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殴打他人打架派出所怎么处理如何处理

  中共党员、高国众向河南省公安厅报案  尊敬的河南省公安厅领导们好:  我叫高国众,住河南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干河村,身份证号码:280511.  根据中央信访工作规定,为了减少信访群众的精力和经济不受到损失,要求信访人在网上举报。可我在大河论坛上发表的几篇文章,被不法官员动用了不法手段,删掉我所举报的文章内容。要求河南省公安厅依法查处。  报案事实:  1、日,在大河论坛上发表的文章《正在走群众路线中存在的漏洞》一文。到日删掉此贴内容。  2、日,在大河论坛上发表的文章《河南郏县检察院新调来的孙检察长面前问案实话实说》一文。到日删掉此贴内容。  3、日,在大河论坛上发表的文章《河南郏县检察院新调来的孙军伟检察长面前问案实话实说》一文。到日删掉此贴内容。  4、日,在大河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合法化的土匪头目河南郏县检察院检察长徐遂根》一文。到日删掉此贴内容。  要求严整国法,还我公道。  呈上  报案人:高国众  本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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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删帖者的心中,到底公理何在?党纪国法何在?统统没有,就凌驾在法律公道之上。
  干这种事的人,认贼为父为虎作伥。
  敬请平顶山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来告诉:全国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网民朋友们,给河南省政法委回报的结论是啥?请告诉全天下的黎民百姓!
  张全营,刘英说说;你们两个有何感想,再发表一下看法?!
  揪出删帖者,就能揪出腐败贪官。
  正在走群众路线中存在的漏洞  尊敬的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您好:  我叫高国众,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干河村,身份证号码:280511.  日,我向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举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要求。督导组针对我信访人高国众控告的诉求依法督办,到平顶山市政法委指派两位政法干部来到郏县(一位是副书记张全营,另一位是科长刘英),在郏县政法委副书记金陆军和付利的陪同下,过问我的案件实话实说的事实对话如下:  日,上午9:30分,我同着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县两位领导面前把控告材料、证据,共45页,递交给市政法委刘英科长的手中,刘科长大略一看,刘科长说:“说说你的诉求”。我高国众就向在位的领导反映案件的诉求,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案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刘英科长说:“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这是两个概念。我高国众回答:刘科长你说的很对,这就是两个概念。如“伪造证据”成立,就是改变了抢劫性质。  我高国众接着说依法确认的诉求,“第一个问题”。刘英科长说:“不对,说说你的案情经过。”我高国众回答:刘科长那是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我不再回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35条之规定第三款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如我高国众仍然以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提出投诉的,那就是无理取闹,就是自寻死路,拘留,劳教,判刑,刘科长我高国众不再回答你。  县政法委付利说:国众说的三级终结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伪造证据”一案,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刘英科长从我高国众所提供的控告材料、证据中拿出郏县检察院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说:郏县检察院已给了你答复。我回答:不错,可郏县检察院作出【2010】2号答复通知书,没有针对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7个证据依法确认。但郏县检察院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刘科长你再看看,该答复通知书中。二、告知事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刘科长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我依法针对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提出了控告意见,现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程序,就是不给确认结果。  刘科长我高国众要“法”走程序四年走不出河南郏县检察院。  后,刘英科长同意让我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同时,刘英科长对我回答如下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又做了笔录。  第一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通知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2、3)。  第二个问题: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长周国民、李铁锋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上,写了几句话,就非法拘禁了我中共党员高国众31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罪名:非法拘禁罪,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打击报复是什么?(附证据4)。  第三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我高国众在日控告时占杰。我在日根本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中共郏县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99)郏政催字第4号为证。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5)。  第四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可郏县公安局为什么在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呢?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隐瞒谎报是什么?(附证据6、1)  第五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说我高国众反眏石小伟抢走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可郏县公安局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对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叙述完毕,我高国众双手抱拳感谢市政法委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我高国众的案件,使我非常荣幸,我希望依法针对我高国众所控告的诉求依法确认。  等待依法确认的结论度日如年,却等到的是刘英科长说,不能告诉我,让我找县政法委,可我高国众在日向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及县政法委两位领导反映的事实壹加壹等于贰,可郏县检察院韩振峰上报的却是壹加壹等于壹,市政法委两位领导也说壹加壹就是等于壹,壹加壹等于贰的真理到哪里去找?也不知道省政法委和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那里的结论到底是壹加壹等于几?  敬请广大网友评论和各级领导关注。谢谢!  呈上  举报人: 高国众  电话:   日
  正在走群众路线中存在的漏洞  尊敬的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您好:  我叫高国众,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干河村,身份证号码:280511.  日,我向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举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要求。督导组针对我信访人高国众控告的诉求依法督办,到平顶山市政法委指派两位政法干部来到郏县(一位是副书记张全营,另一位是科长刘英),在郏县政法委副书记金陆军和付利的陪同下,过问我的案件实话实说的事实对话如下:  日,上午9:30分,我同着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县两位领导面前把控告材料、证据,共45页,递交给市政法委刘英科长的手中,刘科长大略一看,刘科长说:“说说你的诉求”。我高国众就向在位的领导反映案件的诉求,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案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刘英科长说:“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这是两个概念。我高国众回答:刘科长你说的很对,这就是两个概念。如“伪造证据”成立,就是改变了抢劫性质。  我高国众接着说依法确认的诉求,“第一个问题”。刘英科长说:“不对,说说你的案情经过。”我高国众回答:刘科长那是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我不再回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35条之规定第三款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如我高国众仍然以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提出投诉的,那就是无理取闹,就是自寻死路,拘留,劳教,判刑,刘科长我高国众不再回答你。  县政法委付利说:国众说的三级终结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伪造证据”一案,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刘英科长从我高国众所提供的控告材料、证据中拿出郏县检察院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说:郏县检察院已给了你答复。