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参加公益事业的农户可qq被冻结了怎么解冻农田直补款吗?

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推进新农村建设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3页¥2.002页¥2.009页¥2.002页¥1.001页¥0.503页¥3.006页¥2.002页¥1.002页免费5页免费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5页1下载券9页1下载券5页免费8页免费2页免费
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推进新农村建设|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这里是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一个成建制在地球上已经消灭的行政村。  
万明村一共15个组,6000亩平整而肥沃的农田,养育着几千农民。如今已变成6000亩的“松雅湖”。  
熊淑完,一个世世代代种地的农民,今年70岁,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老实本分的农民,一个与村委会签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人。一家人吃着自产的粮食、自种的蔬菜。身体健健康康,日子其乐融融。田园生活,田园风光,好不自由自在。   然而这里却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2009年开始,老人的生活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30年不变的承包责任地一夜之间变成了湖泊。花了一辈子、一家人的积蓄在2002年修建的一个温馨的小洋房,现在已经变得千疮百孔,惨不忍睹。一次建成的经过报批的房屋居然还有违章?还要面临长沙县国土局的强制腾地!   曾几何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成为了长沙县的历史。老人餐风露宿二年之后,儿女们不得已借高利贷买房让老人居住。   为了土地,为了生存,老人不惜以自己的生命捍卫自己的尊严。曾几何时被长沙县政府列入“进京上访黑名单”而严加监视。老人的人身自由何以被如此践踏。   土地已被强迫征收,房屋已被强迫停电。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了,房屋不能遮风挡雨了,病了不能进医院。《宪法》赋予老年的保障权利被无情的一一剥夺。   这个村已经不存在了。这个村的农民再也不用种地了。所有的村民应该都很知足了吧。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公安机关还在继续抓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安分”农民,而这些农民其实是无罪的,他们在捍卫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熊淑完,生活在这样的一个全国百强县的富裕村,住着自己盖的小洋房,沐浴着党对“三农”的富民政策,本应过着幸福无忧的生活。但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流离失所,几无尽头。   “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故事一直在延续。三个伟大的女性——重庆身处孤岛与拆迁队抗争的吴苹;上海手持燃烧瓶抵抗拆迁队的潘蓉;成都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自焚的唐福珍。女人本身是弱者,但她们在捍卫私有财产权时,变成了最坚强的人。老人学习她们,效法她们,钦佩她们。老人不断地在学习法律,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老人不停的进京上访,也不停的被当地政府软禁。老人深信王利平教授《党校教授开维稳课 称钉子户是捍卫人权非刁民》文章中的观点。“‘钉子户’在我心中是什么呢?就是公民在捍卫自己人权中最基础性的财产权。不要把上访户、钉子户当成刁民,他们只不过是勇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公民。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是政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伸张而引发的事件。”   但这个冷漠的社会,没有人对这样一个弱势的农民伸出援手。没有人同情她,当地政府把她当作疯子,是神经病,是在敲诈勒索政府。今天她病倒了,却依然不能享受医保医疗。因为她还是一个农民,是一个不安分的农民,一个敢于上访对抗政府的农民,一个没有了组织的农民(因为基层组织解散了)!    呼喊着天、呼喊着地、也呼喊着我们伟大的党。何时能让“耕者有其地”?老人有房屋住?有医保?有生活保障?更有着做人的尊严?何时能安度晚年?难道这一切都是奢望?   天天在痛苦中煎熬,天天害怕被政府强拆。严重的冠心病发了。日,老人被120送进了医院,两天就是五千多医药费。然而这个不人道的“旺旺医院”,居然天天下着“病危通知书”、“催款通知书”。要家属准备昂贵的手术费,这不要了老人的命吗?   医院是住不起了。还是得另作打算----回乡镇卫生院吧。耐心一点等吧。  
日,老人向长沙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长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县国土资腾字(2011)0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这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申请湖南省政府公开长沙县政府拆迁的依据信息:1、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518号文件; 2、湖南省建设厅【号文件。3、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但都如泥牛入海。      至于能否等到长沙市国土局的复议什么?那就只能靠运气了。老人的运气一向不好。但愿这次不一样。   长沙县国土局不依法、百姓无办法、只求网友说句话。救苦又救民、世代传佳话!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长沙县国土局侵占基本农田6000亩,一护法老农将惨遭强拆!   这里是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一个成建制在地球上已经消灭的行政村。     万明村一共15个组,6000亩平整而肥沃的农田,养育着几千农民。如今已变成6000亩的“松雅湖”。     熊淑完,一个世世代代种地的农民,今年70岁,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老实本分的农民,一个与村委会签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人。一家人吃着自产的粮食、自种的蔬菜。身体健健康康,日子其乐融融。田园生活,田园风光,好不自由自在。     然而这里却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2009年开始,老人的生活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30年不变的承包责任地一夜之间变成了湖泊。花了一辈子、一家人的积蓄在2002年修建的一个温馨的小洋房,现在已经变得千疮百孔,惨不忍睹。一次建成的经过报批的房屋居然还有违章?还要面临长沙县国土局的强制腾地!     曾几何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成为了长沙县的历史。老人餐风露宿二年之后,儿女们不得已借高利贷买房让老人居住。     为了土地,为了生存,老人不惜以自己的生命捍卫自己的尊严。曾几何时被长沙县政府列入“进京上访黑名单”而严加监视。老人的人身自由何以被如此践踏。     土地已被强迫征收,房屋已被强迫停电。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了,房屋不能遮风挡雨了,病了不能进医院。《宪法》赋予老年的保障权利被无情的一一剥夺。     这个村已经不存在了。这个村的农民再也不用种地了。所有的村民应该都很知足了吧。