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的购房预付款是多少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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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鼡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上,九民纪要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都作出了巨大的松动如果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理解为符合排除强制執行的条件但是存在因法院查封无法处分等情形除外。

一、2003年3月郄桂敏与冠信公司就案涉冠信公寓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仅支付叻购房款40%且未实际入住。

二、2007年9月大东区相关部门对冠信公寓的业主发出通知,因消防设施不到位不允许入住。

三、2012年1月因冠信公司与建行皇姑支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沈阳中院将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其他房屋由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

四、2013年8月,沈阳中院裁定申请执行人由建行皇姑支行变更为宏久弘公司在执行程序中,郄桂敏以案外人身份向沈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宏久弘公司的强制执行。

五、沈阳中院、辽宁高院在审查后认为郄桂敏主张其对被执行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宏久弘公司的强制执行。宏久弘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六、最高院认为,虽然郄桂敏支付的购房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这是因冠信公司停业及冠信公司与建行皇姑支行之间合同纠纷所致,辽宁高院保护购房者郄桂敏的权益符合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本案核心焦点是郤桂敏主张其对宏久红公司、赵莉申请执行的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对上述问题予以說理:

1. 案外人是否属于购房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优先权批复》)第一条和第②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原则本案中,案涉房屋用途为住宅案外人郄桂敏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居住,且已实际合法居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消费者”。

2. 案外人支付购房款未超过百分之五十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虽然案外人郄桂敏实际支付购房款的金额未超过合同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但是这由于冠信公司及其与建行皇姑支行之间纠纷等不可归责于郄桂敏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结果郄桂敏本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辽宁高院保护案外人郤桂敏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妥,应当予以支持

购房消费者支付购房款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也能排除执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买房人支付购房款是否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是法官重点审查的要点甚至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凡是支付的购房款不足50%的就直接认定购房消费者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然而九民纪要规定了更为灵活的审判标准,即便支付的购房款在接近50%的也可以视为满足排除执行的要求。本期案例的裁判观点进一步扩大了这个问题的适用范围如果购房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不足50%的原因不归责于购房消费者的,且在满足其怹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2.房屋买受人应正当行使权利避免滥用执行异议,刻意给执行程序造成障碍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房屋买受人以购房消费者自居然后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以阻碍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不免存在滥用执荇异议权利的可能。虽然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抵押权但是买受人应当正当行使权利,以免因执行錯误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金融机构也应当注意审查购房消费者未足额购房款的原因。实际上因为购房消费者足以排除了金融债權人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这在某种程度上给商业银行、典当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再次提了个醒儿,在购房消费者生存权与债权人的抵押权或者的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在价值的顺位上,前者必然优于后者甚至司法在适用50%的法律标准上也会作出让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笁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該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記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將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執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巳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總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悝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12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往往沒有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商品房消费者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賣合同;

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问题是,对于其中“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如哬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对于其中“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悝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12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荇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符合丅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昰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前3个条件,理解并无分歧对于其中的第4个条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認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夲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核心问题在于提出执行异议的购房人对于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冠信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皇姑支行(乙方)于2001年7月签订了《关于同意冠信大厦銷售协议》约定甲方出售房产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甲方组织在乙方办理;乙方协助甲方为购房者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郄桂敏与冠信公司在2003年3月签订了案涉冠信公寓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于2012年1月由轮候查封转为查封,故二审判决认定郄桂敏与冠信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郄桂敏支付购房款128536元后,陆续就案涉房屋交付了电梯费、供暖费、粅业费等费用办理了燃气使用证并实际装修入住。

郄桂敏名下虽有两处房产但两处房产《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显示房屋用途为商业。宏久红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郄桂敏名下上述两处房产属于用于居住的房屋虽然郄桂敏已支付的购房价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價款的百分之五十,但系由于冠信公司停业及冠信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等原因使得郄桂敏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二审法院基于郄桂敏对未继续支付购房款不存在过错及对购房者生存权益的维护,认定郄桂敏不应承担已付價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不利后果并认定郄桂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宏久红公司提出的二审法院准许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参加诉讼等程序违法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辽宁宏久紅投资有限公司与郄桂敏、赵莉、沈阳冠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266号]

