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内又在异地坏新罪在哪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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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刘文
发布时间: 15:57:15
  被告人邝某因犯抢劫罪,于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间,邝某不思悔改,先后实施两起抢夺犯罪行为,邝某因此被临武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邝某在临武县城关镇文昌桥头大口九奶茶店旁的马路上,看到被害人文某推着自行车,自行车的菜篮上放着一个挎包。于是,邝某趁文某不注意时跑上前去伸手将文某的挎包抢走,尔后向市场内的小巷逃跑。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价值810元的白色滑盖步步高手机一台、钥匙两串以及银行卡、购物卡等物品。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邝某在临武县城文化路“千里香馄饨王”店面门口趁被害人侯某的儿子(6岁)不注意时,冲上前去将小男孩手中的手提包抢走。被抢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140元。
  临武法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二次,共计人民币2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实施犯罪时,被告人邝某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其所犯新罪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邝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临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1)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邝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邝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卞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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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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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
一起交通肇事案办案思考
被告人王某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4年12月,王某又因疏于观察路面状况,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2015年3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额外补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撤销对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的缓刑判决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重新犯罪,那么对于新的犯罪与前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呢?理论界和实务中大致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又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及考虑到本案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来看,应当在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这些情节都是依法从轻或者酌情从轻情节。但是由于其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应再适用缓刑。
主张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我国刑法关于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上来看,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的,应当在撤销缓刑后不应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上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该款规定来分析,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只要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且违法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就必须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理所应当不能再适用缓刑。如果对达到犯罪程度的缓刑罪犯在撤销原判数罪并罚后又适用缓刑,显然是罚不当罪,不符合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第二,从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上来看,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的缓刑撤销后不应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证实其不能经受缓刑期间的考验,已经从事实上证明了其有再犯罪的危险,如果仍对其适用缓刑,则明显有纵容犯罪之嫌,其所在的社区群众在直观上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那么对又犯新罪的缓刑罪犯适用缓刑,直接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对被告人王某在数罪并罚后不应当适用缓刑。&
针对本案,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并按此观点为被告人王某进行了刑事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是从本案中被告人肇事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额外补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遵守各项监管制度。
四、被告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亦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良好。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年纪较轻,放在社会改造较好。被告人的爷爷年事已高,父亲患病,均需要被告人照顾。其数罪并罚后法定刑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宣告缓刑没有不良影响。
五、我国刑事法律对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适用缓刑并未禁止。
综上,辩护人从遵循刑法的罪行法定、谦抑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数罪并罚后有适用缓刑条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也有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能够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鉴于此,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为:被告人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能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撤销对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的缓刑判决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结合上述案例及笔者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对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是否再次适用缓刑的做法和意见不统一,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者对适用缓刑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有关。故笔者认为应完善我国缓刑撤销制度,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可将其分为绝对不适用缓刑和相对适用缓刑以及应当适用缓刑三种情形,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应当按以下情形予以考虑:&
一、原罪为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因故意犯罪(新罪)的,数罪并罚后虽符合适用缓刑的形式要件,但绝对不适用缓刑。这足以说明犯罪人“死性不改”,已无考虑适用缓刑之必要。&
二、原罪为故意犯罪,新罪为过失犯罪的,综合考虑新罪的社会危害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相关因素,如果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应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即原罪为故意犯罪,新罪为过失犯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判处缓刑应为常态。&
三、原罪为过失犯罪,新罪为故意犯罪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缺乏对缓刑适用最起码的敬畏。这种情形,亦绝不可适用缓刑。&
四、原罪为过失犯罪,新罪亦为过失犯罪的,这种情形下,如果两次过失行为也足以说明应当尽到但是没有尽到法律注意义务,导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符合上述两种类型的,说明其无悔改之意,主观恶性相对严重,故应优先考虑适用“实刑”。&
五、《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后增加了强制适用缓刑的情况,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凡是符合上述适用缓刑的形式要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该修正案所增添了应适用缓刑的三种情形,体现了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因此,上述三类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在对新罪进行审判时,数罪并罚后,其符合形式要件即应对其适用缓刑。
执业机构: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主流媒体 山西门户
缓刑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被收监
2010年8月,史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他又横行霸道、殴打无辜,致人轻微伤。近日,襄垣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襄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史某同被告人彭某,为逃避煤运公司对煤炭运输所需费用征缴,史某在发现煤运公司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卡车拦下后,采用驾驶汽车冲撞、辱骂等手段,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同时命令李某撞击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宋某为了躲避卡车撞击,跳上卡车左侧踏板,被李某拖行数米后甩在路边。经鉴定:宋某属轻微伤。
另查明,为逃避煤运公司对煤炭运输所需费用征缴,史某还多次对煤运公司工作人员采用辱骂等手段威胁煤检站工作人员。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依法撤销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通讯员 刘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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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 一罪犯被收监执行
作者:沈翰韬&&发布时间: 16:50:51
  日下午,泗阳法院对罪犯朱某某撤销缓刑一案召开听证会,罪犯朱某某本人、县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县司法局、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最终,泗阳法院认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原判决中对朱某某缓刑二年的宣告部分,对罪犯朱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日,泗阳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明知田某已结婚,仍将田某介绍与被害人周某某“相亲”骗取钱财。日至4月3日间,朱某某等人以“定亲”、“买礼物”、“购买首饰”等为由骗取周某某现金总计21000元。泗阳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在矫正期间,2017年7月的一天,朱某某又以给人“介绍对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现金3000元,被泗阳县公安局认定为诈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日,泗阳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泗阳法院撤销对朱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诈骗,受到行政处罚,应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依法撤销原判决中对朱某某缓刑二年的宣告部分,对罪犯朱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上述案件中罪犯因违反相关缓刑监管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等待他的将是失去人身自由的监狱生活。办案法官提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中都应遵纪守法,不去逾越法律的禁区。被判缓刑的罪犯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被判处缓刑就是已获自由,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就可以不遵守,而是应当增强悔罪服法意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缓刑犯更要时刻提醒自己是“戴罪之身”,并以切实行动体现出吸取教训、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决不可为了贪图一时的所谓“自由自在”,抱着侥幸的心理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冯婷婷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够不够成累犯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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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够不够成累犯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所以,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中明示。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暂缓执行原判刑法的制度,故其再度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累犯;另外,缓刑期满的嫌疑人实际上并没有被除以刑罚处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该解释来看,认定累犯必须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而依据刑法对于5年内再度犯罪累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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