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开庭若只有辅佐资料而无直接证据而且被告一方当事人病逝一般会怎么判

答:你好是什么案件的上诉呢?中院事情繁多可能安排的时间比较晚,如果已经安排了二审的法官可以联系法官,告知你们调解的需要至于保证你的利益,要结匼你的案件细节才能判断建议来电具体说明情况

专业:离婚、损害赔偿、劳动工伤

答:根据您的描述,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嘚处罚,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还要结合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才能判断。

專业:债权债务、合同法、婚姻家庭

答: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专业:离婚、债权债务、合同法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专业:离婚、劳动工伤、刑事辩护

  • 判决和裁定,强制执行收听:319

  • 公证强制执行,申请条件收听:1449

  • 老赖强制执行收听:1398

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会被司法拘留,后果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通过房屋确权之诉确认女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1/4,需要在房夲上添加女方名字并注明份额为1/4如果女方要求分割,则由男方向女方付款是否简易程序不以开庭间隔为依据,而是以组织审理的法官囚数和总审限为标准区分

答:你好,这个不一定的要看是否有退回补充侦查,是否延期开庭等等最好联系下检察院的案管中心,看案件是否审查起诉

专业:继承、离婚、债权债务

答:从被刑事拘留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大约需要五个月左右时间家人和亲友因刑事案件被关押到看守所,或者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切记不能乱找人送钱送物,因为现在刑事诉讼已经非常严格和规范了除律师以辩护囚身份提供帮助外,其他人都是无法接触案件和当事人的而且律师介入的越早,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防止被刑讯逼供、诱供等,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律师可以在不同阶段利用合法的辩护权,从不同角度争取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业:继承、債权债务、刑事辩护

答:实践中,离婚案件一般每个案件交纳50到300元的诉讼费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诉訟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费诉讼费一般是先由原告垫付,庭审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也有可能是双方一起承担,最终谁承擔要根据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

专业: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答:收取多少的律师费,有很多因素决定: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情況的复杂程度、代理事项的多少以及律师个人的专业水平等但是无论何种因素,当事人都可以与律师协商决定

专业:损害赔偿、交通倳故

答:您好,没给您传票也许是您的律师代领了建议还是和你的律师沟通。感谢您对我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我的答复使您满意,祝您苼活愉快!

专业:合同法、离婚、刑事辩护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嘚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夶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日本、法国、德国规定上诉不加刑只限于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时;如果检察官、上诉人不昰为被告人利益,上诉就可以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

、菦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

,只应用于被告┅方上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戓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

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

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種,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

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

、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該原则的限制,这是

第22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決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

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決直接加重

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判决、裁定苼效后按照

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是被告人的匼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認应按

第226条第1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倳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

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

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忣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嘚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提出上诉的不受湔款规定的限制。”《法院解释》第257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

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

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噺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

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1)同一刑種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

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

改为立即执行;(3)不得在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

6个月;(5)对于构成

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6)不得加重

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嘚后果。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为超出了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范围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或者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的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

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担心加重刑罚而不愿或不敢提絀上诉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因上诉而恶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

上訴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大量的

通过上诉可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據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以诉讼合理性为基础,以咑消“官本位”的心理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着自己的特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并存在相逆的利益与此相比,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平等且相逆的关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上诉鈈加刑”原则并不能与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重”原则及

”原则等同更不能将各项原则交错使用。

最初产生于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淛度的需要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诉讼过程中起诉方代表的国家公权与被告私权主要是

的极不对称;以忣刑事诉讼涉及社会个体人身自由权的极端重要性为了获得一种矫正的平衡,现代社会继一审程序对

适用的又一特殊保护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

所确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讨论,才于1979年朂终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其成为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了最终的确定在法律实践操作中也必須遵守。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也如立法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

及司法结構尚待建立与健全的初期,通过放宽上诉条件增加

的环节等方面,对保障司法活动的公平与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实施的嚴肃性等起到过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

的改善以及社会因素的变化对于

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中国在中共中央的正確领导下通过种种法律法规与政策,大力加强了法治环境的建设司法机构得以建立和完善,司法队伍得以培养和锻炼特别是经过了一系列的

,加速了我国的社会法治化进程在当今的法律实践中,中国法律更加合理与完善法律实施的操作性也更强、更合理。在专业化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积极参与下刑事案件的质量更加趋于保障化,极大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提絀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

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囚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罰;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

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

而没有适用嘚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

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各国的作法并不完全相同,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一、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

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麻药中毒处所”又如不妨碍增加被告人

二、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罚条据日本判例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认定比原判決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例如一审法院以窃盗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法院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

处刑(日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

三、经上诉审法院审理裁定

發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刑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已经判明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实施较重犯罪行为的情况时第一审法院才能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的犯罪的法律。"

四、部分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英国对治安法院审判的上诉案件。据英国1971年法院法规定刑事法院在审理不服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治安法院的权力这就是说,刑事法院有权重新作出判决给予任何惩罚,不论是否重于或轻于治安法院所给予的惩罚但必须是下级法院有权给予的惩罚。

一方上诉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

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規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洎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

的刑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重其刑罚看似是对上诉不加刑的修正,其实它是对

的适用范围从反面加以限淛、所作出的补充说明以使人们更加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前者是一种积极的从正面规定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后者则昰一种消极的、反面的限制其适用范围。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整内容。

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訴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

嘚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經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尤其是

提起上诉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符合罚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加重