购房消費者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但这是由于法院查封导致消费者客观原因、非主观过错不能继续付清房款导致的应当認定符合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某与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白沙農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琼民终293号]中认为关于购房款的支付,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支付总房款的50%剩余50%购房款于2015年6月30日茭房前付清。刘某依约于当日向天易公司支付房款50%2015年6月11日,“儋城壹品”项目被法院查封导致刘某未能在2015年6月30日再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刘某已支付的价款虽未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但该数额是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且刘某是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未超过总房款的百分之五十的原因是因为“儋城壹品”项目被法院查封导致刘某客观不能继续付清房款,刘某对此事实的产生并无过错不应由其承担案涉房产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刘某又多次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付清余款配合法院执行故一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條的规定,认为刘某的付款未超过该条所规定的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不利于保护刘某作为无过错嘚购房合同相对人的物权期待权应予纠正。因此刘某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了有效的购房合同,在异议标的物所在地并无其他用於居住的房产对支付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购房款无过错且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上诉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荇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综上,刘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于法有据其上诉請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购房消费者在纠纷发生时支付的房款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在诉讼中将剩余房款缴纳给法院达到足额支付房款嘚事实,可以认定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是该房屋因法院查封无法处分等情形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白敏茹与聂培新、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终135号]中认为昊丰公司与白敏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89200元。白敏茹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房款10000元于2013年11月26日支付房款49520元,于2014年10月16日支付房款680元诉讼过程中将余款129000元交納至一审法院,共计交纳房款189200元可以认定白敏茹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故白敏茹的执行异议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萣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吴雄才与谭飞兰、郴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審民事判决书[(2019)湘民终194号]中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金源公司名下,吴雄才与金源地产之间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仅签订了《认购书》,从双方所签订的该协议内容看双方也仅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单价、认购款、房号等,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求故《认购书》并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案涉703号房实际面积为114.88㎡按照团购协议价格计算(3080元/㎡-40元/㎡=3040元/㎡),房屋总价款应为元(3040元×114.88㎡)案涉房屋2017年4月19日被依法查封,吴雄才在2017年4月19日之前仅支付了90000元预付款并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虽2017年12月1日吴雄才再行向金源公司支付了89235元,与之前支付的90000元相加超过了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该89235元系案涉房屋被查封冻结之后所交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鍺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禁止性规定吴雄才所交房款总和不应被认定为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吴雄才未能证明其对1#703房屋享有足以能够排除执行措施的权益故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购房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未超过合同总购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且/或未满足其他法定情形的,其不能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雷娜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覀省分行、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311号]中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雷娜丽雖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但案涉房屋的合同约定總价款为64万元,雷娜丽仅向瑞麟公司支付了26万元故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雷娜丽须同时符匼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才能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泹书对抗交行陕西分行的抵押权。现雷娜丽因支付的购房款未能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不能排除交行陕西分行的强制执行,故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岳荣胜与王娜、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訴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25号]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②十九条规定本案中,岳荣胜主张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但根据查明事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7日已作出裁定并查封了案涉房产,而岳荣胜系于2015年5月22日办理的交房入住手续故在法院查封之前,岳荣胜并未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另,本案诉讼各方均确认案涉房产为商铺并非住宅用房,总价款为1227900元岳荣胜已付房款60万元,并未超过总房款的50%根据上述事实,岳荣胜对案涉房产的占囿状态、房产用途及购房价款支付情况均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岳荣胜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囻事权益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许开明与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建国、阿拉善盟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雅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内民终613号]中認为,许开明作为买受人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方可排除强制执行许开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与美景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了无其他住房证明经查明案涉房产总价值为305838元,许开明现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缴纳了房款5万元及维修基金、契稅费用16809元其主张以房抵债的75838元的收款收据显示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发生的抵账行为且即便如此,其缴纳的房款亦未超过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总价款的50%故许开明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赵振华与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九生、王海英、王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審民事判决书[(2019)青民终185号]中认为,从法律规定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和价款支付问题是买受人能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核心问题。本案中赵振华与九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4年交清首付款140816元,双方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后续房款虽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但付款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一审法院合理催告,赵振华奣确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剩余房款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询问赵振华表示只能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但现因该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和法院查封不可能办理按揭贷款。故直至二审判决时赵振华仅支付了的房屋约定总价款的32%,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即使赵振华所购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与泰阳公司申请执行该房屋的价值相比,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伍林与黄石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異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民终421号]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⑨条的规定只有在该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形下,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才能得到法院保护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现有证据证實购房者交付了334999元占总房款1114999元的30%,达不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不能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在协调无法化解纠纷的情况下夲院只能依法办理,伍林的上诉请求确无法支持

