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何处理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 社区戒毒适用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或为在校学生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查获吸毒的;60周岁以上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处理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 社区康复适用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刑满释放的;《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 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111号 邮编:745000
电话: 邮箱:
陇ICP备:号江西牺牲警察常收恐吓短信 多次和歹徒搏斗负伤
人民网南昌9月16日电 9月14日凌晨3时许,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紫阳派出所副所长熊国伟在城区抓捕逃犯俞某过程中,不幸因公牺牲,年仅35岁。熊国伟,男,1978年出生,2004年从警,历任婺源县公安局许村所民警、副所长,婺源县公安局紫阳所副所长。九年来,他始终牢记宗旨,履职尽责,严格执法,英勇善战,无私奉献。他以所为家,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可喜的业绩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多次受到嘉奖,2007年被婺源县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干警”荣誉称号,2011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2年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察。熊国伟用敬业、忠诚、英勇、爱民诠释了人民警察的铮铮誓言。敬业:“我是一个外地人,工作在婺源,更要干出一些成绩”熊国伟是南昌市新建县人,毕业于南昌市人民警察学校,后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到婺源县公安局工作。对于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他来说,远离家乡,来到偏僻的乡村,人生地不熟,语言又不通,真可谓眼前一抹黑。为了尽快熟悉工作、适应环境,他经常深入群众,同群众交朋友,学讲婺源方言。同事常听他说:“我是一个外地人,在婺源工作,如果听不懂婺源话,怎么了解群众情况,怎么能做好群众工作?”不到两年,他不但听懂了婺源话,而且会讲婺源话,有一批当地的群众朋友,对自己辖区的情况也非常熟悉。他的老所长方建民就这样夸赞说:“国伟是个辖区通,哪村有多少户村民,哪户有多少个人,问他最清楚。”熊国伟有一个习惯:他把单位当家,吃在所里,住在所里,就连换下来的衣服也是在所里简单地洗洗晒晒。事实上,他从偏远的许村派出所到县城的紫阳派出所,从一般民警到副所长,整日风风火火,忙个不停,是自己份内的事他做,不是自己份内的事他也做。只要遇到警情,他第一个赶到,第一个冲在前面。今年8月25日,为了查清在县城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门口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案经过,他坐在县局110指挥中心监控室看了一整天视频资料,不放过一丝线索,直到下午快下班时才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所里,嘴里反复唠叨的是绰号“大头”和“牛魔王”为首的几名犯罪嫌疑人。自从锁定嫌疑人之后,只要有一丝线索,他从不放过,听说嫌疑人在赋春、秋口出现过,就立即带着民警赶到赋春、秋口等地去布控抓捕。熊国伟在许村派出所是业务骨干,先后两次被抽调到县局刑警大队专案组办案。在紫阳派出所,他分管县城城北新区,片区点多、线长、面广,而且也是社会闲杂人员聚集最多的区域,除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外,还要负责各种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理说,案件分工有明确规定,派出所对辖区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顺其自然地移交到刑警大队,但他只要有空,对重伤害、聚众斗殴的刑事案件都办,从不移交。因此,三年来,他在紫阳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最多,自己也是一个顶三。9月8日晚,他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一直到天亮都没有睡觉,第二天正常上班,又带领民警一起布控,抓获了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三名嫌疑人。9日晚22时,将三名嫌疑人关押进看守所回来,他又接到清华派出所要求,在县城查处一起赌博案,抓获10余名涉赌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处理结束后,他又熬了一个通宵。“我是一个外地人,工作在婺源,更要干出一些成绩”。熊国伟这样说也是这样做,在许村派出所工作期间,所里车辆少,他为了办案,总是自己背上一个包,骑上摩托车就走。在紫阳派出所,他是副所长了,但为了办案“轻车简从”,还是这样做。今年8月底,他还自己掏钱将派出所仓库里的一辆摩托车修好,骑着办案。几个跟着他的同事不理解地调侃说:“熊所,别骑摩托车了,这样有失身份!”可他却微笑着说:“什么身份不身份,方便工作就好”。忠诚:“只要对得起法律和良心,我就对得起这身警服”“忠诚是本质”,这是熊国伟在当警察第一天的誓言。工作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复杂问题,他敢于担当,身先士卒,冲锋在前。2004年11月一天晚上,有人在许村镇盘山村盗窃电缆线。接到报警后,所长方建民带领黄学文、熊国伟、毕新元赶赴现场,发现路口停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山上有响声,民警蹲守一个小时后,有两个身影从山上走下来,身上背着盗割的电缆线。见有民警,身影转身跳下了山下的田里,熊国伟也跟着跳了下去,经过一番搏斗他抓获了其中一名叫王某的窃贼。虽然另一名嫌犯王某逃跑了,但熊国伟并没有放弃抓捕,每到节假日,他都会去王某家中上门做工作。转眼到了2008年初,熊国伟了解到王某潜逃到武汉,他又多次到王某家中上门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终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许村派出所投案自首。日下午15时许,许村派出所接到一村民报警,称村民方某因精神病发作,正用镰刀对着村民乱追乱砍,村民不敢外出。他立即带领民警火速赶往现场,看到方某正拿着一把镰刀在那追砍一村民,他立即大声喝住方某“站住,不要乱动,我们是公安局的。”他独自一人冲上前去拦住方某,方某见状立即将手中的镰刀向他的下身砍去,不幸砍中了他的屁股,顿时鲜血直流,他忍住伤痛,趁势将方某摔倒在地,并控制住。事后,同事对他说“那么危险的情况,你怎么独自一人往上冲啊”。他说“如果我不上前去挡住方华祥,砍伤的也许是老人和小孩,如果他们受伤和我受伤相比,我选择我受伤,因为我还年轻”。