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租车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扣 一般怎么处理

我们的车辆在租赁期间被承租方非法转让给了别人,车辆现已在派出所扣押,我们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们的车辆在租赁期间被承租方非法转让给了别人,车辆现已在派出所扣押,我们该怎么办?
随即警方立案,随即又报了警,但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我们是一家正规汽车租赁公司。2013年1月的一天。我们现在只想要回该车辆,让我们租赁公司给所谓的那个买方六千多元将车买回,之后我们报了警,买方为本市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我们找到其家中也未找到承租人。随即车辆被扣在派出所。由于警方说的一些原因导致此案件只为受理!谢谢,车辆也失踪了,才可将我们的车还给我们,2012年11月份合同过期后承租方拒不与我们联系:承租人在2012年11月初已将我们的车辆以六千多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方。派出所经鉴定该车辆确实为我们的报案车辆?请帮帮忙。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但未立案,承租方与买车的一方有一份买卖协议(但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但警方给了我们一个很结舌的说法。两日后警方得知该承租方在一家洗浴中心上吊自杀,我们发现了失踪车辆,转让时承租方只给第三方(买方)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而我们也随即从警方那里得知,由于我们也无法联系到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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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第一方与第二方的约定时间已经过期,这种情况应该是第三方自己承担,警方的这种说法太随意,因为第一方和第三方没有任何协定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就算按这种方式解决那就是私下的事情了去咨询一下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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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怎么办?
09-07-02 &匿名提问 发布
汽车租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汽车租赁有几种业态,他们之间的功能和作用大不相同。由于我国目前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在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政策制定中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厘清汽车租赁的脉络,找出合适的经营措置和管理办法,使行业能够享受到公正的政策待遇,特撰写本文。 要了解汽车租赁特性首先要了解汽车的经济特性:我们都知道汽车工业对经济的发展有1:7的带动作用,很多省都把它作为支柱产业。既可以是消费品,又可以是生产运输工具,还可以直接用来生产创造利润。是一个可以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又带动消费的产业,2002年广义的汽车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6%足已说明问题。 汽车主要分两大块:一是民用车(小汽车、旅行车、房车、面包车、公交车等),另一个是商用车(本身是生产工具的工程机械车辆、叉车、救火车、警车、运特种车辆等)。民用车占用道路资源,商用车有一部分是不占用道路资源的。总体上看,大部分车辆要占用道路资源,因此车辆的管理部门主要是交通管理局。 随着道路负担增加,车价的爆跌,车贷的叫停等多种因素,购车热降温,汽车销售陷入困境。在这个时候,提出将租赁纳入汽车营销中有着深远的意义。 汽车的租赁特性:广义的租赁中包含两种租赁形式。一是传统的租赁,另一种是融资租赁。传统租赁常被解释为“出租服务”,但在汽车领域就不能轻易用这个名词。因为汽车的传统租赁也有两种业态:一是出租汽车,二是汽车租赁。前者是一种奢侈的公共交通工具,尽管使用“出租”这个名词,并冠有“租赁公司”这个名称,实际上已经不能完全算是租赁的范畴。后者才是真正的意义的租赁,因为它的经营方式主要是出租车辆,一般不包括驾驶人员(商用车辆除外)。 为了区分汽车租赁的业态,我们用英文标注似乎更清晰地表达他们的区别。出租汽车(taxi)主要是民用和商务,属于交通运输产业。汽车租赁(rental)有民用和商务之分。个人可以租用,也有生产用车辆,主要用在工程建设、抢险救灾、巡回检测、巡回医疗、运钞等生产、经营、公共事业方面。汽车融资租赁(lease)主要用在生产用车领域,现在也开始进入民用和商务服务领域。 显然,我国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并不包括出租汽车(taxi),但现在很多汽车租赁(rental)都是由出租汽车(taxi)公司经营,主要因为上路的原因,把他们看成同类进行管理。而融资租赁似乎带有金融的味道,作为另类管理。主要应用在生产型车辆,最近也开始有出租汽车(taxi)公司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用金融的方式销售民用或商务用汽车。 汽车租赁和汽车融资租赁虽然同属广义的租赁,但他们的对汽车产业的发展作用是不同的。前者解决临时使用的问题,后者解决长期使用最终拥有的问题;前者使用的车型可以随意挑选和更换,后者使用的车辆一旦确定下来不容易更换;前者使用车辆的人永远得不到产权,后者租期结束后使用者可以获得车辆的产权;前者从某种角度看是在抑制销售,后者是促进销售。因此汽车租赁公司经营传统租赁业务虽然一次性集中购买的许多车,但这些车乘数倍地抑制了汽车的销售。后者可能是分散地采购,但完全是一种信用销售的促销行为。 汽车作为租赁物件,其经营范围是怎样划分的呢?过去,因为没有汽车租赁,并把民用汽车看成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只有出租汽车公司才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只能经营民用车辆以外的特种车辆,目的是限制国营企业超前消费,跨级别消费,鼓励生产用车的发展。 现在车的种类发生变化,用途也大不相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用车辆从超前消费变成普通消费,消费群体由国营企业转变为普通民众。另外工程车辆的大量涌现,车辆不在是单一的消费概念,也可以是生产工具。政策上也从限制消费到鼓励消费。到底怎样划分其经营范围目前还没有定论。尽管没有具体的文件限制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品种,但融资租赁已经不再限制汽车的种类。 不管那种汽车租赁,如果要经营的话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但审批的标准和内容范围并不相同,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公司目前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主要审批经营汽车租赁的能力。汽车融资租赁是由商务部审批,主要审批给汽车销售提供融资的能力和经营能力。