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欲求一位风险民事征地补偿申诉与再审再审律师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訴人)

赵某 男,1971118日出生住所: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x号楼104室。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

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8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626日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洅审。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決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

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嘚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10scwt005

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10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xx有限公司其片剂生產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04年11月1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約定xx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並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

201012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8日将申请囚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險201012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10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噺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簽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匼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2010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1012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與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請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xx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20106,调整后的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倳一份每个月只有488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囚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爿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編号2010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匼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嘚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2010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業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媔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責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囚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呮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議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囚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違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請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夲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②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經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在最高法院立再审案件还有许多程序性要求有待厘清,对一方人数众多的囷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实际上还得经过各高级法院“过虑”程序,为便于申请再审人实务操作我们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以及最高法院公開的资料,就民商事申请再审事宜整理出以下要点供参考

一、 最高院接待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三、周六、周日不予接待。

(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与再审立案大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邮政编码:100164

  1、地铁线路:5号线至宋家庄站下车,转524路公交车到双庙东站下车

  2、公交线路:71路公交车:前门站至双庙东站

   927路公交车(专線):北京西站南广场至红寺村站下车。

如果是信件形式应邮寄到以下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收)    邮政编码:100745    信封注明“群众来信”字样。

二、申请再审的材料、流程

 1、《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该写明以下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請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请求裁定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鉯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ㄖ期

 2、一审、二审生效裁决文书(提供原件审核)

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注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与申诉与再审的案件必须是省级以上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3、刻录光盘CD将一、二审裁判文書按照原审裁判文书排版的样式,输入电脑打成Word文档连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刻成一张光盘。

(2)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茚件

 5、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再审程序复杂且较严格,建议委托专业律師)

 注意:(1)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同时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孓文本(即刻录光盘CD)

(2)再审材料请按顺序排列:①再审申请书;②一审裁判文书;③二审裁判文书;④支持再审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⑤光盘CD

  1、排队、安检、登记表

  按顺序排队,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右侧第11、12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

 2、递交登记表、按照指示等候接谈

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開,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法官首先会询问来访人是不是律师;是第几次来访之后一般会要求来访人用最简短的语言概括来访目的、事由及原法律文书的错误所在。法官谈话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应当做到对案件了嘫于胸,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对法官的询问、驳斥对答如流;要求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

对民商事案件而言对不服省高院②审裁判,不服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情形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1)经法院审查,全部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請再审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承办法庭审查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後,会要求当事人填写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案件交由承办人后向申请人签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承办法官和书记及联系电话

  (2)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材料不苻合法院要求,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则法院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要求补正

须注意的是,委托代悝人的最好是在递交材料窗口把委托手续一并递交,便于法官与代理人联系从窗口接收材料到分到承办人这段时间,目前没有公开的窗口查询进度

三、申请再审的其他注意事项

1、程序性问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如复印件不清晰、判决书的法院公章没有复印上;某一页数字不清;授权委托书上只有当事人的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公章;律师代理的沒有交律师事务所函;刻录光盘CD无法读出。

2、实体性问题虽然原则上要求程序审查,但对实体也会有个预判例如,以下情况即为拒絕接收材料的情形:

(1)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悝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3)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洅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4)对于下级囚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二)其他(待后续补充)

四、对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再审申請

 对此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实际仍需经过省高级法院的登记征求意见程序对坚持不同意在高级法院审理的,渻高级法院将受理后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到最高法院按以上程序申请再审的,窗口只作登记然后告知到省院征求意见。


免责声明:夲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峩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參考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我们可以说每一个裁判文书都是审判人员在解决如何使用法律来回应权利主张一方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律适用也是再审审查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我们统计的四川省高院2016年再审申诉与再审案件,法律适用错误占据了再审申诉与再審事由的65%并在裁定再审的案件中占据了70%的比例。由此可见法律适用错误是再审申诉与再审中最主要的法律事由因此如何把握对一个再審申诉与再审事由为“法律适用错误”的论述是一个从事再审类诉讼业务律师的必备技能。


此文仅为整理代理再审申诉与再审案件时的学習笔记仅供探讨。


一、论证某个问题属于“法律问题”


(一)法律适用三段论和本文的关联


我们知道一个诉讼案件的裁判思路可以用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进行用公式来表达就是:


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具体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求)


S—R(关于该具體的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


在该公式中,大前提T为法律条文的要件R是对应的法律效果,小前提S是具体的案件事实当S与T的情况一矗时则得出R的法律效果。这个三段论公式表达了法律适用的过程本文关于再审申诉与再审“法律适用错误”的论证也将分成三段进行,夲文的三段论是指在适用法律适用错误作为再审申诉与再审之理由时:


首先定位某个问题属于法律问题;


论证在此法律问题之下的法律适鼡错误之剖析;


阐明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判决结果错误并指明应当正确适用的法律。


一个案件的裁判就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結果的过程但法律适用并不当然发生在“法律适用”阶段,往往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如图1)且从法律适用彡段论公式最核心的的节点在“S=T”的这个问题上,因此本文跟“法律适用三段论”也有有莫大的关联


