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年度考核谈话考核县级领导单位统计的票数要想单位领导反馈吗

米脂召开市检查“双高双普”与县级领导教育工作履职考核反馈会
来源:米脂新闻网 作者:李伟
时间: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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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榆林市督导检查米脂县&双高双普&与县级党政领导教育工作履职考核反馈会在县政府一楼会议室召开。市督导检查组全体成员,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县&双高双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教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中层以上干部,县直教育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城区公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参加会议。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崔继全主持会议。
会上,市各考核小组汇报了我县教育工作和全县&双高双普&工作的考核情况。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王东红首先充分肯定了我县本届领导班子在市教育工作督查考核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所取得的成绩。然后提出了我县教育工作面临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希望米脂县党政领导在教育改革发展的进程中,肩负起崇高使命和重大责任,我们相信,在米脂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米脂教育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副县长李庆华对市督导考核小组就我县在&双高双普&和党政领导教育工作履职考核情况的肯定表示感谢,同时就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作了表态发言。今后,我县将积极履行职责,继续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不动摇,进一步加大整改,加强创新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稳步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教学机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向教育工作倾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早日建成教育强县做出贡献。
【】【】【】 来源:米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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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旬邑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和办法精神,依照《旬邑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各镇、社区、园区,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驻旬垂直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权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各镇、社区目标责任考核占90%的权重,社会评价占10%的权重;县级部门(太村产业园区)目标责任考核85%的权重,社会评价占15%的权重。
1、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及分值按《关于印发各镇、社区、园区和县级各部门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执行。
考核指标镇、社区分为得分指标、扣分指标两大类;县级部门和太村产业园区分为职能目标、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
2、社会评价结构及分值。镇、社区包括本地区“两代表一委员”评价、县级领导干部评价、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评价、当地群众民调评价四部分,按2:3:2:3的权重计算得分;县级部门包括县“两代表一委员”评价、县级领导干部评价和各镇、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三部分,按3:4:3的权重计算得分。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县考核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定期研判和督促检查,对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各职能部门应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评价结果在年终考核开展前报县考核办,在年终考核时综合运用。
(二)单位自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述德报告。
&1、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执行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2、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述德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述德报告提前一天印发参会人员。
(三)年终考核。县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考核:
1、召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班子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述效述德报告。
参加人员:各镇、社区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驻镇、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参加社会评价的所在地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评价人员不参与民主测评,与测评人员不交叉)。县级部门一般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考察核实。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通过谈话和实地查看等方法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
3、分析评价。对被考核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严格按照有关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排序,拉开分差,写出考核评价报告。
(四)民主测评。由考核组组织参加考核测评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的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
(五)社会评价。镇、社区“两代表一委员”评价由考核组在被考核单位考核时组织实施评价;县级领导评价,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镇、社区评价,镇、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县级各部门评价由县考核办组织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进行评价。镇、社区当地群众民调评价委托县统计局结合镇域经济考核样本点调查进行满意度评价;县级部门“两代表一委员”评价由县考核办组织召开评价会议进行评价。
(六)数据汇总。县考核办依据考核组考核情况、社会评价结果、加减分办法计算汇总各镇、社区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县委组织部汇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县纪委汇总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七)结果审定。县考核办根据数据汇总排名顺序和规定的等次评价条件、比例要求,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提交县考核委员会审定。
&四、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镇、社区为一个类别,县级部门原则上分为县委部门、群众团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部门、省市垂管单位等八个类别,依据综合得分确定排序。优秀等次评定,先在各类别中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按30%的比例确定,再将其余县级部门进行总体排序后按5%的比例确定。各镇、社区依据综合得分确定等次,原则上按照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1、优秀等次: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2、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
3、一般等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
4、较差等次: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出现特别重大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县级部门为县委、县政府争得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并且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现象的,可直接评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并授予突出贡献奖。
