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维权属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行政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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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维权难 一起房产侵权案行政诉讼21年无结果
  一起简单的房产侵权案,却经历了长达21年的行政诉讼,即便三级法院作出生效判决12个裁定8个,受害人也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产,使受害人真正体会到司法的不公及民告官难似上青天的深切感受。时至今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裁定驻马店中院第七次再审。一起简单房产侵权案件,审了21年还没把事实弄清楚,又让老百姓怎能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断呢?这起21年无结果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能告诉你当今中国民告官之难的原因所在。   美好愿望   1978年苏子明因家庭住房困难,经原驻马店镇(1981年划市)老街公社、夏后生产队协商同意后,苏子明全家在前不着村后不着店连填沟拉土都找不来的镇区外农村的寨河沟乱坟岗上,利用三年时间填土1800多立方,迁坟24座,花费2100多元,造地542.8平方米(城市修路占用一部分)在此建起了四间平房。此建房符合国家日中发(193)号文件规定,因为苏子明已在此居住十多年,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很明确的。并且当时处在人民公社时期,人们一心为公的思想占主导地位,对于乱坟岗寨河沟这段长期无人过问的郊外废墟而言算不了什么,很多人为了减轻国家负担,不占耕地宁愿付出辛勤劳动,填沟、迁坟自己解决建房用地问题。只要经生产队同意自己花钱迁坟填沟就归自己建房使用,才使得四邻的早已形成。这在驻马店市(原镇)风光路北段已是一个共性问题。它是历史的形成也是自然的形成更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苏子明一家虽然居住的荒凉可总算有了自己的住房,内心里感到欣慰。   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政策的允许,为了摆脱经济上的困难早日过上小康生活,苏子明扒掉原来四间旧房,处理变卖掉邓县老家祖业房产,通过银行贷款、向亲友借款,拿出业余时间养猪、养鸡鸭和省吃俭用的所有积蓄多方筹资,并在城建局办理了建房批准手续,施工前城建局亲自派人到现场放线验线(当时地土管局尚未成立),就此建起四层32间楼房。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十年前的乱坟岗寨河沟逐渐变成了繁华的商业中心。   在改革开放才刚刚兴起的年代,在驻马店市个人拥有四层楼房是很扎眼的,所以在某些人的凯觎下苏子明全家的厄   运和灾难随着楼房的建成而降临。   引狼入室   1988年房屋建起后,为了减轻经济上的压力尽快还清债务,被早已看准这个繁华位置时任驻马店市劳动服务处经理的周绍荣找到苏子明说愿意提前付五万元租房预付金租用该楼房,苏子明在此之前根本就不认识此人,为了还债就答应了下来,在房屋租赁给市经委劳动服务处一年之后周绍荣为了达到长期占有房屋的目的,竟然串通市里个别领导,暗箱操作授意土管局、城建局以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为由,共同下发了驻土字(199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将苏子明、许照杰夫妇所建的32间楼房全部予以没收。   房屋被没收第六天(日)连苏子明应有的陈述、申辩权都被剥夺了,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进行评估、竞拍的情况下,就与市经委劳动服务处签订了一份卖房协议,以26万元的低价处理变卖给该服务处,卖房单位是驻马店市(现驿城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没开据正式发票,只有清房办公室出具的一张白条,该服务处依据卖房协议在城建局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当时房管所是城建局下属单位)服务处又拿着办来的产权证作抵押在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贷款28万元用于购房。从此周绍荣等人以拥有32间楼房为资本在社会上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后因多次行骗而东窗事发,一负责人被判刑,总经理周绍荣负案在逃。苏子明说:“大量的事实证明周绍荣一伙只所以能多次行骗得成与市里个别领导作后台是分不开的。”   坐轿车的人   1991年在驻马店市财政困难之时,政府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增加购买新的小车的预算,个别领导为了坐车不顾违返国家有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罚没款,罚没款应上缴国库的规定,于日私自将卖房款汇入政府7088018帐号上,用此款到上海购买一辆车号为河南45―00028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就这样领导坐上了小轿车,租房者一夜之间变成了房主,而千辛万苦建房的苏子明、许照杰夫妇却变成了负债累累的穷光蛋。   房屋被占苏子明叔父苏玉亭老人被关押冤死,子女被迫辍学,苏子明被打成重伤,爱人许照杰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当时都绝望了。为了让苏子明屈服不再上告,驻马店市个别领导采取行政命令手段要求苏子明工作单位驻马店市工商局(现驿城区)给苏子明党内处分,在他们看来只有整倒苏子明没收房屋问题才能彻底得到解决。经研究局党组认为苏子明虽然建有私房,据调查没发现任何问题,一切手续合法,感到有些为难,迫于领导压力,局党组意见给苏子明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处分报告上注明该处分意见没和本人见面,本人没有签字。苏子明出差回单位后在接到市下发给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对局党组违背党章规定的作法提出质疑,时任局党组书记的刘玉光向苏子明解释说按照党章规定对党员进行处分必须开党员大会,由本人参加听取本人的意见,因你出差不在单位,市里领导要的急,无法等你才作出此决定,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局党组研究给你报的是党内警告处分,到市里变成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里个别领导为了把苏子明当作清房反腐败向上级汇报的典型材料,争取结案率,在违背工商局党组上报意见的原则下,于日下发(1990)55号《关于苏子明同志所犯错误处分决定》,研究给苏子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权力在个别领导手中就像一把随心所欲的剑,一旦落到老百姓头上就让你在劫难逃。 