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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需交“诚信保证金” 国企是否有权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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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政府网
日 16时07分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承德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省外来承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由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注册地在承德市区(包括双桥区、开发区等)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由清欠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市住建局计财科负责该账户的财会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县及双滦区、营子区住建局,应按本办法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与收取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交纳保证金,标准为: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交纳。交纳时限:该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第九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交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万元。
第十条 外省进承施工企业,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纳的方式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企业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对本省外市进承企业,一律查验注册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缴纳证明的,参照外省进承企业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行诚信奖惩制度,并在承德市住建局网上公布。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交纳金额。对连续三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一般在0.5-1倍范围内,具体额度标准由清欠办确定。
第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在本市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县区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当地保证金收缴部门不得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离开本市到本省外市施工的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费凭证。对不能提供交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施工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凡不积极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调整出重点支持骨干优势企业之列。
第四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建筑业企业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列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劳务费用。行政主管部门可据此进行协调解决。不服主管部门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所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资支付责任。
第十九条 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组织劳务分包、工程承包,属无资质违法承揽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依法查处。所造成的工资纠纷,建设单位和劳务录用企业应积极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雇佣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齐。未予补齐的,不予开具保证金缴纳证明,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经存缴单位申请并提供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收缴部门核实无误,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的,应当及时将该竣工工程建设单位和省外参建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本市施工企业离开企业注册地到本市其他县区施工,在项目所在地发生拖欠且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积极解决,该企业注册地收缴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工作。
离开本市到本省外市施工的企业,参照本条款执行。
本省外市进承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管部门应积极联系协调拖欠工资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
第五章 保证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内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在我市和我省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收缴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按政策法规要求搞好工作,积极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收缴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秉公办事,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由建设单位交纳,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主管部门在核验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要严格把关,坚决避免施工企业代建设单位交纳保证金行为。违者将视情况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对不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支付后不按规定补齐,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退保证金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负责人等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负责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
(三)劳务分包负责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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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IPC备010048bt项目施工方是否要交保证金_百度知道
bt项目施工方是否要交保证金
提问者采纳
一般来说BT项目是不交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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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发〔2012〕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工资支付管理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立健全遏制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金华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我市自2005年底建立建筑行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大大减少,有效地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形成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并有效加强对所属项目部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设立人力资源管理员。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员,做到将劳动用工管理定人定位,全面专职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2.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建立职工花名册。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所有进场民工必须登记造册,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防止出现虚报人员讨要工资。
4.做好日常考勤。施工企业应当直接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每天的施工考勤,制作考勤表,经班组长签字确认到场的施工员后,妥善保管。
5.发放记工考勤卡。施工企业应当给项目部已登记在册的所有民工发放填写完整的记工考勤卡,并由民工本人在领取表上签字确认领卡事实。考勤卡由民工本人保存,到工地出勤时出示给考勤人员签字。&&
三、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1.加强部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用工、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对按合同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所拖欠的工资。依法查处无故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对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畅通诉求途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于开工前在显著位置设立《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公布施工企业全称、项目部名称及项目部负责人、劳动用工管理责任人、考勤员、工资制表人员等联系方式,并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员负责处理劳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员应及时处理劳动用工出现的问题,避免因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甚至产生突发事件。
3.做好公示。施工企业应当将民工考勤表、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每月在公示栏内张贴公示3~5日,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工资,如有出入应及时核实纠正。
4.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根据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通过&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工资,严禁只发放&生活费&。
5.明确工资结算方式。施工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明确按量或按时的计酬方式。按量的,应当约定明确工程量及报酬的结算方式;按时的,应当明确工时及工价。禁止口头约定。
6.加强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对所属在建施工项目部工资支付情况不定期以调查问卷等形式抽查是否已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对检查中存在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确保民工工资发放到本人手中。
四、完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交纳。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机构(窗口)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有关事宜,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具体标准为: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缴纳,以工程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造价的2%缴纳(最低不少于5万元);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造价的1.5%缴纳(最低不少于10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造价的1%缴纳(最低不少于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造价的0.8%缴纳(最低不少于50万元)。由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门缴纳。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一律按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明细核算,专项用于保障施工企业在市区工程项目欠薪时的工资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举报投诉案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支付的,由施工企业承担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施工企业以借款形式从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提款支付。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企业应当在15日内按原核定金额补足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原核定金额的150%补足保证金。超过30日仍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失信&黑名单&。
3.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退还。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完)工验收3个月后,持验收备案证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
五、责任追究
1.施工企业法人承担所承包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直接订立合同分包的,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上一级发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承包人发生欠薪问题时,由发包方承担欠薪支付责任和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
3.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法建设发生欠薪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重大案件、群体事件、恶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工程评优资格,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信用评审等方面作出相应限制,并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5.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民工工资。
6.擅自开工、违法建设项目和未按规定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工资支付担保的项目,发生欠薪纠纷、涉薪突发群体事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工程监管责任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管缺失责任。
7.施工企业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拖欠民工工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如发生举报投诉案件,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
8.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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