县级部门为县委、县政府争得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并且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现象的,可直接评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并授予突出贡献奖。
在全市考核中,承担市考指标的责任部门为我县争取到加分,所获加分占市上加分总和的20%以上,并且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无“一票否决”现象的,可直接评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并授予突出贡献奖。
凡因未完成市考指标或发生问题造成我县在全市考核中被扣分的,按照标准在年终考核中扣分,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影响较大的,直接列入一般以下等次。
&&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上的单位,领导班子方有资格评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较差的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较好以上等次。
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一般应评为差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好等次;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一般应评为差等次。
2、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干部本年度内被授予全国或全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本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为较差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年终考核结束后,县考核办通报各镇、社区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反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考核办申请复核,县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复议结果。
(二)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镇、社区和县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获得良好等次以上的镇、社区和县级部门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在镇、社区和市考指标责任部门中评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全市年终考核中,承担市考指标的县级部门为我县争取到加分的,每增加1分,奖励奖金10000元,全市同比例统一加分的在县上年终考核时只加分不奖励;对未完成市考指标任务或被扣分的,影响了全县整体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每扣1分(扣分不足1分的,按扣分比例计算)处罚10000元。
(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由县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谈话,责令整改。
(七)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由县委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六、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单位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个人责任。
(三)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七、有关要求
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及时报县考核办。
附件:旬邑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旬邑县201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 &一、市考指标加分
&& (一)内容和标准
按照市上考核统计口径,年终考核时,承担市考指标的部门,该项考核指标为我县争取到加分的,按市上加分情况给予相应分值的加分。
&&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根据市考核办反馈情况,提出加分意见。
&& &二、镇、社区重要指标加分
& &(一)内容和标准
&&& 农民人均纯收入完成超出全县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1分;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全县综合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单位依次加0.3分、0.2分、0.1分;进城农民商品房建设在全县综合考核排名前三名的依次加0.3分、0.2分、0.1分。
&&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县统计局提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加分意见;县新农办提出新农村建设加分意见;县住建局提出进城农民商品房建设加分意见。
&& &三、镇、社区、县级部门获得表彰奖励加分
&& (一)内容和标准
& &&1、获得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0.3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分、0.2分、0.1分。
&& &2、获得市委、市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0.15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15分、0.1分、0.05分。
&&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负责报送获得表彰奖励情况,由县考核办负责审核,提出加分意见。
四、重点工作季度考核加分
(一)内容和标准
镇、社区、县级部门重点工作季考核居全县前三名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按单项工作每次分别加0.08分、0.06分、0.04分,累计加分上限为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县考核办根据2012年重点工作季考核结果提出加分意见。
&&& 五、市考指标减分
(一)内容和标准
1、承担市考指标的部门在全市年终考核综合排名处于七名及以后的分别减0.1分、0.2分、0.3分、0.4分、0.5分、0.6分、0.7分。
&2、未完成市考指标或发生问题造成我县在全市考核中被扣分的,扣除相应分值,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影响较大的,直接列入一般以下等次 。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县考核办根据市考核办反馈情况,提出减分意见。
六、镇、社区、县级部门未完成任务减分
(一)内容和标准
1、镇、社区得分指标未达到目标要求(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除外),每低于目标要求1%,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低于目标要求60%时,不得分;扣分指标任务完成目标要求的不得分,未完成目标要求,每差1个百分点扣0.01分;完成比例不足60%
的,扣1分。
2、县级部门定量类目标任务完成未达到目标要求(受宏观政策和环境因素影响除外),每低于目标要求1%,减该项任务基本分的1%;低于目标要求60%时,不得分。
3、县级部门定性类目标任务由考核组集体研究打分,最高分值不超过该指标赋分的95%。但年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综合排名、单项工作排在全县前三名,视为该指标完成优秀,可以得满分。
4、控制指标突破控制范围的,减去该项任务的全部分值。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镇、社区由有关职能部门汇总统计数据,报县考核办审核,县考核办提出减分意见;县级部门由考核组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
七、重点工作季考核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在季度考核中,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排在后三名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每次分别减0.08分、0.06分、0.04分,累计减分上限为1分。
&&&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县考核办根据2012年重点工作季考核结果提出减分意见。
八、镇、社区、县级部门通报批评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镇、社区、县级部门某项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每次在综合分中减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0.5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各项减分均以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减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别统计各镇、社区、县级部门受通报批评情况,县纪委、县文明办分别提供行风测评和“创选评”结果,县考核办提出减分意见。
