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地[2013]722号2015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是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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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别坑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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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涪陵清溪村民为征地补偿要讨说法
前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耕地,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平原村的村民向记者投诉,反映当地政府侵占他们土地,非法征地、非法拆迁,并且不依法补偿安置,征地办违规违法压低补偿标准,依照原有的政策、文件对农民进行欺骗性的安置补偿,而且村组集体违规截留部分补偿资金。记者为探个究竟,前往作了实地调查采访。
记者据村民讲,他们平原村三社遭遇的征地拆迁,村组等相关的干部及领导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手段,甚至还动用武警、官兵强行征收他们的宝贵土地,强行拆迁他们的居住房屋,强行进行安置补偿,造成让他们许多村民至今仍在租房居住。
村民向记者讲述了征地前的有关过程,2012年8月24日,村组召开群众大会,开始的一、二、三、四几天里,他们村干部来给村民作动员工作,以自愿的方式让村民签字同意,只有20%的人签了字,村里基本上有80%的人都不同意,根本就不接受,因此多数人未签字。可是,村社干部后来到了晚上就实行挨家挨户以给他们工作人员的面子,进行劝说,他们组在工作人员的两晚上劝说以来,群众就有近40户签了字,但至今仍有七至八家从未签字。然而,后来村社干部居然代表村民在上面签了字。当他们村民问起征地批文方面的手续时,却被告知无权查看。有的村民讲,他们至今未见到相关方面的征地批文,也未见到相关的征地公告。
据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条例》中还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贷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经过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向具体项目实施供地后,才能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与村级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然后企业才能进场施工。
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村社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存在违法,有弄虚作假的问题。社长代表签订并未让村民集体开会讨论同意,基本上是私下就与征地方签了字,盖了章。其征地具体实施等相关方面,社员群众并不知情。村民还对记者讲,征地办与他们平原村三社的征地协议书上,其时间也是故意把2013年3月份的事写成是2012年12月20日 ,事实上是在2013年里进行的。村民们认为,社长背着群众与其签订协议,里面到底存在哪些不可告人的阴谋和秘密?大家对其公然质疑,有严重违规违法的腐败问题,甚至存在有权钱的交易,群众对其协议书直呼不合法、不公平,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记者看到平原村三社一位村民陈文,提供的一份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与他在2012年9月29日所签协议书上显示:国家建设需要根据-----文号批准,征收涪陵区清溪镇平原村三社的土地。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号)和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经审核乙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并实施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甲方代表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与乙方代表陈文就房屋拆迁补偿的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签订了本协议。
村民对记者还讲,他们村组有的鱼塘6至8亩,结果给赔了20几万,搭建的临时房只应补十七八万的,结果做假给补了三五十万。据他们还讲,村社领导在征地中出卖社保名额,从中弄虚作假,获取不法利益。而且村组里有部分挂靠户口,也来分他们三社集体征地款,有死了多年的人也被领导干部列入其分款名额。社里有六七十亩集体土地,开会多次,大家要求补偿,但均被拒绝。村民们望着记者说道,我们的土地被侵占了,房屋被拆迁了,只给这么一点钱,而且实领20%,留80%办养老保险,往后的日子咱农民该如何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记者就村民投诉反映补偿标准低的问题,调查了解到,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渝府[2013]58号文件,就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该文件通知明确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45号,土地补偿费:一类地区16000元,二类地区150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0元。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涪府发[号,土地补偿费:一类地区14000元M亩;二类地区13000元M亩;三类地区12000元M亩,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涪陵清溪镇平原村三社,征地办根据渝府发[2008]45号、(渝府发[2008]26号)和涪府发[号的规定,以土地661.97亩,按照13000元M亩,以438人以26000元M人进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以及其它补偿补助,村民们均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并未严格依照重庆市的政策、文件进行补偿。
据悉,2013年3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以涪陵府发[2013]95号文件,对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作出如下通知:一类地区16000元,二类地区15000元,安置补助费35000元,青苗补偿为2000元M亩。
平原村三组的村民王昌荣,他于2008年8月30日与清溪镇平原村三社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成立了川东农业科技藤藤菜种苗有限责任站,将流转的村社58亩土地主要用于蔬菜种苗种植等,于2013年5月6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对其使用商品进行标准注册,获得了商标注册证第号。可是,正当他的种苗生产基地投入生产过程中,因土地的征收原因,致使他的基地停产停办,因此而遭受很大的损失。然而,征地办于2013年12月19日对王昌荣作出了所属蔬菜大棚补偿的通知,让其于2013年12月2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清溪镇平原村三组的蔬菜大棚11.958亩,并交出蔬菜大棚设施占用的土地,只对其补偿67105.40元,以及其它方面的补助,王昌荣认为实在太低。
王昌荣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本基地开工于2008年8月30日流转58亩产粮田做藤藤菜种苗,2010年7月9日遭受特大暴雨击到我王昌荣的种直基地,损失惨重从新投入。2012年6月涪陵区清溪工业园区占用,不明确给我大棚征地补偿,大棚大小42个全长1800米,苦爪地5亩、制种藤藤菜基地7亩。大棚斑竹第一次15000根、第二次11000根共计26000(2元1根)=52000元,人工费、无故膜共计42个,18000元一个=75600元、铁丝250公斤×9=2200元,田沟3800×40元1米=152000元。大棚沟的路板150块×15=2250没有人工费;苦爪地木杆1500根×10=15000元加人工费;相盆2800个40元1个=112000元;鸡粪3车3000元人工费6000=9000元;土地费1年1亩800元×58亩=46400元;放种的洞子2个16000元;水管龙头150个×12=1800元;做以上大棚和田坎200个人工×60=12000元;大型机井公分没有加车费4000元。总合计500250元。加上以前投入及有关开支,王昌荣认为是100多万的投入及损失。
所以,他认为征地办等单位给其作出如此低的补偿,他根本不能接受,他希望根据实际,应按照国家大力发展蔬菜项目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村民们对其土地补偿安置费80%的金额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大家也持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认为应分发给他们本人。
