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石油物探压地如何赔偿

制定石油地震勘探补偿国家标准的重要性
The Importance of Formulting the National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for Oil Seismic Exploraion
石油地震勘探是采用人工地震方法进行地下地质构造调查和探明石油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主要采取的方法是在地下一定深度进行爆破产生地震波,用高精度地震仪器接收地震波,通过对地震波变化的研究,调查地下地质构造并探明石油储量.
大港油田集团物探公司,天津,300280
年,卷(期)
机标分类号
本文读者也读过
加载中,请稍候
.客服电话
&&8:00-11:30,13:00-17:00(工作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于雷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于雷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雷。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建设南路霞光村9号。
法定代表人江道斌,经理。
本院于日受理了原告于雷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雷以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立清
&&&&&&&&&&&&&&&&&&&&&&&&&&&&&&&&&&&&&&&&&&&&&&&&&&审&&判&&员 肖&&坤
&&&&&&&&&&&&&&&&&&&&&&&&&&&&&&&&&&&&&&&&&&&&&&&&&&代理审判员 宋长喜
&&&&&&&&&&&&&&&&&&&&&&&&&&&&&&&&&&&&&&&&&&&&&&&&&&
&&&&&&&&&&&&&&&&&&&&&&&&&&&&&&&&&&&&&&&&&&&&&&&&&&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云山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时频域球面发散和吸收补偿--《石油地球物理勘探》1996年06期
时频域球面发散和吸收补偿
【摘要】:根据地震波振幅衰减随不同的频率成分有不同的吸收衰减特点,本文基于小波变换理论,提出了时频域球面发散和吸收补偿的处理方法。首先分析了振幅衰减的物理机制,将吸收因子分解为地表一致性吸收项和大地吸收项。然后利用小波分解的特性将地震记录分解成不同的频道(尺度),拟合出各个频道随时间和炮检距变化的低频吸收能量曲线,对相应的频道进行补偿,再将各个频道重构为经过补偿后的地震记录,以消除大地吸收项对振幅的影响。而地表一致性吸收项留待后续处理去解决,如地表一致性及褶积。经过理论试算和实际处理表明,本方法能较好地消除球面发散和大地吸收对振幅的影响。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P631.4【正文快照】:
几种常用补偿方法近年来,随着反射法地震资料处理技术的发展,真振幅恢复处理方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地震波在地下传播过程中,随着传播距离(时间)的增大,它的能量和视频率逐渐降低。影响地震波振幅衰减的因素很多,根据以往的研究成果,可归纳为以下几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刘财,刘洋,王典,张凤琴,高振山,李永章;[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4年03期
王世瑞,彭苏萍,凌云,王晓平,吴琳;[J];古地理学报;2005年02期
刘财,刘洋,王典,杨宝俊,高振山,李永章;[J];石油物探;2005年02期
凌云;高军;孙德胜;林吉祥;;[J];石油物探;2006年03期
凌云;孙德胜;高军;林吉祥;;[J];石油物探;2006年04期
刘喜武;年静波;刘洪;;[J];石油物探;2006年01期
凌云;[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2001年03期
凌云,高军,张汝杰,王丹;[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2001年02期
凌云;[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2001年01期
凌云;[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2001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汝杰;;[A];CPS/SEG2004国际地球物理会议论文集[C];2004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樊长江;[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石战结;[D];吉林大学;2006年
姜弢;[D];吉林大学;2006年
赵淑红;[D];长安大学;2006年
勾丽敏;[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邹文;[D];中国地质大学;2005年
白杰;[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7年
张固澜;[D];成都理工大学;2008年
刘丽娟;[D];成都理工大学;2008年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杨忠民,黄大云;[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1994年05期
凌云,俞寿朋,周熙襄;[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1995年06期
凌云,俞寿朋,周熙襄;[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1995年03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王素华,张伟林;[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03期
马飞,程遐年;[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01期
关涌涛;[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吴晓冬,李永明,陈弘毅;[J];半导体学报;1999年03期
何风华;[J];兵工自动化;2002年06期
洪保明,郑链,柯有安,祝奇,刘传礼,高鹏;[J];兵工学报;1996年03期
罗强,罗莉,任庆利,何鸿君,杨万海;[J];兵工学报;2002年04期
郑建斌,张军,仲红波,刘辉,李关宾,陈立仁;[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02期
史耀武,陈岳军,张秀英,陈建忠,常保华,唐伟,夏志东,李晓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03期