&九、镇、社区、县级部门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镇、社区、县级部门发生重大问题并在全市、全省、全国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减1-3分。
&&&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报县考核办审核。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统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统计行风测评和干部违纪情况,县文明办负责统计“创选评”较差单位情况。县委政法委负责统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维护稳定工作发生的问题,县检察院负责统计干部违法犯罪情况,县公安局负责统计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县委宣传部负责统计舆情问题,县委组织部负责统计被考核单位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负责统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镇、社区、县级部门平时考核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平时考核中,镇、社区、县级部门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约谈,
工作没有明显进展,对全县某项指标完成造成重大影响的,每被约谈一次,在综合得分中减0.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根据约谈情况,提出减分意见。
十一、重点工作季考核结果报送情况减分
(一)内容及标准
承担重点工作季考核的部门,未按时按要求报送考核结果的部门,每次减0.1分。
(二)工作程序及责任部门。年终考核时,由县考核办根据有关部门报送情况,提出减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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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11300 技术支持:中共湘潭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湘潭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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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15:10:07 作者: 县委办
来源: 县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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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县办发〔2013〕19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工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 《湘潭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县委办公室日
湘潭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管理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县委通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量化评分,实行综合评价,作为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六)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类别
&&&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考核乡镇、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人大、县政协各委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各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乡镇党政正职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垂直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进行社会公认度评估,评估结果单独排队,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个方面。&&& 第六条& 乡镇分三类进行考核计分排队,县直单位分六类进行考核计分排队。&&& (一)乡镇(19个)&&& 1.服务园区类(2个):易俗河镇、梅林桥镇&&& 2.工业和综合发展类(10个):谭家山镇、中路铺镇、白石镇、河口镇、杨嘉桥镇、花石镇、射埠镇、云湖桥镇、石潭镇、青山桥镇&&& 3.农业生态类(7个):锦石乡、排头乡、乌石镇、龙口乡、石鼓镇、分水乡、茶恩寺镇&&& (二)县直单位(69个)&&& 1.农业管理部门(11个):县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机局、县农经局、县能源局、县农教办、县移民局、县农开办&&& 2.工交财贸部门(12个):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房产局、县粮食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招商局&&& 3.社会事业部门(12个):县人社局、县计生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城管局、县科技局、县人防办、县文体广新局、县旅游局、彭德怀纪念馆、县广电台&&& 4.执纪执法监督部门(11个):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局、县物价局、县安监局、县煤监局、县环保局、县药监局&&& 5.党群政务部门I(16个):县编办、县直机关工委、县档案局、县老干局、县委党校、县史志办、县信访局、县统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工商联(非公党工委)、县文联、县残联、县科协、县政务服务中心&&& 6.党群政务部门II(7个):县委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610办)、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办&&& 第七条& 党群政务部门II类的部门,领导班子(单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但不参加排队定等。园区服务类乡镇,领导班子(单位)纳入考核范围但不参与排队,其考核等次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直接组织参与绩效考核工作的农办、统计局,领导班子(单位)纳入考核范围但不参与排队,其考核等次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法制办不纳入绩效考核,其考核等次参照县政府办执行。&&& 第八条& 县人大、县政协各委室和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县纪委派驻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组领导干部的考核,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协党组、天易示范区党工委和县纪委(监察局)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年底将考核结果报县委审定。&&& 第九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乡镇和县直单位没有担任副科级以上实职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考核。在原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抽调到其他单位而未进入其班子的由抽调单位党委(党组)纳入公务员考核(含抽调参加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提任本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日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原单位党委(党组)按原职务(岗位)组织考核;&&& (三)交流到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职的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日后任职的按原任领导职务在原单位考核;&&& (四)兼任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五)挂职锻炼干部担任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纳入挂职单位公务员考核,不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六)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副职和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职(包括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正职)由归口部门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进行考核评优,将结果报组织部备案,不参加科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优和定等次。&&& 第十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考核