有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固定资产,民用消费车辆并没有固定资产的问题,但也不能说不可以经营,可汽车金融公司绝对没有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广义的汽车租赁现在可以说是3个部门审批和管理。 国外是怎样划分的呢?从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运作方式上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只能是动产。但有很多国家并不把民用汽车租赁做为可以享受融资租赁政策待遇的行业。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消费行为,不是生产。给予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的原因是因为租赁物件主要是生产设备,不仅带动经济发展,还解决就业问题。除此以外就不应该享受这样的待遇,也享受不到这个待遇(加速折旧)。 中国是一个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中国的健康经济发展应该靠投资和消费带动,汽车租赁正符合这个规律,因此中国的汽车租赁政策估计是越来越宽松。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也是早晚的事情。 从融资租赁引入中国第一天,汽车融资租赁成为第一个在中国火暴的租赁行业,因政策限制,到后来萎靡不振,而今又成为租赁行业的热点话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本站另有文章描述,不在这里敖述,只面对目前所遇到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前几年因为汽车厂商没有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而他们又想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得以采用了“以租代售”或者是“租赁增产权”的方式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为不规范,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逃税嫌疑,到目前为止几乎停顿了。 从汽车的销售体系看,目前中国的汽车行业应该说是比较规范的:不管是销售中的4S店(销售(Sale)、维修(Services)、配件(Spare Parts)和信息反馈(Survey)为一体),还是有形的二手汽车市场。不仅是销售还是租赁、贷款、保险等都有成规模的系列服务,是非常好的租赁环境,也是其他产业所不具备的。但这些优势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只是浮在表面上,分散于各行业之中,相互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因此租赁销售、租赁融资在中国并没有因为这些环境而发展起来。 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整个行业没有建立现代营销意识,没有在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上把租赁融入现代营销体系中去的理念。总是就事论事,照葫芦画瓢的简单模仿,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 过去汽车贷款主要靠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似乎只要有保险公司对客户信用进行信用保险,银行就不怕出问题,因此拼命地、不负责任地做汽车贷款。当保险公司发现问题,取消信贷保险时,当汽车的价款疯狂下跌时,汽车的信用销售出现了问题,汽车行业开始进入冰河时期。同时汽车制造厂商也开始冷静地思考,应该用什么有效的办法才能解决汽车的销售难问题。 租赁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新兴的产业,它以融物的方式解决融资的问题,降低了信用销售中对使用人信用的过度依赖。特别是融资租赁,即把握了债权,同时还拥有物权,可以使资金更加安全地为信用销售服务。又因为它风险共担,利益共粘的特性。防止各交易环节不负责任地经营,以及把风险都推被别人的做法,能很好地解决目前汽车租赁销售的难题。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这类专业公司太少,而且在政策上还有不尽人意的问题,因此这个领域仍然处于幼稚阶段。 要想解决汽车销售难的问题我以为应该做如下工作: 首先要提高企业对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问题。如果不知道融资租赁为何物,不知道融资租赁的促销功能,就谈不上使用融资租赁,企业也没有这个意愿。按照行业流行的语言:他们还在沉睡中。 其次是提高租赁业的成熟度问题。目前尽管汽车租赁的政策、税收、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等都存在问题,但不是不可以经营。也不是不愿意经营。关键是怎样经营,由谁来经营。行业怎样管理,由谁来管理的问题。 第三是行业组织应该真正发挥作用,召集企业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探索今后解决的办法,积极协助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对租赁企业进行业务操作的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政策宣讲,让人们吃透政策,使用政策。要彻底解决企业对目前的政策认识不清的问题,要企业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议,不要再提一些政策上已经解决,但企业还不知道的问题。 应该由厂商将汽车租赁融合在现代营销体系中,虽然租赁造成销售的降低,但在现代营销体系中,通过租赁迅速降低车的自身价值,再通过翻新提高车辆的价值。使其在车辆的生命周期内一辆车可以卖几倍于车价的价钱,还不包括控制在内的维修保养服务。 汽车租赁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行业管理问题 汽车租赁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管理,这会又形成“多头管理”的争论。其实融资租赁是多学科、多领域的边缘产业,那个部门要想全管都是不可能的。应该是谁管辖的职责范围内,由谁来管理。汽车租赁有上路的和不上路的车辆之分。凡是涉及上路的车辆,不管什么方式的租赁都应该由交通管理部门来管。凡是涉及融资租赁的问题由商务部来管理,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必要再讨论,除非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授权不是这个部门来管理。这不是道理问题,也不是合理性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是国务院下属机构的责任分配问题。涉及金融业务必须由银监会管理,这是谁也抢不去的,不用争。同样,涉及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管理,涉及外汇的有外管局管理……,谁也不能越权管理。 其实这些都是现实已存在的规则,为什么人们还要提出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有错位管理的嫌疑,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越管越乱。融资租赁在中国已经开展24年了,为什么到今天还没有发展起来?至少证明过去的监管没有到位,或者说没有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上管理。只要各职能部门能担负起本身的责任,行业管理就应该没有问题。 