律师”,假称富婆受托协助其办理相关求子事宜。(一)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QQ添加谢某某为好友,伙同李某某分别以“何萍”和“王律师”的身份与谢某某在电话中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之后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诚意金、临时结婚证办理费、公安局盖章费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7100元。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被害人谢某某向南靖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网友“求壮丁受精生子”的方式被骗了16800元;日南靖县公安局对谢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谢某某(漳州市南靖)陈述,日10点左右,一个美女求子的QQ号()加我为好友。在聊天的过程中,她自称何萍,说要我帮她怀孕,成功后可以给我200万元报酬。我问她具体怎么做,她就告诉了她的电话号码(),然后我就和她电话联系。她说必须汇300元来证明我的诚意,我就通过ATM机给她汇了300元。日,她说到南靖了,但是要先休息,有事情她会安排王律师跟我联系。之后王律师就用的电话号码与我联系,要求我汇款6800元办理临时结婚证,我就汇了6800元。6月28日,王律师又说要再汇18000元去公安局盖章,我说只有10000元,对方说那就先汇,其它的他再想办法,于是我就又汇了10000元。之后我觉得奇怪就报警了。300元我汇到了农行的账号(9188311);6800元和10000元我汇到了邮政储蓄的账号(0040081)。3、邮政储蓄银行凭证(谢某某),证明被害人谢某某分别于日、28日向吴某尾号为0081的账户汇款6800元、10000元,手续费分别为34、50元。4、手机取证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通讯录存有谢某某的号码:;存有号码,存储为“何萍”(骗取高某某时、候某某、谢某某使用);被告人朱某某短信收件箱有王律师()于日发送的短信,内容为“邮政储蓄,吴某,0040081);以及6月22日发送的信息,内容为“吴某,农业银行,9188311)。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8月份,我们骗了福建漳州谢某某17000多元,谢某某是我用QQ联系的,网名是美女求子,我当时谎称自己叫何萍,用的电话是188166开头的。骗谢某某的钱我拿了13000元,李某某拿了4000元,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骗了福建漳州谢某某16000多元。骗谢某某的16800元,我分了2000元,其余骗来的钱除过花费都是我和朱某某平分的;(二)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高某某收到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某以短信群发的“重金求子”短信。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何萍”和“王律师”的身份与高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通过索要诚意金、见面礼金、同居手续办理费、路费、彩礼分六次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8480元。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被害人高某某向子长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2013年7月份收到诈骗短信,被骗了18480元;日子长县公安局对高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7月份,我收到一个短信,内容是“本人何萍,因夫意外不能生育,特寻找一位健康的男士帮忙怀孕,后有重谢。”我看了短信后就打电话过去询问具体情况,是个女的,我就一直和她电话聊天。8月份,她说准备到子长县来,怕我没有诚意,让我给她打点钱她才相信。我就给她提供的账号打了200元。过了几天,她说到子长了,让我到县城见面。到县城后,她打电话说要见面礼钱,让我先打钱她才见面。我就又给她打了3600元。我打完钱以后,她让我和王律师联系。然后王律师就给我打了电话,说见面礼太少了,让我再打些钱。我就又打了3200元。我打完钱后,王律师说要办理合法的同居手续,让我出1万元手续费。我没有钱,王律师一直打电话催我,最后我借了10000元打了过去。打完钱后他们一直没有和我见面。到了10月份,何萍给我打电话说她是诚心诚意的,她准备过来了,让我给她打点路费。我就给她打了600元。隔了几天,她说和她父亲到自子长县了,还让我和她父亲通了电话,他父亲要几万元的彩礼,我又打了880元。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我汇钱的账户是吴某0040081和李某0124337。我当时用的电话号码是,何萍的电话是;王律师的电话是。