&&&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由基础分、责任扣分和奖励加分三块组成。其中基础分为100分,由工作目标完成得分和社会公认度评估得分两个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 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一)工作目标。乡镇工作目标分值为80分,其中党务工作占10分。具体工作目标由县绩效考核办在年初根据县委、县政府当年总体目标,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分解提出各乡镇的工作目标,经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社会公认度评估。乡镇领导班子社会公认度评估分值为20分,由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分(占4分)、县级领导满意度得分(占4分)和电话民意调查得分(12分)三部分构成。主要评估内容为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和干部作风等。&&& 1.乡镇领导班子人民群众满意度。召开乡镇年终述职测评大会进行评估,参加的人员为村(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全部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省市县党代表、部分乡(镇)人大代表、部分村民代表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2.乡镇领导班子县级领导满意度。由全体县级领导在全县测评大会上统一投票进行评估。&&& 3.电话民意调查。直接采用县对村电话民意调查结果和市民意调查中心调查数据,综合计算出该项得分,其中县对村的电话民调结果占40%,市民意调查结果占60%。县对村民意调查由县统计局负责实施并提供调查结果,市民意调查中心结果由县综治委负责提供。&&& 第十三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一)工作目标&&& 农业管理部门、工交财贸部门工作目标为80分;社会事业部门工作目标为75分;执纪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工作目标为65分。主要由本职工作、中心工作和共同工作三大部分构成,分别占工作目标分值的40%、30%和30%。&&& 本职工作目标由各单位申报,内容为年度内本单位的特色、重点工作,一般设置3-4个考核项目,其中与天易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县直单位另设“服务天易示范区建设”一项指标,占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分值的10%,加分单位个数不超过30%,由天易示范区党工委制定考核目标和细则并进行考核。参与绩效考核打分的责任单位另设“绩效考核工作”一项指标,占2分,主要考核打分的公正公平,对查实存在违规、随意打分现象的单位,该项指标不记分。&&& 中心工作目标重点考核上级下达的重要阶段性工作任务、省市实事、重点工程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项目、重大活动等主要工作和中心工作指标,由县绩效考核办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会同有关牵头职能部门分解提出考核目标,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社会公认度评估。农业管理部门、工交财贸部门社会公认度评估为20分;社会事业部门社会公认度评估为25分;执纪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社会公认度评估为35分。由县级领导满意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电话民意调查三部分构成,分别占30%、30%、40%的分值。主要评估内容为: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实绩和干部作风等。&&& 1.县直单位领导班子人民群众满意度。召开全县测评大会进行评估,参加的人员为全体县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乡镇和县直单位的正职,县委巡视组的成员,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同志代表,部分企业单位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群众代表。&&& 2.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县级领导满意度。由全体县级领导在全县测评大会上统一投票进行评估。&&& 3.电话民意调查。年度内开展两次电话民调工作,由县绩效考核办牵头组织,县纪委监督,县统计局实施。一次为无特定对象型电话民调,通过电话随机抽样调查进行评估;另一次主要针对服务对象,根据县直部门单位不同的分类,在所联系服务的农村、社区、企业和群众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电话样本,对县直单位的满意度进行民意调查。两次电话民调各占总成绩的50%。第十四条& 确定单位工作目标的依据:&&& (一)湘潭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湘潭县党代会工作报告,县委全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 (五)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单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项目、考核指标、指标分值、指标性质、考核说明、责任单位等内容。工作目标一年一定,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将其他指标列入对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内容。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县委、县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上级决策部署对工作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按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定量指标计分方法为:&&& 指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指标分值&&& 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本指标分值的1.2倍。&&& 第十七条& 定性指标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1、1.0、0.5。项目考核得分等于指标分值乘以对应系数。各考核责任单位评分时,定性指标评定为优良等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被评定对象总数的20%。&&& 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并确定考核等次:&&& 优良:工作完成的进度、质量很好,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较好的社会效益;工作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所考核的工作获县委、县人民政府以上领导机关、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奖励;所考核的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 合格:工作的进度、质量达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工作有所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不合格:工作的进度、质量没有达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定性指标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或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弄虚作假、工作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十八条& 乡镇党务工作和县直单位的共同工作目标实行扣分制考核,不负分。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第十九条& 社会公认评估。社会公认评估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分别确定1.0、0.8、0.6、0.2的系数,弃权票系数确定为0.5,其中本单位或系统内测评弃权票系数为0.4。领导班子某项社会公认评估得分=(“好”票数×1.0+“较好”票数×0.8+“一般”票数×0.6+“差”票数×0.2+“弃权”票数×0.5或0.4)/投票数×此项评估所占分值。&&& 第二十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平时工作的考核和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总分的基础上实行责任扣分。&&& 1.单位工作被县委、县政府通报(专报)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1分;被市委、市政府书面通报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3分;被省委、省政府书面通报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省、市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理的每次扣0.3分,经督促仍未办理的每次扣0.5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理的每次扣0.1分,经督促仍未办理的每次扣0.3分。&&& 3.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作负面报道的,每次扣0.1分;被省级主流新闻媒体作负面报道的,每次扣0.3分;被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作负面报道的,每次扣0.5分。以上按最高档次扣分,每一项不重复扣分,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书面通报和县委宣传部提供情况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总分的基础上实行奖励加分,共设置三类加分项目。&&& 1.单位工作经验被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在我县召开现场会形式推介的,按国家部委加0.5分、省直部门加0.2分的档次进行加分。