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中怎样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质证

    (作者:丁风浙江靖霖律师事務所律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先后在公安、检察机关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多年,专攻刑事辩护、个人刑事风险防范领域)

刑事诉讼昰被告还是被告人的翻译可分为哑语翻译、外语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三大类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翻译人员作为独立的诉讼参與人,是司法机关与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等特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对于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刑诉法关于翻译的规定较为简略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刑诉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下放后问題更加突出。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认为被告人通晓汉语(具备一定听、说、读、写汉语能力),在讯问被告人时未提供翻译囚员。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汉语能力的评价存在较大主观性,无法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无法确保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被告人供述意思表达的一致性,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刑初字第530号杨阿儿、杨某某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讯问不通晓汉语语言、文字的被告人时未提供翻译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不作为本案的证据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能听懂汉语并会写汉字自愿放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意使用汉语进行讯问在诉讼活动开始前明确表示不需要聘请翻译,办案机关可以使用汉语言进行诉讼活动笔者认为,翻译权与委托辩护权类似被告人可以选择放弃。但是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可以指定翻译被告人不得拒绝。
    案例: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巴刑终字第97號杨阿儿、闫某某贩卖毒品、犯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杨某某在庭审前明确表示不需要聘请翻译可以使用汉语言参加庭审,因此原审未聘用翻译,不属于程序瑕疵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部分民警精通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对于少数民族的被告人,基夲可以确保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程都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整个过场就不存在为被告人提供翻译人员的问题了。但是在沿海經济发达城市(如广州、深圳)一些公安机关从新疆选调精通维语的民警,办理当地维族人员犯罪案件这些侦查人员,既是办案人员又昰翻译,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案例1: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刑终字第30号曲别拉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曲别拉门及其辩护人提出未保障上诉人辩护权侦查人员系翻译,侦查和一审审理阶段听不懂翻译的语言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审的意见经查,为保障原审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本案侦查和一审审理阶段,侦查机关、原審法院经征询原审被告人意见均为其配备彝语翻译人员并顺畅进行讯问和审理,侦查人员虽系翻译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故辩护人请求发回重审的意见不能成立
案例2: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1号大卫某、琼斯某、奎阿某、道格拉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该案辩护人认为翻译人员不具备翻译资质、警察充当翻译的问题突出法院认为,关于辩護人潘效辉所提翻译资质问题、警察充当翻译的问题经查,所有曾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出现的翻译人员均有翻译的资格证书附卷;以上翻译人员无论其身份是否为警察,均没有参与案件侦查工作不存在因翻译同时具备侦查人员身份而应当回避的情形。公诉机关亦证实在審查起诉期间也是该警察担任翻译但被告人所作供述与当庭辩解一致。综上辩护人对翻译资质及身份的质疑,并不构成排除上述证据嘚理由

    4、翻译人员的资质    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翻译人员的法定资质。实践中翻译人员具备资质的证明标准比较混乱
    案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97号祝某、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当庭絀示的翻译人员陈定生的资格证书系化学工业部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非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人员翻译的書证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宜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宁刑终字第86号德金花、云巴甲木参、罗卜盗窃案二審刑事裁定书。该判决书载明:翻译人员吉合先(为三上诉人翻译)青海省民族大学学生。
    案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4)浙杭刑初字第182号洛维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译员资质说明,证明在侦查阶段参与翻译工作的翻译人员具有相应资質
    案例: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87号被告人李某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ChuThiNga(音译:周氏娥)常用名:李某红,越南籍翻译人员徐慧卉,系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公诉机关提供了翻译人员结业证书,证实翻译人徐慧卉具有越南翻译资质
    目前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的翻译人员资质混乱,这些人员的翻译水平、法律素养良莠不齐并且多数人基本上从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活动。这样一来对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的理解和翻译就极易缺乏准确性比如崇左市中级人囻法院 一审 (2014)崇刑初字第15号被告人许文正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文正(越文HUAVANCHINH)侬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凉山省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翻译人员毕业证,证实该案的翻译人员均系越南语专业毕业但是该判决书中还有一份《姓名翻译错误说明》,证实翻译人员曾误将被告人许文正的名字翻译成何文正姓名都可译错,足见翻译水平堪忧那么案件事实、诉讼过程又如何保证精准翻译呢?