3、邮政储蓄银行凭证,证明被害人高某某分别于日、7日、8日、26日向吴某尾号为0081的账户汇款200、、10000元,手续费分别为1、18、16、50元;日、11日分别向李某尾号为4337的账户汇款600、880元,手续费分别为3、4.4元。4、手机取证报告,证明(1)-李某某,通讯录存有高钱(高某某)的号码:;存有“何萍”号码,(2)-朱某某,通信录存有高先生(高某某)的号码:;短信收件箱有王律师()于日发送的短信,内容为“邮政储蓄,吴某,0040081)。(3)-朱某某(李某某使用)于日发信息,内容为:李某,邮政储蓄,0124337)。5、李某证言,李某农行卡,证明我只办过一张农行的卡,是2012年在深圳龙岗区办的,卡号是2602314,一直在正常使用;建行的卡我从来没有办过,2014年2月份办过一张信用社的银行卡。2013年7月份开始我一直居住在云南省富宁县洞波乡洞波村。我的身份证我从来没有借给别人使用过,但是丢过两次,一次是2012年,一次是2013年,都丢在了深圳市公明区。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左右,骗了延安子长一个高姓男子18000多元。(三)日,候某某收到朱某某伙同李某某以短信群发出的“重金求子”短信。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何萍”和“王律师”的身份与候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通过索要诚意金、见面礼金、公证手续费、海关手续费分五次共骗取被害人候某某47900元。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被害人候某某到黄陵县公安局报案称,2013年7月其通过短信被自称为何萍的以重金求子骗取47900元;黄陵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候某某陈述,证明日,我手机上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的短信,内容为“本人何萍28岁,因夫意外不能生育,特寻健康男士帮忙怀孕,通话满意首付定金50万,医检有孕再重酬100万。本人亲谈:。”第二天我把电话拨了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个南方口音的女的,聊了一会后,她说让我打300元定金,之后她给我发了一个卡号。第二天我到农行给她汇了300元,她打电话说收到了。第二天下午,她说已经坐飞机到黄陵了,让我再给她汇800元就可以见面了。我就又给之前的账号汇了800元。过了几天,她说找了一个姓王的律师,由王律师安排我们见面,并把王律师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我。王律师口音也是南方人,说需要缴纳26800元公证手续费才能办理我和何萍的同居手续。我打了26800元。王律师说钱收到了,还让把我的卡号告诉他,说给我汇50万元的定金,但我没有收到,王律师说钱被海关扣住了,需要交纳48000元的手续费,过了二十多天,何萍问我把钱凑够没有,我说只凑了10000元,她说先把钱汇过去,我就汇了10000元。过了半个多月,王律师打电话问,我说只凑了10000元,王律师让我把凑的钱先汇过去,我就又汇了10000元。这之后何萍打电话问凑够钱没,还说她给我垫8000元,让我想办法弄20000元。后来何萍和王律师一直断断续续打电话催我凑钱。直到1月15日甘肃省的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我才意识到被骗了。我五次把钱都汇到了吴某的账号,卡号是9188311。3、农行存款业务回单,证明被害人候某某分别于7月30日,8月19日,日向吴某尾号为8311的账号存款26800元、10000元、10000元;手续费分别为50元,50元,50元。4、候某某与朱某某短息记录及通话记录,证明的手机号码于日向候某某发送短信,内容为“本人何萍,28岁……本人亲谈:。”(朱)的手机号码于7月21日14点向候某某发送短信,内容为“吴某,农业银行,9188311”;于同日16点发送“侯先生:你好我收到了”;于同日16:31发送“王律师”。(李)的手机号码于8月6日向候某某发送短信,内容为“侯先生你好!我在北京水流不复,风沙又大,不习惯,感冒了。我还在打点滴。请你早日办好手续,我就早日回上海”;于8月13日发送短信,内容为“不方便接电话是吗?我想回上海。请回电话”;于8月19日发送短信,内容为“吴某,农业银行,9188311”;于9月5日发送短信,内容为“侯先生你好!成功和失败之间的距离,往往只有几步。看着目标,无志者感叹千难万难,有志者却有千方百计。只有不放弃,平凡的脚步,也可以走完伟大的行……”;于日发送短信,内容为“邮政储蓄,吴某,0040081”;候某某与的手机号码有69条通话记录;与的手机号码有101条通话记录。5、手机取证报告,证明(1)-李某某:通讯录存有候某某的号码:存有“何萍”号码与(候某某)有通话记录。(2)-朱某某通信录存有侯先生(候某某)的号码:;王律师号码(李某某使用);短信收件箱有王律师()于日发送的短信,内容为“邮政储蓄,吴某,0040081);以及6月22日发送的信息,内容为“吴某,农业银行,9188311)。6、涂某某证言,证明吴某是我女儿,在厦门市打工,三年前我女儿在南昌一家超市务工,逛街的时侯把身份证丢了,后来我们帮她补办了一张新身份证。我女儿从来没有在农行办理过业务,只是在建行、中国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办过相关业务。