&&& 2.为我县争取获得先进县、试点县、示范县、进步县、标兵县的,牵头单位按国家级加0.5分、省级加0.2分的档次进行加分。&&& 3.单位工作当年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单项奖加0.2分、综合奖加0.5分,获省直部门单项奖加0.1分、综合奖加0.2分。&&& 以上按最高档次加分,每一项不重复计分,以年度内相关文件、获奖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为准,由各单位在年终考核之前向县绩效考核办申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一认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分定等。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计算出被考核单位绩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并参考一票否决工作项目情况,在乡镇和县直部门中分类评定出绩效考核一、二、三、四等单位。乡镇和县直单位原则按30%、60%、10%和20%、70%、10%的比例分别评定一、二、三等班子(不含园区服务类乡镇),将三等班子进行甄别,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由县委常委会议审定最后等次(三等或四等)。&&&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一等:&&& 1.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中有因违纪违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单位干部职工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辖区或单位发生涉农恶性案件的;&&& 4.单位干部职工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单位所负责的市对县绩效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排名全市末位(不含并列末位)的;&&& 6.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定为三等:&&& 1.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 2. 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排名同类别末名的(单位个数少于5个的类别,其三等单位参考该类别得分差距,由县委常委会议甄别确定);&&& 3. 单位所负责的市对县绩效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县市区排名末位,且与其他县市区得分差距较大的;&&& 4.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它严重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第四章&& 领导干部的考核
&&&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分为领导班子正职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两个层次,总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分和测评分两个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所占分值为70分。&&& (一)领导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得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70%折算。&&&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岗位职责记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40%折算,二是根据班子其他成员与正职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考核记分,占30分,其中乡镇人大主席、政协联络委主任、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统战委员、武装部长,分别增加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和县委统战部、武装部考核计分一项,占1/4的分值。领导班子正职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为:由各考核主体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优秀”(90-100分)、“称职”(70-89分)、“基本称职”(60-69分)、“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进行考核记分,其中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数不得超过被考核对象总人数的30%(不足1人的可确定1人)。考核主体须以整数形式记分,且各档次内记分不能完全相同,否则记分无效。基本完成工作目标的,记分不得低于70分。评为“优秀”和“不称职”档次的,考核主体应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测评情况所占分值为30分。测评分“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分别确定1.0、0.8、0.5、0.2的系数,弃权票系数确定为0.6,其中本单位或系统内测评弃权票系数为0.4。&&& (一)领导班子正职测评分由县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各占10分。&&&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测评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20分。&&& 第二十六条& 乡镇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参加的人员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站、办、所、村(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负责人,全部省、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乡(镇)人大代表、党代表部分村民代表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县直单位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参加的人员为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机关干部职工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应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十七条& 年终考核时,县绩效考核办综合被考核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分,按各自分类排名,原则按20%、75%、5%的比例分别评定一、二、三等班子成员,将三等班子成员进行甄别,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由县委常委会议审定最后等次(三等或四等)。单列考核部门单独排队定等。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二等: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有一票否决的;发生涉农恶性案件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出现其他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定等情况:&&& (一)所负责的市对县绩效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排名全市末位(不含并列末位)的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副职不得评为一等;&&& (二)三、四等领导班子中原则上不评定一等班子成员;&&& (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一把手不得评定为一等;&&& (四)下属单位、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管副职不得评定为一等;&&& (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党政一把手考核降一等次;下属单位、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管副职考核降一等次。&&& (六)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个人考核定为四等;&&& (七)领导班子受到行政问责的,班子中的相关责任人考核降一等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受到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处理的,个人考核降一等次;&&& (八)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或上年度被评为三等,本年度考核仍需评为三等的,其个人考核一般定为四等。