李智,赵岗金,虞绵,黄智,李晔,杨春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1996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勇;李正文;;[A];中国西部复杂油气藏地质与勘探技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
杨威明;;[A];2007北京地区高校研究生学术交流会通信与信息技术会议论文集(上册)[C];2008年
王忠民;王信义;;[A];先进制造技术论坛暨第二届制造业自动化与信息化技术交流会论文集[C];2003年
张旭荣;刘新中;;[A];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空间探测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学术会议论文集[C];1997年
廖原;尹亮;王延平;;[A];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空间探测专业委员会第十一次学术会议论文集[C];1998年
曹新领;张奋轩;常宇飞;;[A];陕晋冀煤炭学会地质测量专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
孟平;;[A];油气地球物理实用新技术——中国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南京石油物探研究所2004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04年
肖建华;梁为民;;[A];隧道、地下工程及岩石破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7年
陈学强;;[A];第六届中国科学家论坛论文汇编[C];2007年
秦兵;沙宗先;;[A];第三届全国人机语音通讯学术会议论文集[C];1994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水鹏朗;[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998年
裴继红;[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998年
傅瑜;[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998年
张正阳;[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999年
杨选辉;[D];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2000年
高英杰;[D];燕山大学;2000年
魏兴昌;[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
李红艳;[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
陈彦辉;[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
杜干;[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赵金娟;[D];西安理工大学;2000年
田丽从;[D];河北工业大学;2000年
傅晓玲;[D];河北工业大学;2000年
张维强;[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
杨种山;[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
蔡其新;[D];西北大学;2000年
张素娟;[D];北京工业大学;2000年
李文祝;[D];华北电力大学;2000年
陈瑞中;[D];广西师范大学;2000年
林碧霞;[D];西安理工大学;2001年
【同被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林君,陈鹏程,姜弢,陈祖斌;[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4年04期
王萍;[J];物探与化探;2003年02期
陈春俊,肖衡;[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2年02期
陈学华;贺振华;黄德济;;[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04期
钱绍新;[J];地球物理学报;1992年05期
陆文凯,骆毅,赵波,钱忠平;[J];地球物理学报;2004年05期
张贤达,保铮;[J];电子学报;2001年S1期
陈子雄;吴琛;周瑞忠;;[J];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02期
邹文;陈爱萍;贺振华;顾汉明;;[J];石油物探;2006年01期
贾朱植,董立文,董勃,谢元旦;[J];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徐明才;高景华;柴铭涛;王广科;刘建勋;荣立新;;[A];CPS/SEG2004国际地球物理会议论文集[C];2004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杨选辉;[D];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2000年
张郁山;[D];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2003年
尹军杰;[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5年
尉宇;[D];华中科技大学;2005年
李灿苹;[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任福新;[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赵淑红;[D];长安大学;2006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忆岚;[D];西北工业大学;2003年
卫俊平;[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5年
吴侃;[D];吉林大学;2005年
段生全;[D];成都理工大学;2005年
邹文;[D];中国地质大学;2005年
王伟;[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5年
郭斌;[D];电子科技大学;2006年
张显文;[D];吉林大学;2007年
刘鑫;[D];成都理工大学;2007年
王艳香;[D];中国石油大学;2007年
【二级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曹卿荣;李佩;孙凯;李楠;;[J];岩性油气藏;2007年02期
尹艳树;翟瑞;吴胜和;;[J];天然气地球科学;2007年03期
肖长安;[J];勘探地球物理进展;2004年05期
袁子龙,张学娟,李婷婷;[J];大庆石油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刘丽薇;郝兴国;赵伟;郭世友;郭树平;;[J];大庆石油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马昭军;刘洋;;[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5年04期
袁子龙;韦丹宁;李婷婷;;[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6年01期
刘喜武;刘洪;李幼铭;年静波;;[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6年02期