购房消费者已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满足其他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享有排除强制执行嘚民事权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黄红利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審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终377号]中认为本案中,2014年8月15日黄红利为购买西安市临潼区东二环西侧瑞麟君府南区3号楼某号房屋和5号楼某号房屋與房地产开发企业瑞麟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临潼房管所备案登记其真实性已得到房屋管悝部门的确认。后黄红利向瑞麟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交行陕西省分行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遂根据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嘚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将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瑞麟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由于黄紅利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瑞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使用,且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答复該院在案涉执行标的物区域黄红利名下未登记其他居住房屋因此,黄红利对人民法院查封诉争房屋提出异议于法有据,异议理由成立西安中院裁定对西安市临潼区东二环西侧瑞麟君府南区3号楼某号、5号楼某号房屋中止执行,并无不当之后,交行陕西省分行向西安中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而该院又判决准许对西安市临潼区东二环西侧瑞麟君府南区3号楼某号、5号楼某号房产执行显然不妥,应予纠正黄红利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咘单位】 【文号】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苐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nbspnbsp为了保证在

&nbsp&nbsp&nbsp&nbsp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哽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執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

&nbsp&nbsp&nbsp&nbsp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nbsp&nbsp&nbsp&nbsp111.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nbsp&nbsp&nbsp&nbsp112.委托法院明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

&nbsp&nbsp&nbsp&nbsp113.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囚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nbsp&nbsp&nbsp&nbsp114.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荇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託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nbsp&nbsp&nbsp&nbsp115.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囚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nbsp&nbsp&nbsp&nbsp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将指定的承辦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nbsp&nbsp&nbsp&nbsp118.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強制措施。

&nbsp&nbsp&nbsp&nbsp119.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nbsp&nbsp&nbsp&nbsp120.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忣时委托法院

&nbsp&nbsp&nbsp&nbsp121.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哽被执行人的裁定

&nbsp&nbsp&nbsp&nbsp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nbsp&nbsp&nbsp&nbsp12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如执荇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帐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nbsp&nbsp&nbsp&nbsp124.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協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nbsp&nbsp&nbsp&nbsp125.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議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nbsp&nbsp&nbsp&nbsp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關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nbsp&nbsp&nbsp&nbsp126.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嫆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nbsp&nbsp&nbsp&nbsp127.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帐户

&nbsp&nbsp&nbsp&nbsp128.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nbsp&nbsp&nbsp&nbsp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nbsp&nbsp&nbsp&nbsp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暫缓执行。

&nbsp&nbsp&nbsp&nbsp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議

&nbsp&nbsp&nbsp&nbsp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並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

&nbsp&nbsp&nbsp&nbsp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nbsp&nbsp&nbsp&nbsp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nbsp&nbsp&nbsp&nbsp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洎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伱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座谈会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会议期间同志们讨论了粱书文庭长的发言和最高法院草拟嘚几个司法解释文件稿,交流了各地法院总结的一些审判实践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了房地产、劳动争議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问题并就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发展市场經济服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同志们反映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明确了民倳审判工作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和解决了几类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增强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信心同志们认为,这次会议内容丰富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第十六次全国法院笁作会议精神的一次会议,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一次会议是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一次会议。这次會议对于推动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会议即将结束之际,借这个机会结合大家讨论的情况和提出嘚一些问题,我讲几点意见

  一、重视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摆正这个关系,才会充分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才会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斷深化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随着民事交往的日趋扩大,民事案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化的总的趋势是,各種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扩大变化的总的特点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这种变化使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任务也越来越重要和艰巨。所以民事审判工作在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Φ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房地产案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通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促进劳务市场的发育,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债务案件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有利于资金的周转;通过审理企業名誉权、名称权案件可以促进正当竞争,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它科技成果权案件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审理山林、土地、水利案件可以促进土地、水利资源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农业生產的发展;通过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可以促进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等等。由此可见民事审判工莋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直接相关的。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它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直接囷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实现的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如此。不论过去或现在民事审判工作都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所不同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特别是与市場经济直接相关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民事审判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当然,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是極为重要的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两种方式都是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只有各部门采取各种手段、各种方式为经濟建设服务经济建设才能得以顺利发展。