我回答:不错,可郏县检察院作出【2010】2号答复通知书,没有针对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7个证据依法确认。但郏县检察院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刘科长你再看看,该答复通知书中。二、告知事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刘科长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我依法针对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提出了控告意见,现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程序,就是不给确认结果。  刘科长我高国众要“法”走程序四年走不出河南郏县检察院。  后,刘英科长同意让我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同时,刘英科长对我回答如下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又做了笔录。  第一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通知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2、3)。  第二个问题: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长周国民、李铁锋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上,写了几句话,就非法拘禁了我中共党员高国众31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罪名:非法拘禁罪,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打击报复是什么?(附证据4)。  第三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我高国众在日控告时占杰。我在日根本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中共郏县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99)郏政催字第4号为证。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5)。  第四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可郏县公安局为什么在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呢?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隐瞒谎报是什么?(附证据6、1)  第五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说我高国众反眏石小伟抢走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可郏县公安局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对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叙述完毕,我高国众双手抱拳感谢市政法委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我高国众的案件,使我非常荣幸,我希望依法针对我高国众所控告的诉求依法确认。  等待依法确认的结论度日如年,却等到的是刘英科长说,不能告诉我,让我找县政法委,可我高国众在日向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及县政法委两位领导反映的事实壹加壹等于贰,可郏县检察院韩振峰上报的却是壹加壹等于壹,市政法委两位领导也说壹加壹就是等于壹,壹加壹等于贰的真理到哪里去找?也不知道省政法委和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那里的结论到底是壹加壹等于几?  敬请广大网友评论和各级领导关注。谢谢!  呈上  举报人: 高国众  电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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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走群众路线中存在的漏洞  尊敬的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您好:请关注!  我叫高国众,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干河村,身份证号码:280511.  日,我向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举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要求。督导组针对我信访人高国众控告的诉求依法督办,到平顶山市政法委指派两位政法干部来到郏县(一位是副书记张全营,另一位是科长刘英),在郏县政法委副书记金陆军和付利的陪同下,过问我的案件实话实说的事实对话如下:  日,上午9:30分,我同着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县两位领导,把控告材料、证据,共45页,递交给市政法委刘英科长的手中,刘科长大略一看,刘科长说:“说说你的诉求”。我就向在位的领导反映案件的诉求,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刘英科长说:“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这是两个概念。我回答:刘科长你说的很对,这就是两个概念。如“伪造证据”成立,就是改变了抢劫性质。  我接着说依法确认的诉求,“第一个问题”。刘英科长说:“不对,说说你的案情经过。”我回答:刘科长那是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35条之规定第三款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如我高国众仍然以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提出投诉的,那就是无理取闹,就是自寻死路,拘留,劳教,判刑,刘科长我高国众不再回答你。  县政法委付利说:国众说的三级终结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伪造证据”一案,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刘英科长从我所提供的控告材料、证据中拿出郏县检察院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说:郏县检察院已给了你答复。我回答:不错,可郏县检察院作出【2010】2号答复通知书,没有针对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7个证据依法确认。但郏县检察院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刘科长你再看看,该答复通知书中。二、告知事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刘科长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我依法针对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提出了控告意见,现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程序,就是不给确认结果。  刘科长,我高国众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我走程序四年走不出河南郏县检察院。  刘英科长同意让我继续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同时,刘英科长对我回答如下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又做了笔录。  第一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通知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2、3)。  第二个问题: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长周国民、李铁锋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上,写了几句话,就非法拘禁了我中共党员高国众31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罪名:非法拘禁罪,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打击报复是什么?(附证据4)。  第三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我高国众在日控告时占杰。我在日根本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中共郏县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99)郏政催字第4号为证。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5)。  第四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可郏县公安局为什么在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呢?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隐瞒谎报是什么?(附证据6、1)  第五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说我高国众反眏石小伟抢走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可郏县公安局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对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完毕后,我高国众双手抱拳感谢市政法委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我高国众的案件,使我非常感动,泪流满面!  我等待依法针对我高国众所控告的诉求依法确认。  等待依法确认的结论却度日如年,等到的是刘英科长说,不能告诉我,让我找县政法委,可我高国众在日向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及县政法委两位领导反映的事实壹加壹等于贰,可郏县检察院韩振峰上报的却是壹加壹等于壹,市政法委两位领导也说壹加壹就是等于壹。  示问:壹加壹等于贰的真理到哪里去找?小学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壹加壹等于贰,怎么到了这些国家公职干部的口中就是壹加壹等于壹了呢?我也不知道河南省政法委和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那里的结论到底是壹加壹等于几?  敬请广大的网民朋友评论。谢谢!  呈上  举报人: 高国众  电 话:   日
  听说有个信访网站,去看看  
  河南省公安厅王小洪厅长你好:该给一个说法吧!
