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的芙丽涅录音的双方也要出庭吗?

法庭上当事人要求录音可以吗?法律允许吗?_百度知道
法庭上当事人要求录音可以吗?法律允许吗?
可以!开庭的时候,书记员就已经宣读 法庭纪律。除非是为了科教。明确说了不能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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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视频,录音,字面书写,都可以作为法庭必要的证据
法庭上一直有录音,不需要要求
法官不公正,自己怎么办ne
你怎知道法官不公正,那你向法庭要求录音,这是当事人的权力
可以,录像也可以,但前提被告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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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想要一个录音做证据,可不知怎么录,在法庭上是有效的?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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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还能被批准进行申诉或抗诉么?????是同一级检察院主持还是上级检查院主持对原错误判决进行抗诉???现实中是否好操作???
已经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还能进行申诉或抗诉么?????是同一级检察院主持还是上级检查院主持对原错误判决进行抗诉???现实中是否好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王宗魁法官!!!!!在审理孙维诉北京伯华中医诊所医疗损害侵权案的二审法庭上,完全违反了一个法官尊重事实、依照法律秉公执法的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王宗魁法官在庭审法庭上胡言乱语,颠倒黑白,凭借自己坐在公权力裁判位子上的优势地位,身上虽然披着法官的外袍,却明目张胆的在法庭上“耍流氓”,忽悠受害当事人,袒护一审西城法院丁洪震法官充满了低级错误的判决和庭审程序、袒护将当事人致残的原被告北京伯华中医诊所!话语间充满威胁暗示,横加干预!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支持的诉求和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耻嘴脸,实在令人发指,严重玷污法官职业尊严,玷污国家法律!  本帖将陆续依据王宗魁法官在法庭上叫嚣的原声录音,向全国人民展现这位所谓有经验的老法官如何不顾及自己苦心经营的二十几年的法官生涯,守不住晚节,将道德的最后底线这条“内裤”在法庭上完全脱光、毫无顾忌的拙劣表演原封不动地展现给地球上的所有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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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为医疗侵权的受害者孙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国家法法律认真出庭,认真出具证据材料,但是在一审、二审中,当孙维向主审法官:丁洪震、王宗魁要求出具证据收据这个最基本的法律流程时,得到的都是拒绝出具证据收据。如果一个法官连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拒绝执行,如何让老百姓相信其他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王宗魁法官,哪条法律规定二审出具新证据时,法官不用出具证据收据?  请大家点击红字听一下他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我告诉你,从来法院收证据没有给收据的...!”点击链接听录音:http://my./us/041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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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宗魁法官不知是因为缺乏医疗侵权案的审理经验还是岁数大了糊涂了,竟然在法庭上一再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甚至连庭审笔录这样的证据都视而不见,大有想自行重新制定国家法律的无名的冲动。他自称组成了合议庭,第一次约见当事人采用的是谈话的形式,中间四次有其他法官进法庭打断了当时的陈述谈别的案子,又中断当事人发言打电话,这位法官还在当事人陈述上诉主张时不断打断当事人发言,横加干预,令当事人感到莫大的压力。日王宗魁法官再次约见当事人还是以谈话的形式,对于这样一个一审中丁洪震法官故意隐瞒证据材料,判决书中漏洞百出,伤残等级鉴定依据不足,司法鉴定质证程序不合法的案子,难道仅仅以谈话的形式就糊弄解决了吗?这位王宗魁法官你为什么不公开开庭审理呢???  他的说辞无非就三样:  1,他无视证据法律一厢情愿的断定:像这样低级的错误  他们绝不会做!  2,当你以证据事实和法律反驳他时,他说“这个你不懂!”  3,当你质问司法鉴定依据不足和质询程序不合法时,他又说  那是医学专业问题,法院不管!  王宗魁法官这是在审案子吗?不是,这是在忽悠老百姓!
    本案一审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对孙维就伤残等级鉴定的质疑在法庭上给予回复的这位非鉴定人的男士,既没有被一审书记员写进庭审笔录的到庭人员中,也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而作为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的另一位出庭人孟武庆,在法庭上并没有对孙维的质询给予回复。因此孙维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质询并没有获得鉴定人回复,一审判决理所当然不能够将该鉴定结论采信!  在这个庭审环节上,一审法院同样涉嫌配合非法出庭质证!  二中院王宗魁法官主观意愿上怎么也无法接受当事人有理有据的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庭质证程序不合法的客观事实的认定,他说(请点击红字听录音):”参与鉴定的没有出庭,出庭的没有参与鉴定,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北京市有名的,像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出这么低级的错误,我告诉你吧,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请点击听录音:http://my./us/06824.shtml
              
  可笑的是,日第一次约见谈话时,王宗魁法官还不知道本案是双上诉案呢!奇怪,开庭前他不做准备熟悉案情吗?还是他早做了打算,根本不用看上诉状?  更可笑的是,孙维在第一次谈话时提交了书面答辩,日第二次约谈时,书记员反问孙维是否提交了答辩,太可怕了!这些都是什么法官呀??时隔一个月了,你连答辩都没看吗?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宗魁法官如果白纸黑字的庭审笔录你看不懂,鉴定报告你看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你看不懂,我现在要求调取一审庭审录像光盘,你这回总应该看得懂了吧?你会拒绝我的正当取证请求吗?你会犯同样的低级错误吗?  
    王宗魁法官在法庭上说:“你说的真是没用!你说的这些都是在鉴定质询的时候你跟我说一点儿用都没有,我听不懂!在程序上我不怕你跟领导说,跟领导反映,像专门的医学知识方面的,我上次跟你说了,鉴定机构的问题我解决不了,我解决的是法律的问题,鉴定机构除了鉴定结论以后,我们根据鉴定结论,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它都有表列着呢!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所谓你说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包括在赔偿金里面的,(我说:没包括),那是你不懂!它包括在这里面的,它给你因果关系,参与度,参与系数然后乘出来,我还专门昨天那计算机一项一项给你算的,一审算的都是正确的。”  我就奇了怪了,我只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时间、护理人数的鉴定,对后续治疗费根本没做任何鉴定,一审判决中的医疗费赔偿只是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的计算,这位王宗魁法官说的后续治疗费已经都包括在里面是依据什么得来的??他真的是糊涂呢还是装糊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62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孙维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回答孙维质询的这位法医的名字记入笔录,也没有监督当事人签字盖章,违反人民法院应尽的审判规定。这里二审法院当然有责任监督司法鉴定出庭质证程序是否合法,这就是法律的问题,毋庸置疑!  这里有王宗魁法官这段精彩言论的原声录音,请点击!  http://my./us/29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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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王宗魁法官哪里来的这么大的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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