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执行找哪个部门纪检委有用吗

执行法官无作为,请问是否可以控诉其渎职?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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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无作为,请问是否可以控诉其渎职?
&09-21 11:32&&悬赏 0&&发布者:frank1……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8)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是一强制执行案的申请人,09年7月已受理,并分配到朝阳法院执行一庭某法官处执行,被执行人有个人独立房产,有夫妻共有房产,有车辆,夫妻都享有有社会养老金,各种本人能查到的信息均已向该法官提供,但时间已过去4年有余,该法官总以找不到被执行人为由,至今为有任何动作,只是在我们强烈要求下,于2012年将被执行人车辆过户冻结,使其不得过户该车辆,但该车辆现在已临近报废期限,该法官说他也没办法,还以房产查不了,养老在农业银行没有查到,等种种理由未曾执行,拖延至今,日本人再去询问该法官进展如何,该法官却说等消息,还主动要求本人,如果质疑他的办案能力,要求本人去该法庭庭长处投诉!!(本次谈话本人已全程录音)!现在请问贵网站各位精英,该法官是否已构成渎职罪?我该如何进行下一步动作?希望各位精英能给本人指点迷津,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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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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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22时17分
你好,该法官未构成犯罪,你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他的行为。
追问:明确被执行有两套以上住房,但法官跟我说法院不能查个人房产信息!养老金4年法官未去查,我问法官如果我找到那车或被执行人如何处理,法官说他没时间去,110不管!
回答:向检察院投诉。
法官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审判、执行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类。
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法官纪律责任的内容、形式、适用及追究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责任的内容
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
(1)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3年;
(2)拒不交代,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代,或者抗拒组织查处;
(3)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4)拒不退出非法所得;
(5)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
(6)篡改、伪造、损毁证据;
(7)明显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2、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1)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2)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
(3)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或者有立功表现。
3、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2)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3)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法官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
(二)法官纪律责任的形式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犯错误者提出告诫。这是最轻的一种纪律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
2、记过,即记载过失。这是较警告严厉的一种纪律处分。
3、记大过.即记载大的过失。这种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比较严重的情况。
4、降级,即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比记大过处分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形。
5、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而无法担任现任职务的情形。
6、开除,即把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而且不适合在人民法院继续任职的人清除出法官队伍。这是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
(三)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责任的适用
1、对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3)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违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法官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2)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对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擎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对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2)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7)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诉讼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干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违反执行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
(1)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先于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3)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4)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逃避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无正当理由,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不依法协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到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私自办理执行案件、追讨债款、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6、对违反司法管理的行为的纪律处分
(1)提审、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看管不严,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故意损毁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丢失案卷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不按规定使用枪支、弹药,造成丢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人身伤亡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4)执行公务时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5)打骂、侮辱、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6)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纠正、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四)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救济
对于违反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法官,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监察对象违法审判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1)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2)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议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法官对人民法院给予本人的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议,井有权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决定的执行。
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行业的刑事责任
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法官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相应规定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5、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7、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8、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辽宁-沈阳]
522608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投诉。。。。
[天津-蓟县]
回复时间:
可以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朝阳区]
882905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投诉。
[山东-青岛]
126143积分
回复时间:
这种事情不好认定,你可以要求更换法官。
[北京-海淀区]
774726积分
回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朝阳区]
248250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可以投诉。
[北京-西城区]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
你可以投诉,不构成犯罪。
追问:明确被执行有两套以上住房,但法官跟我说法院不能查个人房产信息!养老金4年法官未去查,我问法官如果我找到那车或被执行人如何处理,法官说他没时间去,110不管!
回答:向执行庭投诉,或者找律师疏通关系试试
追问:律师几乎每周一上午都去找该法官,但其一直在拖延,4年时间了,该被执行人车辆以临近报废,法官说可以拍卖其车牌指标,但别说是该法官说的,永远都是这次这种说法,下次那种说法,就是不动作!
回答:那你就换个律师,资源问题
追问:哦,阁下的意思是执行法官无作为,是律师的原因?
回答:当然不是,不作为的确是法官的问题,但这么长时间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就是律师的问题了,难道时间还不足以说你你应该更换律师嘛!
追问:事情是这样的,以前没找律师,一直以为到执行期了应该很快,最近太忙,没时间与该法官扯皮了,才找了个律师
回答:已经答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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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判决的诈骗案,但法官一直不去找被告,怎么办?刚判决后,法官说已经冻结被告账户,为了执行法官
您好,法院判决的诈骗案,但法官一直不去找被告,怎么办?刚判决后,法官说已经冻结被告账户,为了执行法官的结案率,让我结案,然后重启,现在已经重启,但2年多,法官还是没去处理,我找到被告,他也不处理,怎么办?