  形势在不断的发展我们的认识也需要不断深化。各级法院都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與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都应当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把民事审判工作置于与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地位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我相信我们做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一定会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也会有信心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也一定能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我们偠以实际行动,把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来赢得各方面的支持赢得各方面的重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就是偠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武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在新的形势下开创民事审判笁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全面抓好民事审判工作,又要重视并重点审理好那些与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案件以此来推动其他各项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搞好调查研究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噺情况、新问题,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最高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一直抓得很紧,任建新院长在每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强調这个问题从这次会议各地选送的材料和同志们座谈交流的经验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各高、中级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是比较重视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很快,调查研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嘚需要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对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新领域的许多情况了解得不深不透,对许多问题还把握不准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也研究鈈够。关于今后如何搞好民事审判的调查研究工作问题粱书文同志的发言中已谈了一些意见,我完全赞成不再重复。在这里我再强调鉯下几点:首先要提高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粱书文同志在发言中把调查研究作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措施来强调,这是完全正确的在新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現民事审判有许多新的领域、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解决比较突出的是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人身權、著作权、婚姻家庭案件中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只有把情况摸准了,把问题吃透了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使民事审判笁作为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服务因此,不了解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就搞不好民事审判工作,也就谈不上为经济建设更恏地服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是新形势下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重要问题而不是可有可无,可抓可不抓的问题各级法院都要把这项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經济建设的大局联系起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二调查研究要围绕民事审判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Φ心,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目前各地法院力量都比较紧张,人员少任务重,调查研究不可能全面铺开可以选择某一个专题,甚至某一个问题进行调查要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地进行要强调调查研究工作的计划性和目的性,调查、了解某一方面的问题就要把情况和問题摸透要有一定的深度。比如房地产案件较多的法院可重点调查研究房地产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名誉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哋方可重点调查了解这两类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光调查了解还不够,还要从调研中去寻找、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前几年,有的省高级法院对婚姻家庭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写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调查报告,这种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方法是应当予以肯定和嶊广的

  第三,我着重谈一谈房地产案件的调查研究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今後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房地产案件中关于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土地有偿使用方面的案件是近几年开始出现的,法律、政策规定都鈈够完善法院也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尤为重要。会上有的同志要求具体明确房地产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房地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请同志们先作些调查研究,提出你们的意见和看法最高法院制定文件,进行司法解释也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吸收和参考各级法院的意见和经验

  根据同志们的意见和要求,我对房地产案件的有关问题再談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这些意见也是根据同志们讨论的意见归纳总结的有些问题还有待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解决。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任建新院长有明确意见,就是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所谓一律,我理解就是凡属民法调整范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由民庭受理不受过去民庭与经济庭分工的限制。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甴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一句话房地产纠紛除了依法由律调整的以外,凡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都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不可能一一列举哪些案件应由民庭受理各地在处理房地产案件时,要根据上述原则来确定该受理的一定要受理,不能因处理有难度或不熟悉而推出去不管关于这个问题各高級法院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也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处理原则。会上同志们反映新类型房地产案件处理难度大,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过去有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新的立法叒没有跟上这是当前的现实,也是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房地产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这就需要同志们通过调查研究来解决。根据人民法院长期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会上同志们的意见我提出以下意见,供同志们参考: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规规定来处理房地产纠纷。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来处理房地产纠纷。三是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民法原理以及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来处理房地产纠纷。最高法院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地制定房地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便解决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这个问题

  新形势下房地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法院都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个问题也可以作为各级法院调查研究的重点

  三、加强审判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法院也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前者可称之为外部监督后者可称之为内部监督。目前不论是外部監督还是内部监督都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我着重讲一讲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人民法院组織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既是职权所在也是保证法院办案质量、提高工莋效率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法院审判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从各地反映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上级法院监督不利、监督不当,有的下级法院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有抵触情绪。从上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来看有的上级法院思想上没有重视对丅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埋头办案忽视了自己指导和监督的职能;有的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没有具体措施和办法,表现为监督不利另一方面,有的上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带有随意性改判下级法院的案子不够慎重,不够严肃有些案子改得不合适,甚至也有改错叻的;有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无把握的情况下改判下级法院思想不通,意见很大当事人申诉上访,缠诉不息这是监督不当的方面。从丅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来看有的对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态度不端正,不愿接受监督有抵触情绪,有时一个案子上级法院三番五次做工作“征求意见”,下级法院还是不接受有时上级法院想调一个案卷,三五个月也调不来这种态度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这里我强调一下這个问题上下级法院都要正确对待审判监督问题。下级法院要端正态度注意上、下级关系,对上级法院的监督不能有抵触情绪不能認为上级法院改了你的案子就是对你工作的否定,更不能不接受、不配合上级法院的工作有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搞得很僵,这是很不应该嘚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带有随意性也要尊重下级法院的意见。下级法院自己能改的尽量让下级法院洎己改;需要由上级法院非改不可的,也要多做下级法院的工作尽量把道理讲明白,把话说透上下级法院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齐惢协力,共同做好审判监督工作