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公安机关还在继续抓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安分”农民,而这些农民其实是无罪的,他们在捍卫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熊淑完,生活在这样的一个全国百强县的富裕村,住着自己盖的小洋房,沐浴着党对“三农”的富民政策,本应过着幸福无忧的生活。但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流离失所,几无尽头。     “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故事一直在延续。三个伟大的女性——重庆身处孤岛与拆迁队抗争的吴苹;上海手持燃烧瓶抵抗拆迁队的潘蓉;成都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自焚的唐福珍。女人本身是弱者,但她们在捍卫私有财产权时,变成了最坚强的人。老人学习她们,效法她们,钦佩她们。老人不断地在学习法律,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老人不停的进京上访,也不停的被当地政府软禁。老人深信王利平教授《党校教授开维稳课 称钉子户是捍卫人权非刁民》文章中的观点。“‘钉子户’在我心中是什么呢?就是公民在捍卫自己人权中最基础性的财产权。不要把上访户、钉子户当成刁民,他们只不过是勇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公民。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是政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伸张而引发的事件。”     但这个冷漠的社会,没有人对这样一个弱势的农民伸出援手。没有人同情她,当地政府把她当作疯子,是神经病,是在敲诈勒索政府。今天她病倒了,却依然不能享受医保医疗。因为她还是一个农民,是一个不安分的农民,一个敢于上访对抗政府的农民,一个没有了组织的农民(因为基层组织解散了)!      呼喊着天、呼喊着地、也呼喊着我们伟大的党。何时能让“耕者有其地”?老人有房屋住?有医保?有生活保障?更有着做人的尊严?何时能安度晚年?难道这一切都是奢望?     天天在痛苦中煎熬,天天害怕被政府强拆。严重的冠心病发了。日,老人被120送进了医院,两天就是五千多医药费。然而这个不人道的“旺旺医院”,居然天天下着“病危通知书”、“催款通知书”。要家属准备昂贵的手术费,这不要了老人的命吗?     医院是住不起了。还是得另作打算----回乡镇卫生院吧。耐心一点等吧。     日,老人向长沙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长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县国土资腾字(2011)0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这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申请湖南省政府公开长沙县政府拆迁的依据信息:1、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518号文件; 2、湖南省建设厅【号文件。3、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但都如泥牛入海。          至于能否等到长沙市国土局的复议什么?那就只能靠运气了。老人的运气一向不好。但愿这次不一样。     长沙县国土局不依法、百姓无办法、只求网友说句话。救苦又救民、世代传佳话!  
农民一辈子不容易啊!
政府什么时候能真正为老百姓着想,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啊?
/a/331.htm  党校教授开维稳课 称钉子户是捍卫人权非刁民  日08:16扬子晚报网黄小星我要评论(0)     钉子户不是刁民 是捍卫人权再这么强拆下去 会逼公民暴力维权     福建省委党校副教授给干部学员上了一堂大胆前卫的维稳课       “本人恪守‘允许讲错话,决不讲假话’的授课原则,捍卫言论自由的权利,欢迎真诚的批评和交流,反对任何形式的‘扣帽子、打棍子’,相信中国的问题可以在宽容、理性的探讨中得以解决。”    给新学员上课前,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朗读了一段个人声明。    在一些学员看来,王利平这些天授课的题目十分“大胆前卫”——《维稳与维权的困境和出路》。  
中央明确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日,长沙县政府成立“长沙县退田还湖领导小组工程指挥部”,并以该指挥部的名义发布《关于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该《通告》称:“为了减少洪涝灾害,提升长沙县城的城市品位,经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我县实施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长沙县委书记、县长杨懿文作客《湖南红网》,《畅谈松雅湖建设》。
日,“长沙县退田还湖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征地补偿告知书》。告知杨国忠户:经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我县实施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经拆迁调查人员调查核实你户的房屋建筑面积340.80平方米,房屋补偿费554633元,设施及青苗补偿费41000元,搬家补助费3254元,过渡补助费39043元,合计637930元。并经长沙县公证处“(2009)长证民字第2488号”《公证书》公证。(日,长沙县公证处出具上述公证书)。
万明垸即团结垸地势平整、水利灌溉便利,几千亩“基本农田”连成一片,是长沙县的一个重要水稻粮食产区。
作为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耕地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首要问题。基本农田的保护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4年,国家出台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修订。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办法》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及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严格实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制度。……(四)建设单位凭《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日《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第(十三)条:“严肃处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对信访和举报案件要组织明查暗访,逐一排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特别是对在《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下发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建设绿色通道、进行非农建设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大,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立案依法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坐在领导位子上,你就是屁股决定脑袋。如果你家的房子被拆了,你还会不会这么说?……”
王利平:相对强大的体制,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我们希望官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日积月累地进行改良,实现体制良性运转。
日,老人向长沙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至今没有结果啊?为什么啊?难道法律没有规定复议的期限吗?
