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低保的申请书书能直接交乡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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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民政局常见问题
  我是社区的低保户,1家4人,享受了840元低保,认为家庭困难,目前的标准低了,能否再提高些:
  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是逐年增加的,2013年的城市低保标准为400元,人均补差为2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200元,人均补差为125元。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制度,低保对象享受多少低保资金,要经过县、乡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才能确定。
  转成城市户口就没有移民费了吗?
  根据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办法规定:鹰潭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2006年6月30日前户籍在我市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繁衍人口。已核定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参军义务兵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工作的、繁衍人口中嫁出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等等,不再享受移民扶持资金,其所在的县(市、区)于下年初将停发其直补资金(即移民费)。
  结婚证掉了,到当地补办,要存根,到哪去找?
  你问的是结婚证补办的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办理时,需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婚姻证明及2张2寸合照。
  最近我省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就低保问题作了哪些详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2013年4月江西省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此《规程》就申请低保的条件、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作了祥细的规定。
  (1) 低保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低保申请及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办法新增了信息核对。即: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证券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等财产信息。
  (3)低保审核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三级联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对拟予批准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老人70多岁,只有一个养女,已经出嫁了,能否享受五保?
  这位听众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农村确有存在。根据江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五保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也就是常说的“三无”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方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同时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老人有养子女且具有赡养能力,那么,这位老人就不能享受五保待遇。如老人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农村困难户医疗救助,哪些大病民政部门可能提供救助,最高能报多少,办理的程序怎样?
  在我市已经开展的儿童“两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治疗、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光明?微笑”工程、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6类疾病纳入按病种定额付费救助范围。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两参”人员根据政策现在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3]5号)第24条规定和我省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月。
主办:鹰潭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承办:鹰潭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赣ICP备号
赣公网安备 02 | 联系:ytzfb@ |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梅园新区府前路五号“关系保”、“人情保”引发群众反感,民政部宣布整改措施——
低保家庭可直接向乡镇申请
&&&&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民政部部长李立国13日在两会记者会上表示,在低保领域确实存在“关系保”“人情保”以及“错保”和“骗保”等现象,并宣布五条整改措施。对此,部分人大代表认为,“拿着退休金吃低保”“开着轿车吃低保”等低保乱象确实需要大力扭转。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职能转变力度、改进工作作风,让“五条整改措施”尽快在基层“落地生根”,绝对不能让穷人的“救命钱”成为被侵占、交易的“冤枉钱”。&&&&骗保赖保现象层出不穷&&&&一些代表坦言,低保“含金量”提高保障了大量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在评定过程中暗箱操作、走样变调、人情过多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关系保”、“人情保”导致花样繁多的骗保赖保现象层出不穷。&&&&一些代表认为,国家每年在农村低保&&&&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由于执行不到位,反而使惠民政策一定程度上造成新的不公、引起基层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反感。&&&&“低保,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最后一道保障网,公平是低保制度的生命线,一些‘人情保’‘关系保’等低保不公问题时有发生,引发群众反感和对政府的不信任。”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石岭村村委会主任刘群表示,尤其是在农村,一些真正贫困的村民吃不上低保。&&&&部长承诺五项整改措施&&&&针对“关系保”“人情保”,李立国部长承诺,民政部门将从五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一是低保家庭可以直接向乡镇和街道提出低保申请,乡镇和街道受理后,对申请对象要逐一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城乡社区、村居委会也要协助进行调查和民主&&&&评议工作。二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低保对象,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来进行入户调查,审批后在政务大厅和对象所在的社区长期公示,接受监督。三是建立和畅通反映与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和投诉,及时调查、解决。四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实行备案制度,要单独进行审核,以利于从制度上和操作上防止“人情保”“关系保”。五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将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提交车辆、证券、储蓄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经过比对审定低保对象。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与传统入户调查、邻里求证这样的传统手段相结合。&&&&代表们认为,由于低保的办理都在基层民政部门,因此部长的承诺能否换来基层部门加大职能转变力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并在基层“落地生根”值得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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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十二项制度
