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有哪些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网的单位或个人纳入了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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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明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於士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玉扣,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倪明祥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并承担该款自日起至日止按月利率9.87423‰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承担借款本金9万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87423‰加收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於士兵、陈玉扣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的请求,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长期在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据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权利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建商初字0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明宏审判员  臧佩荷审判员  花晓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建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明祥,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97470,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9组37号。被执行人於士兵,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7431,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8组95号。被执行人陈玉扣,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97459,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益民村2组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书,于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明宏审判员臧佩荷审判员花晓春二0一年月日书记员李长艳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明祥,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97470,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9组37号。被执行人於士兵,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7431,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8组95号。被执行人陈玉扣,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97459,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益民村2组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元、诉讼费元、申请费元现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请求恢复执行。申请人二0一四年月日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明祥,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97470,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9组37号。被执行人於士兵,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7431,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8组95号。被执行人陈玉扣,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97459,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益民村2组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上述情况消失后再恢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二0一四年月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交邮回执案号(2014)建执字第0971号案件承办人潘明宏交邮裁定判文书名称、件数交邮其他诉讼文书名称、件数执行通知书、传票受送达人(挂号信条码编号在受送达人名称右边注明)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倪明祥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9组37号。於士兵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8组95号。陈玉扣建湖县上冈镇益民村2组6号接通受“委托送达”的法院收发室收到邮件时间(由收发员用汉字填写)二○一四年月日收发室接收邮件人签章备考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4)建执字第971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被传唤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工作单位或住址倪明祥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9组37号。於士兵建湖县上冈镇同心村8组95号。陈玉扣建湖县上冈镇益民村2组6号传唤事由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到时间日上午8时30分应到处所江苏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东大门谈话室备考法院东门门卫可以电话、也可以自己拨打联系电话:0、、被传唤人必须准时携该传票来院报道审判员:潘明宏书记员:李长艳二0一四年六月四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4)建执字第971号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日前,按照民事判决(调解、法律文书)书主项所确定的义务。标的元及约定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你(单位)在上述指定期间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日前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法律责任。收款单位名称建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建湖农商银行营业部(原建湖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特此通知。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地址:建湖县县城冠华路586号邮编224700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黑名单”告知书倪明祥、於士兵、陈玉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向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市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布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由这些单位在其信用管理系统记录、披露和使用(即“黑名单”),由此可能造成你(单位)在贷款申请、经商办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受到禁止或限制,而且一旦列入“黑名单”,不良记录则须在完全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定年限后方可消除。特此告知!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邮:建湖县上冈镇益民村2组6号陈玉扣电话6、603室潘明宏司法鉴定(拍卖)移送受理表()建法委鉴字(拍)字第号案由案号承办法官潘明宏移送部门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2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情摘要委托鉴定(拍卖)事项鉴定费交付方鉴定基准日移送部门审批意见年月日(公章)受理部门审查意见年月日(公章)附件二委托鉴定(拍卖)案件流程式管理表()建法委鉴(拍)字第号移送案件相关卷号建执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决定鉴定、拍卖日期年月日移送部门领导签名:鉴定、拍卖案件移送日期2014年月日移送部门承办人签名:潘明宏委托鉴定(拍卖)管理部门接收人签名:鉴定、拍卖案件受理日期年月日委托鉴定(拍卖)管理部门领导签名:鉴定或拍卖报告及结案手续移交日期年月日委托鉴定(拍卖)管理部门承办人签名:移送部门接收人签名:委托管理期限延长时间延长时间:委托鉴定(拍卖)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结案日期年月日审限管理部门承办人签名:备注(是否超出委托管理期限及其原则)附件三委托评估、拍卖移送审批表()执字第号评估拍卖财产名称规格座落地点委托要求评估价拍卖起拍价本次拍卖价移送部门意见合议庭意见年月日局长意见年月日分管院长意见年月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建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建民初字第号、(201)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中明在荣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中挂靠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所得转入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元。查封期间限制其买卖、赠与、抵押等过户转移登记。开户名称:建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建湖农商银行营业部(原建湖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执行员潘明宏公务证号执行员公务证号3215电话:二0一年月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4年月日8时35分至10时55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执行人员:潘明宏、臧佩荷、花晓春记录:李长艳内容:评议申请执行人纠纷一案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待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臧:本案中,被执行人,经”四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建议本案先可恢复性终结结案,待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花:该案现在无法执行,同意臧科长意见,本案可恢复性终结。潘:同意臧科长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本院民事判决书书可恢复性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拍卖声明(2014)建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拍卖需符合下列条件:一、若有拍品不能按时交付,只退回竞买本金,不承担其他责任;二、竞买人应到现场并了解该竞拍品、数量、质量、品质、价格、瑕疵、认可后方可竞买;三、竞买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时,由竞买人承担过户税、费及其他费用,竞买人应在竞买前向过户部门了解后竞买,否则责任自负,划拨土地、部份无土地、房产证,成交裁定中不交代过户,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房产、土地两证本院不负责过户。