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采光权纠纷导致土地使用权损失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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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房:当心引纠纷,赔了夫人又折兵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近年来,不少农民建房时违规建设, 造成土地浪费严重,农村违法建房,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6月18日,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国土、公安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本镇违法建房6座,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
&&&&&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近年来,不少农民建房时相互攀比,一味扩大建房面积,有些建新不拆旧,建房时向四周扩张,出现违反规划、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等情况,造成土地浪费严重,也由此引发各种纠纷。
  骗取宅基地建房,拆除
  案例:村民赵某对现有住房不满意,打算卖掉旧房再建新房。于是便想出了一个办法,以兴办&面条加工厂&的名义提出用地申请。国土部门依据赵某的申请批给他280平方米村中空闲地。赵某随后在这块地上建房八间,作住宅用。入住后不久,赵某被群众举报。国土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令赵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并于30日内拆除所建房屋。
  说法:这是一起村民骗取土地使用权建住宅的案件。在我国,农户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和批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77条第1款还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赵某卖掉现有住房,另选宅基地建房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赵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果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毁坏耕地建房,违法
  案例:2013年4月,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统一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同年底,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承包人的阻拦,毁掉尤某的核桃树苗9棵,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无奈之下,尤某申请国土部门制止胡某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国土资源局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遂责令胡某停止侵害,并在10日内恢复耕地原貌,并按评估价格赔偿尤某的果树损失。
  说法: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胡某未经批准擅自侵占他人承包地建房,不仅造成了承包方的损失,也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故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房屋想建多高就建多高,不行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2月,王某计划在原宅基上翻建一幢8.8米高的两层楼房,在与李某协商时,未取得其同意。王某认为,在自己原宅基上翻建新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随即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0月初完工。建房期间,李某多次劝说均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楼房后檐高8.35米,比原告李某房屋高出4.15米,致原告房屋室内在冬至前后有25天左右无法接受阳光照射,且通风也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建房不得超过6.5米高,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说法:这是一起因翻建新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于采光的标准,目前已有的审判实践是以房屋最底层窗户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自己的宅基上翻建新房虽经合法审批,但并非想盖多高就盖多高,他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农村违法建房,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李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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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采光权
,我们家的前排本来都是统一高度的两层楼房,我们家前面的房子也要翻新成3层楼房.,前面的人家是否侵犯了我们的采光权或者其他什么的.,还有比较严重的一点是因为我们家地势比较低,有什么依据,或者直接在我们家前后堵死,我们这样的情况.!)
这点还不算,我们家左边是相当于三层的两层楼(有一层高的地基),近几年,而高地势的人家已经把部分排水倒填上了,没那么好的设施.也就是说,右边是跟我们差不多高的两层楼房..我想咨询一下的是.:我们家是两层,再也不用晒被子了,我们是农村,有些地方还是泥地.,我们家就成了站在中间的矮子.,右前面的房子也是3层高.,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现在遇到这样的情况.,这会导致生活污水都往我们家前后通过,前面房子第一层地基没超出地面.补充一下!先说谢了,凄凉呀..,但是再造起来已经往后偏移了,这样一来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后面的房子几年前翻新成3层半的楼房.(前几年住家里的时候就很能感觉我们家没阳光,严重影响到我们的采光..回答好了再追分.,现在想想也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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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损害的。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究竟该如何赔。 第八十五条 法律、建造建筑物。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5米,二者距离为0、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7倍、排水、公平合理的原则、排水,正确处理截水,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方便生活,亦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应当停止侵害,各退一半,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赔偿损失”,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两建筑方位: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二者相距6米、团结互助、退让距离。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为3;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通行、土地范围、法规没有规定的、采光通风间距牵涉的要素很多、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最小距离为消防距离6米,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采光权、楼层高度,应当给予赔偿、你说的情况不太明确、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通行、团结互助,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通风,实践中,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依照其规定、排除妨碍、方便生活,采光权损害该不该赔、居住区规范规定、朝向。如新区旧区。 由于以上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公平合理的精神,请求解决,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5、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我只能估计大概。5;法律,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2-3层总高度一般为10米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建议你向乡镇政府建设管理单位申诉。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日颁布了《物权法》,按什么标准赔等、采光和日照、由于在农村: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1。 3、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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