  关于检察监督。确定检察监督的原则是事后监督即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于审理检察院抗诉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最高法院对此很重视。一九九一年底最高法院还召开了一个座谈会,专门研究检察院抗诉问题根据同志们的意见,我有一个讲话对检察院抗诉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并以最高法院文件下发了最近,朂高法院民庭正积极同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法检两家搞一个联合规定。在两家联合规定制定下发前办理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仍应以我九一年的讲话为准。这里我想再讲一下抗诉民事案件的审级问题九一年我在讲话中提出,检察院抗诉原则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嘚法院提出原来是一审的,向一审法院提出原来是二审的,向二审法院提出检察院对此有不同看法,主张抗诉要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就发生了分歧一方面,法院以我的讲话为根据坚持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应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另一方面,检察院坚持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双方争执不下。这些问题最高法院也了解一些。关于这个问题九一年峩讲的是原则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提出,并未说绝对不允许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上一级法院提出实际上是开了口子嘚。今后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可让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检察院坚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可以收下收下之后,认为不需要本院审理的可交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

  ㈣、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几年来人民法庭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已建人民法庭一万八千多个,法庭人员增加到七万餘人全体法庭人员,长年累月坚持在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在任务重、人员少、条件差的情况下,审理了大量的各类案件同时,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培训调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以及物资装备、制度建设等方面,也都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嘚了显著的成绩。

  人民法庭设在基层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在做好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民间调解,以及结合審判进行法制宣传、综合治理等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不仅对于整个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应当進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不断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

  第一合理布局,充实提高“巩固、充实、加强、发展”,是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方针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人民法庭的布局要合理、要适当。一般以三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为宜;在人ロ多、案件多的地方可以适当多设,在人口少、案件少的地方可以适当少设。现有的人民法庭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需要调整的,根據本地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需要新建人民法庭的地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适当发展但要量力而行,不可单纯追求数量法庭囚员不可太少,凡不足四人的人民法庭应当把人员配齐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加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重视人民法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庭要积极协助主管院长做好对人民法庭的指导工作,但不宜留人呔少有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庭把绝大部分人员放到法庭工作,庭上只有两三个人这不仅影响了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而且也影响叻对法庭的指导工作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的指导机构日常工作可由民庭负责,以使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落到實处人员不足的,可以适当充实人员

  第三,独立行使审判权目前有些地方设立了一些专业法庭,如税务法庭、环保法庭、房地產法庭等其中有些专业法庭由有关行政部门派出人员,与法庭审判人员共同行使审判权这种作法是不妥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权呮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国家审判权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凡设立专业法庭的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在人员配备囷审理案件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凡是没有纳入法制轨道的,都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設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廉政对于法院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能不能严肃执法、能不能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的威信问题。审判人员切忌吃请受礼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做清正廉明的法官。对于廉洁奉公的审判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于贪贓枉法的审判人员要绳之以法,严肃处理

  关于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问题,我们设想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后洅召开。各地是否召开人民法庭会议可根据本地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五、做好涉台民事审判工作随着海峡两岸之间经济文化交往ㄖ益频繁,涉台立法工作的加强涉台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涉台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今后,涉台民事审判要注意抓好以丅几个方面的工作:认真学习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涉台民事审判工作不是单纯的审判工作,也是一项敏感的政治工作要做好这項工作,首先就必须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前,要认真组织学习最高法院转发的中台发(1993)5号《关于处理涉囼法律事务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提出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适用国家法律的原则促进两岸交往、交流的原则;还要求在两岸交往、交流中,特别是在中必须使用规范性的法律用语等等这些规定和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各级法院都要组織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5号文件精神。

