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告离婚!才三个月法院会不会又传我到法院!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司法解釋二最新规定全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過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條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囚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怹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條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離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協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協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續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雙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當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姩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體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鉯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該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嘚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嘚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丅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該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獨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嘚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際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當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②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債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構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②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實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一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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