车辆产权登记问题 汽车融资租赁关键是物权控制问题。在我国凡是上路的汽车都有产权登记(注意:这里不是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所说的权益登记)。目的是一旦出现责任问题可以找到最终负责人。但这也给汽车租赁中出租人保留物权造成了承租人违反交通规则,交管部门找出租人算帐的困难。在现阶段唯一的办法就是出租人放弃物权,保留处置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办理准备执行的产权过户手续,一旦出现拖欠租金问题立即无障碍地将产权过户给出租人。对于海关监管的免税车辆还要注意监管期的车辆处置补税问题。 对于非上路的生产型车辆就没必要办理这个手续了,但在租赁合同中要有违反交通法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的规定,并要对执行这个规定提供连带责任经济担保。 对于上路的汽车租赁,因为物权不可能发生转移,现阶段,这个问题还无法解决。一旦《融资租赁法》正式出台(预计2007年)授权某部门对租赁资产进行权益登记,这个问题就可解决了。 何为权益登记?这是新经济遇到的新问题。所谓权益登记,实际上是一种处置权的登记,和产权登记有所区别。产权登记是法律所有权的登记,权益登记是经济所有权的登记。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有合同支撑,都可以办理权益登记,谁先登记谁先拥有处置权。目的就是要解决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问题。通常考虑租赁公司拥有经营权,出资人拥有租赁物件的第一处置权,租赁公司或厂商承担处置责任,保障出资人的利益,同时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只有处置权,用益和占有权能都在承租人。出租人要租赁物件的法律所有权在汽车租赁上面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把第一处置权交给出资人是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好办法之一,同时还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风险控制问题 这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租赁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有社会的因素,更多的是企业对车辆的风险控制意识不强,过分依赖承租人的信用,而放松自己控制能力造成的。通常人们习惯于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忘却了融资租赁是边缘产业。仅靠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是不够的,还要借助法律手段和社会资源。 比如: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财产保险等工具的使用。更要从操作技术和操作程序上保证。比如:高比例的保证金、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湿租、GPS、严格的业务操作程序等。尽量多采用技术手段,少依靠“个人信用”因为现在人们以为信用就是道德,而道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况且个人信用体系本身也不完善,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05年底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全国联网,这对个人租赁的信用评级带来很多好处。但不要过分依赖这个体系,信用会随时发生变化。还要看承租人的资产是否足够含盖租赁资产,是否可以轻松回收,是否可以快速变现。必要的话采取预销售的方式准备随时处置租赁物件,不出问题则罢,出问题立即变现。 关于GPS的问题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采用,以为是防范风险的得力工具。但要注意的是这个系统是否和汽车的控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防止摘除GPS);是否可以通过信用卡的方式控制汽车发动(先买单,后消费,避免拖欠租金);是否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遥控停车(处置时的安全保证,以防增加处置成本和法律责任);停车后是否能立即回收物件(轻松处置)等多种因素。但不能防止恶意承租人拆卸零件变卖(一辆车拆开卖可以卖两辆车的价钱),应该和其他手段并用。 GPS不仅反映汽车的定位,更大功能应该是能记录汽车的工作状态,能反映汽车的维修次数、出交通事故的次数。这对二手市场的车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有了这些,才能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才能更有利于汽车的信用销售,才能控制承租人必须到自己的四S店修车和保养,才能控制承租人必须依靠出租人的对车辆提供的服务。这才是租赁带来的综合服务收益精髓,租赁这时才达到九段标准。那种就租赁做租赁或把租赁当贷款做的企业很难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缺乏竞争力,不能保证持续发展的态势。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 租赁公司融资难不是政策问题,而是市场问题。即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国务院非公36条也鼓励民间融资,投融资环境是越来越好。关键是租赁公司是否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否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是否有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运作结构,是否有实践证明的可行的支撑文件(细节决定成败),以及租赁公司的总体经营业绩和在行业的声望。否则就算允许发行债券也不会有人买,有项目,出资人也不愿意投资。 当然在一线操作上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租赁沙龙里随时讨论汽车租赁操作中的法律问题,税收问题和技术问题。只要我们共同努力,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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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等教育领域反腐败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党委统一领导”的核心领导作用有待加强,“党政齐抓共管”、全方位抓反腐倡廉的格局存在薄弱环节。个别高校党委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识不足,有的不想抓、不认真抓,没有将其融入党建工作的大范畴之中。有的对反腐倡廉领导不力,存在虚化、弱化现象,工作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把反腐败看成是一个方面或一个部门的工作,没有把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很多院校的监察部门在和纪委合署办公后,其行政监察的职能减退,主要负责人基本上都由纪委副职担任,开展的工作也都是围绕党风党纪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核查信访案件等纪检工作职责进行,行政监察业务则处于微弱态势。