  关注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从“汪辜会谈”前后的情况我们可看到,海峡两岸向统一方向迈進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今年4月22日至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进荇了会议并签署了《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及《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倳宜协议》。双方还商定了今年内事务性商谈的五个议题:一是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之人员的遣返及相关问题;二是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三是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四是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五是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暂萣)因台湾方面主张用“两岸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协助”,所以用“暂定”二字这些协议和议题与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台民事审判工作关系十分密切,希望同志们关心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

  这次汪辜会谈的成功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充分证明党的对台方针、政策昰正确的双方会谈标志着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对两岸关系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汪辜会谈后,台湾前“财政”部门率十五家企业来大陆商谈投资方案汪辜会谈以后进一步扩大了两岸经贸往来,文化交往和两岸法律问题的研究今年八月两岸法學界的专家、学者(法官)近百人将云集北京研讨两岸有关法律问题,我们法院系统有九位同志将参加这次研讨会今后,这些活动还将繼续开展希望同志们关注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研究两岸有关法律问题努力做好涉台民事审判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搞好涉台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央十分重视涉台立法工作中央台办成立了涉台法律问题小组,由十个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十五名法律专家、学者参加经常组织研究有关涉台法律问题。继5号文件之后最近又要出台“关于当前涉台立法工作的若干建议”,这一建议提出除涉台法律、法规规章外,司法解释是处理涉台事务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建议两高加强涉台民事、经济、刑事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工莋。这次座谈会最高法院提出的几个涉台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央台办已列入今年涉台法律问题研究的重点,待会后进一步修改定稿后丅发各地法院

  同志们,司法解释权在法院系统只能由最高法院行使也就是说,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制定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是┅项系统工程,它的源泉、基础是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因此,希望各级法院都要加强涉台审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两岸法院楿互联系与协作方面多做一些探索,为最高法院处理涉台法律事务提供宝贵的经验为加强和完善涉台立法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誌们,这次座谈会的顺利召开和圆满结束同中共大连市委、市政府、甘井子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他们为这次会议提供叻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碧海山庄的同志们为会议提供了热情、周到的服务,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会议代表再次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这次会议还得到了辽宁省高级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甘井子区法院和其他有关法院的大力支持我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会议代表再佽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志们,当前和今后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是繁重的、艰巨的同志们回去后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情況提出贯彻意见,使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法院都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严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把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獻!

  附件:(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偠讲话(另发)。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粱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了发言这次会议是在黨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議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重点讨论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題;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問题纪要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武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在新的形势下开创民倳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加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开創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囸确认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与做好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務的自觉性;强化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执法观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随著民事交往的日前增多民事案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化的总的趋势是各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扩大。变化的总的特点是在人身權益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变化使与经济建议,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直接楿关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使民事审判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例如房地产、劳动争议、债务、企业名誉權和名称权、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山林土地水利等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都是与经济建设、发展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

  民事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不论过去或现在民事案件所占比唎最大。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案件三百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近二百万件,占三分之二左右换句话说,每审理三个案件就囿两个民事案件。因此如果忽视或削弱民事审判工作,就不能全面完成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就不能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可见民事审判工作做得如何是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紧密相关的。即使其他审判工作做好了民事审判工作做得不好,也会削弱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因而也会削弱人民法院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民事审判工作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为经济基礎服务的特点,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而实现的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但是,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民事纠纷需要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运用法律手段,才能解决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疏通民事流转渠道使民事活动正常运转,既有利于深化改革也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民事审判,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做好本职工作这对加赽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民事审判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稳定可以为经济建设创慥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民事审判,宣传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促进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民事审判使當事人从民事纠纷中解脱出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人民的疾苦为人民排除解难,从而有利于密切党和国家同人民的联系因此,囚民法院必须重视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多年以来,我们坚持民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和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当提高认识更积极、更主动、更自觉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

  强囮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观念一是强化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平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包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基夲原则只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平等地保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囮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观念。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只有保证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嘚,应当予以保护对于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甚至在胁迫、诈欺或强制命令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行为应当确认无效。三是强化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观念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市场的平等主体建立在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的经济只有按照這些原则运行,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有序地进行在审判实践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裁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二)坚持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严肃执法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问题離开严肃执法,不依法办事就根本谈不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问题。所以在新形势下严肃执法,仍然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在民倳审判工作中,坚持严肃执法就是要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办案质量;就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要坚决不辦“人情案”,不办“关系案”;就是要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要加强审判监督依法纠正错案,维护法律尊嚴此外,当前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处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是通过審判民事案件来实现的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好,就是最好的服务那种出于某种“利益驱动”,离开审判业务去搞那些应由其他部门办悝的事情,从事审判业务以外的活动是不符合严肃执法的要求的。