你的眼里只有湖: 土地作为国家的一种宝贵资源,在人口日益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必须珍惜使用、充分利用,并合理调配。然而,非法占地、用地的现象近年仍是层出不穷。土地问责的同时仍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必须严肃查处!  
你的眼里只有湖: 一个农民老人的遭遇反映出来的是又一大批农民被“三无”了!温总理最牵挂的人,是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的可怜农民,统称“三无”农民。而长沙县国土局,你的眼里只有湖!  
    这就是2009年4月前万明村6000亩基本农田
    这就是熊淑完和她的小洋房
    这就是熊淑完和她的小洋房、鱼池、农田
    熊淑完家的汽车、摩托车、车库等
    熊淑完家门前的部分水稻田
1公顷=1万平方米=15市亩=2.471英亩
《土地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6000亩/15=400公顷。万明村有基本农田400公顷啊。这么大的耕地面积怎么湖南省政府就可以批准征收啊?  这就是法治湖南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定要严守全国耕地不低于18亿亩这条红线,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
早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按《刑法》第410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由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可以看出,政府违法批准征用、占用不同地类的土地分别达到确定的数量后,就触犯了法律,就构成犯罪。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杨国忠,男,汉族,日出生,住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八字墙组。    申请人:熊淑完,女,汉族,日出生,粮农,住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八字墙组。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日,长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申请人住所张贴(2010)征字第13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并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在日前可申请听证。现申请听证。申请人具体要求是:  
一、??此次征地面积不是319.9335亩,而是杨懿文书记报告中的近万亩农田。请求长沙县国土局实事求是地向农民告知此次征用农用地的数量和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程序。   二、此次拆迁农民房屋的面积46243平方米,农业人口280人,非农业人口11人。上述数据与杨懿文书记报告中的1000多农户,3000多人明显不符。??请求国土局实事求是统计。    三、??长沙县政府已经完成对万明村农田、山林等的拆迁,只剩下申请人两户的安置补偿,现在张贴《公告》是何意图?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山林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一次性建成的房屋为什么还有违章建筑?为什么万亩农田中有近两千座“孤坟”?
依据和理由:   申请人杨国忠、熊淑完于日在长沙县人民政府取得“县土管字第001055号”《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获准建筑占地面积160平方米,钢混结构,两层半。2003年12月完工。   日,长沙县政府成立“长沙县退田还湖领导小组工程指挥部”,并以该指挥部的名义发布《关于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该《通告》称:“为了减少洪涝灾害,提升长沙县城的城市品位,经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我县实施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长沙县委书记、县长杨懿文作客《湖南红网》,《畅谈松雅湖建设》。   日,“长沙县退田还湖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征地补偿告知书》。告知杨国忠户:经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我县实施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经拆迁调查人员调查核实你户的房屋建筑面积340.80平方米,房屋补偿费554633元,设施及青苗补偿费41000元,搬家补助费3254元,过渡补助费39043元,合计637930元。并经长沙县公证处“(2009)长证民字第2488号”《公证书》公证。(日,长沙县公证处出具上述公证书)。   长沙县政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忽悠上级政府和老百姓。万明垸即团结垸是几千亩“基本农田”,是长沙县的一个重要水稻粮食产区。长沙县政府违反《土地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几千亩的“松雅湖”项目未报国务院批准。 此致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杨国忠、熊淑完   日  附一:1 、申请书副本一份;    2 、《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文件汇编》目录及通告复印件一份;证明:(1)、申请人至今仍不知晓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的具体内容。(2)、长沙县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征地,五年后再适用上述文件,程序上违法。(3)、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基本农田或者超过70公顷以上土地的审批,已超越法律授权。   3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证明申请人的主体合法。  
4、长沙县公证处“(2009)长证民字第2488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山林权》、《房屋所有权》等已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   5、日,长沙县退田还湖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柳忠良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1)、长沙县退田还湖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征收、拆迁主体资格;(2)、万明村村民都知道柳忠良是现役团级干部,一家人的户口均不在农村,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拆迁不公开、公平、公正。
长沙县政府依据的是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湘计农【号文件,该文件内容,当地老百姓并不知晓,至今保密。失地农民更不知道长沙县政府是如何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的十六项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如下十六项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恢复耕种权)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16、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享受社保权)。