赵群;郝守玲;;[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6年02期
张进铎;;[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6年02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许江桥;张浩东;王浩铭;梁文波;陈习峰;;[A];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准噶尔盆地油气勘探研讨会论文集[C];2004年
李振春;王清振;;[A];纪念中国地球物理学会成立60周年专辑[C];2007年
周惠;曹思远;;[A];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第二十三届年会论文集[C];2007年
吴琳;;[A];CPS/SEG2004国际地球物理会议论文集[C];2004年
蔡锡伟;唐东磊;;[A];CPS/SEG2004国际地球物理会议论文集[C];2004年
Cai Xiwei, Tang Donglei BGP CNPC;[A];Expanded Abstracts CPS/SEG 2004 International Geophysical Conference (Volume Ⅰ)[C];2004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晓平;[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5年
蒋先艺;[D];成都理工大学;2004年
吕锡敏;[D];西北大学;2005年
钟俊义;[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李桂林;[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陈发亮;[D];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海洋研究所);2006年
赵雪平;[D];吉林大学;2006年
姜弢;[D];吉林大学;2006年
石战结;[D];吉林大学;2006年
杨贵祥;[D];成都理工大学;2006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学良;[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沈鸿雁;[D];长安大学;2006年
李婷婷;[D];大庆石油学院;2004年
朱海波;[D];成都理工大学;2004年
施京;[D];武汉大学;2004年
吴侃;[D];吉林大学;2005年
姜绍辉;[D];中国海洋大学;2005年
郑江峰;[D];大庆石油学院;2006年
张国利;[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童庆佳;[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杨文采;[J];地球物理学报;1993年02期
陈志德,杨文采,吴永刚;[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1995年01期
凌云,俞寿朋,周熙襄;[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1995年03期
姚逢昌;[J];石油物探;1990年03期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崔建军,何继善;[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05期
陶于祥,潘根兴,刘德辉,孙玉华;[J];火山地质与矿产;1998年03期
段文燊,李显贵,吴朝容;[J];地球物理学进展;2002年03期
李淑宁,刘荣,金东民;[J];石油物探;1999年04期
王建民,刘财,杨宝俊,刘洋,冯晅,王世煜;[J];石油物探;2003年01期
袁子龙;[J];石油仪器;1996年05期
徐辉;;[J];煤炭科技;2010年02期
杨举勇,徐峰,施海峰;[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2003年03期
姜琳;邵金陵;;[J];牙体牙髓牙周病学杂志;2007年03期
赵振飞,陈静;[J];石油地球物理勘探;1996年03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周惠;曹思远;;[A];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第二十三届年会论文集[C];2007年
林洪义;石慧中;石飞飞;石殿祥;;[A];中国地球物理第二十一届年会论文集[C];2005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4号冯灶与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中南石油局第四普查勘探大队、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第二(三水)分公司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冯灶与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中南石油局第四普查勘探大队、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第二(三水)分公司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佛中法民一再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灶,男,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郎沙村民委员会南星村。  委托代理人:赵华,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容宽,冯灶之妻。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中南石油局第四普查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以下简称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农场黄花围。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南石油局第四普查勘探大队(以下简称勘探大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第二(三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广海路十二普大院。  负责人:李郁,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昭信,该司职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勘察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477号7楼。  法定代表人:黄奕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昭信,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三水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广海路十二普大院。  