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私下和解但是和律师签合同注意事项

热点排行TOP10
您现在的位置:>>
>>正文内容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处理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处理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不符合无效或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受害方以侵权之诉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同时拒绝侵权方的保险理赔申请。受害方获得的额外赔偿,侵权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某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
日,彭某驾驶的东风牌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彭某、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驾驶的东风牌货车在平安财保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随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彭某、段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彭某于日之前给付段某赔偿款6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彭某向段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段某多次催讨余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调解协议,判令彭某及平安财保某分公司赔偿损失共计8万余元。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疲劳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段某因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彭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彭某与段某虽然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因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双方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躉讼。故该调解协议无效。因彭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平安财保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平安财保某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段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彭某已向段某赔付的5万元,彭某可另行主张其权利。遂判决:一、平安财保某分公司赔偿段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二;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平安财保某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段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依法应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彭某已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的主要给付义务,段某不享有依法解除调解协议的权利。又因彭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平安财保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平安财保某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段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平安财保某分公司理赔后,有权拒绝彭某的理赔申请。彭某已经赔付的5万元,可以不当得利向段某主张返还。一审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定性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经反复释明,最终调解此案。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选择权。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机构,在主持调解民事赔偿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现实中,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均会申请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协调。但因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类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故而认识不一。如行政调解说,该说认为调解中加入了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因素,故带有行政调解的性质。该说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警部门必须进行调解的必然行政行为为依据。又如民事协议说,该说认为交通事故不仅侵犯受害方的人身权,而且侵犯了身份权。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协议。
笔者不赞同行政调解说和民事协议说的观点。行政调解说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非规定交警部门必须对交通事故争议进行调解,因而丧失了法律基础。而民事协议说的理解过于片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侵权方与受害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一种合意,实质上仍属于财产关系的范畴。特定身份关系只是合意主体身份的特定,调解协议并不在于对身份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笔者认为,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交通事故侵权方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各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的书面协议。
从调解的主体上看,参与调解的受害方与侵权方或其他当事人均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协议。从调解的程序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调解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必须手段,不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交警部门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充分了解和专业认知,凭借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类似于法官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无权就损害赔偿的实际问题代替当事人作出任何定。在调解过程中,从程序的启)到达成协议的每一个环节,交警部门完全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
从调解的生效要件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调解书经事故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再有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必须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签订具有权利义务给付内容的合同,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能认定合同成立。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民事合同性质。&所以,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协议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既然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认定为民事合同,就应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应为无效: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3.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上述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该调解协议应合法有效。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的若干情形
民事诉讼因当事人起诉而产,法院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诉求来审理案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处理程序中,无论当事人诉求是什么,起诉对象是谁,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项目及数额即可。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存在,就为法官按一般处理程序审理此类案件设置了一个障碍。有点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存在并非障碍,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而且一般交警部门制作的调解书最后两行大都有这样的格式表述。但笔者认为,该处提起民事诉讼,其表述含义只是赋予当事人的诉权,给予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协议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途径,并不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推翻所有调解内容的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能进行全面审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民法院必须先审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1.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该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受害方则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同时以侵权之诉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人民法院按一般处理程序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合并审理即可。不少保险公司认为,撤销调解协议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属于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审理不当。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的规定参与诉讼,且此类案件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彼此具有牵连关系,同时亦能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及增加诉累,故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若受害方未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消灭,该调解协议应按有效方式处理。
2.调解协议可变更。可变更未达成合意,处理方式同上述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可变更重新达成合意,因重新达成协议,应依法确认协议的效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存在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1.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有极少数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参与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这使得案件调解中出现了侵权方、受害方及保险公司三方。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受害方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情形。
(1)侵权方履行完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由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无论受害方的诉求为何,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侵权方履行主要义务后,仅有部分义务未履行,导致受害方起诉的。按照当事人诉求分两种情形,一是受害方以合同之诉起诉,要求侵权方继续履行义务。人民法:应确认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效力,侵权方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二是受害方要求解除调解协议,要求按侵权之诉审理的。因侵权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该调解协议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人民法院同样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侵权方应按调解协议约定承担给付义务。