  正在走群众路线中存在的漏洞  尊敬的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您好:请关注!  我叫高国众,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干河村,身份证号码:280511.  日,我向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举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要求。督导组针对我信访人高国众控告的诉求依法督办,到平顶山市政法委指派两位政法干部来到郏县(一位是副书记张全营,另一位是科长刘英),在郏县政法委副书记金陆军和付利的陪同下,过问我的案件实话实说的事实对话如下:  日,上午9:30分,我同着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县两位领导,把控告材料、证据,共45页,递交给市政法委刘英科长的手中,刘科长大略一看,刘科长说:“说说你的诉求”。我就向在位的领导反映案件的诉求,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刘英科长说:“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这是两个概念。我回答:刘科长你说的很对,这就是两个概念。如“伪造证据”成立,就是改变了抢劫性质。  我接着说依法确认的诉求,“第一个问题”。刘英科长说:“不对,说说你的案情经过。”我回答:刘科长那是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35条之规定第三款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如我高国众仍然以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提出投诉的,那就是无理取闹,就是自寻死路,拘留,劳教,判刑,刘科长我高国众不再回答你。  县政法委付利说:国众说的三级终结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伪造证据”一案,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刘英科长从我所提供的控告材料、证据中拿出郏县检察院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说:郏县检察院已给了你答复。我回答:不错,可郏县检察院作出【2010】2号答复通知书,没有针对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依法确认。但郏县检察院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刘科长你再看看,该答复通知书中。二、告知事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刘科长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我依法针对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提出了控告意见,现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程序,就是不给确认结果。  刘科长,我高国众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我走程序四年走不出河南郏县检察院。  刘英科长同意让我继续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同时,刘英科长对我回答如下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又做了笔录。  第一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通知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2、3)。  第二个问题: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长周国民、李铁锋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上,写了几句话,就非法拘禁了我中共党员高国众31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罪名:非法拘禁罪,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打击报复是什么?(附证据4)。  第三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我高国众在日控告时占杰。我在日根本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中共郏县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99)郏政催字第4号为证。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5)。  第四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可郏县公安局为什么在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呢?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隐瞒谎报是什么?(附证据6、1)  第五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说我高国众反眏石小伟抢走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可郏县公安局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对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完毕后,我高国众双手抱拳感谢市政法委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我高国众的案件,使我非常感动,泪流满面!  我等待依法针对我高国众所控告的诉求依法确认。  等待依法确认的结论却度日如年,等到的是刘英科长说,不能告诉我,让我找县政法委,可我高国众在日向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及县政法委两位领导反映的事实壹加壹等于贰,可郏县检察院韩振峰上报的却是壹加壹等于壹,市政法委两位领导也说壹加壹就是等于壹。  示问:壹加壹等于贰的真理到哪里去找?小学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壹加壹等于贰,怎么到了这些国家公职干部的口中就是壹加壹等于壹了呢?我也不知道河南省政法委和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那里的结论到底是壹加壹等于几?  敬请广大的网民朋友评论。谢谢!  呈上  举报人: 高国众  电 话:   日
  老百姓白养你们这些狗官,家里养条狗能看家护院,养只猫还能抓耗子,就是养头猪杀了还能吃顿肉呀!可养你们这群乌龟王八蛋有啥用?呸!狗官你们白披张人皮。
  河南郏县检察院新调来的孙检察长面前问案实话实说  日,星期三,上午:10点:33分,郏县检察院新来的孙检察长接待了我,孙检在看材料中间,问我高国众:徐小玲和你啥关系,我回答:“是夫妻”。问后,孙检又继续把材料看完后,让韩振峰副检察长汇报案件情况;可韩副检察长却以“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回报”,或说:“省政法委评查领导小组对我高国众的案件已有结论”。孙检察长说:“结论”给他。韩振峰副检察长说:“县政法委不让给”。又说:徐遂根检察长对此“结论”向高国众,徐小玲告知时,徐小玲对此事录音,徐检起身走了。  然后,孙检察长说:上边来人,时间关系,简单说说你的诉求和事项。当时,我就向孙检回答所问的诉求,于日以来,一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孙检说:“伪造证据”构成犯罪,说完后。我高国众又继续说:到日郏县检察院作出了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该答复通知书中说:未发现郏县公安局原办案民警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伪造证据行为;二、告知事项:让我高国众在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了控告意见,现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期限,就是不给确认(事项)结果。  郏县检察院韩振峰副检察长曾多次以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可韩振峰副检察长,把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混为一体造假上报还是“三级终结”。  