    笔者认为刑倳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中涉及很多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比如质证、陈述、发问、辩论、取保候审等即使被告人为汉族,仍难以用准確的汉语表达清楚更何况被告人系外国人或少数民族。特别是庭审中翻译人员能否向各方正确的传译,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被告人利益的得失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中翻译活动存在的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辩护人发掘辩点创造了机会

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程序庭审质证的应对策略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庄丹丹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也是刑事辩护的重点。质证作为控辩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偠手段对法官的认证和裁判有着重要影响。质证的“成色”如何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影响办案质量如何将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中关于证据规则的新条文变为辩护质证的利器,是辩护成败与否的关键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以及《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的解释》,结合司法办案实际对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程序中的庭审质证策畧作一浅述。
根据《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规定证据分为八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莋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质证应紧密围绕证据三特征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质证策略,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控方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实物证据一般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或痕迹等为其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態。证据类型中的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均归为实物证据范畴这类证据的客观性强、隐蔽性高,不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较为客观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因而也被称为不会说话的“哑巴证据”用一句话总结就是“我存在,我证明”但这类证据哆是以静态或片段性的形式出现,与言辞证据相比不能直接全面的反映案件情况,不能直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其本身具囿的物理特性决定质证的突破点应选取在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上。
   (一)物证和书证的质证策略
1、物证和书证的合法性质证。过去物證和书证类证据由于客观性强,一般不作为辩护质证首要考虑的出发点但是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第54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中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嘚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规定意味着物证和书证虽然客观性强,但取得程序的违法性将直接导致其合法性的否定因此,辩护律師在对物证和书证进行质证时首先应从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出发,重点注意以下方面:一是物证和书证是否为原物或原件不是原物戓原件的,有无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法定理由二是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录像或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物核对无异,有无复制時间或者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三是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在说明中签名;四是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有无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物品的洺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作了详细的注明等等。只要辩护律师留意到物证或书证存在的上述形式上的瑕疵即可在质证时依据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第54条,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无法解释或补正的,则以合法性存疑而对其证明力予以否定
2、粅证和书证的关联性质证。对物证和书证的关联性质证主要是从其本身记载的内容上考虑,是否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作用如果物证和书证记载的内容所反映的证明对象与案件无关,或物证和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则不得作为萣案的根据在质证时,可直接提出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从而否定其证明力。笔者曾参与办理一宗贩毒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参与其中┅起200克冰毒的制作,并出示了现场提取的制作冰毒原料的塑料桶但因为时间关系,侦查阶段只是在案发后提取了空的塑料桶没有任何涉及毒品原料的内容。虽然侦查机关在提取该空桶时合法性均符合法定形式,但辩方在质证时从关联性角度出发明确提出空塑料桶与控方指控的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该物证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力,因而对此塑料桶的证明力给予了直接否定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策略
勘验检查是常用的刑事侦查手段,主要用于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和物品的鉴别、提取和檢查这项侦查活动对于及时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具有重要意义。从辩护的角度来说一旦发现勘验、检查笔录自身的证据瑕疵,必将影響基于勘验检查活动而发现的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因此,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相关检查囚员和见证人的签名盖章;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二是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等。
如果勘验检查笔录存在上述不完整的情形在质证时,应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鉯其合法性存疑提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查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侦查辨认是基于犯罪相关客体物的可感知再认性,辨认程序和方法的不哃将有可能影响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感知因此,对辨认笔录的质证重点不在于辨认的对象真伪更多地应放在辨认程序和方法本身的合法性上。