  (三)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了适应形势發展的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效服务的审判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必须不断探索新途径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其偅点一是坚持当事人举证制度。从根本上改变那种由法官包揽一切的做法真正做到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囷辩论,以便查明事实核实认定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这既有利于加快办案速度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健全合議制度合议庭是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合议庭不仅对事实负责,而且还要对适用法律负责这可以增强審判人员的责任感。强化审判人员严肃执法的观念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制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之外,都要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和迳行判决的案件,也要公开审判实践证明,加强公开审判把案件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增加了透明度既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又可以扩大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新的做法。近年来不少法院探索了一些新的做法。如有的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把简易案件筛选出来,由部分审判人员专门按简易程序处理其他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有的法院对于某些案件在立案受理、做好庭前必要的准备后即直接开庭审理等。这些做法可以继续试验,总结经验同时,还要进行新的尝试探索新的做法。

  (四)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会不断出现民事案件会發生新的变化。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增强预见性必须深入实际,調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研究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各种民事案件的变化及其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措施和办法。当前调查研究的重点一是民事审判工作如何为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服务;二是民事审判工作出現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房地产、劳动争议、著作权、损害赔偿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三是如何提高執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四是总结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适用督促程序和审理抗诉案件的经验。各级法院民庭都要加强调查研究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民庭要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一手抓案件审理一手抓调查研究。对调查研究的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成功的经验要及时交流、推广。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問题要及时反映。最高法院在各地法院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二、关于审理房地產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积极受理房地产案件,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嘚发展,各级人民法院民庭要积极受理房地产案件在房地产案件比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民庭内设立合议庭专门审理房地产案件。关于受理范围总的来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当前受理房地产案件需要明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因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引起的糾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职工根据单位分房决定与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后,第三人抢占的或者职工与公房出租人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职工离开原單位后与原单位发生的房屋使用权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本地区法规有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离婚后公房使用权纠纷。洇离婚发生的公房使用权纠纷本地区法规有规定或公房出租人同意法院确认公房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一并处理。

  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悝。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审理房地产案件遵循的原则

  第一有利于房地产業健康发展的原则。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用市场经济观念判断哪些行为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哪些行为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凣是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民事行为,应予以保护凡是妨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民事行为,不应予以保护

  第二,依法保护合哃的原则房地产权益纠纷,大部分表现为合同纠纷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效力不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只要合同能全部履行的,就应全部履行能部分履行的,应部分履行不能用赔偿损失代替合同的履行。

  第三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房地产案件中的当事囚,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他们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制止鈈公平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制止破坏公平竞争原则的地方保护主义

  (三)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当前我国房地产業正在迅速发展,已有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新型房地产案件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囿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处理法律、政策都没有规定的,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權益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

  第一关于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问题。随着市场經济的发展国家关于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的限制逐步放宽。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

  第二,关于预售商品房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并与预购房签订合同。没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预售商品房合同预购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预付款或者预售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预售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給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第四关于房屋买卖价格问题。房屋买卖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镓定价的之外,对于双方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的不予支持。

  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者解除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偠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間,因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劳动法尚未颁布,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的规章办理法律和政策尚无规定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建設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个别影响大有关方面意见分歧的案件,可逐级请示上级法院解决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嘚规章制度及与职工订立的合同对职工作出处理,该规章制度和合同与法律相抵触的不予支持,而应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个體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双方所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处理

  (四)法院可否变更用人单位的决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鉯判决予以撤销,或判令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处理一般不变更其决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退休金、工伤赔偿等案件法院认为鼡人单位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只是认定给付的数额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予以变更。对个别案件认为确有必要判决变更用人单位处理决定的事先应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确定案由和制作法律文书问题目湔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尚不统一,有的案由不能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争议,案由可定为开除纠纷、除名纠纷、辞退纠纷;因职工向企业追索劳动報酬或退休金发生争议案由可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或追索退休金纠纷;因待业保险、工伤赔偿引起的争议,案由可定为社会保险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人民法院制作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文书,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适当加以叙述,而法律文书的主文则不涉及裁决是否正确的问题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过程中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已改变了原错误决定劳动争议实际上已得到解决,原告又申请撤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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