下面是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用土地的规定:  征用土地有哪些程序?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98年土地征收批件今儿还有效吗?    来源: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 ?? ?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办事处新开村管委会碟子坡村民组长曾德武突然收到市国土局下达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曾德武等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腾清土地,否则将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依据的是湖南省政府1998年12月以[98]政土字第046号征地批复。《决定书》告知该批复共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18.29亩,现要求交出土地31.503亩。? ?? ?代理律师闫凤翥认为: 1998年适用的《土地管理法》(86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湖南省政府1998年批准征地,2006年才决定使用土地,是明显的先征待用的违法行为。湖南省政府批准征收1318.29亩集体土地,依据1998年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湖南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耕地数量已超过1000亩,依法应由国务院审批,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项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湖南省政府作出的[98]政土字第046号征地批复违反了法律规定,2006年实施征地行为仍然依据1998年的征地批复也是违法的。? ?? ?? ?? ?? ?? ?? ?? ?? ?? ?? ?? ? 日
国务院: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村圈地”  日03:11新京报吴鹏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部分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
知法不守法 湘潭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开审  
00:36 来源:-湘潭晚报 作者:李涛 李彦   他曾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却知法犯法成了被告。5月25日上午,41岁的陈某被检方指控,在过去4年时间里,他擅自占用林地兴建砖厂,造成30多亩国家生态公益林被毁。    当天,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湘潭县中路铺镇公开审理。公诉人员称,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陈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中路铺镇贺塘村擅自占用林地,兴建砖厂,造成34.5亩国家生态公益防护林被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从“旺旺医院”转至星沙医院救治的严重冠心病人老人熊淑完。星沙医院要求家属想办法转中南大学附二医院
    日,长沙县团结垸退田还湖指挥部的《征地补偿告知书》
    日,长沙县公证处《公证书》
    2008年12月,长沙县退田还湖领导小组发布的退田《通告》
    熊淑完家门前的400公顷农田现已变成了“松雅湖”。对面也是违法占用农田搞的大型房地产项目---碧桂园。
    熊淑完在被洗劫一空的自家小洋房门前用横幅抗议政府
  这是被小偷光顾无数次、洗劫一空的熊淑完家的客厅和卧室。真一个惨子了得!
    这是长沙县国土局变着法儿,以修东六线公路的“公共利益”为由要求熊淑完腾地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关于“长沙县国土局侵占基本农田六千亩!一护法老农将惨遭强拆”相关问题的说明  
杨国忠原为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八字墙组村民,现系长沙县畜牧局退休职工,非农户口;熊淑完为长沙县星沙镇万明村八字墙组村民,农业户口。该户属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建设拆迁范围,房屋实际坐落在长沙县城市南北主干道东六线北延线(松雅湖配套工程)上(该项目经省政国土字【号文件批准用地),该项目目前正在实施拆迁腾地,现就杨国忠夫妻二人反映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1、关于杨国忠反映:“湖南省“湘计农【号”文件是否过时?”的说明  
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规模宏大,技术复杂,建设工期长,移民拆迁数量大,该项目在经湘计农【号批准建设以来,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决策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了专职工作人员,成立了长沙松雅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运作。经过将近5年艰苦建设,到2008年12月止已完成捞刀河大堤截渗、石子暗涵、松雅安置小区、潇湘路、滨湖路、捞刀河南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已具备全面启动该项工程的条件。在筹备到充足的建设资金后,日县委县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团结垸退田还湖工程(即成湖工程)。该项工程在获得批准后一直在建设,不存在批准文件过时这一说法。  
2、关于杨国忠反映:“征收近万亩土地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是否符合《国土法》第45条的规定”的说明  
松雅湖项目是一个大型的综合性项目,该项目实际规划面积7062亩,是按不同的建设项目(如:省政国土字【2010】第272号、第519号、第271号、第517号、第518号等文件批准的,世界500强商务办公区、松雅湖商务服务区、松雅湖生态文化区、公园城市绿地、东六线北延线等项目用地),严格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相关程序和审批权限独立报批,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国土法》相关规定。  
3、关于“省人民政府是否可以决定征收基本农田”的说明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长沙县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年)》,松雅湖项目用地选址没有涉及基本农田,故不存在省人民政府越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这一说法。  
4、杨国忠户补偿情况说明  
杨国忠户在日取得村民建房用地手续,限建筑占地面积132㎡,申请人杨国忠,批证时二人,实际建有楼房一栋共计建筑面积322.75㎡(一层149.71㎡、二层124.36㎡、三楼炮台14.28㎡、杂屋34.4㎡)。我们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设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设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及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的规定,经核算该户房屋补偿款为713820元(不含农业人口和半边户的应享受的125300元购房补助费和需在房屋拆除过程对房屋结构是否达到更高一类增补的结构差价)。  