发布时间:日 11:19:12【字体:
  城乡低保十二项制度
  低保报表材料准确上报制度
  一、为加强对低保报表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的管理,保障低保资料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办事处低保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政策、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低保资料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各级低保部门的低保上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社会救助局和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对所上报的低保报表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的质量负责。凡对所做报表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填表人负责。
  四、各低保部门应在省州相关部门的上报时间内按时上报真实的低保报表及文字性书面上报材料,不晚报,不拖沓。对确属差错的,应在更改期限内进行更正,并写出书面报告或情况说明。
  五、低保报表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低保报表资料,由各级低保业务相关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六、建立健全低保报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存放。
  七、属于国家秘密的低保报表资料,必须保密。相关负责人对具有保密性质的低保报表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低保承诺告知制度
  一、要求低保户在申请低保时填写低保申请承诺书。如实写明并承诺所填写的家庭收入、所在房屋类型、日用电器、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等内容全部真实。
  二、该承诺书规定低保户在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村(居)委会或低保审核、审批机关。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服从低保正常管理,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入户调查和核查。对核查和调查表上的内容必须要真实,无隐瞒和虚报问题。
  四、若低保审核、审批机关在入户核查时发现家庭基本情况和承诺书不一致,将不予审批或将其退出保障范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承诺书的出台,有效保证了低保信息的真实性,方便了低保信息的微机录入,提高了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时对低保对象的准确认定和分类施保,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对象是指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人员。
  二、低保对象有义务参加村(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社会公益性劳动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居)委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公益性劳动包括对接受捐赠衣物的整理、村(居)委会环境卫生整治、治安联防、维修公共设施等。
  三、低保对象积极主动参与公益劳动,参与期间必须遵守各项劳动纪律,每年参加公益劳动不得少于五次。
  四、村(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有突出表现的低保对象,优先推荐就业。
  低保对象劳动就业培训制度
  一,享受就业服务的对象为城镇低保和正在申报低保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申请低保或正在享受低保的人员,应及时持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到享受低保或申请低保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并根据意愿确定求职和培训意向。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所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免费为低保人员提供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推介等服务。
  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申请低保的人员,本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培训、三次拒绝接受推介就业的,视为无就业愿望,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待遇或不接受其低保申请。
  五,对申请低保和享受低保待遇的有劳动能力人员,经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后,仍暂时无法就业的,凭当年参加职业培训获得的《贵州省劳动就业训练结业证》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无业证明,方可申请低保。
  低保公示制度
  一、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必须采取逐级公示制度。每个乡镇和社区在人口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城乡低保公示通报栏,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姓名、享受人及享受金额、家庭住址情况进行常年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二、低保公示分为申请公示、评议公示、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
  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申请,同时在村(居)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同时入户调查和核查。
  经村(居)委会评议合格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五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经评议听证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乡(镇)、办事处低保公示栏上公示五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办事处低保评议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市民政局审批。
  经市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公示五天以上。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无法判定的,暂缓批准该家庭享受低保。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低保申请家庭,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统一造册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近亲属
  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一、明确备案对象。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规范备案内容。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的姓名、单位及职务,低保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与本人关系、保障人口、月/季度享受金额等。所有基层干部都要如实填写《基层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三、严格备案程序。
  一是自查整改,自觉清退。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自查自纠自退。乡镇召开会议,讲清政策,教育引导他们退出低保。组织专门力量,对享受保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对共同生活的亲属享受低保的一律予以清退;对未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符合低保条件享受低保的要建立备案登记。