负责人:唐平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学友,该司职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477号2楼216-223房。  法定代表人:林杏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建春,该司职员。  冯灶与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地质勘察公司、石油公司三水分公司、石油公司、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勘探大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原三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三法民壹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冯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7月以(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三法民壹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勘探大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冯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佛中法立民一申字第35号民事裁定, 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 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再审人冯灶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华、黄容宽,被申请再审人勘探大队委托代理人谢凯,石油公司三水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蒙学友,石油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建春,地质勘察公司及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昭信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南石油局第四普查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冯灶分别于日、日与广东省三水农场签订了《合同书》,约定由其承包鱼塘144。46亩,期限至日。日,石油公司与勘探大队签订《广东三水盆地H3井的钻井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石油公司开发的H3井的钻井施工工程总承包给勘探大队。日,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与勘探大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勘探大队租用该公司的钻探设备,用于H3号井钻探施工。之后勘探大队的内设机构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开始施工。2001年9月初,冯灶承包的上述144。46亩鱼塘中一个面积5亩正在养殖桂花鱼的鱼塘在从相邻的水涌(位于鱼塘的南面)中注入涌水后开始出现大量死鱼,至同年9月中旬该鱼塘内养殖的桂花鱼全部死亡。受冯灶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珠江流域监测部在对H3号井排出物质及原告的塘鱼、塘水等相关水质进行采样分析后于日作出如下鉴定结果:1、鳜鱼经检查无虫,鳃部有泥附着,呈中毒状。委托者送检的水样,分析结果表明水体中石油类物质大大超过渔业水质标准;2、监测站采样分析结果表明钻探盐矿的主要污染物是石油类,其次是碱、铵,河水已受到上述物质的污染,鳜鱼塘水中石油类超出渔业水质标准,PH值也接近允许的最大限值;3、鳜鱼死亡原因的鉴定,鱼塘主要抽入大量受石油类、碱等物质污染的河水引起鳜鱼死亡。佛山市三水区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桂花鱼价格作出如下评估结论:佛山市三水区域内的三水农场等地每亩约可投放桂花鱼苗条,一直到上市;正常情况下养殖桂花鱼77天体重约0.6-0.7市斤/条,养殖77天的时段里每100斤桂花鱼的养殖成本为519.93元;按2001年的气候和正常管理的情况下,桂花鱼从投放鱼苗到养成成品鱼上市约需5-6个月的时间,上市时重量约0.8-1.5市斤;2001年6月投放的桂花鱼苗到同年11月便可达上市规格;2001年11月桂花鱼的市场平均价为每市斤15.02元;从2001年9月中旬到11月底这一时段桂花鱼每100市斤的养殖成本为635。46元;养殖桂花鱼的鱼塘如受到石油类、碱类等物质的污染是需要进行清理的,清除塘泥所需的机费和运泥费两项合计每亩为2480元。  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钻探施工的H3号井在冯灶发生桂花鱼死亡的鱼塘的西南面。H3号井西面有一个小水涌,该小水涌与冯灶的鱼塘旁的水涌相通连。  本院再审过程中,曾向佛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渔业站高级工程师咨询有关桂花鱼的养殖技术,该高级工程师答复:标准化养殖桂花鱼每亩放养条,养殖77天每条体重可达0.5市斤左右;实践中渔农高密度养殖最多可放养至每亩5000条,但不可超过每亩5000条,养殖77天体重可达0.2-0。3市斤。   三水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将钻探设备出租给勘探大队,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主要的权利是收取租金,主要义务是将符合要求的租赁物交给承租人。至于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发生租赁物质量问题以外的侵害行为,出租人不须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认为勘探大队下属单位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致其受到损害,请求地质勘察公司及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加害人的污染物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建立在科学证明的鉴定结论基础上加以认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可认定加害人的排污行为与现存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加害人的排污行为能造成该种污染损害结果;(2)受害人确实遭受了该种污染损害;(3)受害人遭受的该种污染损害与其他对照点有显著不同。”,另外,在考察渔业水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时,应对污染源的物质成份、渔业水体的水化学指标、鱼体的症状和病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只有三者的特征相互印证,具有内在联系,才可认定污染物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现原告主要的证据1即监测报告,该报告的鉴定单位无鉴定资格(即MA资格),鉴定人无注明身份,无得出结论的具体数据,且取样送检是原告自己一方进行,后来珠江流域监测站虽然亲自取样一次,但取样地点不明,可见监测报告不科学。