请孙检察长说说:“殴打他人”一案和“伪造证据”一案,是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孙检察长,在我高国众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材料中,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依法确认。其中有如下三个问题、6个证据,向你孙检察长领教一下:  一、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通知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附证据1、2、3)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  二、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所长周国民、李铁峰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上,写了几句话,就非法拘禁我中共党员、高国众,31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已触犯刑法,罪名: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之规定。(附证据4)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打击报复是什么?  三、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第三页,第二自然段写上我高国众反眏石小伟抢走我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那么郏县公安局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附证据6、7)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  敬请郏县检察院韩振峰副检察长答复,让网友评论一下你是否正确?  呈上:  具状人:高国众  日
  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  可郏县人民检察院,到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该答复通知书,二、告知事项:如对本答复不服在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了控告意见,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程序,就是不给确认结果。  现将原控告状(1)和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的违法办案事实真相公布于众:    控告状(1)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举状人:徐小玲,女,汉族,生于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二朗庙街17号,身份证号:13004X,系高国众之妻。  关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案卷书面材料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我现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依法确认,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被控告单位:河南省公安厅和平顶山市公安局渎职侵权不作为,以权压法,以权改法,权大于法,不服省厅编号09027、市局编号答复意见书。省厅市局以啥为依据维持郏县公安局的欧打他人的定性,省厅市局包庇护短,有错不纠,有法不依,违法办案。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我丈夫有据为证。省厅市局关门造车,不开听证会,目无国法,渺视法令,抗拒:《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政法[2007]8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31条第35条之规定。  案由: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依法确认。  控告事项  第一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一号答复意见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造假内容。其中日作出(99)第一号答复意见书正面1份,背面1份,共2份。这就充分证明了你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目无国法,渺视法律,具体表现的事实证据(附证据1、2、3)。    第二个问题  :茨芭乡派出所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写上,根据县公安局通知,日晚,通知高国众到茨芭派出所带手铐,签名周国民,李铁峰。把我丈夫非法拘禁31天,请问各级领导能不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宪法,能不能代表中国共产党,能不能代表郏县人民公安局,这就充分证明了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打击报复违法办案的事实证据(附证据4)。    第三个问题:日作出(99)第一号答复意见书中,说我丈夫日控告时占杰,我丈夫日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日作出(99)郏政催字第4号中共郏县委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为证,这就充分证明了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的事实证据(附证据1、5)    第四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郏县公安局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为什么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这就充分证明了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欺上瞒下不可抹杀的事实证据。郏县公安局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附证据6、1)。    第五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第三页,第二自然段写上我丈夫高国重反映石小伟抢走壹仟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那么郏县公安局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证,无法认定,这就充分证明了郏县公安局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伪造证据”,包庇犯罪改变抢劫性质徇情枉法的事实证据,触犯刑法第399条之规定(附证据6、7)。    事实理由  我丈夫叫高国众,中共党员,男,汉族,生于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乡干河村人,现郏县信用联社职工,因日上午下乡收贷款路过庞庄村十字街,被三个不明身份的人截住我丈夫的去路,把我丈夫打伤在地,抢走我丈夫的天津本田90摩托车一辆和手提包(内装重要票据)及身上的现金壹仟零柒拾元整(1070元),要求依据邢法第263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时小伟、姚毅峰、张朝政等三人的抢劫一案的刑事责任。郏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发生了违法办案的事实如下:  一、郏县公安局日出据(99)第一号答复意见书原文是这样写的:高国重同志:你日,对时占杰,时小伟,姚毅峰、张朝政的问题提出按抢劫立案处理。经初步核查(复查、复核)现答复如下:此案经侦察构不成抢劫,不按抢劫立案。落款时间日。当时,对此提出如下二个问题:  接下页