四、以评估价元作为保留价对外第一次拍卖流拍,现下浮5%即633555元,作为保留价对外第二次拍卖又流拍,现再下浮20%即506844元作为保留价对外第三次拍卖;另拍品参看评估报告。五、竞买人涉及水、电费、罚款时承担原主费用缺额;竞买人并承担二套房产生的费用。六、建湖县法院不负责清场迁让,不负责强制迁让执行,自行协商交接与法院无涉,拍卖时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撤拍;上述条件不符合、不尽责者,强行竞买后果责任自负。竞买人签名:二0一四年月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进行拍卖。经建湖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中心,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拍卖机构名称:盐城市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债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联系人:联系电话二0一四年月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14)建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委托有关中间机构对被执行人建湖县对外拍卖。经建湖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中心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物:建湖县。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建湖县。拍卖机构名称:盐城市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拍卖:联系电话: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二○一四年月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品名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权利来源司法裁定权证情况1、法院执行裁定书;2、房屋权证复印件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俞先如、树云住建湖县恒济镇恒庆村一组148号。拍品现状1、登记类型:个人购商品房;2、房屋用途:住宅;3、土地性质:出让;4、租赁情况:无租赁;5、钥匙:有;6、配套情况:水、电、卫设施齐全。权利限制情况被法院查封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一、拍卖对象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房地产及装修,该房产混合结构,水、电、卫齐全,室内有装修。二、权证编号情况:房产证号:22135,土地证号:501064号。三、限购情况:不限购。四、税费负担情况:买卖双方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五、所在楼盘情况:西邻建湖二实验小学、东邻中医院。六、其他情况:无。七、一切以现场察看和查阅法院资料为准。拍卖须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10时至2014年月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law_court.htmspm=a213w..0.rT8Dk4&user_id=进行第1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一日前向建湖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10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10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时支付拍卖余款,于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并在日16时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地址:建湖县冠华路393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并按期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十一、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十三、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产权证原件未取得,则由买受人自行登报作废,费用自理。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十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十六、拍卖标的物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在相关时间内如万一遇有拍卖标的物确实无法交付的特殊情形,根据竟买人的申请,本院可按原交款数额如数退还竟买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不计利息)。如拍卖款退还后本次拍卖终结,拍卖标的物本院将另行重新处置。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监督电话:9联系地址:建湖县人民法院监察室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法院咨询电话:0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月日拍卖公告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law_court.htmspm=a213w..0.rT8Dk4&user_id=进行第1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建湖县都市花苑6幢207室及303号车库。房产证号:22135,证载建筑面积为111.7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起拍价:536532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3000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一日前向建湖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建湖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双休日除外)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月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江苏东诚亿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诚亿(房)估字第(2013)鉴001号评估报告。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咨询电话:0。监督电话:9。联系地址:建湖县人民法院(建湖县冠华路393号)。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law_court.htmspm=a213w..0.rT8Dk4&user_id=建湖县都市花苑6幢207室及303号车库。房产证号:22135,证载建筑面积为111.7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起拍价:536532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3000元。联系人:0.监督电话:9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月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建执字第1675-4号申请执行人薛峰,男,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40050,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汇文东路378号。申请执行人郭梅,女,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60022,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汇文东路378号。被执行人俞先如,男,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122853,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恒济镇恒庆村一组148号。被执行人树云,女,日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62866,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盐建证经内字第388公证书,于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树云、俞先如坐落在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套间111.75M2、车库11.72M2以评估价536532元对外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明宏审判员臧佩荷审判员花晓春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长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峰、郭梅与被申请执行人俞先如、树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进行拍卖。经建湖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中心,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树云、俞先如。拍卖机构名称: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law_court.htmspm=a213w..0.rT8Dk4&user_id=,建湖法院联系人:潘法官联系电话: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债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联系人:潘法官联系电话: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13)建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峰、郭梅与被申请执行人俞先如、树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委托有关中间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对外拍卖。经建湖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中心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物:建湖县近湖镇都市花苑6幢四单元207室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俞先如、树云拍卖机构名称: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law_court.htmspm=a213w..0.rT8Dk4&user_id=,建湖法院联系人:潘法官联系电话: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二0一四年月日网拍时间节点表序号分类确定的时日说明及该时间节点应做的工作1拍卖公告时间日一、此时日为公告、拍卖通知的落款时日;二、此日必须张贴公告、拍卖裁定(此前该送达的送达)、拍卖通知;在.宣传媒体(报纸)上登拍卖公告;在淘宝拍网上传拍卖资料(一套,含图片);三、公告前期工作:1.制作拍卖裁定、公告、拍卖通知2.收集拍卖品的资料、电子板图片3.联系公告媒体(Q;联系人滕春燕,电话:),询问公告费用,传递须公告信息,告知公告时间,约定媒体向本院反馈公告情况的时间4.收取公告费用2淘宝网公示后出样现场观看起止时间日10时00分起至日10时00分止留意网上报名情况及时答疑、统一安排有竟买意向并要求现场观看实物的人现场观看实物3淘宝网上拍卖起止时间日10时00分起至日10时00分止一、动产为12个小时二、不动产为24个小时三、与公告、登报等相关材料拍卖时间相一致四、起拍时间在淘宝网公示出样现场观看截止时日之后五、公告之日起至拍卖之日止时间保证不少于15日4成交缴款截止时间日16时00分一、可适度放宽(日内)二、为促成交易及避免产生不利于竟买人的后果可适度提醒竟买人在时限内缴款5到本院会计室提交成交缴款凭据截止时间日16时00分一、多与会计室沟通,及时掌握竟买人缴款信息二、敦促竟买人在时限内提交成交缴款凭据6成交后文书制作时间2014年月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收到缴款凭据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相关文书及时组织交接,办理手续7其他起拍价:301万元;保证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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