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7月份,我扮演富婆,李某某扮演富婆的律师,骗了陕西延安一个姓侯的男的近五万元,我使用的是何萍这个名字,提供的银行卡号户名是吴某,使用的电话号码是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里面插着的其中一个号。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7月份,候某某打来电话询问求子的事,朱某某扮演富婆的角色,我扮演“王律师”的角色,我们以交付定金、办理同居手续、钱被海关扣押等理由,先后骗候某某300元、2600多元、10000元、10000元。我们提供给候某某的银行账户好像叫吴某,我使用的电话号码想不起来了。骗候某某的钱我分了2万多。(四)日,朱某某在查找添加QQ好友时,发现朱某某与李某某借助QQ签名发出的“重金求子”广告。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杨慧”和“王律师”的身份与朱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通过索要诚意金、港币兑换费、海关税费分四次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2300元。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被害人朱某某向扶风县公安局报案称,2013年通过手机QQ被自称“杨慧”的女子和自称“王律师”的男子骗取12300元,扶风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明日,我用QQ查找添加好友时,发现一个“真情求缘”的女性,个性签名上写着“杨慧,因香港富豪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寻找男性与其共孕,有50万酬劳,联系电话:”。我看后就拨打电话过去,对方是个女的。我们在电话里确认了“借种生子”这件事情,自称杨慧的女的索要了我的身份信息,并让我给其指定的账户打300元信用押金,说打完钱跟她的律师,王律师联系具体事宜,然后就可以见面了。她提供的账号户名是邓某某,卡号是7484973,王律师的电话是。我在农业银行汇了300元后,给杨慧打了电话,确认了汇款的事情,她让我和王律师直接联系,当时我没有和王律师联系。到12月11日,杨慧打电话说她到杨凌了,让我和王律师联系具体事宜,我就拨了王律师的电话。他说事成后给我的50万港币要兑换成人民币,要收8千元的手续费,让我继续给邓某某的卡里汇钱。还让我办一张农行卡,然后把卡号告诉他,他就可以直接把50万给打给我。我只有1000元,王律师说他可以给我支付其余7千元。然后我就到农行给邓某某的卡里汇了1千元。12月13日,王律师让我查看是否收到了50万元。我查看后没有收到,就给杨慧打电话问她是不是骗我呢,她说没有收到可以联系王律师。我就给王律师打电话,王律师说让我在银行门口等,他上班后查看一下具体情况。之后王律师打电话说钱在海关被扣住了,海关要征收18000元的税,让我把税费打到邓某某的卡里。我和王律师协商先交3千元,剩余的继续凑。我就在农行又打了3000元。过了几天杨慧问钱凑得怎么样了,我说只凑了8000,杨慧说她给我添一点,让我把这8千元打入账户,我就在农行汇了这8千元。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直到1月15日晚上甘肃省的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被骗了。3、农行凭证,证明被害人朱某某分别于日、12日、13日、20日向邓某某尾号为4973的账号存款300、、8000元,手续费分别为1.5、5、15、40元。4、手机取证报告,证明(1)李某某通信录存有朱某某的号码;通讯录存有号码,存储为“杨会”;号码(朱某某)于日发信息,内容为“你和杨会,拿我钱就什么不说就完了吗?”(2)李某某手机号为中存有号码,存有“杨会小姐”;(3)李某某手机号为中存有“杨会”的号码。5、凤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黄陵县公安局协查单、凤阳县公安局协查财产通知书及邓某某农行账户情况,证明邓某某称其身份证没有丢失过,仅在5年前借给工友使用过;从未办理过尾号为4973的农行卡和尾号为3149的工行卡。尾号为4973的工行卡分别于日、12日、13日、20日有300、、8000元的存款。(与朱某某所提供凭证一致)(五)日,薛某接到朱某某打来的电话,并被告知“重金求子”的意向,然后朱某某伙同李某某分别以“杨慧”和“王律师”的身份与薛某在电话中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通过索要诚意金、同居手续办理费、汇钱手续费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薛某12900元。1、薛某陈述,证明日下午大概三点左右,我接到一个来电,我的电话是,对方的电话是。对方是名女性,自称叫杨慧,说她男人没有生育能力,叫我帮助他怀孕,并有重谢,给我付50万,事成后再给100万。在电话里聊了十来分钟后,对方让我给她的账号(1503149)打100元诚意金,当天下午我就在西安太元路工商银行给她汇了100元。第二天她又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坐飞机从上海到西安了,还叫我去她住的酒店。在我去的路上,她又打电话说叫我先不要过来,要通过律师办手续,还给了我王律师的电话()。然后我就给王律师打了电话,对方让我把个人信息发过去,我发过去后,律师给我打电话说要办理同居手续,需要两个多小时。