日苏子明房屋被收,12月26日该房产被处理变卖,12月31日下文给苏子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种闪电式的工作效率在驻马店个别领导身上第一次体现出来,目的就是要将苏子明一家赶尽杀绝!   灾难降临   为了达到没收变卖苏子明夫妇房屋的目的,个别领导借清房之时错误引用河南省予政(1990)7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对采取批少占多、批劣占好、批此占彼及买卖租赁等手段取得土地建私房者,原则上要限期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十二条第二款“建房不住、批地不用、出租、出售牟取暴利的要没收房屋和全部非法所得”等条款用来处罚苏子明,据查证,豫发(1990)7号文件,总共只有六条根本就不存在第几条几款之说,真是没收房屋心切。   根据河南省委豫发(1989)17号、省政府豫政发(89)106号这两份清房文件,其主要内容是重点清查处理解决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在城镇建造私房问题。   借此对苏子明进行处罚不符合文件规定和客观事实:1.从文件规定年限上讲,文件指的是1985年以来苏子明房子建于1978年、2.从文件内容上讲文件中指的是85年以来新划的新占的新建的房屋,苏子明是在原老宅基上旧房翻建的,3.从清查对象上讲文件指的副科级以上,苏子明也只是一个副股级,4.从建房位置上讲文件指的是城镇归划区内,苏子明最初(1978年)建房时该地方是镇规划区外农村(81年划市),5.从文件性质上讲,文件指的是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子女在建房中存在各种违法违纪问题,而苏子明不仅不是领导干部而且在翻建旧房时手续齐全,是经城建局审查批准并由城建局亲自派人到施工现场放线验线。资金物料经复议机关审查认定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为将一般干部的苏子明当作清房典型,市政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大造舆论,让苏子明一家不但抬不起头来,更是造成有家不能归的悲惨境况。   用莫虚有的罪名没收苏子明夫妇的合法房产,没收的不是违法违纪者,没收的是苏子明一家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劳动致富,业余时间养猪、养鸡鸭获取的劳动成果,没收的是苏子明一家老少利用三年时间填沟迁坟的劳动心血,没收的是苏子明老父亲苏丰庭为填沟迁坟劳累过度而死的一条生命,而留给苏子明一家的只有银行巨额贷款和沉重的债务。如此的牺牲和代价,有权者只要有一点事实求实的态度的话,没收苏子明一家房屋在良心上、法律上都过不了关。   难逃的厄运   由于苏子明不服,土管局城建局没收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日起不断向原驻马店市(现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在强大的行政干预下,法院长达两年之久不予受理,在此期间市里个别领导为了支持周绍荣抢占使用房屋,不惜动用公安机关,使用警力,派一名公安人员带着盖有公安局印章的空白拘留证,全天值班守护在没收的房屋内,还威胁说无论大人小孩,谁敢阻止上楼就拘留谁,说什么房子是领导卖的有本事去找领导,不服上法院告去。   日,苏子明年近70岁的叔父苏玉亭老人为了阻止市经委劳动服务处非法抢占使用房屋,遭到非法拘留被关押在驻马店市南海路看守所,苏子明也被打成重伤,一直到苏子明的房屋被抢占完毕才将苏玉亭老人放出,警力撤离,遭受被无辜关押的苏玉亭老人放出后悲愤交加,四处上访喊冤无人过问,得病无钱医治,不久含冤而死,万般无奈中的苏子明向北京法制日报求助,日法制日报“法律顾问”栏目刊登了苏子明的来信并作了解答。在舆论的压力下,日原驻马店市(现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苏子明开庭审理此案,法制日报社得知这一消息后对此非常关注,亲自派记者来驻马店法院参加庭审,记者到驻后被市里领导安排到驻马店市驿城宾馆,管吃管住并指示法院推迟审理,几天后当记者问其具体开庭时间时,法院的答复是时间未定,无奈之下记者于6月14日离驻回京,当记者前脚走后脚法院通知苏子明6月16日开庭,法院推迟开庭时间其目的是迫使记者无法参加庭审,法院是怕记者了解审判过程,有太多见不得光的东西在法庭上一旦被公开,影响的不仅是法院而是整个驻马店的形象。   苏子明说在打官司期间,在台湾与英国的表兄妹曾回家探亲时在得知苏子明表弟受此遭遇后先后于日和日共同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为表弟苏子明主持公道,然而这两份由最高司法机关批转下来的公文,苏子明不但没有见到,反被当作笑料,驻马店法院法官高卫东曾开玩笑说,老苏不简单,还有海外关系来信关心你的官司,谁来信也没有用。这虽然是玩笑话却充分说明了签发下来的信件确实被扣压,其目的就是不能让苏子明把案翻过来。   开庭前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为了推御两年多不予受理的法律责任,特向中级人民法院写了一份驻法(93)17号关于苏子明不服没收房屋行政处罚一案的情况汇报,详细说明了两年多来因行政干预不予立案的内情。   失衡的天平   日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现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土管局对苏子明的行政处罚决定。   苏子明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1993年作出的019号行政判决书中只撤销了土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背法律程序非法处理变卖房屋的错误行为未进行制止和纠正,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查封冻结房屋,确保房屋现状,任由非法买卖行为继续发展漫延下去。