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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不注意这“3个字”,法院也没法帮你要回一分钱!
借条上不注意这“3个字”,法院也没法帮你要回一分钱!
玩美婚姻教主
相信朋友们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朋友之间会有偶尔周转借钱的事情,欠钱不还的事时有发生,虽说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相应的条文做了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个小小的借条其实隐含着不少风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借条中最应该注意的3个字的“秘密”。一、&今借&与&今借到&的区别借条中的&今借…&与&今借到…&虽然只相差一个&到&字,但就给了债务人赖账的口实。假如借条中写的是&今借某某100万元&,债务人便在法庭上辩称,&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本人并没有真正收到钱!&此时,假如债主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来反驳,就无法定案。因此,建议大家借条书写用词一定要严谨、规范。二、借钱不写&欠条&写&借条&很多人都将&借条&与&欠条&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假如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一旦债务人赖账,借条的诉讼有效期长达20年之久,而欠条只有2年,一旦超过期限,借贷关系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别人开口向你借钱时,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三、“还”字一定要慎用或不用&还&字有两个发音,一读作&huan&,二读作是&hai&。假如借条中出现&今还欠款100万元&的字样,即可以理解为&今还(huan)欠款100万元&,也可以理解为&今还(hai)欠款100万元&,究竟是还(huan)还是还(hai),即使债主告到法院,法官也难以判断,因此,千万要避免使用这种有多重发音多重理解的字。最后再提醒大家一句,在借钱给别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留转账凭证。读者朋友,你愿意借钱给别人吗?你有遇到过赖账的无耻之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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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去银行存了200块钱,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往存折里存了2万块~(当时他没发现)。我朋友后来发现存折里有两万块,就取出3000块出来。银行的那个工作人员发现出了错误(银行还没有知道),就找到我的朋友,要求他退还那几千块钱,不过我的朋友把那3...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相关法律,我的建议是等待那个工作人员向银行报告后,银行向你索要时再归还.假如那个工作人员俩年之内不报告的话:“没有合法根据,只要银行找出了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这是程序上的错误的话(一般银行要找到这些证据是不难的,到时候万一他再向银行报告,银行还会再找你要的,你朋友要是没有给他钱时的他开的收据的话,你朋友的麻烦就要自己再贴19800元了.
综上所说,也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假如你朋友把钱给了他的话,他不具备行使这种法律权利的资格,如存钱时的摄像资料和你朋友的其他交易记录等),银行就有权利向你索要你朋友不应得的19800元.起诉到法院的话银行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不过你所说银行的那个工作人员找你朋友要的话,你朋友可以不给,因为那钱的所有权不是属于他的,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综合你所说的情况你朋友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是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那钱就彻底归你朋友了.
同时想说明的是只要银行向你朋友要时你朋友就还的话
采纳率:45%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楼主这种情况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但也仅仅属于民事纠纷,银行有举证的义务。
没什么,基本上属于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如同你拣了20000,没有找失主,而揣到自己的腰包,事后失主找到你,要你还钱一样。无论怎样,钱你都得还。因为钱毕竟不是你的。工作人员的失误,并不能掩盖你的错误。工作人员的失误,是会受到单位的惩罚的。你朋友应该与银行协商,尽快还钱。上边的朋友说是不当得利是比较准切的。既然是不当得利,那就必须返还。如果不还钱,那性质就严重了。有点类似盗窃,但严格意义上并非盗窃,也不可能定你个盗窃罪,主要是你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动机,只能说与拾金不昧背道而驰。说是盗窃原因是你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而拿了别人的财物,而你朋友尽管没有想这样,但是它毕竟客观上还是造成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能构成盗窃罪,原因是你朋友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具体来讲,就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所以并不能构成盗窃罪。
我过《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显然,你的朋友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2800元.如果银行去法院起诉你的朋友,你的这个朋友肯定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当然,起诉的主题应该是银行,而不是银行的那个工作人员.那个工作人员肯定是想弥补自己的错误,才私下里找你朋友的.
这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当然银行职员在工作中也存在失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2.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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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等开庭判他刑??,警察把那个男的抓了:一个女的被人强奸,他报了案??,可不可以取消起诉不判他刑了。什么证据都有了。
现在这个女的不想追究了例如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但因为是刑事案件,检察院会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利的.所以别冒这个险,弄输了还得背个做假证的罪名,不值得这个女的可以取消起诉,所以检察院仍然会以国家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呵呵楼上有为兄弟说,让她自己改口供,说是自愿的,倒也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法院不会仅听她一面之词,肯定会认真审理的
女方不能不起诉,因为是检察院的事,但女方可以改口供,如果女方说她是自愿的,那法院也没什么办法
不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是可以撤消起诉的,但当掌握到证据后,不应放过被告
难道杀人了,你不追究,法律就不管了都是刑事案件啊,只不过杀人了有尸体,被强奸了,你不说没人知道,可惜已经报案了目前只有重庆出台了对与某些特殊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私了的办法,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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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是朋友,我由于事故的伤情,未治疗终止,二审上级法院决定要开庭了,但我想提出先于执行申请,
在什么时候提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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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先找主审法官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给你先于执行,如果可以你再写申请。
采纳率:26%
你好,如想先予执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可以先予执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先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可以先予执行,也可以到无忧罔看看
在开庭前就要先向法院申请啊!
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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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往酱油酱油打个不停,只怪我初入荣门将我睇低,好可惜酱油被别人打走,祈求莫带去,酱油放楼中你不要计。走~过~路~过~打酱油~~谁~能~带~走~我酱油~~
关于第一张图的第7条: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上两个法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安全承担的法律职责。其基本含义就是,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如果学生受到侵害,是因为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要承担责任。【注:合同上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这个前提有点模糊。。。】
二零一三年七月六号我在这里打过酱油,因为这瓶酱油我会记得你。从现在开始我们就是酱油党,这是事实,你改变不了,因为酱油我已经打好了,我明天会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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