  接上页  (一).郏县公安局日出据(99)第一号答复意见书上写我丈夫日控告时占杰。我丈夫问文股长,我日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时占杰从何而来?文股长说:时占杰是在侦察过程中出现的时占杰,但是,你局为什么在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上说我丈夫控告时占杰,我丈夫说我承担不起诬告他人的罪名,当时文股长在答复意见书正面把时占杰用笔拉掉,又在答复意见书的背面写上这样的答复:由于当时高国众有意见末拿走,于日将“石占杰”去掉后将答复意见书拿走。落款时间日,盖有郏县公安局大章。如果时占杰在案发当时就在现场,请问各级领导,郏县公安局会不会去掉?我想拴住日头,郏县公安局也不会去掉。这就充分证明时占杰在案发当时就不在现场;这就充分证明了郏县公安局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挖空心思故意违背法律法规和法令;这就充分证明了郏县公安局为了保护黑恶势力用心良苦。可想而之,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就这样故意目无国法,有法不依,违法办案。(二)经侦察构不成抢劫,不按抢劫立案,按什么立案?  二、日郏县公安局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所说:(1)控诉人高国众和被控诉人时占杰的概念是什么?(2)控诉人高国众何时何地都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99)郏政催字第4号为证,有各级领导信件和答复给我控诉人作证没有控告过时占杰。(3)日郏县公安局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那么为什么日作出的(99)第一号答复意见书中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这就充分证明了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这就充分证明郏县公安局欺上瞒下的事实为证。郏县公安局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造假的逐多问题不再一一说明,到省公安厅开听证会那一天再说明问题。  三、不服日郏县公安局又作出(99)第一号答复意见书,答复是此案经侦察构不成抢劫,不按抢劫立案,按寻畔滋事立案依法处理。我丈夫向平顶山市公安局以抢劫立案的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于日作出第9604号答复意见,撤销郏县公安局(99)第一号答复意见,应重新定性处理。郏县公安局接此答复后,没有了下文,没有任何结果。被逼无奈,我丈夫再次赴市、省、京控告。日北京公安部发文要求依法公正处理,郏县公安局不仅置之不理,而且还要变本加厉进行打击报复。于日晚,我丈夫在家休息,郏县公安局把受害人定性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拘关押31天。在刑拘期间,郏县公安局进行殴打污辱刑讯逼供,叫我丈夫随意承认扰乱社会治安等犯罪(情节)否则不放人,他们超期羁押。  四、郏县公安局故意包庇抢劫犯罪人员时小伟等三人,时隔近10年时间。于日又故意隐瞒事实,给我丈夫作出编号90答复意见书。将抢劫罪错误认定成“寻衅滋事”罪,又错误的认定为殴打他人,仅对时小伟等三人作治安处理,有违事实,有违法律,包庇犯罪。于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维持郏县公安局的殴打他人的定性,于日复核申请书递交省公安厅后于日接到省厅维持平顶山市公安局的意见。省厅市局目无国法,包庇护短,有错不纠,有法不依,违法办案,抗拒:《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政法[2007]8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31条、第35条之规定,要求依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时小伟、姚毅峰、张朝政等三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小民的冤情,责成查办此案。要求省公安厅依法撤销09027的答复意见,依法针对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依法确认,还我公道。  呈:  举状人:徐小玲  二OO九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
  控告状(2)  尊敬的各级领导你们好;  具状人:徐小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二郎庙街17号。  关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原卷材料的案件是‘殴打他人’一案,和我信访人现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诉求。日在我控告材料中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到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栽赃陷害,颠倒黑白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被控告单位:郏县检察院渎职侵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控告人:徐遂根(法人) 乔义恩(原法人) 韩振峰(包案领导) 刘宝磊、韩运克、石国英(办案人员)  案 由;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  控告事项;  一、 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中,你院说我向你们反映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原办案民警在办理石小伟等人寻衅滋事案件中存在有伪造证据、改变该案件抢劫定性问题;你院栽赃陷害故意帮助郏县公安局重新伪造证据,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在我控告材料中就没有控告这一条,有据可查。   二、你院说(对你询问时你拒绝接受询问)。你院办案人员诱骗我丈夫向三级终结“殴打他人”一案引诱,敬请上级领导咱们换位思考,如果这个案件是你们能接受询问吗?  三、你院审查了原卷宗材料,结合你提供的材料,未发现郏县公安局 原办案民警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伪证据行为;1、你院审查了原卷宗材料和我信访人现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诉求;2、我控告材料中,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其中有;  (1)、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意见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答复意见书有(时小伟、姚毅峰、张朝政)三人,郏县公安局关于高国重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结果是4个人,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是什么?(附证据1、2、3、6)。  (2)、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重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第3页第二自然段写上我反映时小伟抢走壹仟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那么你郏县公安局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包庇犯罪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控告事实;  日,我向郏县检察院控告写信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郏县检察院不顾案件当事人的一再要求,长期拒绝久拖不给确认,给我当事人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中央政法委和省政法委对于郏县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责成郏县检察院。于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该答复通知书避开我的事实诉求栽赃陷害、颠倒黑白重新帮助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不同意郏县检察院的答复通知书,现将我原来的控告材料证据及郏县检察院的答复通知书一并送上 ,请求上级领导对于郏县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督办依法确认,给我一个公正答复。  呈;  举状人;俆小玲  日  联系电话:
  事实证据摆在河南省郏县检察院检察官们的面前,说:”未发现郏县公安局原办案民警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伪造证据行为。”不知道这些检察官是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难道说,检察官们是瞪眼瞎。
  事实证据摆在河南省郏县检察院检察官们的面前,竟敢丧尽天良、歪曲事实地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未发现郏县公安局原办案民警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伪造证据行为。”不知道这些检察官是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难道说,检察官们是瞪眼瞎。
  控告状(2)  尊敬的各级领导你们好;  具状人:徐小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二郎庙街17号。  关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原卷材料的案件是‘殴打他人’一案,和我信访人现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诉求。日在我控告材料中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到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栽赃陷害,颠倒黑白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被控告单位:郏县检察院渎职侵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控告人:徐遂根(法人) 乔义恩(原法人) 韩振峰(包案领导) 刘宝磊、韩运克、石国英(办案人员)  案 由;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  控告事项;  一、 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中,你院说我向你们反映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原办案民警在办理石小伟等人寻衅滋事案件中存在有伪证据、改变该案件抢劫定性问题;你院栽赃陷害故意帮助郏县公安局重新伪造证据,相互勾结,同流合污。在我控告材料中就没有控告这一条,有据可查。  二、你院说(对你询问时你拒绝接受询问)。你院办案人员诱骗我丈夫向三级终结“殴打他人”一案引诱,敬请上级领导咱们换位思考,如果这个案件是你们能接受询问吗?  三、你院审查了原卷宗材料,结合你提供的材料,未发现郏县公安局 原办案民警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伪证据行为;1、你院审查了原卷宗材料和我信访人现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诉求;2、我控告材料中共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其中有;  (1)、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意见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答复意见书有(时小伟、姚毅峰、张朝政)三人,郏县公安局关于高国重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结果是4个人,这不是伪造证据是什么?(附证据1、2、3、6)。  (2)、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重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第3页第二自然段写上我反映时小伟抢走壹仟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那么你郏县公安局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包庇犯罪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控告事实;  日,我向郏县检察院控告写信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郏县检察院不顾案件当事人的一再要求,长期拒绝久拖不给确认,给我当事人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中央政法委和省政法委对于郏县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责成郏县检察院。于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该答复通知书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栽赃陷害、颠倒黑白重新帮助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不同意郏县检察院的答复通知书,现将我原来的控告材料证据及郏县检察院的答复通知书一并送上 ,请求上级领导对于郏县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督办依法确认,给我一个公正答复。  呈;  举状人;俆小玲  日  联系电话:
  楼主:高国众 时间: 20:40:07     敬请平顶山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来告诉:全国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网民朋友们,给河南省政法委回报的结论是啥?请告诉全天下的黎民百姓!   --------------------------------------------
  作者:还我钓鱼岛r 时间: 21:16:52  事实证据摆在河南省郏县检察院检察官们的面前,竟敢丧尽天良、歪曲事实地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未发现郏县公安局原办案民警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伪造证据行为。”不知道这些检察官是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难道说,检察官们是瞪眼瞎。
  举 报   尊敬的中央第八巡回组组长周声涛关注  举 报 人:高国众,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干河村,身份证号码:280511.电话:  被举报人: 张全营、刘英,李捍卫、宋宏洲、金陆军、张磊、徐遂根、韩振峰等市、县两级政法官员,隐瞒谎报、明目张胆对抗“习总书记”党的群众路线。  日,我向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举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要求。督导组针对我信访人高国众控告的诉求依法督办,到平顶山市政法委指派两位政法干部来到郏县(一位是副书记张全营,另一位是科长刘英),在郏县政法委副书记金陆军和付利的陪同下,过问我的案件的事实的对话。  日,上午9:30分,我同着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县两位领导,把控告材料、证据,共45页,递交给市政法委刘英科长的手中,刘科长大略一看,刘科长说:“说说你的诉求”。我就向在位的领导反映案件的诉求,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刘英科长说:“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这是两个概念。我回答:刘科长你说的很对,这就是两个概念。如“伪造证据”成立,就是改变了抢劫性质。  我接着说依法确认的诉求,“第一个问题”。刘英科长说:“不对,说说你的案情经过。”我回答:刘科长那是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35条之规定第三款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如我高国众仍然以三级终结的治安案件“殴打他人”一案,提出投诉的,那就是无理取闹,就是自寻死路,拘留,劳教,判刑,刘科长我高国众不再回答你。  县政法委付利说:国众说的三级终结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伪造证据”一案,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刘英科长从我所提供的控告材料、证据中拿出郏县检察院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说:郏县检察院已给了你答复。