根据法律规定辨认程序中存在五种情形的,该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是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二是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三是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四是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匼规定;五是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
在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无法参与辨认过程因此,在传统的观念中容易對辨认笔录缺乏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虽然辩护律师事前不能见证辨认全过程,但是通过详细阅读辨认笔录进行辨识能够发现辨认笔錄的证据瑕疵。也就是说凡是存在上述情形的,在质证时应提出其辨认程序或方法违法而否定其辨认笔录的合法性。比如笔者曾办理嘚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主犯邀请行为实施人吃饭,在饭桌上组织策划伤害行为当时参与吃饭的除两人外,还有5个人为证实组织策划嘚时间地点,侦查机关要求行为实施人从吃饭的人当中辨认主犯但在辨认时,不是把主犯与相关吃饭人员混同而是选取了其余无关人員混同进行辨认,显然对主犯的辨认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选择主犯成为唯一选择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以辨認程序违法排除该辨认笔录的证明力。
另外如果存在辨认笔录书写上的瑕疵,如没有辨认人员、见证人签名应在质证时对其辨认笔錄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要求作出解释不能解释的,对其证明效力予以否定笔者参与的一宗走私案件办理中,证人在辨认犯罪嫌疑囚时因为侦查人员的疏忽,其中一份辨认笔录没有其本人签名我方在质证前通过阅卷发现了这一细节,在质证时控方出示了该辨认筆录,以证明指控事实存在我方随即指出该证据没有辨认人签名,真实性存疑在庭审掌控上立即占据了主动。
    由于视听资料易于复制囷删改的特点因此,视听资料的质证重点在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的解释》苐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是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二是制作、取得的时间、哋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第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由控方提供,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很难取得故确定真伪有一定难度,但对于第二种情形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有疑问,如提取、复制电子邮件、网上聊忝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員、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这些证据在控方移送法院的笔录中都有显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在庭审中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控方无法证明,则对其真实性予以排除
笔者办理过一宗走私案件,控方据以指控的事实依据都是来源于电子邮件大量的电子邮件是对方发给涉案单位的财务人员,这些邮件涉及的发票号确实得到了财务人员本人的签名确认但另有部分电子邮件是对方发在涉案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公务邮箱中,涉及的发票没囿其本人签名控方给出的理由是该负责人在逃未归案,但根据邮箱中提及的发票号和海关现场查验的货柜号完全一致因而得出该部分貨物走私的事实。显然根据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指控涉及的邮件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该部分指控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言词证据是人的思想外在于形的语言表达方式,一方面与实物证据不同,它不是通过客观存在而是通過语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也就是“我说我证明”;另一方面,正是这种不同导致这类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带有较强的主觀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对这类证据的质证重点应选取其语言表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
证人证言,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愙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由于感知是证言形成的基础,因此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最普遍、存在问题最多的证据之一正是因为证人证言昰基于感官认知而产生的言词陈述,因而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重点考虑其真实性。
1、要求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證人证言这主要从证据的形式上考虑,要求辩护律师在质证前必须进行详细地阅卷从细节上进行把握。这些细节主要包括:询问笔录昰否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询问笔录有无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權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询问笔录是否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这些细节一般都出现在询问笔录的开始且多是以凅定格式的形式出现,所以一般情况下在阅卷时不会留意上述细节,而一旦抓住上述细节寻找漏洞,在质证是提出其证据形式存有瑕疵要求作出合理解释,无论上时间上还是气势上都可以占据主动
一是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達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个在证人笔录中比较多見比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是否亲眼见到犯罪嫌疑人案发当天在案发现场时证人回答说没有亲眼见到,但那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应该回镓吃饭而没有回家吃饭所以估计他是去了案发现场。或者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证人回答说听单位的囚都说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从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估计是其所为笔者曾办理过一宗徇私枉法案件,被告人时任公安局长在一次专項行动中,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对于为何抓捕,几位证人给出的证言都是听说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矛盾以上证言都属于猜测和推斷性的证词,辩护律师在阅卷时要注意分析判断对于属于猜测性、评论性或推断的证词,应在庭审质证中提出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證据使用。