杨国忠认为:1、儿子(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法官)、儿媳、孙儿(三人均为非农业人口且户口在长沙市雨花区)都应在万明村八字墙组参与拆迁安置;2、女儿(本县跃进氨肥厂职工)、女婿、外孙(三人户口均不在万明村)都应在万明村八字墙组参与拆迁安置;3、自己与妻子的户口是两个户口(一个农业户口一个是非农户口)本,且建房证申请人是杨国忠,应分两户拆迁补偿。  
经调查核实:1、杨国忠的儿子、女儿在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房产,即无拆迁标的物故不能参与拆迁;2、杨国忠的儿子、女儿是非农业人口,且户口不在当地,不属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能享受安置。3、杨国忠与熊淑完是夫妻关系,虽然有2个户口本但是实际是夫妻,建房是夫妻二人共同申请且批准建房的性质和内容是村民建房,故不能分作两户补偿。  
拆迁部门会同星沙街道、村、组多次上门宣传解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确告知该户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该户按照政策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杨国忠拒不接受现有拆迁补偿政策,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数次到省市上访,不达目的就不罢休。拆迁部门认为在该户征拆过程中,所有补偿都是严格按相关政策核算的,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了杨国忠夫妻二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违法侵占杨国忠户房屋和青苗的行为。  
杨国忠户的房屋位于万明村八字墙组,既在团结垸退田还湖项目用地范围内,同时也在县城南北主干道东六线北延线红线范围内(退田还湖配套设施工程),该2个项目的拆迁安置均按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由于上述两项目拆迁调查启动的时间有先后,分别是日和日,在团结垸退田还湖项目拆迁时,由于未满足杨国忠户超越政策补偿的要求,该户拒绝配合拆迁调查。目前东六线北延线项目仅留下该户房屋未拆,已严重影响东六线北延线的工程建设进度,经多次做解释说服工作,杨国忠户仍不同意按政策拆迁,目前县国土资源局已按法律程序向该户下发了《限期腾地决定书》,但是由于该户未签订补偿协议,无法完善该户的购房补贴凭证和社保手续,但我们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经过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目前已由星沙办事处垫付熊淑完33个月养老保险金20668元(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现东六线北延线开工在即,县政府为保障全县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在东六线北延线项目内对该户启动司法强拆程序。    
长沙县松雅湖开发建设项目部  
其实网民们上网看看杨书记的下面访谈,就知道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了!  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长沙县委书记、县长杨懿文作客《湖南红网》,《畅谈松雅湖建设》。
违法侵占怎么能说得那么光明正大?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国务院批准征收审查程序  ???????
?来源: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 ?   作者: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主任 闫凤翥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建设用地请示,并附对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建设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并附资料10套、图件2套)。????(二)国务院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转国土资源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经国土资源部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就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协调。????(三)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采用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四)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其中,按有关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权限  
   作者: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主任 闫凤翥  ??   (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军事设施;????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日  
对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是非常关注的!
人民群众中蕴含着反腐败的积极性和巨大力量,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进行监督,并揭露出许多线索。对于社会监督发现的线索,能不能重视,列入查证范围,决定了监督效果和打击力度。在查办案件时,对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事实,以及每一个涉案人员都有必要认真查证,务必做到水落石出,得出是否违纪违法乃至有罪的结论。不论何种原因,对腐败现象的线索不重视,该查不查、查而不力、中途放弃,都是消极对待职责的不作为。不作为和滥用权力一样,都与办案者的职责任务相抵触,与法纪要求和社情民意相悖,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见的腐败现象多了,公民会更加气愤,还是认为这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心里产生了麻木了?一些官员之所以敢肆无忌惮的腐败,与公民和媒体舆论监督不力有关,官员被宠坏了。党要鼓励公民监督、揭发检举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一种打击官员违法犯罪的社会氛围,让官员感到时刻有公民监督自己,同时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监督需要我们国家公民意识的觉醒!
合法征收才能适用有关法律政策谈补偿;  违法征收则构成侵权,应该适用《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开祯:突然遭遇变故,在变故中,你逼迫做出别的选择,这选择可能有点逆反,但没办法,因为我们传统的思维在眼下这个社会,往往会受到碰壁甚至失败,不妨换个途径或思维方式,柳暗一定能花明,相信自己的前提下也跟时尚玩那么一把,且看结局跟以前有神马不同。————致我所有的编辑朋友,这次我真是被逼的、今天 16:24 来自腾讯微博
是不是应该由长沙县国土局向网民们提供万明村有多少村民小组、多少家庭、多少人口、多少水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有权审批机关的文件?是否有法可依?