据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应当是谁负责安置需要被安置的人员,就归谁所有。如果没有统一安置的,则应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如果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则必须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征地补偿款必须依法支付给相关集体组织和有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也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链接:国家在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权利:被告知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提出意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反馈意见的权利。
除此以外,我国土管理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⑴土地补偿费,即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⑵安置补助费,即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助。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给予的经济补偿。⑷青苗的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着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⑸其他补偿,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规定。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处产值的三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记者& 郭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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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part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0n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江津区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江津国土房管公〔2014〕40号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为了实施江津区产城融合滨江品质之城发展战略,推进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区实施江津区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号)文件精神,征收德感街道草坝村蔗坝经济合作社、杨林社区弯弯居民组、和爱村岚马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1.2703公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渝府发〔2013〕58号和江津府发〔2008〕56号文件、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德感实际,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通告如下:
(一)搬家补助费:以在籍户口为准,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800元/次,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货币安置只计发一次。
(二)搬迁过渡费: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对在籍户口人员,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还房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260元,超期过渡的按每人每月320元计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为止;属货币安置住房方式,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260元。
(一)房屋拆迁补偿
1.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证合法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附件一所列标准执行。
2.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年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4.农村房屋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标准补偿。
5.室内设施补助费:每户补助35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6.装饰物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补偿,对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吊顶、且用料比较高档的,分项按装饰的对应面积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10%予以补偿。
7.在规定限期内搬迁的房屋,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奖励20%,室内设施、室内装饰及简易建筑除外。
8.被拆迁房屋的残值经拆迁人同意,按原房屋基本补偿标准的5%计算旧房残值费,并予以收购。经残值收购的房屋由拆迁人处置(临时、简易建筑除外)。
9.室外部分搬迁的水、电、气管线、闭路电视线、邮电通讯线、广播杆线按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附件2表二所列标准执行;有线电话、闭路电视、电表予以一次性补偿。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支付有线电话移户费、闭路电视初装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支付有线电话移户费、闭路电视和电表初装费。其标准分别按有线电话83元/部.次、广电宽带网闭路电视的670元/户(地面卫星接收器小片网闭路电视的350元/户)、电表200元/户计算。
(二)地面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每亩一次性定额补偿11000元。
(三)地上构筑物补偿:地上构筑物据实清理,按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四)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勘测定界的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5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组)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企业及养殖大户搬迁补助
(一)企业搬迁补助
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附件1的2倍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征地单位所有,由征地单位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二)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
1.凡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以及拟征地通告下发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2.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奶牛每头800元;猪每头60元;羊、狗每头20元;鸡、鸭、鹅、兔成品每只4元。
四、农转非(城)人员安置
拟“农转非(城)”人数计算,按照江津府发〔2008〕56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二级以下士官及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城)或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下列被征地农转非(城)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城人员。