(3)侵权方未履行主要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受害方起诉的。受害方起诉时均会请求解除调解协议,并要求对整个案件按侵枧之诉重新审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故在此情形下,因调解协议的法定解除情形出现,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调解协议,同时以侵权之诉按照一般处理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2.保险公司不参与调解。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不会配合参与勘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大多数案件只是侵权方与受害方之间达成合意。在侵权方与受害方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受害方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情形。
(1)受害方仅起诉侵权方,不起诉保险公司。此种情形下,受害方要么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要么请求解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只需先审查解协议的效力再作处理即可。
(2)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方和保险公司。
①侵权方履行完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此种情形下,受害方的诉求均是要求侵权方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原则。在诉讼法意义上,该条还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方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对受害方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求权,并且独立存在。按照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我国所有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本身的特征决定了无论投保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均以交强险122000元限额赔偿受害方。故受害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所以,人民法院一方面要确认侵权方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项目和数额,由保险公司对受害方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受害方已经获得调解赔偿款为由抗辩,而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拒绝侵权方的保险理赔申请。对于受害方获得的额外赔偿,侵权方应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②在侵权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因侵权方履行主要义务,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应依法确认其效力。此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与侵权方履行完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处理模式一致。本文开头的案例即属此种情况。
③侵权方未履行主要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受害方起诉的。如前所述,在此情况下的侵权方与受害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应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案件按一般处理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增加诉求,以侵权之诉请求侵权方和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④侵权方与受害方约定解除合同,然后由受害方起诉侵权方和保险公司的。因调解协议系民事合同性质,双方约定解除合同,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则应按一般处理程序审理此类纠纷。
为方便理解,特作如上图表:
从上页表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保险公司不参与调解,无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效力如何,一旦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因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后就遗漏项目提起诉讼的情形。曾有一案例认为,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或达成赔偿协议时未发现的其他伤害后,侵害人仍应继续赔偿。①笔者认为,对交通事故解协议遗漏项目同样要先审查是否构成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调解本身就是一个求同存异、相互妥协的过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亦各有各的用意,受害方极可能得不到按照一般处理程序所确定的赔偿款。调解中遗漏部分若无法构成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该部分应视为受害方的放弃,人民法院应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若构成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可撤销或可变更情形,受害方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在交警部门达成协议后受害方又起诉的,有多层次的原因。如侵权方故意拖延、实际履行不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因是侵权方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存在理赔困难而导致对受害方理赔未果。而实际上,受害方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所以,机动车方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能直接参与到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负责保险理赔手续的审核、受理,直至赔偿金的给付,建立一站;式的处理模式,既能扩大保险公司的影响,又能及时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快速便捷地化解矛盾纠纷,达到经济效应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如浙江温州等地采取这样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江苏省亦拟将保险公司纳入交通事故调解中来,优化调解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1.增强大众保险意识,扩大保险公司市场。保险公司若能积极主地参与调解,参与事故处理的各;均对保险公司的态度和务实为民精神持充分肯定态度,无形中高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树立了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到位的形象,同时也增强了普通民众的保险意识,为保险公司扩大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减少理赔环节和成本。按照正常处理程序,侵权方对受害方作出赔偿后,又会以保险合同纠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调解时便参与调解并达成协议,就可以一次性解决理赔手续,从而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
3.节约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不要遵守严格的司法程序,还需要J当事人参与、配合,时间长,经;过一审、二审,可能还要再审。在交持调解环节,侵害人、受害方险公司三方能达成协议,会使进入司法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大大减少。
4.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遭受的是财产和人身的双重伤害,我们应充分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一站式的理赔服务,能大大增加当事人调解成功的机率,避免侵权方再次向保险公司理赔而带来的时限的延长,且使进入诉讼司法程序的案件:为减少,能尽快及时地保证受害方赔偿金的到位。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陈忠军& 印& 坤
【字体: 】【】【】【】
王现辉律师团队咨询热线:400-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 & 达州法律咨询 &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提问者:&&AMi&|[达州];& 18:15: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9:57:00
您好,非自愿订立的协议无效,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肇事方给予赔偿,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划分的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21:18:00
如果受害人是成年人没有委托家属签字,则协议无效,可以医好后进行伤残鉴定然后起诉.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7:39:00
也可算工伤,详情来电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111,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专业济南律师推荐
专业民事类律师咨询
昨天,林培章诉莆田市三级政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
最近网上曝光了一则,团伙利
在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私下达成交通事故协议的效力
私下达成交通事故协议是否有效 我在上班途中开车和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结果我的车毁坏较重,本人并无大碍。刘某主动表示愿意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因此当时没有报警,我们两个达成了一份书面赔偿协议。有朋友说在没有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无效。双方
私下达成协议是否有效
我在上班途中开车和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结果我的车毁坏较重,本人并无大碍。刘某主动表示愿意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因此当时没有报警,我们两个达成了一份书面赔偿协议。有朋友说在没有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无效。双方自行达成的交通事故协议有效吗?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必须由交警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途径。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为了不妨碍交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你和刘某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只要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刘某不按期履行协议内容,你可以依据协议,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将按照你们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的金额作出判决。  推荐阅读:交通事故索赔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交通事故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调解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因为双方调解不成功,所以已经申请律师,但是律师起诉书也一起写好提交给法院了,但是已经有两三个月了法院还是没有受理,这是什么原因??
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因为双方调解不成功,所以已经申请律师,但是律师起诉书也一起写好提交给法院了,但是已经有两三个月了法院还是没有受理,这是什么原因??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42 咨询人:xwvk9286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可能年底了案件比较多,一般正式立案后三个月会结案,也可能是你申请了司法鉴定,这个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建议直接和承办法官联系问下情况
回复时间: 18:3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能是要先诉前调解的。
回复时间: 14:2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要先诉前调解,,,,,,,,,,
回复时间: 17:4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询问法院,一般年底了,案件比较多,需要排队的!
回复时间: 15:4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能年底了案件比较多,一般正式立案后三个月会结案,也可能是你申请了司法鉴定,这个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建议直接和承办法官联系问下情况
回复时间: 16:5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损害赔偿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试用期要签合同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