  二是集体审核,准确备案。各乡(镇)、办事处召开政府办公会、评审会议对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集体审核,对审核复查仍享受低保的上述情况的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由其本人,以家庭为单位真实、准确填报《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三抽查验收,严厉追责。市民政局把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问题作为低保抽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对存在侥幸心理仍然享受低保的基层干部及违规享受低保的近亲属,除了全额追回已领取的低保资金外,对情节严重的将交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深查深究违规违纪当事人及背后的人和事,净化低保工作环境。
  低保民主评议申请对象回避制度
  一,民主评议坚持:依照政策及程序办事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
  二,评议过程中,避免&关系、人情&存在,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回避;申请对象在评审过程中必须回避,不以主观情绪影响评议过程及结果的客观性。如有存在以上情况,清除该申请对象的现有评议结果,利害关系直接双方退出评议,由乡镇分管领导为监审员,村两委为主要成员、符合评议小组成员构成结构和数量的村民重新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再次评议,以本次评议为最终结果。
  三,将最终结果告知申请对象,并做好后期工作。
  低保评审评议制度
  一、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设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
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村(居)主任或支部书记为成员。村(居)委会设立城乡低保评议小组,由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兼组长。城镇评议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农村评议小组一般由20人以上组成(单数),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新增(调整)保障对象,在村(居)民小组进行初步评议,同时入户调查和核查,在完成入户调查后,由村(居)低保协管员提交村(居)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小组成员有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对经三分之二以上评议小组成员通过的新增(调整)对象,方可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居)签署意见上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对评议未通过的对象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还全部申报材料。
  三、乡(镇)、办事处在接到村(居)上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核、评审通过的对象上报市低保局审批,对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应将相关资料退回社区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应建立评审、评议记录档案。对象参加评审、评议的人员,评审、评议的对象及评审、评议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低保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助、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等按以下三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类重点保障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或者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的救助对象;
  二类长期保障对象即重病特困户、特困残疾户、单亲家庭、子女上大学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下岗失业人员且年龄在45岁以上;
  三类一般保障对象这类人员有劳动能力及再就业能力,但收入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短期内可能超出保障标准的。
  本着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一类重点保障对象进行长期重点保障,以基本不动为原则。对二类长期保障对象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进行相应的脱贫帮扶为辅,此类家庭实行一年一核查。对三类一般保障对象,实行季度(半年)一核查。
  低保申请受理制度
  一、凡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二、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照、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出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本市内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常住地在外县市半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三、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登记,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村(居)委会向申请人出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一,在乡(镇)、办事处和市级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低保投诉举报中心,由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民政局城乡低保服务中心专人负责管理,接待信访投诉举报人员的直接上访。
  二,设置专门的低保投诉举报箱,定期查看有无投诉举报。建立市乡两级的低保投诉举报核查专项小组,长期存在,分别由民政局分管低保领导及乡镇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对低保投诉举报情节轻的事件能当场答复就当场予以解决,情节严重、牵扯范围大的举报事件,专项小组要进行及时核查,先由乡(镇)、办事处初步核查,汇报市级,市级再进行二次核查汇总情况,得出最终解决方案,给予上访人员合理、满意的答复。
  四,对投诉上访事件,行文记录,有专门存放信访资料的档案盒,将信访资料存档存好备查。
  申请低保民主评议听证制度
  一、经村(居)委员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办事处审核时,应召开评议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应纳入低保事宜进行公开评议。
  二、低保的评议听证由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召开一次,对当季度受理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集中评议,并决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三、参加评议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乡镇低保评议领导小组成员、村(居)委会低保专干、低保申请家庭户主、部分群众代表、其它特邀代表等。
  四、评议听证的程序:
  1、宣传城乡低保相关政策,主要有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现行福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等。
  2、低保申请家庭户主呈述申请低保的原因、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现状等,出示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3、由入户调查人员通报该家庭入户调查情况,包括家庭现有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核定情况、家庭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情况。
  4、与会人员评议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现场宣布评议结果。
  五、经评议通过的低保申请,在乡(镇)、办事处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乡镇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市民政局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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