所以,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冯灶对被告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地质勘察公司、石油公司三水分公司、石油公司、勘探大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71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冯灶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1)三法民壹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原三水市人民法院经重审审理认为:原告在从相邻的水涌中给鱼塘注入涌水后,塘内养殖的桂花鱼在十几天时间内连续大量死亡,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而此期间,被告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正在对H3号井进行钻井施工,井内所排出的物质有石油类、碱、铵等。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珠江流域监测站在桂花鱼死亡事件发生后经过对原告的塘鱼及H3号井排出的物质、涌水水质等进行采样分析,作出了桂花鱼死亡原因的鉴定,认为鱼塘主要抽入大量受石油类、碱等物质污染的水必然引起桂花鱼死亡。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珠江流域监测站有国家渔政渔港监督局颁发的调查鉴定资格证书,鉴定人有上岗证,取样有原告的取样送检也有鉴定单位亲自取样,且取样地点明确,程序无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鱼塘内的桂花鱼因受到石油类、碱等物质污染而造成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H3号井的勘探单位有将井内物质石油类、碱、铵等排出地面水池的行为,却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无举证证明发生死鱼的鱼塘附近除H3号井外有其他污染源,因此本院认为,H3号井的勘探单位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的行为与原告桂花鱼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对原告因死鱼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是勘探大队的内设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勘探大队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支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石油公司只是H3号井的业主,并无进行钻井施工,其将该井钻井工程发包给有地质工程施工资格的被告勘探大队施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也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石油公司、石油公司三水分公司有侵权行为且对其造成损害,故其请求石油公司、石油公司三水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与勘探大队之间只是租赁关系,与该死鱼事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及地质勘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勘探大队赔偿其桂花鱼销售利润并偿付清理被污染鱼塘费用有理,应予支持,但损失数额不能以原告提出的方法计算,而应以佛山市三水区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为标准按公平原则酌情进行赔偿,即桂花鱼每亩养殖条计2000条,五亩共10000条;养殖桂花鱼77天每条体重0.6-0.7市斤计0。65市斤,五亩共 6500市斤;上市规格每条重0.8-1.5市斤计1.15市斤,五亩共11500市斤;上市按每市斤售价15.02元计算11500市斤得款172730元,减除该批桂花鱼2001年9月中旬至同年11月底的养殖成本31773元(按每100市斤桂花鱼养殖成本635.46元计5000市斤),原告的桂花鱼收入为140957元;鱼塘清理费用按每亩2480元计,五亩共12400元。两项合计,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53357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抽水水电费、杂费500元和清理被污染水渠费10000元等损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勘探大队一次性赔偿原告冯灶桂花鱼死亡损失、鱼塘清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3357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付完毕,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37元,诉讼保全费4534元,评估费3500元,合共21071元,由原告负担17045元,被告负担4026元。  勘探大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钻井作业中的废水,排入相邻的水涌,被上诉人抽取含有废水的水注入鱼塘,导致其养殖的桂花鱼死亡,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在这一过程中,被上诉人抽水入鱼塘并无过错,由于被上诉人抽水的水涌来水情况的特殊性,只有在水涌有水时才可以抽水,被上诉人在下雨时依然抽水注入水塘并不反常,上诉人上诉认为下雨天抽水行为反常,污染损害不可能发生,其上诉观点依据不足。被上诉人抽取的水是否含有上诉人排出的废水,废水是否导致桂花鱼死亡,由于桂花鱼死亡的原因亦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石油类、碱等物质污染引起,而附近作业的只有上诉人作业的废水中含有上述物质,且有暴雨冲溢、水涌相连等合理原因和途径可能引起损害的发生,上诉人不能就其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桂花鱼死亡的损害鉴定,上诉人上诉提出送检样品及鉴定结论错误。在送检样品上,虽然三水农场要求双方共同送检,但由于双方在如何取样上争执不下,被上诉人单方送检并无不当;在鉴定取样上,鉴定机构取样中的污水池取样点、过滤后污水取样点两项符合污水排放口取样,河水的取样点符合渔业用水进口处取样,参考点没有可取样处,采用了渔业水质标准,鉴定机构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没有按《污染死鱼调查方法》中规定的取样点取样因此鉴定结论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原审计算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在养殖到2001年9月中旬即77天时桂花鱼每100市斤养殖成本是519.93元即每市斤5.1993元,而养殖到2001年11月底时,桂花鱼每市斤成本是11.55元,即养殖时间越长,后期的养殖成本越大,鱼较大价也较高,报告中所指“这一时段的桂花鱼每100市斤的养殖成本为635.46元”即指同样100市斤桂花鱼增加的成本(即6.3=11.53元)。