2012年9月初的一天,熊国伟对多次吸食毒品的两名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强制戒毒处罚,对方威胁熊国伟说:“你今天把我送去强制戒毒,待我出来后我就要将你全家抄了。”熊国伟正义凛然地对吸毒人员说:“如果今天不对你们进行强制戒毒,我对不起身上穿的这身警服,对不起‘人民警察’这四个字。”当时,两名吸毒人员就被熊国伟的气势震慑住了。随后,熊国伟依法将这两名违法行为人送往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紫阳派出所管辖婺源县城所在地,范围广、案件多、任务重,一些民警觉得有些案件能够“糊过去”就可以了,比如打架伤害案件,嫌疑人愿意作出赔偿,调解了就算了。然而,熊国伟觉得自己是一位民警,应该时时刻刻替老百姓作主。今年5月份,程某乘坐陶某的摩托车到家后,不但不付钱,还殴打了陶某。事后了解到,程某是一名吸毒无业人员,脾气暴躁,还经常欺负邻居。程某到案后,害怕受到制裁,主动要求给对方赔偿并道歉,陶某也表示接受。办案民警将此事向熊国伟汇报后,他说:“这种人太坏了,必须教育一下,否则他还会欺压百姓。”因此,程某被处治安拘留,刹住了他的“威风”,保住了一方安宁。不管是在旅馆查房,还是在查处赌博场所的过程中,他始终冲锋在前,开设地下赌场的社会闲杂人员,一听到他来了,无不闻风丧胆。有人便想与他套近乎,提出请他吃饭,都被他一一拒绝了,他义正严辞地说:“如果这样的饭局都去的话,那我们下次在赌博场上见到他们,抓还是不抓?”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相关阅读: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责任编辑:pennyhuang]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遵义县公安局
鸭溪派出所
关于规范办理吸毒案件指导意见
来源:&&&&作者:&&&&时间:
关于规范办理吸毒案件指导意见
为了准确执行法律,依法查处吸毒违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服务全县禁毒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局吸毒案件的办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单位即日起参照执行。&  一、办案处理流程&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对获取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核实。今后办理吸毒案件必须要有资质人员作出吸毒不成瘾、成瘾、成瘾严重的认定,一般流程如下:&  受案&---检测&---询问涉嫌人&---收集证人证言&---检查、辨认&---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认定吸毒不成瘾、成瘾、成瘾严重&---调取吸毒前科、身份证明&---处罚&---吸毒成瘾可以责令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严重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执行。&  二、基本证据要求&  (一)受案。反映发现线索或接到举报后抓获嫌疑人的经过情况,举报材料或报案记录等。办案民警在出具抓获经过时应写明案件来源,抓获吸毒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在现场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以及吸毒人被抓获时与吸毒相关的行为或所处的状态。&&&&  (二)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收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人口信息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资料(应有照片为妥)。&&&  (三)前科劣迹证明。应收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意:对于查获的吸毒人员,在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警综平台系统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记录的,吸毒人员对系统信息真实性无异议的,办案部门将该记录打印、加盖本部门印章并经吸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可作为认定该吸毒人员吸毒史的证据材料使用;吸毒人员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原查处地公安机关调取吸毒史处理决定原件或者重新加盖原查处地公安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主要包括(&1)吸毒人员被查处的时间、地点、方式;(&2)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方法、器具等;(&3)吸毒的次数、时间、地点,开始吸毒、持续时间及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地点以及吸毒是否成瘾,等;(&4)如果吸毒人员陈述多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应详细询问最近三次吸食毒品的时间、地点、种类以及方式。如需要长期多次使用,还应问清并记录其对毒品的依赖性,停药或骤减用量后是否出现反应,如是否出现疲劳、倦怠和精神不振等各种戒断症状严重反应;(&5)吸毒人员主观有无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6)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7)曾因吸毒被处理的情况;(&8)其吸毒行为有无他人(如有须问清其基本情况)知情,有无和他人一起吸毒。(&9)近期何因使用何药品(目前有很多药物、食品中含有吗啡或甲基安非他明及类似结构成份,使用后也能造成检测结果呈阳性)。&  (五)证人证言(含吸毒人员亲属)。问明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亲眼看到的吸毒人员 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次数,吸食毒品的种类、时间、特征、数量、来源,出现与吸毒有关的戒断症状具体情形等内容。&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主要包括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提取的物证、书证清单和物证书证照片,在身上发现的注射毒品部位、针眼的照片等。&  (七)检测,主要指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一般以尿液为检材,要严格按照采集程序采集嫌疑人尿样,采集女性嫌疑人尿液检测样本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如果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以备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出来之后要拍照固定,由嫌疑人签字捺印确认,制作现场检测报告书。&  (八)鉴定。