其实既想卖地赚钱又想取信于民的政府,就好像抱着大捆钞票跑步求健康的人一样,到头来肯定很是狼狈,建议先冷静下来想一想,自己究竟想要的是什么?
随着中国总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合作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的迫切性,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服务宗旨,归根到底是要为人民大众谋福祉,让所有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让所有公民都能过上幸福和谐的小康生活,只有如此,政府才能取信于民,这也是党和政府永葆活力和执政地位的试金石。
征地造成大量“伪城市化”农民 未享受市民待遇 发布时间: 09:32:33 来源:京华时报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昨天表示,土地政策、土地立法重点要转向减少耕地过多过快流失,转向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陆丰事件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针对乌坎事件,广东省工作组组长朱明国肯定了汕尾、陆丰各级党委政府的前期处置工作为接下来的工作创造了条件。同时提出了“五个坚持”:一,民意为重。二,群众为先,乌坎群众主要诉求合理,基层党委政府存在一些失误,村民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三,以人为本。四,阳光透明。五,法律为上(广州日报)
南都热线播报:【广东省成立工作组进驻陆丰解决乌坎事件】12月20日,中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宣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乌坎村群众的利益诉求,决定成立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尽快恢复乌坎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朱顺忠:陆丰事件已发酵为国际有影响力的重大事件,国外媒体甚至称:底层民众有组织暴力抵抗公权暴力的革命。遗憾的是,官员居然还在处理此事时“扣帽子”:“国外势力参与”。某省委副书记刚发出“对顽固不化村民坚决处理”的狠话。奉劝广东官员:暴力,切勿使用,否则必将引起全国百姓震怒,后果不堪设想。    
草根屁民:【乌坎村事件重要转机】今天下午4点多钟,广东省委副书记、中纪委委员朱明国带领工作组和汕尾、陆丰市负责人来到乌坎村,和村民代表对话,离开时大声宣布:对打砸行为参与者和组织者一律不追究责任,对乌坎村事情的处理一定让村民满意,祝愿村民过一个好冬至。在之前广东说是给参与者出路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71607  乌坎村事件
今年底将有2.62万亿债务到期,彭博社报道,已经有11个省级政府平台正在延期支付301亿的利息。银监会正在研拟延期还贷细则,一旦细则出台,等于宣布继美债欧债危机后,我国债务危机正式爆发。[详细][彭博社:中国地方债实际数字与官方数据存疑 ]
  王寅转播:
|| @克里斯托夫金: 怎样理解债务危机?罗马城墙百年修筑一夜崩塌,柏林墙30年加固一日推倒,前苏联超级大国一月解体,有人说,有政府英明领导,中债危机不可怕;我告诉你,中债务危机远比欧债危机可怕,记住三大特征:中债危机触发中国经济大萧条,中债危机无法自我修正,中债危机将遭到西方落井下石。
集体土地征收明年立法 温家宝强调提高农民收益  日01:21经济参考报白田田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 温家宝指出———   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7日起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阐述了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继续做好“三农”工作需要把握好的若干重大问题,对做好明年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要求。   温家宝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看到,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温家宝指出,30多年来数亿农民进城,既改变了亿万农民的命运,更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要使进城农民工真正成为城镇居民,绝不是改变一下户籍那么简单。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只靠几个城市圈和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不可能完成人口的城镇化。要合理引导人口流向,既要采取措施让具备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逐步安家落户,又要引导产业向内地、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让更多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印象里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多年来依靠“土地红利”,通过廉价占用土地来降低城市和工业扩张成本,带来很大的弊端。   农村土地改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两个地区的改革试验引人注目,一是广东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股份制改革”,二是重庆和成都两个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所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尝试。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给农民足够的补偿,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成本,减少盲目修大马路、大广场而浪费土地的现象,一些效率低的企业也会被淘汰,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很有意义。   有人担心,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有可能会促使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朱启臻认为,“农民是土地的保护神”,提高补偿价格后农民会更加珍惜土地,征地买地者的积极性也会下降,从而使耕地得到更好的保护。比如北京郊区有位农民,三年前别人出60万买他的果园,去年提高到100万,今年出到200万,这位农民也没有卖掉。   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朱启臻认为,土地增值是全社会发展的结果,一部分应该归公,包括补偿给土地没有增值的贫困地区;另一部分用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保障问题,重要的是解决就业问题,让他们能够通过劳动致富。   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此前告诉记者,在工业化城镇化、耕地保护和农民权益保护三者的平衡中,下一阶段要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保证他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使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    