有的院校在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组织体制下,片面强调校长负责制,以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为重,甚至将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对立起来。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高教领域个别党政主要领导仍有“净土”思想,认为高校虽有腐败现象,但与其它领域相比情况并不严重;二是党政“分工分家”现象依然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党委对涉及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问题缩手缩脚,怕越位而影响中心工作的开展。行政主要领导多为专家、学者,在繁重的教学、科研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压力下不愿再过问反腐败问题,而推给党委、纪委去处理,反腐败工作往往让位于行政工作,久而久之,造成反腐败工作的被动性,工作能推多少就推多少;三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完善,岗位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责任链;四是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不健全,很多管理监督制度原则性要求多,缺乏具体详细的操作程序规定,操作性和制约性差,偏重于制订出行为规范,而对谁来执行、依据什么程序监督则缺乏明确规定。   (二)“纪委组织协调”的能力和实效还需要提高。有的院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开展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既不情愿开展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也不能放手对本单位各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协调,满足于“上情下达”,没有严格地去贯彻落实,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还有的对组织协调的“度”把握不准,产生“越位”现象,越俎代庖,做了一些本应由行政部门做的事情。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有的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支持,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发挥职能作用的权限有限;其次,纪委的工作效能亟待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在思想观念上不能推陈出新,缺乏在新形势下研究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的魄力、能力和工作方法。在工作手段上不能开拓创新,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存在形式主义现象,缺乏创造性,满足于工作的部署,不注重实效的检验。   (三)“部门各负其责”的任务和职责不明确,“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有待深化。有的业务职能部门反腐败的积极性不高,把反腐倡廉看成是额外负担、是“副业”。当业务工作繁重的时候,对反腐败任务有抵触情绪,被动地做工作以至质量不高,还有的借口推托、得过且过。在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方面,尽管目前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较多,但由于没有认真地付诸实践,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从而使高教领域这一特定的群体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的程度和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并有参与热情降低的趋势。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重业务、轻政治的思想比较严重。有的职能部门认为培养高水平的人才、扩建博士点、争取科研项目等业务工作是第一位的,抓反腐倡廉会干扰、影响教育、科研和生产的发展以及同事间关系,不清楚还担负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只看重工作业绩,即使发现了问题也顺其自然。二是对反腐败信心不足。认为现在的一些做法都是做虚功,想遵守的人不用讲自己也会遵守,不想遵守的人总会想出办法来对付。还有的认为订制度无非也是走过场,最后还是领导说了算,要应付上级随便订一个就行了,不必太认真。三是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尚停留在表层上,深入不够。高等教育领域的群众绝大部分是文化知识层次较高的科教工作者,他们一般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具有较高的自觉性,这使得高教领域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高教领域中的个别党政领导存在认识上的偏误,心存没有腐败案件,则万事大吉的侥幸念头,意识不到群众在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作用。在建立和落实群众参与的渠道和途径时,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的多,实打实地做少。一些反腐败工作则是迫于上级的要求,不得已去做,缺乏实际功效性。如搞校务公开,有的院校只是形式上“公布”而非实质上的“公开”,仅仅公开一些简单的财务账目数字、决策的事后结果,把“公开”局限于在“公布”上,把“公布”等同于“公开”,没有让群众真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全过程,群众并不认可。四是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群众监督作用不明显。作为代表基层党员干部、教师职工的群众监督力量,目前还只是局限在年初参加计划会和年末参加总结会,没有在学校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等方面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再加上纪检监察部门由于技术设备方面等原因,还不能利用电子网络等科技手段做到私人问题个别传递、普遍问题公开发布,既跟不上任务、形势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局限了信访、案件查处结果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改进高等教育领域反腐败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高教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重点在落实上下功夫。在此前提下,拟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上级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高校党委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   1.完善巡视制度。