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收到被告如何应诉应诉通知书可以开庭吗

*ST金顶管理人公布关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刊登管理人公布关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ST金顶管理人公布关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11)成民初字第1010号《应诉通知书》(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提起诉讼的《民事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成都中院(2011)成民初字第101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成都中院于日下达(2011)成民初字第1010号《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已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具体情况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民生银行")
第一被告:公司
第二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陈建龙
第四被告:何香妹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为第一被告办理了人民币1000万元汇票承兑(汇票到期日为日),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由于第一被告未按《银行承兑协议》将票款足额交存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原告依据《银行承兑协议》自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划扣人民币504.95万元,扣除前述保证金金额,原告于日为第一被告垫款495.05万元。
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第一被告保证金账户和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汇票,原告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第一被告的逾期贷款,并有权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第一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收取罚息。由于第一被告未归还上述垫款和支付罚息,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495.05万元本金及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垫款人民币495.05万元本金及相应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3、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成都中院《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成都中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
&&& 管理人公布关于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公告,主要内容为: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逾期申报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驶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驶权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日9
时30在四川省乐山市梅花丽都大酒店(原通悦苑,酒店电话)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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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应诉通知书》(2009)乐民初字第18号,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日受理该案件;
  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第788号、第792号、第793号、第794号、第795号、第814号、第822号、第825号和第827号共十份《应诉通知书》,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兴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等分别就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峨眉山法院陆续于日、5月7日、5月1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8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2003年10月,乐山市人民政府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就下列事项进行了约定:第一,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属国资公司(即原告)将持有的6,860万股(占金顶公司总股本29.48%)金顶国有股权按每股2.06元价格转让给第一被告;第二,金顶公司原国企职工安置由金顶公司确保在2005年8月前完成,安置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承担2,000万元,其余安置资金由两被告负责解决,且第一被告补贴不少于851.5万元。同时,该协议还明确约定:乐山市人民政府保证促使原告完全接受本协议约定义务,且原告也享有本协议规定权利,第一被告确保第二被告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前述协议签订后,乐山市人民政府及原告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安置职工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且也给原告所在地社会稳定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请求事项:
  1、请求乐山中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按协议约定履行共同对原金顶公司国企职工的安置义务(该项安置费用约需12,468万元,具体以实际计算为准);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化工仪器,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日,被告尚有货款276,409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46,409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肆佰零玖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二水石膏,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日,被告尚有货款1,963,336.19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963,336.19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叁仟叁佰叁拾陆元壹角玖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生产原料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日,被告尚有货款10,211,871.95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211,871.95元(大写:壹仟零贰拾壹万壹仟捌佰柒拾壹元玖角伍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3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日,被告尚有货款12,481,125.91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2,481,125.91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捌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玖角壹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六、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水泥辅料,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日,被告尚有货款5,518,043.40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5,518,043.40元(大写:伍佰伍拾壹万捌仟零肆拾叁元肆角)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七、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耐火材料,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日,被告尚有货款1,010,539.54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10,539.54元(大写:壹佰零壹万零伍佰叁拾玖元伍角肆分)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八、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应诉通知书》中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了C号《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生产水泥所用原材料二水石膏,合同对石膏的综合含税到厂基价、货物的质量、验收标准、供货时间及数量、结算方式等条款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被告通知的发货时间及数量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截止日,被告仅付给原告货款58万元,尚欠原告货款(含运费)1,349,034.8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含运费)1,349,034.88元及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
  九、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供货商,长期向被告提供磷矿渣和二水石膏。截止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到期货款98万元,被告于日支付了8万元,仍欠有90万元未付。
  考虑到原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十、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陈兴明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炉渣并交付发票,被告收货后除支付26万元外,尚欠货款657,229.6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7,229.65元(大写:陆拾伍万柒仟贰佰贰拾玖元陆角伍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一、峨眉山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7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长期以来均向被告供应粘土砖、特种磷酸盐砖等耐火材料产品。按照双方约定,货款的结算采取分期分批、滚动付款方式。根据原被告双方对帐核实:截止至日,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05,617.98元。另外,原告在2009年1月、4月向被告交付粘土砖、特种磷酸盐砖合计价值183,348元。据此,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8,965.98元,现因被告财务状况有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未果,依法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88,965.98元;
  2、本案保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1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2、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4、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2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5、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3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6、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7、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5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8、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9、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2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10、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11、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7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分别向乐山中院、峨眉山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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