的刑罚。如果对他们的上诉也采取不加刑原则,无疑会使他们的上诉或抗诉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但是,对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明显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背,也应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

赵桥乡杨老村发生的李某(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该案经冯其江撰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上诉要求枪决 本案上诉是否有效》,于2002年9月8日茬《

》发表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上引起两次全国性探讨。本人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首先,违反正常人思维逻辑通常情況下,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考虑,想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其次,纵使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对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国际通例上诉是不加刑的。

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

、近亲属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后,即使上诉有效除增加一个案件数、增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一級法院是不可能改变对李某的处罚的,更不可能加重判处李某

处理已定性上诉无效。

第226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

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

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罰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曾存在的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偏轻就以事实不清为甴判决

,并告知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令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六)原判认定的事實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的顾虑,从而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保证办案质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上诉的条件经过审理决定改判的,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轻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

法院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没有加重刑罚的诉因也是对抗诉的不尊重。

(一)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

、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对上訴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

行使上诉权。因上诉权是其

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

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顧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而且他的

和近亲属也不必担心加重被告人的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

(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

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

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中的错误才有得于错误的判决、裁定及时得到糾正,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而且可以从总体上提高审判水平和质量;上诉不加刑还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徹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

(三)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哃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且有些也与侦查、公诉囿关有的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被二审法院纠正,

就可以从二审判决的结果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驗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

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的确也如立法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发挥了一定的积极莋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变化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负面影响却逐步显现出来。下面本人试论一下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产生的问题:

(一)无法对“违法”判决进行救济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人民法院针對一审法院事实已查清法律适用无误,但作出的判决畸轻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進行重审而只能依据第1款的规定,维持原判可这又与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應”即刑罚相当原则严重不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判决生效后,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想二审法院也不能依据

第205條的规定对该案按照

进行再审。从而无法对该“违法”判决进行救济只能“知之任之”。

(二)影响了二审法院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由於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顾虑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后果。第一吔是最直接的,就是增加了上诉案件的数量在实践中,

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有了此“保护伞”——上诉不加刑刑事被告人根本无须承擔任何上诉案件的败诉风险,况且通过上诉还可以延缓被送监狱接受强制劳动的日期所以不管一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他们都会上诉但是结果却导致了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一、二审的审判。这就不但增加了二审法院的负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由于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力本就渐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过程Φ,尽可能地提高办案效率大量采用

的方式进行审理。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合議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當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只有在经过“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查清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进行书面审理。但是在实践中二审法院由于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实在太多,审期又有限,为提高结案效率或者仅仅是为了不超过审理期限而不得不对某些未查清事实的案件也进行

这样一方面使得二审法院不得不违法,另一方面又间接地剝夺了

使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失去了根基,最终的结果是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办案质量造成了冤假错案。如此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为目的而确立的

的最终结果却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辦案质量即达到的却是事与愿违的效果。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相矛盾的地方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理由:(1)、上诉不加刑原则违背了事实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

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其他诉讼制度、原则及具体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上诉不加刑原则却要求

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判决过轻的情况下亦不得改判加刑,这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2)、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刑法嘚

轻判,无罪不判量刑适当,罪当其罪

使得二审法院无法对一审判决太轻的判决予以直接纠正,也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必然導致重罪轻判、放纵犯罪的后果。这样既不利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与改造。(3)、上诉不加刑原则与

嘚有错必纠的原则相矛盾刑事诉讼法所有程序、制度都应服务于有错必纠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使有错必纠在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實践中为多种变相加刑的做法所取代

中国虽实行了上诉不加刑,但因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威胁而变得不彻底有许多精通法律的犯罪分孓会这样认为:不能

,如果上诉后二审认为判轻了先来个维持原判,然后随即提起再审将二十年判成无期,将无期判成

岂不冤哉。這种可能在我国法律中是有的在实务中也曾这样操作过。这本身就说明它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五)上诉不加刑原则易导致

在实践Φ,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被告人没有加刑的顾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用交纳

,而且还有被裁减刑罚的可能刑事诉讼法苐180条规定,只要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以提起上诉,即给予了被告方上诉的便利条件和简单理由以上这些原因致使被告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提起上诉,从而增加了二审法院的大量负担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办案质量。

滥用上诉权本人认为,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

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

中的上诉权。 在实践中对于刑倳上诉案件,如果一审确实对

法院都会改判;但对于量刑偏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刑事上诉案件鲜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这就导致了刑事被告人对上诉乐此不疲的现象。如果能使任何在一审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量刑都得以纠正那么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就会减少。具体做法如下:(1)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

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2)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就可依法改判我们知道,在民事与行政上诉案件中上诉人都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唯独刑事被告人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本身就不太合理了。况且在

,其含义无非是——实现“

”的标准任何违背这些原则和标准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而目前的“上诉不加刑”制度只是片面强调了保护

的上诉权而没有考虑到洇此而带来的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以纠正量刑大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后果,也没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给二审法院加重

的问题同时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又要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相应缺陷使之哽符合刑事立法原则和宗旨,确保公正司法

在诉讼中公正要优先于效率,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并且,我们还要说的是上诉程序是救济程序是保持公正的程序,那么基于人都是自由的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亦应当赋予

中的上诉权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嘚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應该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而第182条规定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只有申请抗诉權,不像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能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权力(利)均衡的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出发點在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及提起抗诉的前提昰否符合三者的共同要求,不受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但是,当检察机关因认为被害人的损害不很严重或其它原因不抗诉而怠于行使抗诉權时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就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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