土管局按照中级法院判决的要求于1993年11月下达了与第一份处罚决定完全相同的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没收32间房屋,苏子明不服,再次提起诉讼,1994年2月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土管局、城建委对苏子明的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苏子明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1994年9月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土管局、城建委所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竟然是早已被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的法律条文再次用来对苏子明进行处罚,但为了能使土管局、城建委达到继续没收房屋的目的,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替被告机关查找引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苏子明违反该条例属非法占地为由,维持了土管局、城建委所作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就这样,在民告官第二回合的较量中苏子明又败了,不久苏子明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1995年,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驻马店市豫南经济开发公司的经济诈骗一案时,明知该公司在第二次所获取该房屋的不合法性,不但没有引起重视加以制止和纠正反而私自将房屋处理变卖用于还债,造成房屋第三次易主,由持有者雷玉华经营牟利至今。   1996年8月,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驻马店地区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日驻马店中院作出(1998)第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替被告机关查找引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所作出的(1994)第32号错误判决,同时也撤销了土管局、城建委所作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再一次让土管局、城建委在30日之内重新作出第三次行政处罚。   苏子明不愿意自己当皮球踢,他知道土管局重作的行为是什么,于是,他再次申诉至河南省高院。1999年3月,省高院裁定由本院直接提审此案;2001年2月,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苏子明两次建房时土管局尚未成立,当时城建局的审查批准手续起到了批准建房用地的作用,判决维持中级法院日的判决。也就是说,省高院终于审查出了32间房屋不是违法建筑的事实。遗憾的是,省高院却支持了中级法院的踢皮球行为,也要求土管局重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果然,土管局按照驻马店中院日的判决对苏子明作出了第三次行政处罚。土管局此次处罚在无法查找引用新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然继续引用已被省高院、驻马店中院认定为适用错误而撤销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作为进行第三次行政处罚依据,又依相同的理由和事实再次没收32间房屋。土管局不仅不理省高院对事实的正确认定,也不觉得这种屡次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行为没有什么不妥。也就是说土管局的违法行为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可怜的是司法权不仅未能监督和制约这一违法行为,还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二十年难跳出怪圈   苏子明不服,于日第五次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现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驻马店人民法院以此案,案情及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为由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日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遂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2001年10月,遂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苏子明建房“符合当时特定历史背景和形势,不违背当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土管局的第三份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驻马店市(现驿城区)土管局的处罚决定,并在接到判决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异地法院又将皮球踢在土管局面前。瞎子都能看明白,对32间房屋的罚没和变卖已超过十年,苏子明实在没有什么东西可供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因此,土管局不想玩踢皮球游戏,他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由于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苏子明建房用地的正确认定违背了十几年来驻马店中院始终不让苏子明打赢官司的意愿,中级法院于2002年5月作出了(2002)第23号行政裁定并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令发回遂平县法院重审。于是,心领神会的遂平县人民法院在(2002)第26号行政判决书中虽然也对苏子明建房用地的合法性再次作了认定,撤销了土管局作出的第三份处罚决定,但对苏子明、许照杰要求返还合法房屋赔偿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此判决终于达到了中院的意愿,土管局对此不服上诉至中院,2003年3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土管局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至此苏子明似乎打赢了这场官司。   但是,就是在这份判决中,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在十几年官司中都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对苏子明“请求返还合法房产及赔偿损失,因未提供原驻马店市土地矿产管理局将其房产予以没收的证据,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让苏子明“另行主张”。也就是说,法院不认为土管局在十五年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执行了,十五年的诉讼不过是一个玩笑。法院判定苏子明没有证明他的房产被没收,要想证明这一点,苏子明打了十多年的官司还要重新再打下去。