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侦察但不属于赌博凭借条秋菊打官司司一定赢吗

我被诈骗了3万多元,报案后警察会立案侦察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被诈骗了3万多元,报案后警察会立案侦察
去年9月份因为要考执业资格证书,同事说有人可以帮忙顺利通过,不过全额退款,就把2700元交与同事去办理,没打欠条,(办事的经过都是同事向我描述的),他把钱交与他的同学办理,他同学交与石家庄的一个朋友办理(他同学也是通过相同的办证方法认识的该朋友)
后来分数下来没有考过,
我追问此事,同事一直说退,含含糊糊,这都一年了, 我查了下,被骗2000元就属于诈骗罪了,我如果报案警察能立案侦查吗? 这算诈骗罪吗? 钱数虽不多,但很令人生气,麻烦尊敬的律师给予答...
别人涉嫌诈骗我的钱!我去派出所报案4个月了但只受理不立案!请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但法院以诈骗不属于他们调查范围也不立案!我应该怎么办?
您好,请问1下,我被网络诈骗4000元,报案,立案以后已经过了十天了,1直没消息,我该怎么办?我能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拿回我的钱吗?转账凭证,照片这些我都有,我去警察局找警察,警察说他们那里不能办案,要去分局,这样子是不是警察局推辞?这钱对我很重要,麻烦帮我1下,谢谢!
您好,请问1下,我被网络诈骗4000元,报案,立案以后已经过了十天了,1直没消息,我该怎么办?我能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拿回我的钱吗?转账凭证,照片这些我都有,我去警察局找警察,警察说他们那里不能办案,要去分局,这样子是不是警察局推辞?这钱对我很重要,麻烦帮我1下,谢谢!
请问诈骗一般金额要好多警察才要立案呢
您好!因误信朋友彩票中奖后被诈骗3.5万元,请问报案后的相关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机关是否应该立案调查,或者说立案调查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和报案时间已经相隔2年了,是否还能立案调查?谢谢了!
我母亲在深圳打工,被诈骗了2万多元,后去报警,警方会立案调查吗?在老家的我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我被骗子骗了钱了,她的用各种理由来骗,刚开始说家里爸爸有病,然后又说死了,然后妈妈又病了,还有个弟弟读书,说的自己怎样,怎样,是个非常聪明的骗子,全部是骗人的,希望以后的人不要在被她们的团伙骗了,希望早点把她们送到该受到的惩罚,在广东,该怎样去立案
你好我在中山,我想咨询被诈骗报案却说资料不足无法立案怎么办?据我所知已经有4个人受骗了,难道这种诈骗犯罪团伙真的可以逍遥法外,活生生被骗十几万公安部门却推卸说去法院起诉,一个打工妹没权没钱真的是求救无门吗?
报案已经两个多月了,公安机关在拖骗子也在拖,难道我们打工一族活该被骗,辛辛苦苦打工四年多将来还要为其向高利贷还款三年,难道我们普通老百姓钱不是钱,命不是命,法律就这么漠视这班平民,这种人渣就可以逍遥法外?
感谢你们,我想再咨询下,我报警是在...
我接到犯罪分子电话,骗取了我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手机校验码,转走了我银行卡上现金人民币11000元,我到银行查询后得知我卡上的钱是通过中银快付交易转到了开户名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查到了开户账号,报警后迟迟未收到派出所回复,我又去派出所追问案情调查情况,民警说我这种情况钱是基本追不回来了,说他们只能尽量帮我查查,都过了好几天了,还是没有收到派出所的回复,我该怎么办?急!急!!急!!!爷们为189元理赔金 花几千跟都邦保险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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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我朋友李先生将自己的&凯美瑞&轿车停泊在小区附近的路边。下午三点多钟,他驾车外出,发现尾部不知道被谁的车刮蹭了一下,一道深深的刮痕让他十分心痛。
&& 想到自己在都邦保险投保,他连忙拨打了电话。不一会儿,保险公司的勘察人员赶到现场,认定是一起找不到肇事方的事故,经核损,认定李先生的划痕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70元,保险公司按70%比例进行赔偿,遂做出了核损189元的赔偿报告。
&& 但令我朋友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他持保险公司出具的核损报告单理赔时,遭到拒绝。原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由于不知道是什么车刮的,必须得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出具一证明,否则不予赔偿。
&& 李先生到辖区派出所,请求公安机关为他出具一证明,又遭到公安机关的拒绝。公安机关认为,李先生爱车被他人刮蹭,属于财产受损害的情况,如果李先生报警,警察可以出警,并做笔录,如果损失较大的,就立案侦察。但现在一是没有证据,加之损失较小,不够立案条件;二是给保险公司开具类似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畴,无法定依据。
&& 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证明,都邦保险死活不给理赔,为了这189元赔偿金,李先生从派出所、保险公司跑了四五趟,非常郁闷。今年一月份,我朋友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都邦保险公司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189元划痕修复费。
&& 2月22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都邦保险公司对我朋友叙述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仍坚持由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后方可理赔。
&& 但王金海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规定,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要求投保人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也超出了投保人的履行能力,属于&霸王条款&,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根据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公司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无权为第三人公安机关规定开具证明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这一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 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 现在在大连打这样民事官司,最少也得2000多元,就算赢了官司,我朋友才能追回189元的理赔金。我朋友说,他打官司不为别的,就是想出口气,为自己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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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 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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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作者:华县法院
党娟莉&&发布时间: 17:25:25
【要点提示】&&&&实践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立案时认定的犯罪,而是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如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审理后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审理后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审理后认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对于这种情况,法院是直接改定性做出判决;还是退回检察机关,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案例索引】&&&&华县法院(2012)华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任某系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华县供电分公司合同制电工,主要负责华县下庙田西台区、田东台区、康南台区的电表抄表和电费回收工作。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任某所负责台区应交电费总额为元,实际上交131890元,尚有84720.93&元电费没有交。2011年未收缴电费318张,共计18544.05元。被告人任某共挪用电费66176.88元。其中2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余款用于处理自己交通事故赔偿。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挪用款项。【审判】&&&&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任某系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华县供电分公司合同制电工,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而本案被告人任某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员工,不属于上述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收取电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不妥,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在侦察机关立案时已全部退还挪用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认识是一致的。但就改变定性后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挪用资金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不能由人民检察院自侦自诉。要知道,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侦察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该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法院撤回起诉完善诉讼程序,如果人民检察院坚持不撤回起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改变定性做出有罪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由此可见,检察院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改变定性起诉,那么法院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关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改变定性判决被告人有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等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侦查管辖的情形,所以说法院在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开庭审理中发现立案管辖错误时,我个人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格依照管辖分工直接立案侦查的前提下,对于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不构成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而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提起公诉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审理中发现不构成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建议人民检察法院撤回起诉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改变定性直接判决。原因是由于刑事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时经常会发生主体认识错误。当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查办犯罪的一大难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司、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所有制性质已出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由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比比皆是。在认定企业人员主体身份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同时,对刑法中的“从事公务”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上容易发生歧义。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和起诉时均认为属于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如果这类案件已经开庭审判,再退回检察机关移送其他机关重新侦查,只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1页&&共1页编辑: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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