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购车惠民补贴怎样领取有哪些要求

问:领取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有哪些要求?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答:具有诸暨市户籍10年及以上(户籍有间断的,可累加计算),且申请生活补贴时向前推算须连续满5年,年满70周岁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属市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二、哪些对象不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 答:已享受下列待遇的人员不能再申请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生活补助(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外地上述各类待遇。
三、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怎样?
&&&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70周岁至89周岁,非农户籍每人每月70元,农村户籍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四、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何时开始享受补贴?&&&
&&& 答: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享受待遇;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五、如何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 答:1、符合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可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行政村或社区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拟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制《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增减变动申报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 3、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复审汇总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每月25日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
&&& 4、市社保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发放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未及时办理申报手续的,以前的待遇不予追补。
&&& 5、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将银行存折发给享受待遇人员,每月的20日为生活补贴发放日。
六、户籍变更、迁移、注销后,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关系如何处理?
&&& 答:1、对户籍性质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待遇。
&&& 2、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或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不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 3、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 4、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七、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如何开展?
&&& 答:行政村或社区应掌握享受待遇人员动态变化情况,相关手续按行政村或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市社保局的顺序依次办理,逐级申报;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市社保局暂停发放生活补贴;对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办理的通知
关于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办理的通知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诸劳社发〔2010〕13号
关于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有关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办理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符合《意见》规定的城乡居民,可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好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银行存折,并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 份,在每年的12月5日前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一)。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复员退伍军人,还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二)村(社区)初审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等资料报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保障所)。
&&&&(三)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
&&&&(四)市社保局对登记信息和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制作《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卡》(以下简称居保卡),由保障所负责将居保卡发放到位。
&&&&(五)参保人员应在缴费期(每年1至2月份)内,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按时足额存入当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指定金融机构通过批扣方式代为收缴。
&&&&(六)市社保局及时提示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村(社区)对参保人员给予必要的缴费提醒。年终时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七)参保人员要求变更养老保险信息的,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前,到村(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二)。
&&&&(八)需补缴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的前一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三),报保障所审核,保障所于办理手续当月月底前报市社保局审批。银行通过批扣方式代为收缴。
&&&&(九)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市社保局每年与市残联和市民政局提供的信息比对后,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直接纳入。若补助对象要求选择其他档次缴费标准,则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若次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自行缴费。
&&&&(十)村(社区)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保障所提交《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四),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社保局指定账户。市社保局根据补助明细表记入个人账户。
&&&&二、待遇领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采用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日。养老金发至养老保险缴费存折中。
&&&&(一)日前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符合《意见》规定的日前出生人员,经本人申请、村(社区)、保障所审核后,由市社保局核发基础养老金。核发的基础养老金自2010年1月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中。其中,日后办理手续的人员,当月办理手续,次月起享受待遇。
&&&&(二)日后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1、符合《意见》规定的参保人员,须在满60周岁时的前一个月,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居保卡,向所在村(社区)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填写《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附表五)。
&&&&2、村(社区)对参保人申领资格初审后,及时将参保人申领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保障所。
&&&&3、保障所复审同意后,于办理手续当月月底前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作待遇核准,从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未及时办理申领手续,以前的待遇不予追补。
&&&&(三)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
&&&&符合《意见》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日前出生并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须在《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后附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退伍证的,须附《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1 份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1 份(后二者须加盖市人武部公章),经村(社区)、保障所、市社保局逐级核准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四)待遇变更
&&&&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附表六),经村(社区)、保障所、市社保局逐级核准后,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已享受待遇人员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五)注销结算
&&&&1、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的,由本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申请表》(附表七)。村(社区)初审后,将注销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资料报保障所、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局核准后,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结果于次月20日前反馈。应提供的材料有: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
&&&&2、个人账户余额结算,是指除政府补贴(含军龄账户化额度)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息。
&&&&三、账户建立与基金管理
&&&&(一)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参保人可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二)每年年初,市社保局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三)市社保局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0]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0]20号)执行。每年年底前,市社保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基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和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
&&&&四、关系转移接续
&&&&(一)外地参保人员转入本市:
&&&&1、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转入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八)。
&&&&2、经核准后,参保人员凭市社保局出具的《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办理转入异地社保机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将转移证明原件、户籍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市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资料提交给转入村(社区)。
&&&&3、村(社区)初审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保障所、市社保局逐级审核。
&&&&4、异地社保机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按规定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市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的,凭外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到市社保局转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已按规定到龄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迁移户口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办理转移。
&&&&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从2010年1月起,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纳入《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居民生活补贴改发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划入原发放存折中。
&&&&(二)按《意见》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的人员,要求办理折算的,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保卡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折算手续。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补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一)市社保局每年应会同保障所和村(社区)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二)村(社区)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保障所。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在村(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市社保局可根据保障所上报情况进行注销,多发的养老金市社保局可以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由市社保局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
&&&&(四)凡逐级上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村(社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
&&&&1、《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
&&&&2、《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
&&&&3、《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4、《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
&&&&5、《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
&&&&6、《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
&&&&7、《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申请表》;
&&&&8、《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 业务办理 通知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东方老年网
关于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诸劳社发〔2008〕34号
各有关单位:
&&& 根据《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规定》(诸政办发〔号)精神,现就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 1.具有诸暨市户籍10年以上(户籍有间断的,可累加计算)且申请生活补贴时向前推算须连续满5年,年满70周岁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 2.已享受下列待遇的人员不能再申请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生活补助(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外地上述各类待遇。
&&& 二、待遇申请、核准和发放
&&& 1.符合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可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行政村或社区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拟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制《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增减变动申报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 3.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复审汇总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每月25日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
&&& 4.市社保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发放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未及时办理申报手续的,以前的待遇不予追补。
&&& 5.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将银行存折发给享受待遇人员,每月的20日为生活补贴发放日。
&&& 三、其他有关事项
&&& 1.对户籍性质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待遇。
&&& 2.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或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不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 3.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 4.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 5.行政村或社区应掌握享受待遇人员动态变化情况,相关手续按行政村或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市社保局的顺序依次办理,逐级申报;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市社保局暂停发放生活补贴;对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规定
&&& 为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广大老年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一、基本原则
&&& (一)坚持低标准、广覆盖。
&&& (二)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 二、享受对象
&&& 具有10年及以上本市户籍(且申请补贴时的户籍需连续满5年及以上)、年满7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申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属市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 三、待遇标准
&&& 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享受待遇;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 四、工作管理
&&&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宣传、组织、登记、办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社保机构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业务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措、资金专户管理、保值增值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户籍迁入年限确定工作,提供户籍迁出本市和户籍性质变更等人员的信息。
&&&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提供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情况,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核准享受生活补贴人员死亡信息等工作。
&&& 相关金融单位配合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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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诸暨市等地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参观考察学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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