上午十一点多,律师给我打电话说办理手续需要六千元。我当时不同意,但对方在电话里讲了好多威胁的话,我有些害怕,就说我只有4800元,他让把钱先打过去,然后在13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我还是在太元路工商银行打过去4800元。打了下午王律师又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汇50万,但要16000元的手续费。我当时没有同意。到了第二天,那个女的打电话问我钱借到了没有,我说没有。接着男的又打电话说手续已经办好了,还威胁说不同意就要报案。下午两个人又分别给我打电话,问我准备了多少钱,我说借了8000元。那女的还说她和王律师说,让王律师先给我垫上另外的8000元。然后我就在下午5点多在太元路工商银行又给对方打了8000元。这两个人都是南方口音。2、工行业务凭证,证明被害人薛某分别于日,14日向邓某某尾号为3149的账号汇款4800元,8000元,手续费分别为48元,50元。3、手机取证报告,证明(1)李某某手机号为和的通信录中存有薛某的号码。4、凤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黄陵县公安局协查单、凤阳县公安局协查财产通知书及邓某某农行账户情况,证明邓某某称其身份证没有丢失过,仅在5年前借给工友使用过;从未办理过尾号为3149的工行卡。(六)日,张某某在进行QQ搜索时,发现朱某某与李某某借助QQ签名发出的“重金求子”广告。在电话中,朱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以“熊某”和“王律师”的身份与张某某进行了求子事宜的详细沟通,通过索要诚意金、税务费、公证费、海关疏通费分五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8300元。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被害人张某某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北塘派出所报案称,日起通过QQ被自称熊某和王某某律师骗取28000元,同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日,我在QQ上搜到一个“妹妹寻觅爱情”的人,签名上写着“丈夫失去能力,医生建议赵健康男子共孕,名字,熊某,联系电话,通话满意50万重金酬劳。”我看到后就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要保密,还要我打300元诚信费。我就给对方的卡号打了300元。对方收到钱后让我联系她的律师王某某,说律师帮她办理全部手续。之后王律师让我打税务费,我就在1月2日打了2000元;对方收到钱后说让我再打6000元,我就又打了6000元。之后又让我打18000元公证费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我当时就开始怀疑了,王律师就把他的地址、单位和工作证号都发给我,我核实后确实有这个律师,然后就打了15000元。过了几天王律师说已经把50万打到我的卡上了,我查看后没有,王律师说钱被扣在海关了,说要5000元送人办事,我就又打了5000元过去。1月14日街道甘肃省警方的电话,我才知道受骗了。我先后将2000元、6000元还有5000元汇到了户名为熊某,卡号为9987473的账户;15000元汇到了王律师指定的银行卡。熊某的QQ号是,电话是,王律师的电话是,我的电话是,QQ号码是,农行卡号是9473211。3、农行凭证(张某某),证明被害人张某某分别于日、1月3日、1月8日向熊某尾号为7473的账号存款2000元、6000元、5000元,手续费分别为10元、30元、25元。建行凭证,被害人张某某分别于日、1月4日分三次向55****0的账号存款10000元、2400元、2700元,手续费分别为49.75元、11.94元、13.43元。4、手机取证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手机号中存有,存储有张猪(张某某)号码(张某某)于日发信息,内容为“王大哥你好:事情已经办到这个程度,:我会感谢你一辈子:你为我垫钱的时侯我会加倍重谢,我实在借不到了,拜托王大哥了。”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我们还骗过一江苏无锡一个姓张的,名字好像叫张某某,我当时自称熊某,给对方提供的账号好像也是熊某的,共骗取了2万多元。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我们还骗了江苏无锡一个姓张男子的2万8千元,朱某某谎称自己叫张艳,我谎称自己是她的律师叫王某某,他把钱打到了一张户名为张艳的建行卡了。骗江苏张姓男子的钱,我分了1万多。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有:1、白银市白云区看守所处所登记表,证明景泰县公安局于日对朱某某、李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暂押于余干县看守所,1月20日朱某某被送至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李某某被送至景泰县看守所,后延长拘留期限至2月13日,于2月10日出所,2月11日两名被告人被送至黄陵县看守所。