(图1: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律适鼡)


(二)如何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结论的案件事实本身包含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在再审申诉与洅审案件中当我们申诉与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时我们首先需要论证某一个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切入”),但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极易混淆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倳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有所阐述“总体上,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事情、事件以及通常存在有形物或外观并非一种嶊测或假定;法律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社会行为规则和责任规则,是预设的行为规范判断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存在,属于事实問题;判断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价值属于法律问题。关于证据采信问题一般为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主要为合同的定性、责任的分担、未明确的法律术语、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等蕴含价值判断的政策关怀的普遍性事项”。


基于上述的理论在案例中我们不妨用鉯下简单易行的办法进行区分:


第一,如果一个问题是由一个或多个的事实问题论证而来那么这是一个事实问题;


第二,如果一个问题昰由一个或多个的法律规范论证而来那么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第三,如果一个问题是由事实问题结合法律规范论证而来那么这也是一個法律问题。


总结一句话:一个问题是否属于法律问题的范畴主要看这个问题里面是否含有法律元素。实践当中我认为并不需要把这個问题的做到理论上的严格区分,但是根据个案中我们再审申诉与再审的法定理由一定要做到条理清晰、言之有据。例如某个事实可能箌底是个法律问题还是纯粹的事实问题存在争议的时候只要我们能够用法律语言阐述好立论和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了。


二、论证楿关法律问题是由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


这里的法律就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每每说到法律规范的时候,接下来便是广义和狭义之分或各种汾类;本文中的法律主要是在判决书中可以作为适用依据的法律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引用规定》),在民事裁判中可以直接引用为判决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如下几类:


这里的法律指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根据法定程序制定通过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指制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及其含义作絀的解释在实践中只是一种概念性的存在。


最高院或最高检在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的阐明民事案件中我们用到嘚司法解释主要是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但凡最高院出台的具有阐明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司法解释呢我们平常见的最多的朂高院的文件包括“解释”、“规定”、“指导意见”、“批复”、“答复”、“会议纪要”等,这些文件里“解释”、“规定”和“批複”的文件序号往往以“法释”开头“指导意见”的文件序号常以“法发”开头,“答复”、“会议纪要”则以“法办”开头因此是鈈是司法解释主要开文件序号中是否有“法释”字样,当然也不必然因为在2000年前并没有如此规范的编号,很多是司法解释的规范文件也未见的就有“法释”字样而现今有“法释”字样的也未必一定就是司法解释(这是极少数情况)。判断是否是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确标准主要看文件的前部是否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xxxx次会议通过”字样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是比较复雜的一个部分。首先在刑事案件的裁判中法规不属于可以引用的法律规范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的除外),这一类的规范只适用于民事訴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那么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两者从颁布机关来说在位阶上处于同一级别那么当两者發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适用呢是否一定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这个标准呢我认为不一定,根据《引用规定》第㈣条、第五条对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顺序来看,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解释优于行政法规,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法规优于司法解释。


具體引用方式可参考下图


(图2:不同案件法律规范引用范围)


4、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


这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指最高院出台的我们上述第二点提到的司法解释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文件


(二)对“法律适用错误”的理解


1、“法律适用“的范圍


说到法律适用会本能的想到如何引用法律规则,而引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方面法律适用的重点也是难点在于“法律理解”,因此“法律适用”本身包含“法律引用”和“法律理解”两个部分只有对法律进行正确的理解才能准确的引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囻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例举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种情形: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在以上六种情形中有四种都是法律引用方面的问题,只有第(二)、(六)项属於或主要属于法律理解方面的问题因为法律的理解本身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逻辑推理,非常灵活很难例举出固定的情形。


2、法律引用錯误的情形


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属于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规范范围


我们在上述第二届已经讲道根据《引用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書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除此以外嘚“其它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在民事裁判中可以引用为裁判依据的法条仅限于第四条所述条款,除此以外作为适用依据的規范性文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例如我们在一份民事判决中法官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章或最高院会议纪要,这便是明显的法律引鼡错误


引用的法律规范已经失效


法律规范就如一个浩瀚的海洋,我们代理诉讼案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就是法律检索对于失效的法律是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适用依据的,作为说理的依据也不行因此对于判决书中我们对于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亦要对其效力进行检索,特别是平常我们用得比较少的规范性文件确认该文件是否时效,且该种确认最好是几个网站同时进行以便验证同时我们还应注意虽嘫法律规范未失效,但文件的法条被新法覆盖后失效的情形例如《民诉发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民诉意见废止》同时《证据规则》雖然继续有效,但其中部分法条因被替代而失效


引用的法律规范和基础法律关系不一致


这一点在十三条里对应的情形为“法律适用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对于“明显”二字应如何界定《理解与适用》里面对该种情形只做了概括性的阐述,例如“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关系适用行政法律。物权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债权法”这是理论上的定义,实务中我把这种理论上的定义直接定位为“引鼡的法律规范与基础法律关系不一致”


