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船员网为什么注册不了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 -----------..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
  --------------------------------------------------------------------------------
  目前我国船员队伍现状:
  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江河湖泊,水上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船员作为水上交通运输的专门从业者,其历史可追溯至秦汉时期,郑和下西洋在人类文明史和航海史上留下了辉煌的历史篇章。
  建国以后,我国在五十年代组建了首支远洋船队,沿海南北航线、长江、珠江等内河干流航运持续发展,船员数量同步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航运业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船员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国船员总数已达155万,其中海船船员51万,内河船舶船员104万,船员总量居世界第一,是世界公认的船员大国。以船员为骨干支撑的航运业,担负着我国45.8%的货物周转量和93%的对外贸易运输任务。船员为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公共安全和扩大对外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
  《办法》出台的背景:
  船员职业是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职业。船员注册管理是与全球各航运国家接轨的一项制度。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已于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对船员注册工作予以了规定,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基础性船员管理制度,《船员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了制度内涵,但是缺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以更好的发挥船员注册制度的基础性管理作用。为此,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办法》。
  《办法》中规范的船员注册制度,是针对我国目前的船员现状和船员职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关于船员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也是从事船员职业的第一道门槛。船员注册制度规定了从事船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健康条件以及具备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申请注册为船员,领取船员服务簿,上船从事与船舶航行安全没有直接联系的基本工作。船员注册制度划分了船员职业身份的界限,即:公民必须经过船员注册程序,方能取得船员的职业身份,然后才能上船从事相应的工作;而不论在船上担任什么岗位的职务,都必须首先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身份。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海事海商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海事海商律师
海事海商知识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xe621; 上传我的文档
&#xe602; 下载
&#xe60c;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xe602;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开通.pdf
下载积分:800
内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开通.pdf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16:47:15|
文档星级:&#xe60b;&#xe612;&#xe612;&#xe612;&#xe612;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开通.pdf
官方公共微信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月点击量突破十万次
海事局&&&&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于4月16日在全国船员发展大会向社会正式开通后,开设了9个导航栏目(共19个子栏目)及10个页面板块栏目,初步形成了集海事新闻、政务信息、公约法规、学术交流、船员服务、政策问答及船员之声于一体的船员专业网站,得到了全国广大船员支持,首月网站点击量破十万次。&&& 在全国船员发展大会及2008深圳国际海事论坛期间,船员网全面报道了会议盛况,向广大船员大力宣传我国船员发展政策。在“5.12”汶川巨震抗震救灾过程中,船员网及时发布了海事系统抗震救灾相关信息,同时向全国船员发出倡议,号召广大船员伸出援手,解囊捐款,要求广大船员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责,确保航行安全,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船员网开通后,许多船员通过船员之声给网站发来帖子,对船员关心的相关政策法规、船员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提出询问,网站管理人员对船员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分别通过政策问答和船员之声栏目给予答复。据统计,5月份船员网共发布新闻信息56条,回答网友政策问答66条,网友发帖133多宗,注册会员300多名,点击量为101524次,日均访问量超过300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的二级网站,由深圳海事局负责日常管理,深圳海事局领导高度重视船员网的建设,张建斌局长表示,将尽全力办好船员网,使之不仅成为中国最好的船员网站、广大船员不可或缺的信息渠道和服务平台,还要面向世界,为中国航运业和船员发展的国际化服务。&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信息维护:海事局  备案编号:京ICP备号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第十六条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建筑工程纠纷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建筑工程法规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