辽宁 - 大连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回复时间: 08:59
8条律师回答
找法网认证律师
向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回复时间: 10:00
找法网认证律师
向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回复时间: 09:51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建议多找法官沟通一下。
回复时间: 09:50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回复时间: 10:02
找法网认证律师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回复时间: 10:03
找法网认证律师
可向政法委投诉。
回复时间: 06:47
找法网认证律师
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回复时间: 15:29
执行案件应当你向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法官案子很多,所以自己要有精神头。律师可以给你查询部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回复时间: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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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19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谭永琛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陈忠强
  一、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执纪环境复杂、困难重重。一是工作环境复杂风险大。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在法院集中爆发,加上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案多人少等矛盾问题,一些不良风气滋生蔓延,使得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二是院务管理混乱致使执纪风险加大。法院因自身的工作特点,除人财物权力相对比较集中外,审判执行权力分散于院庭长和办案法官手中,因此任何一名干警都可能成为诉讼掮客的推手,诱发腐败的风险更加高。三是领导重视不够导致执纪难度加大。因审判执行工作是上级法院考核的重中之重,一些基层法院只顾抓业务工作,把纪检监察工作视为&闲差&,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在干警心目中的威信。
  &&人员装备配置被边缘化。一是人员配备不到位。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任务繁重,人员力量不断向审判执行岗位倾斜,个别基层法院将年老体弱者安排到纪检监察岗位,加上纪检监察人员配备不足(一般为2人),导致纪检监察工作力量配备失衡,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办公用品、车辆等装备配置较差。一些基层法院有意或无意地弱化纪检监察部门,在办公用品购置、车辆配置、纪检监察津贴的发放等环节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关心不够,让纪检监察部门处于弱势。三是纪检监察人员聚焦主业不够。有的基层法院让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大量的业务等,致使纪检组长整天忙于具体事务,无法聚焦主业,让&三转&变成一句空话。
  &&教育制度监督弱化虚化。一是教育形式化,缺少针对性。有的基层法院把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召开会议、观看警示教育片当作主要教育手段,忽视谈话提醒教育、思想政治建设的教育效果。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有的基层法院罚没收入管理职责不清,司法行政管理混乱;有的法院各项制度建立完善不够,制度不能得到根本落实,致使工作制度形同虚设。三是监督措施不实,缺少威力。有的基层法院领导混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体&概念,让纪检组&两个责任&一肩挑,造成监督责任与主体责任不清,对干警的监督管理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执纪问责职能难以发挥。一是违法违纪线索发现难。从受理的投诉举报类案件来看,大多数属于信访诉求类案件,匿名举报偏多,实名举报偏少。二是案件查处职能不全。从上级纪委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缺少必要的审查手段,仅凭一般性谈话措施无法查实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执纪问责顾虑重重。基层法院在查处轻微违纪问题时,对干警做出处理时特别纠结:如果处理人数太多,经上级通报会影响到法院的对外形象,甚至上级考核时会被扣分,同时还会影响文明单位等创先争优工作,让单位荣誉和职工福利受损;如果不严肃处理,又会让个别干警抱有侥幸心理,导致问题越来越大,进而走向违法犯罪。
  二、应对的措施和建议
  &&准确定位,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新格局。一是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基层法院要把年轻优秀的干警配备到纪检监察岗位,并确保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要聚焦主业和明确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二是加强廉政监察员队伍建设。通过选拔优秀、廉洁的干警担任兼职廉政监察员,不断完善廉政监察员工作职责,有效构建反腐倡廉监督网络。三是建立落实&两个责任&联动机制。积极争取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督促基层法院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指导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确保上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力争促使&两个责任&落实,形成良性互动。
  &&强化制度,压实责任,营造积极履职尽责的良好环境。一是建立完善现有财物和财务运行制度。加大对法院财物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执行款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二是建立重大工程采购审查备案制度。对法院重大工程项目、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廉政纪律审查。三是建立健全发回、改判案件和信访投诉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和当事人投诉举报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调卷组织专家审查,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重点了解法官办案期间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对一些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实行从回访申请人处开始,倒查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判,促使法官守住廉洁底线。
  &&聚焦主业,构建法院反腐倡廉监督新机制。一是加强干警廉政教育,确保&廉风&常吹。加强干警纪律作风教育、警示教育,灵活运用廉政约谈教育措施,督促干警时刻绷紧&纪律弦&。二是加强干警作风建设,坚持&廉政发条&常紧。加大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务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在全院通报情况,让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三是加强案件廉政巡查,敢于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亮剑。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强化素质,执纪问责,为建设司法清廉环境保驾护航。一是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者进行约谈。协助党组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促使全体干警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二是强化办案责任意识,对违反办案纪律者进行问责。对办理瑕疵、错案法官进行责任倒查,对因违反办案纪律发生瑕疵、错案的责任人严肃问责,营造廉洁公正的司法环境。三是强化纪律审查职能,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者。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作者单位:宜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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