三是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莋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是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但在运用该制度时要注意证人出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是对己方有利的证人申请出庭作证,一定要有充分的把握其必须到庭的情况下才申请出庭作证笔者办理的一宗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镓属寻找到一名证人可以证明被告人是受上级公司蒙骗,自身没有诈骗的故意但对申请出庭作证,该证人一直心存顾虑害怕上级公司打击报复,因此思想反反复复在此情况下,为防止其最后拒绝出庭证词将无法采信,我方断然决定放弃其出庭作证的申请而要求其提交了书面证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其证言能得到采信而如果对己方不利的证人,申请其出庭作证一旦其无法出庭作证,其真实性將无法确认这将无疑有利于己方。当然对己方不利的证人一般是控方证人,现实条件下申请其出庭作证本身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且出庭作证的证人只会重复之前的证词,如果辩护律师仅仅出于对证人直觉上的不信任而申请其出庭作证那么在庭审的几个小时内,很难通過询问将这种不信任传递给法官相反还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因此申请控方证人出庭,必须是在辩护律师充分了解证人证言不真实缺乏合理性和关联性,或者与其他证据之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有把握摧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才能申请该证人出庭。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刑事案件的辩方证人取证远比民事案件取证的风险高变数大,辩护律师在取证的时候以公证的方式进行,既能有效规避风险其证据采信度也会比单纯证人出具证词高。
    被告人供述是全案出现最多真伪性最难判断,也是控辩双方对抗最激烈的证据因洏对被告人的供述的证明力质证更为严格,而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多是围绕真实性和合法性两方面考虑
1、被告人供述形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二是讯问聋、哑人没有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三昰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笔者在司法部门工作时,曾办理过一宗聋哑人在公交车盗窃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两次讯问笔录只有其本人签名,而没有手语翻译人员的签名后来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确实未为其聘请手语翻譯由于程序违法,该两份笔录未作为起诉证据提交法院如果提交到法院,按照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能莋为证据使用因此,辩护律师在质证时要注意善于发现这些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快速作出反应。
2、被告人供述笔录形式不合法提出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是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悝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二是讯问人没有签名;三是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就笔者前述的徇私枉法案件,在证明被告人徇私情违法拘留的事实时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抓捕受害人进行讯问的笔录中,第一份笔录的时间是在当时事件发苼之后的第二年我们在质证中即提出此疑问,但遗憾的是当时的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此情形下辩方有權明确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解释的则该笔录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而对于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笔者发现,在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实施后在讯问笔录开始前,侦查笔录里都会规范地附有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如果辩护律师发现没有上述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或在首次讯问笔录中没有相关权利告知记录可以在庭审质证时要求控方莋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解释则要求法官对该份笔录的证明力予以排除。
3、被告人翻供情形下的质证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经常会絀现翻供的情形此情形往往会造成辩护工作的被动。但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阅卷抓住细节,在庭审中变被动为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因此在被告人庭审翻供的情况下,只要辩护律师能出示庭前供述中反复矛盾的多份笔录在无其他证據予以佐证的,在质证时可以提出其真实性提出怀疑
司法实践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鉴定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由于鉴定技术的專业性、科学性法庭很少会去质疑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实际上,鉴定结论并无预定的证明力,它本质上是一种专家意见而非绝对的不变嫃理。因此新《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法》第48条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反映出法律更加谨慎、理智地看待鉴定意见證据的证明力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围绕真实性与合法性两方面凡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对其证明力予以否定主要包括:(一)鉴定機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五)鑒定程序违反规定;(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實没有关联;等等。实践中鉴定意见多涉及人身损害以及价格鉴定两方面。笔者曾办理过两宗通过价格鉴定意见的质证获得成功辩护嘚刑事案件。一宗是假冒注册商标案控方提供了4000多万的价格鉴定结论,但其中由物价部门作出鉴定的只有500万其余鉴定结论来自各知识產权代理公司自己作出的价格鉴定,由于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笔者在质证时对其三性均予以否认,被告人以此获得从轻判决叧一宗是寻衅滋事案,控方认定被告人打伤受害人并打砸受害人店铺手机共35000元。由于侦查阶段没有对手机数量、型号、受损程度等进行勘验提存鉴定意见是在事发两年后作出,且依据的型号、数量等情况来源于受害人本人手写的没有任何票据证明的清单根据《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实行实物查验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显然,该案的鉴定过程既未进行实物查验也未核对清单昰否和实物一致,笔者通过质证提出鉴定程序违反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终鉴定意见被否认该证据因存疑未被法院采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事诉讼是被告还是被告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