我回答:不错,可郏县检察院作出【2010】2号答复通知书,没有针对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依法确认。但郏县检察院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刘科长你再看看,该答复通知书中。二、告知事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本答复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刘科长我在指定的时间内,我依法针对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提出了控告意见,现至今郏县检察院长期超过法定程序,就是不给确认结果。  刘科长,我高国众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我走程序四年走不出河南郏县检察院。  刘英科长同意让我继续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提出的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同时,刘英科长对我回答如下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又做了笔录。  第一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日作出两个(99)第1号答复通知书,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2、3)。  第二个问题:郏县公安局茨芭派出所长周国民、李铁锋在东升酒家吃饭用饭店的菜单纸上,写了几句话,就非法拘禁了我中共党员高国众31天,他们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罪名:非法拘禁罪,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打击报复是什么?(附证据4)。  第三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说我高国众在日控告时占杰。我在日根本就没有控告过时占杰,有中共郏县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99)郏政催字第4号为证。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1、5)。  第四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已按“寻衅滋事”立案。可郏县公安局为什么在日作出(99)第1号答复通知书中没有按“寻衅滋事”立案,这一结果呢?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隐瞒谎报是什么?(附证据6、1)  第五个问题:郏县公安局日,关于高国众上访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说我高国众反眏石小伟抢走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可郏县公安局日的调查处理报告以前为什么不去取证?到日去取证,难道说:这就叫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这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是什么?(附证据6、7)。  对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一案的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的诉求完毕后,我高国众双手抱拳感谢市政法委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我高国众的案件,使我非常感动,泪流满面!  我等待依法针对我高国众所控告的诉求依法确认。  等待依法确认的结论却度日如年,等到的是刘英科长说,不能告诉我,让我找县政法委,可我高国众在日向市政法委副书记张全营和科长刘英及县政法委两位领导反映的事实壹加壹等于贰,可郏县检察院韩振峰上报的却是壹加壹等于壹,市政法委两位领导也说壹加壹就是等于壹。  试问:壹加壹等于贰的真理到哪里去找?小学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壹加壹等于贰,怎么到了这些国家公职干部的口中就是壹加壹等于壹了呢?我也不知道河南省政法委和中央走群众路线督导组那里的结论到底是壹加壹等于几?  张全营、刘英、李捍卫、宋宏洲、金陆军、张磊、徐遂根、韩振峰两级政法官员明目张胆对抗“习总书记”党的群众路线。  呈上  举报人: 高 国 众  2014年 4月 1 日
  南省公安厅现代版“陈世美”——翟朋训违法违纪事件  (后附重婚照片)  河南省公安厅现代版“陈世美”翟朋训本人照片  我是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河南省直管县)佘家乡翟家村村民黄随芝,丈夫翟朋训在我大力支持下于1992年光荣参军入伍,1993年结婚(后附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现年15岁,儿子13岁。2003年翟朋训转业到河南省郑州市,单位:河南省公安厅高速总队事故科工作。  我身为军人家属,全力支持丈夫的工作,为了让他在部队安心工作,我在家辛辛苦苦拉扯儿女、种着田地、孝敬公婆、再苦再累也从无怨言。但自从他2003年转业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总队事故科工作后,他欺骗着我和儿女,以工作忙为借口,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在家呆的时间越来越短,对儿女的学习、生活从不过问,我原以为他身居公安系统内,工作性质特殊、执法严格且辛苦所以也一直心疼他和默默的支持他的工作,再苦再累也从不在他面前提起......  直到日,蒙在鼓里的我才知道“陈世美”--翟朋训身为河南省公安厅的执法人员,一名共产党员,视国法、党纪为粪土,不知从什么时间开始和女方穆冬梅(郑州轻工学院民族学院的老师)在郑州再婚,他的事情败露以后,他害怕我告他,便主动打30万元欠条,并承诺每月支付我和孩子生活费1000元。可是他出尔反尔,不兑现他的承诺.从2011年7月份开始停止承诺,一分钱不给我们,反而多次侮辱我们。  我一个农村妇女,一无工作,二无住房(他在农村的家也不让我回),和儿女被他逼迫的只能以租房为家,靠一天打两份零工生活来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凭很多好心人可怜我,亲戚、朋友和一些有爱心的人接济,我和孩子才勉强度日和让孩子上学;我终日以泪洗面,曾想过很多次上吊和跳井自尽,因好心人劝我:“如果你死了你的孩子就是没有娘的孩子呀”?我目前真是生不如死,他的残忍和卑鄙行为激怒了我周围的人,让我鼓足勇气去讨回公道。  日我向河南省公安厅秦XX厅长写信求助,秦XX厅长立刻委派河南省公安厅纪检委的董XX和高速总队王XX处长等三位领导于日晚上在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明秀苑酒店”亲自和我面谈,并作了详细笔录。省厅领导当时让我提供了所需要的证件,我已全部交给他们,之后几个月,省厅领导多次调查此事,河南省公安系统现代版“陈世美”--翟朋训”竟毫发未损,他表面承诺实际不兑现承诺,实属上欺领导、下欺气妻儿老小,违法违纪,但作为河南省公安厅内部执法人员,共产党员,违法违纪、毫无道德良知却一直逍遥法外,且我多次上访无果。  目前,他还照常上班,照样拿着国家的工资、人民的血汗钱,我和两个孩子仍然过着贫穷,无人管无人问、衣食无着落的日子,我苦苦等待河南省公安厅领导能为我伸冤,能合情、合法、合理的解决此事,让我和孩子还能有活下去的勇气,可是我苦苦等苦苦盼却遥遥无期。在此期间,“陈世美”--翟朋训”气急败坏,找借口想败坏我的名声多次抽两个孩子的血,多次当着我和孩子的面进行侮辱,为此我请求有关领导为孩子作亲子鉴定,还我一个清白。  由于他长期的折磨和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窘迫生活,长期的处于生死挣扎的边沿,我于日在河南省安阳市肿瘤医院病倒住院,住院期间,作为多年的夫妻他不但不拿一分钱的医药费,而且还在医院装无赖,更为重要的是,他为了开脱他所犯的罪行,又与穆冬梅办理了离婚手续(后附他们重婚后又办理的离婚证)。但经了解他办理离婚之后工资卡还在穆冬梅手里?他为何还不尽职尽责抚养儿女?还一而再、再而三地侮辱儿女和我的人格?他背叛家庭,抛妻弃子,对孩子和我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家庭的不幸让儿女也遭受巨大的打击,孩子的成绩大幅度下降,因身体有病无法打工挣钱养活儿女,难道我就这样被“陈世美”--翟朋训活活的折磨死吗?问苍天!谁能来给我主持公道?  我很绝望,在民主社会的今天,在执法系统,难道他都可以这么嚣张,这么视国法为粪土?一直逍遥法外?谁赋予他那么大的胆量?保护妇女儿童是我们伟大祖国的基本国策,公安系统是执法机关,老百姓长传这句话:执法犯法罪加一等,“陈世美”--翟朋训为什么就一直逍遥法外?求告五门?苍天呐!谁能来帮帮我和孩子?  万般无奈地恳求各级领导在保证我们母子的人身安全的同时,能尽早、尽快、合情、合理、合法解决我们的冤案,让我和孩子有一线生路,让重婚和藐视法律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受害人黄随芝实名举报泣诉  联系电话:  现代版现代版“陈世美”翟朋训身份证号码:
159518  重婚女方穆冬梅(郑州轻工学院民族学院的老师)身份证号: 235562  我即黄随芝和“陈世美”--翟朋训结婚照(豫长字第0040430号)  “陈世美”--翟朋训和重婚女方穆冬梅(郑州轻工学院民族学院的老师)的离婚证(L2-000172)  后附:河南省公安厅高速总队事故科现代版“陈世美”——翟朋训重婚照片  附件一:我即黄随芝和“陈世美”--翟朋训结婚照  附件二:“陈世美”--翟朋训和重婚的穆冬梅(郑州轻工学院民族学院的老师)的离婚照  附件一:我即黄随芝和“陈世美”--翟朋训结婚照  附件二:“陈世美”--翟朋训和重婚的穆冬梅(郑州轻工学院民族学院的老师)的离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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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状  具状人 :徐小玲、女、汉族,河南省郏县城关镇大观堂街,身份证号13004x系高国众之妻, 联系电话:  被控告单位: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 控告人:法人孙军伟  案
由:徇私枉法一案  请求事项:1、请求上级领导针对郏县检察院制作的郏检访答【2014】4号答复通知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颠倒黑白、徇私枉法,要求依法查处。  2、请求上级领导责成查办孙军伟滥用法律条款的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  日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检察院依法确认。于日接到你院制作的【2014】4号答复通知书后,现对你院所答复的“五个问题、七个证据”依法逐条解答如下:  一、高国众控告的问题一所附的证据1、2、3。证据1:日郏县公安局制作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第1号:高国重同志,你日,对时占杰 、时小伟、姚毅锋、张朝政的问题提出按抢劫立案处理,经初步核查(复查、复核),现答复如下,此案经侦察构不成抢劫,不按抢劫立案。)案件中有时占杰之名,并借假当事人时占杰之名,将其案件搅乱转换视线,已经成为伪造证据的主体,当时时占杰根本就不在事发现场,我是受害者,对事件参与者一清二楚。此事件与时占杰没有任何关系,后郏县公安局伪造假案,以时占杰作为案件的主体,公开为犯罪嫌疑人做逃脱罪行的掩护。  证据2、由于当时高国众有意见未拿走。于日、将“石占杰”去掉后,将答复意见书拿走。盖郏县公安局控申股公章,时间:99年6月15日。以上事实清楚,郏县公安局不是伪造证据为什么自行去掉时占杰的名字?自古以来办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高国众不认同,当时、时占杰不在事发现场,把石占杰的名字去掉,而内容还是依原来没去掉时占杰为主体,请问检察院孙军伟检察长不核实,怎么没有关联?  证据3、日郏县公安局又制作《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第1号:高国重同志,你日,对时小伟、姚毅锋、张朝政的问题提出按抢劫立案处理,经初步核查(复查、复核),现答复如下,此案经侦察构不成抢劫,不按抢劫立案。按寻衅滋事立案依法处理。)而内容还是与证据1没去掉时占杰的主题,请问检察院检察长不核实,怎么没有关联?  从上述郏县公安局日-日制作的两个《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第一号,相隔时间28天,有三个答复造假内容,事实证明,郏县公安局已经构成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  二、问题二及所附的证据四,(郏县公安局在酒家吃饭用茨芭乡东升酒家菜单纸上写,根据县公安局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九号晚通知髙国重到茨芭派出所带手铐 签名:周国民 李铁峰。)经调查:郏县公安局在未办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用手铐将你带走的行为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检察院称郏县公安局对责任人周国民、李铁峰报请郏县监察局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此处分不符合案件的主要性质,因以上两人在东升酒家吃饭用菜单纸写上带手铐带走中共党员、高国众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罪名: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该受到依法严惩的刑事责任。请问检察院检察长孙军伟为啥不提菜单纸、只说带手铐?为什么不核实当事责任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而只是说行政警告处分,这怎么没有关联?你院在办理问题二及附的证据四时使用的法律条文第61条第105条、第106条之规定,与你们所答的理由根本不相符。事实证明你们在轮奸法律、滥用法律条款。  三、问题三及所附的证据1、5:证据1: 日郏县公安局制作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第一号答复称髙国重日控告时占杰,髙国重根本就没控告时占杰,有证据5、日郏县委政法委制作的《中共郏县委政法委员会督查催办通知书》(99)郏政催字第四号为证,就没有控告时占杰,在这两个证据的相互印证郏县公安局已经构成了伪造证据罪,请问检察院检察长孙军伟为什么不具体进行核实?视郏县政法委文件而不顾!怎么没有关联?  四、问题四及所附的证据6(实际附有证据6、1)。证据6: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郏县公安局制作的“关于高国众上诉一案调查处理报告”中以“寻衅滋事”立案,还是按没除去“假证人”时占杰为案件的主体行使其制假造假的权利(日的文件为准),请问检察院孙军伟检察长为啥只说证据6、避开证据1? 为什么不具体核实该案的主要性质,怎么没有关联?  五、问题五及所附的证据7(实际附有证据6、7), 你院通知书上调查并结合原案卷宗材料。证据6, 日郏县公安局制作的《关于高国众上诉一案的调查处理报告》中所反映的时小伟抢走一千多元现金,查无实据、无法认定。证据7、《收到条》今收到日高国众从高全海处借现金一千元整的借条壹张。收到单位:茨芭派出所,经手人:周国民、李铁峰,时间:一九九九年七月一号。日取证,日发生的案件,为什么日才取证?时隔快一年才取证据,该案件怎能证明不是在做假案?请问检察院孙军伟检察长为什么只说证据7,避开证据6呢?为什么不进行具体核实,只按假证人时占杰之假卷宗去说明,这怎么没有关联?  综上所述的事实:请求上级领导责成查办此案,依法针对郏县检察院制作的郏检访答【2014】4号答复通知书,颠倒黑白、徇私枉法,故意帮助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已触犯《刑法》罪名: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要求上级领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惩。  呈上  具状人:徐小玲  日
  作者:_ys168 时间: 13:17:04  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检察院称郏县公安局已按照省委政法委第五案件评查组的评查意见,对责任人周国民、李铁峰报请郏县监察局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此处分不符合案件的主要性质,因以上两人在东升酒家吃饭用菜单纸写上带手铐带走中共党员高国众,非法拘禁31天,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罪名: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该受到依法严惩的刑事责任。中国式考驾照_ys168请问检察院检察长孙军伟为啥避开菜单纸、避开非法拘禁31天,只说带手铐?为什么不核实当事责任人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而只是说行政警告处分,这怎么说没有关联?为什么省委政法委第五案件评查组对我高国众的案件的评查意见为什么不给我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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