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武部部队医院移交地方方民政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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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武部移交地方今年开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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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2年全部交地方,实行垂直管理据说国庆以后会有消息,保留三年现役军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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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文  号:晋政发[1998]3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调动
  第三章 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
  第四章 职工的、奖金、福利和待遇
  第五章 职工的退休、退职和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5〕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晋发〔1996〕1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的职工编制,严格按照中发〔1995〕12号文件和晋发〔1996〕11号文件执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编制的6名职工,计划单列,经费由省财政采取增加民兵事业费的办法保障。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聘用的6名职工,由人武部聘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保障。职工的编制员额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超编超配。
  第三条 全省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统一归口山西省军区司令部管理,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职工管理工作,按规定逐级上报职工管理情况,所报数据、情况必须及时、准确。职工统计资料的保存、转递、使用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条 县(市、区)人武部与职工发生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劳动争议条款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调动
  第五条 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录用、调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武部审查考核,报军分区司令部批准,县(市、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录用、调入人武部职工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献身国防事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保守军事秘密;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工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属非农户口,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2-3岁。
  四、要坚持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调入退伍军人。
  第七条 录用、调入职工,应先由个人提出申请,人武部按照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和录用、调入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考核,填写《政治审查表》(纳入本人档案管理),经军分区审核批准后,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调入手续。
  第八条 仓库警管人员因身体和其他情况不适宜人武系统工作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调整;聘用的职工可解聘和辞退。
  第九条 县(市、区)人武部新录用、调入的职工和聘用的职工均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与职工签定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武部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续订合同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章 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职工的教育,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家、法令教育,遵守纪律和军队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热爱本职、献身国防教育等,每年由军分区负责安排,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武部职工的培训,以在职培训为主,提倡岗位练兵。对专业技术性强的人员可组织代培,培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的录用、转正、上岗、转岗以及晋升工资等,均应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第十五条 职工的年度考核在军分区指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工业绩评定依据;人武部要鼓励从事技术工种(专业)的职工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规定评定职称。
  第十六条 职工在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等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或军队的条令、条例给予处罚。
  第四章 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福利及各种补助等,按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同等单位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和变相增加工资、奖金数额等级。
  第十八条 职工的晋级、等级工资的变动和新录用职工工资确定,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审批表》,由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盖章后报军分区司令部备案(由省财政保障经费的6名民兵装备仓库职工,同时报省军区司令部备案),由省军区下拨经费。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聘用的6名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纳入县(市、区)工资基金管理,由人武部申报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和奖金及各种补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连同工资每年下拨给人武部,由人武部负责分配和交纳有关部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由省财政保障经费的6名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每年一月底前按照上年职工工资标准、职工调资报表以及省、地(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发的各种补贴,由人武部制表报军分区,由军分区汇综后报省军区司令部,作为当年下拨职工工资及各种保险补贴的依据,经省军区司令部核定后作出计划,报省军区领导批准后下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资设职工工资(含政策规定的补贴和养老、医疗等保险)、职工教育培训费、职工管理费(按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省设立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特殊情况的处置。