2、景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日景泰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黄陵县公安局管辖。3、余干县公安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余干县公安局于日对李某某家进行了搜查;在卧室柜子搜查到四部手机(手机序号分别为003-卡号为;521-卡号为;745-卡号为;8004845A)和一张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卡号为0204719,户名为李某某),以及一张建行卡(卡号为1608003);并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4、景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景泰县公安局从朱某某处扣押手机两部,其中一部蓝色手机是有“何萍”字样(其一序号为219,卡号为;其二序号为143,卡号为;);现金7千元;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枚;存折一个(账号为353990)、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547968)、标签两个(字样,新)。景泰县公安局从李某某处扣押手机两部(序号为315-卡号为;190-卡号为),金戒指一枚;现金2千元。5、景泰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景泰县公安局向黄陵县公安局移交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并移交强学秀被诈骗材料15页;法律文书6页;询问笔录25页;扣押清单4页;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户籍证明2张;手机取证报告40页;手机8部;戒指2枚;现金9千元;手镯1个;工行业务凭证1张,建行卡1张,存折1个,银行卡1张,标签2个,办案说明1张。6、李某某证言,证明我和朱某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上半年朱某某和我在南昌市打工,之后因要回家带孩子就没有继续干。之前在一起工作时我的工资都是由她保管,她回家后我基本上每月都会把钱带回去给她,少的时侯带五六千,多的时侯带一万多。我没有给朱某某买过首饰,2013年上半年她要过戒指和手镯,我让她自己去买。我没注意过她是否配带过首饰,我妈告诉我朱某某有手镯。朱某某有一张农行的存折和一张信合的银行卡,存折上有两万多,银行卡上的钱我不知道。7、李某乙证言,证明我和李某某是兄弟关系,我愿意接收李某某被依法扣押的随身物品。8、黄陵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黄陵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黄陵县公安局向李某某发还南昌农商银行存折一张;向李某乙发还建设银行卡一张,金戒指一枚。随案移交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现金9000元,手机八部,工行业务凭证一份,尾号为7968的银行卡一张,标签两个。9、景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账户信息,证明1、李某某银行账号信息(1)30841-余干县信合;余额为7.67;(2)19467-余干县信合;余额为0;(3)005533-余干县信合;余额为0;(4)5684976-工行;余额为0;(5)6639514-工行;余额为3.19;(6)0204719-工行;余额为7.44;(7)13年10月14日存入10万元,又于10月15日花费,日余额0.98元。(8)0136856,余额为0;(9)0124015,余额为0;(10)0005091,余额为0。10、朱某某银行账号信息,证明(1)968635-信合(7968),余额为95057.05;(2)353990-农村商业银行存折,余额为20043.76。1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的出生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出生年月日。12、被告人供述(1)朱某某供述,我所在的江西省余干县一带盛行电信诈骗,我住的三塘镇流行“富婆求子”诈骗,于是我也产生了用“富婆求子”形式诈骗的想法。但是这种诈骗需要他人冒充律师,于是我就找到李某某说我想冒充富婆骗钱,问他愿不愿意干我的律师,李某某说愿意。我们商量好骗来的钱平分,随后我从黑市上购买了四张假身份的电话卡,李某某在黑市上购买了银行卡,他负责联系发诈骗信息的人,并联系人从银行卡上取钱。信息上说我是上海富婆,嫁给了香港人,想借助别人怀孕生子,还有我的电话号码。信息通过“谢芳”、“林芳”、“何萍”、“熊燕”这四个QQ发送给网上的人,这四个QQ对应着我的四个手机号码。当人收到信息后就会主动打电话和我联系,我就会按照对应QQ的网名身份接电话,谎称自己是富婆,想借别人生子,并且有50万元的报酬,如果生子成功报酬会更多。取得对方信任后,我会发短信告诉对方一个银行账户,让对方先打200元或300元的诚信金。之后我就让对方和我律师联系,然后李某某就以律师的身份和对方联系,以安排见面要办理公证手续和同居证为名让对方打钱,然后又以给他汇50万元需要交税或以这笔钱被海关查扣需缴纳海关费为名骗对方的钱,一般到最后这一步,就再没有人继续上当了。