&&&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评先评优挂钩&&& 1.被评为一等领导班子的单位授予“湘潭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先进单位”。&&& 2.被评为一、二、三、四等领导班子的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按20%、18%、15%、10%的比例分配。科级领导干部,经考察按纳入绩效考核科级领导班子总人数30%的比例确定嘉奖以上奖励对象。&&& (二)与奖金挂钩&&& 1.单位集体奖金。乡镇:对评为一等领导班子的乡镇奖励10万元,奖金的20%奖给所在乡镇党政正职、人大主席和政协联络委主任;县直单位:被评为一等领导班子的班子成员给予每人3000元的年终目标管理奖励。&&& 2.个人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工作人员绩效综合奖金挂钩,按照单位和个人的考核等次,在绩效考核奖金基数上适当上浮、下调或不发。绩效考核奖金基数和发放方案由县委、县政府在审定绩效考核结果后另行确定。&&& 经甄别班子成员个人在原工作单位违纪违法,现工作单位班子不降等;因班子成员个人在现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但不是利用现单位公权力违纪违法的,班子直接降等,机关干部可不受牵连,绩效考核奖金仍按基数发放;因班子成员个人利用现单位公权力违纪违法的,班子直接降等,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奖金按班子所评等级发放;因班子整体工作不力而使班子评定为三等的,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奖金按班子所评等级发放;其他未尽情形,班子是否降等,机关干部奖金是否受影响,由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三)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挂钩&&& 1.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表彰,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2.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经考察,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或优秀等次;&&& 3.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察甄别,提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分称职、基本称职两类)。&&& 4. 定为三等的领导班子成员且考核排名末位的由县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对连续两年诫勉的领导干部按有关程序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对定为四等的领导班子成员,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甄别,提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并按有关程序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因绩效考核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被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5.对乡镇党政正职、人大主席和政协联络委主任实行岗位津贴,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身兼两职者,按一个职务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6.长期在乡镇工作,并在乡镇党政正职岗位上任职两届(满8年)以上,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3次获优秀等次的,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同等条件下由县委优先向市委推荐提拔。
&&&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 第二十九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县农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计生局、县安监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经信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县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对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提出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工作目标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建议方案和奖惩建议方案;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配合市绩效考核办做好对县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制定目标。年初县绩效考核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总体工作安排,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及考核计分标准,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下发。县直单位工作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平时考核。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按月、按季度进行自评,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果报县绩效考核办作为责任扣分依据。&&& (三)电话调查。县绩效考核办组织对乡镇和县直单位人民群众满意度进行电话调查评估。&&& (四)评估测评。召开全县测评大会,组织对县直单位进行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估,县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正职进行测评。&&& (五)进行自评考评。年终,各被考核单位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党务工作、共同目标等情况)进行自评;由县绩效考核办向各考核责任单位分发自评表,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自评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将考核评分情况报县绩效考核办汇总(两个以上考核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申报),并对考核评分的具体情况和依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组织集中考评。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不进行大规模集中验收考核,乡镇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成测评小组,进行考核测评,开展个别谈话;县直单位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成小规模的考核检查组,主要对各部门本职工作进行考核,开展测评、个别谈话,抽查相关考核数据、信息。&&& (七)初审考评意见。县绩效考核办综合汇总集中考核情况及相关考核信息,计算被考核单位绩效得分,提出考核等次(排名)建议及相关奖惩方案,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综合评分定等工作在湘潭市公布县(市、区)绩效考核结果后进行。&&& (八)审定结果。县委常委会议审定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等次和评先评优、奖金分配方案,作出有关干部诫勉、调整、免职、责令辞职等决定。&&& (九)集中通报讲评。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绩效考核总结讲评大会,通报考核情况和奖惩决定。将各单位绩效考核总成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反馈考核结果。县委组织部向各单位和个人反馈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对三、四等班子成员通报有关决定,进行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和定向约谈,接受并处理申诉。全县各类工作的考核、检查,必须与绩效考核有效对接和运用。除县委、县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可以开展的专项考核、检查、评比外,不得擅自开展全县性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行乡镇重点工作项目申报审核制。对乡镇列入绩效考核的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和季节性工作,根据工作周期实行申报审核制,由各乡镇向县绩效考核办提出审核申请,县绩效考核办组织县统计局及相关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未及时申报审核的,年终考核时不予认定。
&&&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 第三十三条& 为切实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真实,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违者将按照党纪、政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六)不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并报县绩效考核办备案,对没有按要求开展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予以适当扣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凡考核成员单位违规打分,一经查实,将在当年该部门绩效考核总成绩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县绩效考核办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县纪委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受理各单位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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