因此不能简单按鱼增长的重量5000市斤(即=5000)和增加的成本6.3546元/市斤来作成本减除,而应当以实际损失加预期利润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被上诉人的损失,即实际损失33795.45元(6500市斤×5.1993元/市斤)加预期利润39905元[11500市斤×(15.02元/市斤-11.55元/市斤)]两项合计73700.45元。上诉人上诉提出鱼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合理,应予采纳。由于污染,被上诉人还需清理鱼塘,所需费用12400元合理,上诉人上诉认为没有必要支付上述费用,没有提供合理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应赔偿的数额为86100.45元(73700。45元+12400元)。至于被上诉人认为死亡的鱼不止按评估报告的10000尾(5亩×2000尾/亩),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但计算损失方法不对,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壹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壹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勘探大队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冯灶桂花鱼死亡损失、鱼塘清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6100。45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付完毕,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37元,诉讼保全费4534元,评估费3500元,由上诉人勘探大队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冯灶负担170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7元,由上诉人勘探大队负担3037元,被上诉人负担10000元。  冯灶申请再审认为:一、申请再审人的鱼塘受污染,桂花鱼死亡26159条。由受被申请再审人指派参与死亡数量清点工作的工人的签字确认,并在客观上可和本案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而三水区华正价格事务所关于算鱼数量的结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明显超出该所的业务范围,依法不予采信。二、对申请再审人所受损失,应以案发时的市场价为计算标准,原审以成本价为标准来计算,不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和司法实践不符。此外,申请再审人委托的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珠江流域监测部对鱼塘水质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2200元应列入被申请再审人的赔偿范围。三、被申请再审人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将不合格的钻探设备出租给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使用,放任了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其和勘察大队具有主观过错,应对因此给申请再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质勘察公司作为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对其分支公司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的行为致环境污染而造成冯灶养殖的鱼死亡的侵害事实清楚,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污染事件虽由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的行为造成的,但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是勘探大队的内设机构,因此,勘探大队四○二一井队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勘探大队承担。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将设备租赁给勘探大队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明出租的设备是不合格设备,因此,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的租赁行为对污染事件客观上无直接因果关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地质勘察三水分公司、地质勘察公司不应对污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污染死鱼的数量,因勘探大队的职工不是每天清点死鱼的数量及每天签名确认,冯灶提供的清点死鱼证据不能真实反映死鱼的数量,且该证据记载冯灶死鱼总数超过了五亩鱼塘密集化养鱼的数量极限,故该证据记载死鱼数量不能采信。每亩养殖桂花鱼的数量虽不属于价格事务所业务范围,但价格事务所在进行成本价和上市价的评估时需要确定每亩养殖桂花鱼的数据,该评估报告中每亩标准化养殖桂花鱼的数据,是通过向桂花鱼养殖专业户及相关专业人士调查的数据综合评定而确定的,且与本院再审期间通过咨询专家而得到的标准化养殖的数据较为吻合。因此,该数据是可信的。桂花鱼的成本价和在当地市场平均价的评定,属于价格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价格事务所对这两个价格所做的评估,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冯灶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珠江流域监测部对水质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冯灶在原一、二审均无主张该费用,且至今未提供支付该费用的正式单据,故对冯灶现要求将此费用列入赔偿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冯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雪鹄&&   代理审判员 焦 艳&&   代理审判员 黄 维&&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志敏&&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