乌坎事件,是2011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所属陆丰市的一宗群众运动。此事件开始于─22日,因土地问题村民与政府发生矛盾,在9月22日陆丰东海街道乌坎村有三四千人围攻陆丰市政府大楼与派出所,不久获政府答复,可问题没有实质解决。乌坎村之后再爆发多次示威,警民发生激烈打斗,之后粤东其他一些村落也出现示威,乌坎村的村民在12月9日起每天在村内玄坛庙前集会示威,且在游行时通往陆丰与警方爆发冲突,当天中午,村民薛锦波等五人被逮捕,在被关押了三天后死亡[1] 官方验尸结果与薛之家人探视后认定的情况大相径庭,激起村民情绪而把事件激化。  汕尾市政府12月9日公开称“(事件与)在境外的某些机构、势力和媒体与乌坎村事件确实有一定关系,把一个村的问题炒得沸沸扬扬,无限放大”[2],但村民则予以否认,表示这只是简单的土地问题诉求。[3]  此次事件受到了境内外媒体的普遍关注。不少境外媒体派记者进驻村内,其中包括BBC、每日电讯报、NHK、纽约时报、台湾东森电视与香港多家电视台与报纸等。境内媒体自11月底至12月20日基本上只能刊载陆丰市政府的通稿,包括南方都市报或南方周末等,但11月底之前及12月20日以后报道甚多。各路记者进入村内采访受到村民的欢迎。年青村民除负责驻守进村要道外,还自行拍摄录像编辑成视频,通过网络供下载发放,向外表达诉求;同时亦每天以微博向外发放当天村内集会情况,成为乌坎事件媒体以外最重要的消息传播方法。  12月20日,政府官员先派代表进村内与乌坎村民代表临时理事会谈判,成为事件和平发展的转机,同时中共广东省委由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牵头成立工作组处理乌坎事件,对村民过激行为不追究,林祖銮和杨色茂若再有重大立功行动,可既往不咎,并承认民选之“乌坎代表临时理事会”地位,并称释放四个被捕村民与尽快再对薛锦波进行验尸确定死因,翌日晚上双方撤除路障,村内之白布条抗议横幅,每天举行之集会亦暂告结束。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助您维权 130
日是第21个全国“土地日”。2011年“土地日”的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 守红线 惠民生”。
我们的问题是,圈地运动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比其本身产生的积极结果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原因很简单,中国市场化过程所面对的阻力并不仅仅是“看得见的手”,更多的是面对传统等级制度下的残余,即权力体系的横行无阻。权力通吃一切,是中国经济畸形的总根源。产权和契约精神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不时发生。城镇化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和小市民利益的行为屡见报端。当一些人称之为“刁民”的时候,事实上“刁官”也就产生了。维权意识的觉醒,是中国现代性进程进入一个更高层次的标志,一小撮人决定一个经济体命运的时代必将成为历史笑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提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五不准”: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路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保护耕地最要紧的是保护基本农田,必须做到:    (1)总量不能减少。要千方百计保住全国现有的基本农田,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2)用途不能改变。基本农田必须用于农作物生产,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以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活动。    (3)质量不能下降。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用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温家宝称农村应由农民作主 要求保障农民选举权日14:57中国新闻网  温家宝说,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是乱占农民耕地,而农民有意见,甚至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根源在于土地作为农民的财产,这个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  温家宝说,土地既是农民的财产,又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农民没有土地就如同工厂没有机器。我要肯定水沥村,离广州这么近,还能够保有人均近l亩的耕地,相当不易。对这块土地,农民要十分珍惜。我常讲,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水沥村没有土地就没有红葱,也没有韭菜,更谈不到深加工。  温家宝说,广州作为一个大城市,要有自己的“菜园子”。城市建设要考虑郊区农业用地,不能让每一个城市都没有郊区,都是高楼大厦,都是工厂,然后吃菜都得从外地运,赶上冰雪天气,菜就断了,价格飞涨。只有农业稳,粮食产量稳定,蔬菜产量稳定,物价才能稳定。农田基本建设资金要给郊区土地更大的比重,支持农民把地养好、养肥。  温家宝说,我今天在耕地上是一寸都不放,一口都不松,可以说寸步不让。希望在座的同志特别是干部能够理解。  /a/535.htm?pgv_ref=aio
  回顾近年来的诸多群体性事件,究其实质,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纾解和满足。这提示我们,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是矛盾冲突,地方政府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一方面,要看到“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大的政治;另一方面,要扫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真正像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的,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导能力的试金石”。  实际上,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在法治这个核心原则之下,如何公正利益分配?如何畅通利益表达?如何保障利益救济?回答好这些问题,矛盾冲突才会如渠中之水,有来处有去处,不至于阻塞汹涌。
  我是从事农村集体土地维权17年的专业律师,我一看"长沙县松雅湖开发建设项目部"关于对此事的答复,就知道其中有问题,你们的回答并没有说清征地的合法性,也没有说清征地的法定程序,和补偿及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对你们的征地的合性值得怀疑,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按照"四权"的规定必须给予合法合理的书面答复.可与我们联系:.或QQ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社會發展到無地可賣,無耕地可種,無事可做時才是真正的悲哀。一但農民失去土地,子孫後代沒了繼承和世襲的衣缽,到時候在局部地區可能會引發騷亂。農耕社會雖然落後陳舊,但居民有一顆樸實勤勞奮鬥的心。金融社會外表光鮮擺設豪華,但從者不乏充滿了狡詐和欺騙。農耕到現代文明,如果不是通過常規的合理進化而來,必然是通過強遷違貸移民等情況一蹴而就,沒有文化底蘊和地方發展實力的依託,虛華終究是一場夢。
  如果是依法进行拆迁,各项工作都是公平公正公开,我相信不会有多少人愿意做“钉子”,问题是连拆迁公告都没有,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法令,是租用大量农田进行商业开发的,其中的暗箱操作已令人愤怒,谁敢说,拆迁活动里面不存在腐败?!!!