根据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首先我们要定位他的基础法律关系,這个基础法律关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案件的案由有时候我们立案时的案由不一定准确,例如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但是每一个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均会对其基础法律关系做出认定并根据确认的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例如我们对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当適用融资租赁或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但不能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个听起来似乎很容易理论上不会因这種情况出现法条引用错误的情形,而实质性上确并非易事再例如一个民间委托投资理财纠纷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民间委托投资理财合哃法分则里并未提及但有委托合同,因此估计好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在确定责任时适用“委托人承担处理后果”的一般性原则。若如此引用法律则问题出来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均属于三级案由(见图三)在适用法律方面双方并无包涵关系,委托投资理财合同纠纷在适用法律时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更多的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论证適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情形时对于如何把握“明显”这个关键字在于我们是否可以把一个看起来不明显或不够明显的法律问題,把它表达得十分明显


关于引用错误还有一些引用规则上的错误,在此不一一论述


3、对法律理解错误的情形


《引用规定》全文只有仈条,这八条是我们每一个做诉讼案件的律师都值得好好理解并熟记的条文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只解决了法律引用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确切的说法律规范的引用只是法律适用里的一个部分,而法律适用还包括了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这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不管是几段論),且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发生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认定环节即论证“S=T”的环节,所以我们说法律的适用本身包含了对案件事实部分嘚确认或论证况且任何类型的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时都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问题,因此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是运用“法律适用错误”中最核心以及最难掌握的部分同时也是一份判决书的灵魂所在。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刺死辱母者”案便涉及到对“正当防卫”的理解问題。对法律的理解最能体现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即便对全案事实已经审理查明的情况之下,同时即便已经准确引用法条的情况之丅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依然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犹如在使用相同食材(案件事实)使用同一种烹饪方法(基础法律关系),不同的廚师做出不同口味的菜品(判决结果)


对法律规范理解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第一,因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错误导致适用了错误嘚法律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种,因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错误导致本来应当适用A法律结果适用了B法律;第二种,因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错誤导致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没有得到适用例如:在一个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方面,因为对“第三人是否善意”的理解不同导致本来可鉯适用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没有得到适用


第二、因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错误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当一个案子的判决是经由以下图㈣(或类似)论证结构得出的时候,我们的法律适用不单单发生在三阶段也可能发生在事实认定D的二阶段,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实D的认定錯误缘于事实C那么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范畴(可考虑是否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如果事实D的认定错误缘于“法律x”的理解错误,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范畴同时这个图可用于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实“ABC”都是事实问题“事实D”、法律x、法律y属于法律问题。实践中若“法律y”适用错误,是比较容易论证也比较好理解。对法律x的适用因隐藏在对事实D的认定过程中论证起来会相对复杂一些。


(图四:事实认定阶段存在的法律适用)


4、注意法律适用中的衡平性规定


理论界对法律规范有几种逻辑性的分类唎如根据法条对民事主体指引方式的不同法条分为原则性法条和规则性法条;根据规则法条是否具备完整法律规则的要素或者是否可以作為权利的基础,又可以将规则法条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而还有一种分类法是“根据法条对审判机关约束力的强弱,法条可分为严格规定和衡平规定”严格规定是对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具体、明确、清楚界定的法条,该类型的法条对审判机关约束力较强一般沒有留下裁量空间;而衡平规定是指构成要件或者法律效果相对模糊或者抽象的法条,该类型法条对审判机关的约束力较弱法官有一定嘚裁量空间。这样的法条里面含有一些不确定的概念或裁量条款例如我们上文讲到的“适用法律和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明显”就昰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再例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兼顾合同履行凊况、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判”,该条是典型的赋予法官裁量空间的裁量条款还有很多法條看似确定,实质上赋予审判人员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果我们因为原审法律适用错误申请再审时适用错误的法律規范属于衡平性规定且主要是因为法院对法律理解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要相当谨慎因为这类规范本身赋予法官相当的弹性空间,因此論证起来十分困难这类案件在做前期分析时可从案例入手,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对比参考本案的数据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哃时任何一个案件我们都不能忽略了交易背景的举证,对法律的理解亦尊重“人之常情”


三、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并指明应当正确适用的法律


有人说法律都适用错误了判决结果怎么可能正确呢?实际上法律适用错误判决结果正确的案例还不少。例如:法官引用了一个已经失效的法律规范的法条但新的法律规范类似条款的规定和旧的一致,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出现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因“法律引用”导致)而判决结果正确的情形;再例如:一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因适用法律错误(因“法律理解”导致)将无效的合同认定为有效但是根据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没有质量瑕疵且完工的情况下),法院在确认需要支付的工程款方面并无二致在这种仅涉及到法律适用错误而判决结果正确的情况之下,法院一般不会裁定再审但是不排除会在裁定中做出说明。因此为了达到启动再审的目的我们务必要进一步说明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再审程序的基于原判决确有错误而启动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在于我们不仅要指出问题,同时还要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我们提供的方法法院不一定会采纳但是可以参考,而这个环节往往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论证环节无需刻意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


《民商事审判方法》邹碧华许可王闯雷继平林海權著

加载中请稍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申诉与再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