苏子明不得不第五次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2间房屋何时归原主   2005年5月,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驻马店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05年11月,驻马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苏子明被没收的32间房子于日被“清房办”处置,至今该房产仍被他人占用,其丧失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清房办”的处置行为是造成苏子明丧失房产所有权的直接原因,因“清房办”与土管局、建设局是不同的机构,故原审判决以苏子明未提供出土管局将其房产予以没收的证据为由,对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维持原判。中级法院的这一判决无异于说,尽管土管局违法没收房屋是事实,但是,谁让你苏子明守护不住自己的房屋而被“清房办”卖掉呢?根据中级法院的判决,苏子明打了十五年的官司,最终竟连真正的被告是谁也难以弄清楚了。于是,苏子明不得不第六次申诉到河南省高院要求再审。日,河南省高院做出由本院提审的裁定。   日,河南省高院做出(2006)豫法行再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判决认定:“1986年、1987年苏子明、许照杰两次建房时土地管理局尚未成立,当时城建局审查批准的《零星修缮许可证》同时也起到了批准建房用地的作用。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以苏子明、许照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为由作出的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本案争议房地产是当时清房办卖掉的,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和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只是以处罚的形式作出了书面决定,申诉人只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和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漏掉实际卖房人不当,也不利于赔偿请求的实际落实。清房办应为赔偿主体,在其被依法撤销后,组织成立或撤销清房办的政府应为赔偿主体。”并判决:“撤销‘将苏子明以其妻许照杰名义申请所建的四层楼房计32间全部没收’的内容”。   手握河南省高院的胜诉判决,苏子明以为看到了胜利的曙光,按照判决他向驿城区政府和驿城区国土局、建设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面对苏子明递交的赔偿申请,驿城区政府和驿城区国土局、建设局三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予签收的方式拒绝赔偿。苏子明不得不向驻马店中院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日,驻马店中院作出(2009)驻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赔偿判决“鉴于被没收的房屋已处置转卖他人,房屋已无法返还,对请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驿城区政府和驿城区国土局、建设局共同赔偿苏子明、许照杰损失16万元及银行利息”。   还不了房子只赔16万元的判决让苏子明哭笑不得。苏子明想不明白,自己打了20年官司,要了20年房产,驻马店中院一句:“鉴于被没收的房屋已处置转卖他人,房屋已无法返还”房子就不还了。在驻马店中院看来能赔16万元已经是对苏子明的法外开恩了。但饱经20年诉讼磨砺的苏子明不服这个理,于是他第七次上诉到河南省高院。   日,河南省高院依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0)豫法行终字第00023号终审裁定:“撤销驻马店中院(2009)驻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发回驻马店中院重审”。苏子明新一轮的官司又开始了,在这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诉讼中苏子明发现,20年来,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的司法权仅停留在“适用法律错误”这个层面上,为了怕行政权受到难堪,为了维护行政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几级法院不惜牺牲法律的正义精神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而再再而三的枉法裁判。身微言轻的苏子明民告官的官司注定在强势的行政权力面前一败涂地。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回自己的合法房屋,苏子明跋涉在艰难漫长的诉讼之路上。案件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在循环往复地上诉、申述、判决、裁定中,案件反反复复没有尽头。21年来,仅河南省高院对本案就进行过七次判决和裁定,苏子明共接到区(县)、市、省三级法院的判决、裁定20份。就这样,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案子,苏子明愣是从而立之年打到了年过花甲,而问题却始终得不到实质性解决。   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二十多年来,无论多么艰难,苏子明从未改变对法律的信任。无论多么艰难,他始终寻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问题。但法院明知是苏子明合法财产而却多次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只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种避重就轻的审判和监督,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权在行政权面前的胆怯和懦弱,更重要的是它包庇了行政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伤害公民合法财产的渎职行为。在强势的的行政权力面前,一个个有名无实的胜诉判决犹如一张张法律白条,一次次把苏子明推到山穷水尽、穷途末路的境地。不知道已经耗费21年时光的苏子明能否在有生之年要回自己的合法房产,是否还有一个21年能让苏子明把民告官进行到底,谁都不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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