上级党委、纪委要定期组织专门力量巡视检查高校党委和校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特别是要加强对各院校党政“一把手”执行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查阅党委常委会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记录及对重要信访、案件核查工作的批示。同时指导院校纪委的工作。   2.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标准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由上级部门监督执行,应包括以下内容:思想认识到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部署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有明确的重点和中心,与学校中心工作同部署落实,同检查考核;组织保障到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到位,严肃追究不尽职责人员的责任,及时纠正对工作不落实的行为;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可满意程度和取得的实际效果。   3.制定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操作规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党委、行政、纪委、职能部门、人民群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要制订统一的操作规范。按照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落实的思路,规范党委统一领导的具体要求;按照齐抓责任落实、齐抓工作落实、齐抓阶段性目标落实的思路,规范党政齐抓共管的具体目标;按照履行监督检查、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日常指导的思路,规范纪委组织协调的具体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带好队伍、堵住源头、解决突出问题的思路,规范部门各负其责的具体职责;按照畅通渠道、体现民意、维护民权的思路,规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措施。制定以上五个方面的具体规范应力戒规定模糊、弹性过大,避免出现难以操作,不好落实的现象。   (二)校党委要不断提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努力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加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要求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有所作为。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反腐败斗争,党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有清醒的认识和明确的态度,党委书记和校长作为高校党政“一把手”更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结合高教系统近年来发生的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反腐败理论和党中央近些年关于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从“讲政治”的高度,克服“高校问题不大”等片面观点,使每一个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都明白,不重视或者不认真抓反腐倡廉工作,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开展积极正确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好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思想上、作风上不断清除沾染的灰尘;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及学校各项管理、业务活动结合起来,做到“一岗双责”。要教育职能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搞好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不能当成可有可无或与本部门无关的事情对立起来。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做加快发展的带头人;要不断加强和改进作风,做艰苦奋斗的带头人;要努力加强党性锻炼,做廉洁自律的带头人。切实增强“三个意识”提高“三个能力”,尽职尽责把本单位、本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承担起来。    2.校党委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必须全力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校党委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委工作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支持纪委全面履行职责、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要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尤其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党政领导要亲自过问、坚决支持,做纪委的坚强后盾。不能形成“学校没出问题说是党委领导得好,出了问题则说是纪委抓得不严,到纪委抓时又没人支持重视”的怪圈。纪委也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协助党委抓全局和组织协调的职责,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部署,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不断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力求在宏观监督和标本兼治上发挥作用。    3.建立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针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及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切合本校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和落实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及各职能部门对党风廉政工作应负的责任,要突出以下几点:一是一把手负总责。“领导抓,抓领导”是反腐败工作的成功经验,作为班长,在反腐问题上一把手的责任重大、作用巨大。要廉洁自律,做到“正人先正己”;要管好干部,带好一班人,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一管到底。二是分管领导分头负责。