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x的献身 下载跳警车身亡,责任谁负责

人民警察因疏忽至犯罪嫌疑人逃脱后跳河死亡的因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人民警察因疏忽至犯罪嫌疑人逃脱后跳河死亡的因如何处理
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判断现在的表述太过于空泛现在正能判断为渎职,至于是否触犯刑法要依据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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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即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够成犯罪你好。严重不负责任才构成刑法400条第二款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结合你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追究警察的失职!但是责任不大。就像病人在医院住院,得知自己患了癌症,跑出去跳河了一个性质。
构成犯罪了,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纵横法律网 刘俊杰律师
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1、如果逃脱的,主要看结果怎样,看是否被追回,是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不过行政处理是逃不掉的。2、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也要看经过,是管理上的问题、警察个人问题、还是自伤自残等因素,这些直接影响到处理结果。轻的行政处理,重的追究行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定处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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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本报郴州讯
3月1日下午1时50分,资兴市公安局东江水上派出所民警杨苗青(女)、谢民平、朱晶和随车记者李小华等人乘坐湘L0666警车(杨苗青驾驶),从东江水上派出所带嫌疑人李双华前往市区,警车在东江镇泉水村路段突发事故,坠入小东江。目前,民警杨苗青、谢民平和随车记者李小华已死亡,民警朱晶与嫌疑人李双华受伤,现已送往医院救治。
经初步调查和目击证人反映,该起事故的起因是嫌疑人李双华抢夺方向盘致使警车失去控制,随后坠入路边的小东江。
  接报后,资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市委副书记邓建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钦锋,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曹建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喻敏,市公安局政委王永平,率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医疗救护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救援、调查取证,处理善后事宜。
  据遇难记者李小华的同事介绍,李小华是嘉禾人,今年32岁,供职于资兴电视台已有11年,一个儿子才满3岁,还在上幼儿园。
  据李的同事说,李小华是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一般情况下只需安排记者采访。昨日上午11点左右,他做完一个采访回到台里不久,新闻部又接到了热线报料,此时“已经实在派不出记者了。李小华主动请缨,赶往现场。”郴州某报一位记者曾多次和李小华一起外出采访,在他的印象中,“李小华个子不高,肤色黝黑,看上去十分壮实,谈吐幽默。”他记得,有一年郴州大水,李小华光着脚丫,和那些抢险队员同进退。记者龚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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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向警方索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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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跳警车摔伤后身亡
家属向警方索赔40万
&&&&移送嫌疑犯过程中,一嫌疑犯突然跳下警车,摔伤后身亡。成华公安分局为此惹来一起官司:死者家属状告该分局,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等共40多万元。死者家属认为,警方有保护嫌疑人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嫌疑人跳车身亡是逃避打击引起,与警方无关。成华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嫌犯跳下警车摔伤身亡  今年5月14日上午,成华区双桥立交桥下,简阳人蒋兴强将伪造的普通高中毕业文凭与一姓董的人交易。这一幕恰巧被路经此地的群众杨某某等人发现,杨等人立即上前,将蒋、董二人扭送到新华派出所。该所民警余某某问明情况后,向该所所长汇报。所长指示余将蒋、董二人移交给双桥派出所。  随后,余开车前往双桥派出所。蒋兴强坐在驾驶员后排,董坐在副驾驶后排。途中,余听见后排传来开车门的声音,立即刹车,看见车门已被打开,蒋兴强倒在路上。意外发生后,余立即通知新华派出所,杨拨打120,将蒋兴强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蒋颅脑严重损伤。几天后,蒋兴强因抢救无效身亡。  嫌犯家属状告公安分局  蒋兴强是外地人,来蓉打工,有一对未成年的儿女。惨剧发生后,蒋妻要求成华公安分局赔偿相关损失,未果,蒋妻及儿女将成华公安分局告到成华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儿女生活费等40多万元。  “新华派出所在移交蒋兴强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保护其生命安全的义务。”蒋妻在行政赔偿诉状中提出,该所没有安排民警同蒋兴强一起坐在后排位置上,而是让蒋兴强与另一名嫌疑人坐在警车后排,使蒋兴强完全置于民警的监管之外;此外,该所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没有将警车后门扣死,也没有将蒋兴强铐在警车后排,致使蒋兴强不能从车上摔出。  蒋妻认为,蒋从到新华派出所接受处理时起,该所就负有保护其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该所却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防护措施,导致蒋从警车上摔下车死亡,新华派出所是成华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该分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赔偿问题没能解决,死者至今还停放在殡仪馆。  警方不予确认处置违法  此事发生后,成华公安分局作出了一份“蒋兴强跳车事件调查情况”。警方调查证实,蒋兴强的确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群众扭送到新华派出所。派出所民警驾车将蒋兴强等二人移送到双桥派出所。移送途中,蒋兴强跳车摔伤身亡。  警方的调查结论是,蒋兴强是自己打开车门跳车,发生摔伤事件。蒋兴强身亡后,蒋妻及儿女书面要求成华公安分局,确认新华派出所处置蒋兴强过程中的行为违法。不久,该分局作出“不予确认”的意见。该分局称,蒋兴强死亡事件发生时,新华派出所属于成都某集团公司管理,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武装保卫部一相关人士请示后答复记者,由于该案告的是成华公安分局,该公司不便发表任何意见,一切由法院裁决。  警方责任 专家说法不一  律师任云峰个人认为,嫌疑人身份很特殊,从被扭送到警方开始,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此时,警方有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双重职责。本案中,警方应预料到嫌疑人在途中可能逃跑,应采取如铐手铐、锁死车门等必要措施,但由于警方疏忽,给了嫌疑人可乘之机,由此造成的伤亡后果,应由警方承担。  任云峰举例称,罪犯服刑时,监狱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为了防止他们自杀、自残等,监区禁止带入刀具和有棱角的利器,否则造成伤亡后果是要负责任的。嫌疑人和罪犯有相似之处,人身都受限,而且都有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此时警方就应当预见这种情况可能发生,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嫌疑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己跳车逃避打击引起,与警方无关。”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嫌疑人试图逃跑的目的是非法的,该案中,警方没有主观过错,即便采取铐手铐等,也不能排除嫌疑人脱逃。该案理解为一起意外事件更为适当,警方不应给予赔偿。  崔巍认为,即使监狱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罪犯还是可能通过有些方式自杀、自残,这是监狱无法控制的,这种情况就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 黄庆锋  
编辑: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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