主要包括毒品种类鉴定,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吸毒成瘾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执法工作,也是对吸毒人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差距较大,且强制隔离戒毒比一般刑事犯罪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还要长,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熟练掌握《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范要求,准确掌握吸毒成瘾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时限要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吸毒成瘾严重是在吸毒成瘾基础上,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它是一种递进的关系。所以在作出决定前必须慎重,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复议和诉讼。&  (九)视听资料。主要是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人员制作的各种录音、录像、图片资料(含到案后表现出来的戒&&&&断症状情形录音、录像等)。&  (十)证明其他有关情节的证据&&  1、证明主动投案的证据。(&1)投案记录&,即有接待民警出具相应的投案经过说明材料,包括时间、地点、涉案内容、接受后如何处置等。询问笔录中应反映主动投案情况。(&2)劝送嫌疑人投案的亲友、同事等人证言。(&3)向非办案单位投案的,还应由接受投案的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2、证明立功表现的证据。(&1)检举材料或检举笔录。对违法嫌疑人要求检举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可由本人书写检举材料,接收民警注明接收时间;也可由民警制作笔录。(&2)检举情况核查实结果的证据。包括核查民警的查证情况说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法律文书等材料。(&3)对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或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应由实施抓捕民警出具相应的说明。&  三、处理意见   根据吸毒人员吸毒情况的不同,可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一)对吸毒未成瘾的人员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治安处罚&  吸毒未成瘾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  2、不予处罚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二)对吸毒成瘾的人员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治安处罚,同时可以决定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同时可以依照《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2、治安处罚,同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的,且具有《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同时依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3、不予处罚,可以决定社区戒毒。&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但可以依照《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4、不予处罚,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如果具有《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三)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处理&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同时依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四)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的处理&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四、关于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期限的计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再执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五、关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人员的处理&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不适用或者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应依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应依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六、其他&  (一)对同时查获多名吸毒人员的,往往伴随着有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容留吸毒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查明清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查获吸毒人员的,应追查毒品来源,打击毒品犯罪。&
(三),对查获吸毒的人员,办案单位必须作出吸毒未成瘾、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并按第三款处理意见执行,未按要求进行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四),对复议和诉讼的吸毒案件,吸毒未成瘾、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认定错误的,由认定民警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由法制审核民警承担相应责任,收集的证据与事实不相符的,由办理案件民警承担相应责任。&&&&&&&&&&&&&&&&&&&&&&&&&&
遵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Copyright@ 2009 贵州省公安厅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82号
黔ICP备:号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服务网站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嫌疑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