在一个领导班子中,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在反腐败问题上应该有明确的责任要求,对所辖范围的廉政工作负责,如果分管工作中出了问题,应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三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责任制》除了要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纵向责任外,还要明确领导成员之间、职能部门之间、落实专项工作的横向任务责任链,既要权力相对分解,又要互相制约,党政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如:落实禁止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既要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逐级审批制度,还要建立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连带监督责任。四是把反腐倡廉工作真正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业绩、政绩考核的组成部分,要对没有落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干部追究领导责任。   (三)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地位和权威,保障党内纪律检查专门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要制定纪委书记同时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规定。目前很多区、县、局等政府机关已经实行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纪委的领导地位,为统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奠定了组织基础。但在高教领域实行这一做法的并不多,有的纪委书记虽然能够列席书记办公会,但要监督党委决策其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还有的院校纪委书记连党委常委都不是,参加不了党委常委会如何谈得上对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随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越来越严峻、任务越来越艰巨,非常有必要制定纪委书记同时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的规定。以纪委书记职务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既可以参与、监督党委决策,又可以保证以充足的精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2.试行纪委书记由上级纪委任命委派的制度。纪委书记因坚持原则而“得罪”人,以至丢“选票”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实行纪委书记委任制,人选由上级纪委提名,上级党委任命,由上级党委管理,有利于纪委行使监督权,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维护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3.制订《高等教育行政监察条例》,强化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职能,确保行政监察部门运用执法监察等手段,积极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防止以权谋私、失职渎职。   (四)加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构建责任网络,使各职能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防止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努力创造一种简洁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要结合高校实际,经常审视以往的各项行政管理和监督规定,坚持与时俱进,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完善制度建设,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好拒腐防变的问题。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本专科、成人教育、研究生等各类招生、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招生行为。特别要加强计划外办班工作的管理。严肃对各类教育收费的规范和管理,完善二级学院等职能单位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用人制度的建设和监督,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完善基建工程、后勤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医药、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程序。   2.建立审批权力责任牵制制度。一是要建立《教育、行政管理岗位廉政守则》。要根据各教育、行政管理岗位的性质和职权范围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和经管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包括招生考试、职称评聘、货币分房、科研立项、干部聘任、争先评优、基建修缮、物资采购等岗位和工作。二是要建立《审批权力责任确认制度》。如: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责任确认制度》,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基建、修缮、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签订《确认责任书》,并使之和财务报销制度挂钩,规定凡此类结算必须持有《确认责任书》,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1.建立学校、学院教代会代表问询制度。要在继续执行校务、院务公开制度的同时,发挥校级教代会和二级学院教代会的群众监督作用。教代会代表可以根据群众的意愿,定期有重点地就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领导干部任免、重点项目安排以及办学经费预决算情况向学校和学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进行询问,有关方面应该实事求是地作出解答,并通过适当的场合和途径向群众公开。     2、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听证制度。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各基层单位纪检委员组成党风廉政建设听证小组,参与听证学校和学院的重点工作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加强党外监督、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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