李某某买了很多银行卡,我记得的有账户名为李某、熊燕、吴某的银行卡,吴某和李某的农行卡比较常用。我购买的四张电话卡有两张在我们骗到钱后就扔了,还有两张插在作案的手机里面,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我使用的是一部蓝色的直板手机,李某某有多部手机。2013年7月份我们就开始诈骗作案了,当月,我们骗了陕西延安一个姓侯的男的,骗了近五万元,我使用的是何萍这个名字,提供的银行卡号户名是吴某,使用的电话号码是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里面插着的其中一个号。骗来的钱除过费用外我和李某某平分了,骗钱用的银行卡由李某某保管,分钱时都是李某某分给我。我们通过行骗共获得了25万多元,我一共分得12万多元。分来的钱我花了2万元左右,其余的都存在被扣押的那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里,还有七千元被扣押了。我被扣押的存折里面的2万元钱是我老公和我打工挣的,被扣押的金戒指、金手镯是我用自己的钱买的。(2)李某某供述,证明朱某某的卡里有9万多元钱,有一半是我诈骗所得的钱。银行卡是我花钱从余干县的黑市上买来的,钱取出来后卡都扔了;三张手机卡是办的黑卡,一张被我扔了,两张被扣押了,号码都是以182、187开头的。公安机关扣押的建行卡是家里的肥料种子补贴卡,不是诈骗所用的卡,卡里只有9元8角钱;所扣押的金戒指是我很早以前用自己的钱买的;所扣押的2000元现金是我女儿给我老婆买衣服的钱。扣押的两部诺基亚手机和一部粉色后盖手机是作案用的,另外一部诺基亚手机是我平时生活中用的,一部中兴手机是我老婆用的,其他的都是没用的。7.李某某供述,我们那一带用发短信这种方式骗人的很多,我也有这种想法,2013年7月份,我认识了朱某某后,就想着正好让她扮演富婆骗人。我们先给街上张贴的承办群发业务的小广告打电话,让帮着发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本人何萍,28岁,因夫意外不能生育,特寻健康男士帮忙怀孕,通话满意首付定金50万,医检有孕再重酬100万。本人亲谈:。过了两三天就有人打电话询问情况。综上,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以“重金求子”为诱饵共骗取上述六名被害人136980元(已退还被害人),所骗取的钱财被二人所平分。又查明,序号分别为143、003、521、745、190的手机五部均属二被告人作案工具。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对扣押物品清单有异议,认为将被告人没有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返还;对被害人候某某、谢某某、薛某证言中打款数额300元、300元、100元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扣押物品清单有被告人签名,真实有效,予以认定;被害人候某某、谢某某、薛某证言能够与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对诈骗数额予以认定。检察机关提供其他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供证据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不予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和李某某提供证据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对证明问题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中共同商定具体实施方案,且分工协作,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均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二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发送虚假信息,多次实施诈骗,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基于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Ο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Ο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Ο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Ο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序号分别为143、003、521、745、190的手机五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 霞审 判 员  杨李静人民陪审员  侯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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