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凉工作服摔骨折是否工伤哪种骨折评不了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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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第一天摔成骨折 没签合同也算工伤
摘要:中年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在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酒店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
中年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在局认定为工伤后,酒店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26日,此案有了结果,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作出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社保局对崔丽娟工伤的认定。
日,40岁露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崔丽娟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当天晚上23时10分左右,崔丽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崔丽娟&骨盆骨折&。
崔丽娟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同年8月11日,崔丽娟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崔丽娟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丽娟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于日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崔丽娟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崔丽娟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崔丽娟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崔丽娟觉得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她觉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出的事,怎么就和单位没瓜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酒店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崔丽娟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崔丽娟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
酒店方不服,提起了上诉。徐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店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崔丽娟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社保局根据崔丽娟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崔丽娟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酒店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她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最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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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后上班回厂内摔伤 申报工伤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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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师365
核心内容: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是在上班途中准备换工作服的时候摔伤的,怎么不算工伤呢?”当劳动行政部门的非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曹运(化名)怎么也想不明白。曹运是某纺织公司的职工。今年冬天的一天早晨,刚刚下了一场大雪。和往常一样,曹运来单位工作。“因为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曹运说,他进入厂区后,便骑车准备去更换工作服。当曹运骑车行至公司车棚的时候,由于厂区内积雪尚未来得及清扫,加上地面太滑,曹运一时没有掌控住车把,连人带车摔翻在地。曹运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事发后,单位为曹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了工伤。曹运将《工伤保险条例》背得滚瓜烂熟:“根据其中的规定,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最终却作出了非工伤的认定。对此,曹运不服气,提起了行政复议。结果再次让曹运失望:曹运是在进入厂区后的路上摔伤的,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并非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活动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知识拓展:员工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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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上班期间崴脚导致骨折没有人证明能算上工伤吗?应该怎么做?-证明人证明工伤就可以不用单位盖章了
上班期间崴脚导致骨折没有人证明能算上工伤吗?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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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崴脚导致骨折没有人证明能算上工伤吗?应该怎么做?
在上班巡逻期间崴脚导致右脚骨折我是一名保安,怎么办,到二个星期后才拍的X光,已经长出骨痂,问单位领导算工伤吗,贴上膏药,单位领导说不算,没有支付我的医药费和病假期间的工资,没有目击证人,这样的情况怎么做工伤认定,没办法报销了,没大问题。而且单位交的有五险。出事那天的考勤在他们那边,以为是崴个脚了,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把证据销毁,请了假。补充一下,当时以为是崴脚了,骨折时并没有目击证人,当时骨折时候是我一个人巡逻的.去劳动部门做工伤认定需要目击证人,没有目击证人,也不管。保守治疗就可以了,劳动工伤科的人员讲已经过了时间,这一次得到的结论是陈旧性骨折。我签的有合同,还不见好。现在我应该怎么做,但是我当时是一个人值班的,当时脚肿的厉害,没有拍片子,长出新骨了。到了大医院检查才知道是骨折了,却过了30天没有申报工伤。至于你两个月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这得去和用人单位商量,医生说是肌肉拉伤?一个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吃些这方面的药几天就好了。可是过了一个月,于是就去我们当时最好的三甲医院又拍的X光,他们根本不承认工伤,更不会付停工留薪工资,敬请抽空指导
反之则不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遇有特殊情况;
(三)在工作时间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地点,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火车事故伤害的。伤者应当尽快收集如。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五)因工外出期间。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七)法律,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客运轮渡、诊断证明等等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鉴定为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在上下班途中;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伤者如果符合此条认定原则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属于工伤、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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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40岁露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崔丽娟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当天晚上23时10分左右,崔丽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崔丽娟“骨盆骨折”。
  崔丽娟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同年8月11日,崔丽娟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崔丽娟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丽娟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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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方不服,提起了上诉。徐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店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崔丽娟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社保局根据崔丽娟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崔丽娟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酒店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她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最终,徐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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