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城)。
(三)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城)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城)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城)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按36000元/人支付给农转非(城)人员;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转非(城)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转非(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五、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城)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1.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二)住房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住房方式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3300元/㎡乘以30平方米。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对象户,在江津区境内购买住房的,可凭签订的货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购房屋按建筑面积30㎡/人标准免交房屋交易税费。
2.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
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800元/㎡)与砖混结构补偿价(570元/㎡)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
根据被拆迁人的需要,可在拆迁人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安居房购房结构补差按本方案附件一执行)。(1)一户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10㎡以内按1800元/㎡购买,超面积10㎡以上按相邻商品房价格3300元/㎡购买。(2)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对象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内的,可购买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1套;(3)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对象在3人以下的,可按建筑面积30㎡/人的标准购买安居房1套。
定向销售给被征地农转非(城)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在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安置房,原合法产权面积内结构补差按本方案附件一执行,超原合法产权面积部分按本方案附件二执行。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计所购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部份按本方案附件二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相邻商品房价3300元/㎡购买;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足部份由住房安置方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其价格按本方案附件二价格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本方案附件二价格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拆迁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购房费,按照“分别计算、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
(三)住房安置的有关事宜
1.住房安置地点:德感街道。
2.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一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有多处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3.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被安置人所有。
4.定向购买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的建设标准:为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安置房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①安置房在交房时保证水、电通(水、电为一户一表,费用自理);拆迁时有天然气户头,还房时负责初装该户天然气;房屋工程质量、屋面防水、工程保修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规范要求。②临街面为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入户门为防盗门;外墙按规划设计装饰。③室内地坪为水泥地面,内墙为搓砂。④室内初装修费按70元/㎡补助给被安置人,分房后按实际面积一次性结算。
(四)拆迁奖励政策
1.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清理丈量房屋的,按住房安置对象奖励100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清理丈量房屋的,每延误一天每人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
2.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住房安置对象奖励100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延误一天每人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
3.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安置对象奖励3000元/人;逾期未搬迁交出房屋的,不予奖励。
六&、拆迁工作程序
(一)由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核实,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被征地社分户土地面积由德感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济合作社组织人员,按勘测定界的土地分类面积落实到户并公示后予以补偿。
(三)被拆迁户持户籍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征地拆迁办公室指定的地点,签订人员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四)青苗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后,在规定时间内由被征地单位、农户或产权人自行清(拆)除,将土地交付建设用地单位使用。&&&&&&&&&&&&&&&
(五)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下发后仍拒不拆迁房屋交出土地的,由我局申请人民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责。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本方案经征求意见后,报江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日&&&&&&&&
房屋结构补差明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补差单价
砖墙(条石)预置盖
砖墙(条石)瓦盖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砖墙(片石)瓦盖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土墙穿逗、土墙瓦盖
土墙石棉瓦、玻纤瓦、草盖
土墙毡盖(含棚盖)
附件2: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超原合法产权面积(优惠)购房价格为28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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