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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津贴】垫江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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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重庆事业单位津贴】垫江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力社保局 县财政局 县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号)等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经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其具体范围为下列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1、乡镇卫生院;
  2、乡镇技术服务站;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生殖健康中心、县药品药具管理站和县慢性病院。
  (二)实施时间:绩效工资从日起执行。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具体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2010〕30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待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单位主管部门须报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
  (四)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按月发放。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其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部分各占25%,全额发放。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分各占25%,按考核结果发放。其中,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全额兑现;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分按50%扣减;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全部扣减。
  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出现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等情况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县卫生局所属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还可设立特殊人才津贴项目。特殊人才津贴的执行对象应符合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由县卫生局认定。特殊人才津贴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单位制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1、县卫生、人口计生和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绩效考核办法要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突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既要体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功能定位,又要体现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与水平、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问题。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不再参加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县卫生局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县卫生局按其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8倍提取;县人口计生委所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县人口计生委按其所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4倍提取,与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办法分别由县卫生局和县人口计生委制定。县民政局下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慢性病院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单独提取,与一般工作人员一并考核发放。
  1、“主要领导”按“党政正职领导”掌握。
  2、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保持适当差距。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主要领导考核中,考核结果较差的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
  3、经县卫生局认定担任本单位业务骨干的主要领导,在全体工作人员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可执行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的“特殊人才津贴”项目。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五、相关政策
  (一)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号)规定,暂按绝对额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确定(其具体标准见附表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职)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再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6号)。
  (五)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的,比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转业移交地方的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准。复员军队干部,如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5、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以下津贴补贴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号)规定,2006年工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待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2)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及护龄津贴。
  (3)我市1993年事业单位工改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
  (二)离休、退休(职)人员的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以及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的补贴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补贴标准低于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90%执行。
  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和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按本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80%执行。
  3、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副科级职务标准发放补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级工标准发放补贴。
  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发放的补贴标准低于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贴。
  4、既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凡在日及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贴;凡在日及以后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时执行的工资制度确定补贴标准(即:执行专业职务工资制的,均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补贴,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制的,均按职员职务发放补贴)。
  5、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关规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凡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补贴;凡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补贴。
  6、原为国家干部身份,选择了工人退休并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补贴。
  7、日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无职务的退休干部和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有职务但职务低于副处级的退休干部,比照副处级职务标准发放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
  8、日工改前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国家技术9级及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
  9、离休、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发放补贴时,均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放补贴。
  已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因到达退休年龄、指标限制、岗位设置等原因(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除外)未被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技术工人,分别按技师、高级技师的标准发放补贴。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其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90%计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简退职人员,比照同职级退职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11、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后,我市1993年事业单位工改时随离休费、退休(职)费发放的保留津补贴继续执行。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发放离休、退休(职)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切实承担绩效工资和离休、退休(职)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的基础性保障责任,确保所需经费落到实处。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施绩效工资和发放离休、退休(职)人员补贴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文件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和离休、退休(职)人员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全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和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的技术服务站实施绩效工资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兑现实行备案审查制。由各实施单位填写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表一式六份,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县纪委(监察)、审计、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查。
  九、工作要求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经过反复研究做出的推动整个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政策的平稳实施。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和县民政局制定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负责筹措资金,完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和县民政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指导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做好内部考核,搞好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县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三)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分析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并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全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和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的稳定工作由县维稳办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四)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县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监督检查各单位政策执行情况。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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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新工资套改方案出台后,为什么乡镇工人工资和公务员一个标准,而事业干部工资那么低??
该用户从未签到
吃大锅饭思想呗!搅稀泥理论呗!那来的公平!
该用户从未签到
无图无真相
TA的每日心情开心昨天&07:23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来乍到
尊敬的老党员网民您好:
  您反映的淮阳县财政局乱扣工资问题,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由人社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代扣的工资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的批复(周政文[号)文件精神,全市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由财政和个人各承担一半(60元)。所代扣资金为职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所用,代扣保险金转入人社局大额医疗保险收入户。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淮阳县财政局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TA的每日心情开心昨天&07:23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来乍到
淮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12)21号)精神,现就淮阳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 && &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 & (一)指导思想。
& && &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 && & (二)基本原则。
& && &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 && &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 && &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 && &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 && &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 && &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 && &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清理规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 && &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 && &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各有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 && & (二)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 && & 1.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 && & 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 && &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 && &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全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 && &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县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各部门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建制撤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 && & (五)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 && &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 && &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开展技术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
& &&&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各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 && &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 &&&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请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有关政策或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减发、停发绩效工资。
& && &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 && &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以内。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增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后适当高定。
& && & 六、相关政策
& && &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 && &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 && &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 && & (四)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 && &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与纪检、组织、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 && &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 && &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依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财政按照核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按原供给渠道予以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财政按照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县财政按照核定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县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 && & (二)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若资金不足、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不到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的,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以暂不按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参考标准发放,但实际发放应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同职级人员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的70%。
& && &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 && & (四)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 && & 八、组织实施
& && &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 && & (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附件:1.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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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现将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有关政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依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县于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目前,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已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二步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日淮政办[2010]67号文件规定,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2012]66号),于日印发,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实施之前,根据经费供给渠道采取豫增发的办法发放,也就是人们通称的津贴。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随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单位通过绩效考核发放。绩效工资实施后,根据不同身份、不同职务人员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标准。在绩效工资实施之前,县财政局已按所有人员同一个标准足额豫增发到位(每人每月900元),并从2012年元月进行了补发,不存在欠发。绩效工资实施后,原来豫增发津贴不再发放。
人社局办公电话81426,欢迎社会各届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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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社局办公电话8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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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实施后,根据不同身份、不同职务人员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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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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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2010]67号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县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6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各项目发放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
1、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工勤、管理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布。
3、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单位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定。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及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定。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淮阳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附件1: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
工资标准表
2: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
补贴标准表
主题词:卫生&&工资&&通知& && && && && && && && && && &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日印发&&
(共印120份)
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 && && && && && && && && && &&&单位:元/人.月
职&&级& && && &&&标&&准
岗位津贴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淮阳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 && && && && && && && && && && &单位:元/人.月
生活津贴标准
生活津贴标准
九、十级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
助理、员级
中、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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