职工工资省要单列帐户,专项管理;地(市)县要专设明细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省地(市)要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到位,人武部要按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政治待遇以及休假、生育、托幼、伤残、牺牲、病故等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的退休、退职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武部职工,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军事和劳动人事部门鉴定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第二十四条 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及生活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应填写退休申请书,并填报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由军分区和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并发给退休、退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安置与管理,由人武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按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档案应按照人事档案的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建档。凡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查、整理和登记,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6名职工档案由军分区司令部集中管理;担负民兵训练基地教学管理和人武部机关公勤任务的6名职工档案由人武部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阅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市、区)人武部所属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
您的位置:&&&&> 正文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县(市)人武部的交接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移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中发〔1986〕5号文件的传达贯彻。这个文件是做好县(市)人武部交接工作,加强人武部建设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要按照文件的规定,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要联合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发〔1986〕5号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军区是否单独召开会议,由各军区确定。
二、调整配备好人武部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要尽快制定下发县(市)人武部编制表,军队要按新编制调整配备好人员,不得超配;陆、海边防和条件艰苦地区的人武部要尽可能配齐。干部的调整,先在省军区内进行,仍配不齐的,可从部队选调一部分当地籍干部到人武部工作。超编的干部,由军队安排其他工作或作转业安置,安置前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由所在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人武部的职工,要按编制配备,缺编的,尽量在本县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在社会上招收,所需劳动指标,从当年地方劳动指标中解决。民兵装备仓库的保管、警卫人员,一定要选拔政治可靠、现实表现好、热爱民兵武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因行政区划变动县(市、区)需要建立人武部的,待移交工作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共同筹备,由地方政府负责组建。
三、切实做好武器装备和经费的交接工作。对人武部的武器、弹药、物资、经费和房屋、训练基地、仓库以及其它各种设施,要认真进行清点造册,切实办好交接手续。按部队原编制未配齐的车辆,由各军区从堪用车辆中调剂解决。人武部应把各项债权债务结清,不留悬案,移交前合理超支的烤火费、差旅费、医疗费等,从本级节余的经费(不含民兵事业费)中调剂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报军分区审查核实,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逐级平衡核销。平衡本级超支后,尚有的包干经费及本级有权留用的预算外收入,可随单位移交时一并带走。
四、办理好县(市)人武部人员及干部家属的落户工作。人武部按编制移交的人员,当地公安部门凭师以上单位的转业或退伍行政介绍信准予落户;在陆、海边防一线的县和条件艰苦地区(按照国发〔1983〕68号和劳人科局〔1983〕06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确定)工作的人武部干部,其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可迁到干部所在地,当地公安部门凭师以上单位的批准证明,准予落城镇居民户口。
五、人武部干部、职工的工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新的工资标准计发。新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
六、人武部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随军遗属移交中的具体问题及解决办法,由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尽快做出规定并下发执行。移交工作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七、县(市)人武部干部佩戴的帽徽、领章和肩章,在没有制定下发新的专业符号之前,暂继续佩戴军队现行的帽徽、领章和肩章。
八、县(市)人武部人员的口粮定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当地公安干警的工种研究确定。人武部人员的口粮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凭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地方接供。集体伙食单位余存的军用价购粮票,交当地粮食部门办理储存手续或换用地方粮票,财政粮票由军队作价收回。
九、县(市)人武部的车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更换和使用地方车辆牌号。
十、县(市)人武部保存的档案随建制移交地方,凡过去已上交军分区、省军区的档案不再抽出移交,人武部今后工作需要档案时,可按规定借阅或复制。
十一、加强对县(市)人武部交接工作的领导。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级军区必须加强领导,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移交方案,并选择一、二个人武部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尔后再有步骤地展开,不要抢时间、赶进度,要成熟一个移交一个,保证圆满地完成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在&县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交接仪式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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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举行政委交接仪式
作者: 更新时间: 17:12:41 查看次数:5599 
1月30日,县人武部举行政委交接仪式,宣布王法力为会宁县人武部政委,批准原政委沈永贵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白银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毛兴文,县委书记甘孝礼,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会师镇党委书记姜效颇,县人武部部长张新红出席仪式。
毛兴文希望,县人武部要坚持党管武装的传统,紧紧依靠县委的领导,加强军地协作,强化队伍建设;继续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保持班子团结,维护县人武部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高标准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推动县人武部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甘孝礼向沈永贵同志为会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对王法力担任会宁县人武部政委表示欢迎。他希望,县人武部新一届领导班子要继承和发扬革命老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论述以及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及时了解掌握新形势下武装工作的特点,不断提高班子成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自觉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作为立身做人的基本准则,严格执行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六项规定,规范勤政廉政行为,不断提升自身形象。要主动作为,扎实抓好战备训练、民兵整组、年度征兵、双拥共建等工作,建立健全维稳处突机制,不断提高决策指挥能力。要紧贴中心,服务大局,与县委、县政府同频共振,积极投身全面达小康、建设新会宁的实践。
沈永贵作了工作总结发言,王法力对今后的工作作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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