  我街道办事处于日查看到贵论坛中发表的一篇题为“星沙拆迁区个别村组干部退还数十万贪污款只是冰山一角”的帖子,对该帖中问题回复如下:  为迅速澄清部分老百姓反应万明村级财务问题,日,万明村支两委成立了杨汉初等6人的清帐小组,对万明村2009年、2010年两年的财务进行清理,清理小组认真翻阅了村、组各项收支凭证报表,调阅核对了拆迁指挥部有关资料,并与街道经管站开出的票据进行对证,最后确认财务收支平衡,凭证号码衔接无误,组与村、村与街道经管站、拆迁中心的资金财务相符。村干部在征收村集体设施中没有私分截流贪污等行为。但从账面开支来看,仍然存在非生产性开支过大,组干部工资补助过高,公费旅游等现象。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杜绝上述问题发生,经清帐小组共同研究,特作此决定:  一、村、组干部出国旅游三十多万元不在村级财务中开支,由村、组干部个人负责。  二、考虑到村、组干部2009年各项补助偏高,今年各组长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今年对组长补助村上不再发放。  三、2010年村干部、组级工资由村支两委拿出方案,报清帐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四、目前账面资金由清帐小组全面掌控,必须勤俭节约,在1000元以上的开支报清帐小组批准,今后村集体资金分配由清帐小组全面把关落实。  五、为了搞好后段征收扫尾工作,清帐小组派2位代表,协调村干部、拆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落实。  六、非生产性开支虽然过大,但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手续比较完备,今后如发现个别村干部报假账等问题,将交由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星沙街道办事处、万明村清帐小组
  温家宝总理日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强调要  “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这一点引人关注。  温家宝总理指出,按法定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他还特别强调,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  在这里,温总理强调了“程序意识”,这一点很重要。何谓程序?程序乃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之谓,如工作程序、执法程序、会议程序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确保事情办成功的必要条件。这一点早已被古今中外的历史和实践所证明。  然而,现在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这种“程序意识”淡薄了,有的甚至连程序都不走,凭想当然办事、凭主观意志执法,结果把事情办糟。这一点正如温总理在讲话中所说:“当前征地拆迁、行政执法等领域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许多都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这种情形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必须切实尽快加以改变。  树立“程序意识”,知其内容十分必要,温总理在讲话中强调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立法和决策要有规范的程序;二是行政执法要注重程序;三是行政监督更要有程序。以上三方面内容,各自有质的规定,但又相互联系,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比如完善立法和决策程序,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的程序。再如行政执法的程序。要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都程序化,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还如行政监督程序,就需要让人民群众知道怎么监督政府,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总之,以上三方面的具体程序内容,每一道程序都体现着公开、透明,都闪烁着民主的光辉。如若这些未做到或不健全,那就会走向反面。现在一些地方存在着个人说了算、执法很随便、群众提意见无门等情况,哪里还有民主可言?这一点,正如温总理所指出的那样:“没有程序的民主,  就没有实质的民主。”  时下有些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深、执行不力。他们虽然嘴上也说“走程序”的必要,但在具体行动上却能简就简;有的索性就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行事。为何现在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以命对抗强拆的事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执法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他们满以为这样做就会使事情“快速解决”,实则恰恰相反。有很多事情,解决起来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是不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从表面上看,“走程序”好像是慢了些。因为“走程序”需要时间,让群众知晓、了解、认识,也要有一个过程。应当看到,广大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能将问题解决得日趋圆满。  温总理指出,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是今年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硬任务,但必须要认真完成好。为此,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树立“程序意识”。这个“程序意识”弱一点不行,淡一点也不行,没有更不行,务必要牢固树立,并且要在具体行动中充分体现。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的宏伟大业继续更好更快地推向前进!  上述文章摘自日人民网-观点频道《人民时评:温总理为何强调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国家一直在扶持、解决“三农”问题,法治被 某些领导变成了法制。相信真理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excel冻结前两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