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变更孩子的生活要写交通事故答辩状状吗?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分居后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
&&&&& 很多案子里会发生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事儿,而法官在处理离婚后问题时除了考察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外,还有一项重要因素即离婚后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最小。如果双方在起诉离婚前早已分居,则分居后孩子一直随自己健康生活的事实是证明这一点的最简便、最有说服力的方法。那么哪些证据可以有效地加以证明呢?&&&&& 以本曾在东城区法院处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案情大致是:贾女士(化名,原告)与其夫崔先生(化名,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开始分居。6岁的儿子小军(化名)随贾女士生活。分居2年后,贾女士委托本律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离婚的诉讼请求外,还要求判决儿子小军归自己抚养,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不同意,准备与我方争夺。为了万无一失,本律师在证明分居后孩子一直随贾女士健康生活的问题上准备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从2009年起至起诉之日分别居住在不同地点的居住证明;2、孩子最近两年不同阶段与母亲贾女士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若干;3、分居后贾女士为孩子生活、教育、医疗所支付抚养费的票据;4、选取孩子提到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作文两篇;5、孩子在幼儿园、学校获得的奖状、学习成绩册、老师评语等。开庭时,被告崔先生面对这些证据虽然声称分居后自己也对孩子的生活教育付出很多,包括经常看望孩子,却拿不出像我方所准备的像样的证据,鉴于此本当然不认可被告的一面之词,弄得被告非常狼狈。&&&&&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的全部证据,判决离婚的同时,决定孩子归贾女士抚养,被告崔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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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民事诉讼答辩状】关于成功代理宿迁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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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成功代理宿迁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答辩状,及抚养民事诉讼答辩状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抚养答辩状】关于成功代理宿迁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冯XX,男,日出生,汉族,个体
  答辩人就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孩子抚养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告在其状中要求:“判令女儿冯羽竹归原告抚养。”原告在诉状中摆出了一系列的理由和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女儿冯羽竹强烈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女儿随被告生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原告“有抚养女儿,确保女儿健康成长的条件”
  下面委托代理人就这三个问题作一一反驳。
  一、“女儿冯羽竹强烈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
  这一点,被告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所提出的女儿的“书面要求”,不具有可采性,不具有证明力。
  我们认为原告的取证方式有问题,有误导、诱导的嫌疑。这份证言很难保证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方对原告所提出的所谓的孩子的“意愿”表示怀疑。有这样的一种可能,一个九岁的孩子,已经比较懂事的孩子,面对养育了自己的生母,面对的可能是泪流满面的妈妈,她将如何回答妈妈的这一问题?孩子不会理解她的这番话,这份“证言”的作用和意义。孩子为了给妈妈一些安慰,可能会表示“我愿跟妈妈生活”。这很难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妈妈的面子,为了给妈妈一些安慰。
  我们认为,只有孩子在没有外界干扰,没有原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公正的中立第三者,即法官对孩子询问:“是愿意随你妈妈生活还是愿意随你父亲生活?”,求证孩子的真实心愿,这种情况下孩子所作的意思表示才具有真实性。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小雨的真实意思表示才是法庭判案的主要依据。孩子的意愿,孩子的“要求”——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否真实?是否是孩子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孩子到庭的情况下,接受询问,由法庭征求孩子的意愿——是不是“强烈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孩子只有在法庭上表达了这样的愿望——要求随妈妈生活,才有证据价值。
  如果孩子不愿意出庭接受询问,则原告所提的这份孩子的这份书面“要求”,无法得到核实,不具有可采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我们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女儿随被告生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
  原告的这一所言纯粹是自己的主观推测。没有任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原告所列举的用来支持、证明原告的这一推测的主张所依据的所谓事实和理由也是推测想象的,或者是编造的,或者说,根本就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原告在起诉状上说:“虽经法院调解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其实女儿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被告再次组织家庭后,很少过问女儿的生活、学习,和女儿很少有感情上的交流,以至于女儿很怕他,每次和我在一起时,总是会说被告会来抓她,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这里面就有误解、推测和不符合实际的判断。
  被告没有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分家,他们都生活在一起,应该说孩子是她爸爸和她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被告没有和孩子爷爷奶奶分开生活,更不存在分开家后而把孩子扔给了她的爷爷奶奶照管的情形。
  被告是再婚了,但被告没有因为再婚而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孩子的后妈,孩子亲切地称她为阿姨,后妈也是非常喜欢孩子的,非常爱孩子的。冯羽竹告诉我,不是一次告诉我说“阿姨对我很好,阿姨给我做饭,我的衣服也是阿姨给我洗的。”可以说被告成立了家庭,只能说给了孩子更多的关爱,给了孩子的家庭温暖。孩子除了得到爷爷奶奶的爱,孩子爸爸的爱,又得到了后妈的爱。这对孩子又有什么不好呢?
  举例说明我近几天我的所见所闻:关心她吃饭,学习,,,,,,
  原告说:“被告很少过问女儿的生活、学习,和女儿很少有感情上的交流。”这句话是想象的,推测的,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是站不住脚的。被告作为一家之主,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得要到外面去跑业务,得到外面去打工挣钱,他得养家糊口。这样被告在家时间会少些,与孩子的交流机会会少些。但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对孩子的关爱。
  原告说孩子“每次和我在一起时,总是会说被告会来抓她,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这句话是原告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孩子对她爸爸会有那么恐惧吗?事实上,孩子不只一次和我说:“爸爸很爱我,我要和爸爸生活。”
  三、原告“有抚养女儿,确保女儿健康成长的条件”
  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有这一良好的愿望,甚至是强烈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原告没有条件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1、原告没有住房条件,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如何让孩子健康成长?我真怕此话伤害了原告自尊心。
  2、原告的收入证明不可信。原告是在其哥哥的幼儿园打工。收入证明如何开?写多少?开出这样的证明是很容易的。如果原告有近期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那样的收入证明还是可信的。
  该幼儿园条件极其简陋,,,,,。。
  收入很有限。我们帮其计算了一下,每人每学期收取一百五十元,每学期可收取一万五千元,抛去成本即房租、人员工资、水电费用和办公管理费用及其他成本,能剩下多少?余下部分再抛去原告哥哥的必要开支,还有多少?如果管理不好,万一出了点问题,可能还要赔钱。事实上开办幼儿园风险也是很大的!
  3、如果孩子随原告生活,孩子在哪里上学?去什么学校上学?孩子今年小学毕业了。被告,孩子的父亲准备送其去县城的学校上学,两周接一次,孩子的姑妈住在县城,也将会给孩子一些关照。被告有这个能力和条件吗?如果去县城的私立学校上学,原告能交得了学费吗?有何保障?
  总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变更孩子的是没有依据的。首先孩子不愿意随原告生活。其次原告没有孩子健康成长的能力和条件。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具有可采性的,是不真实的。原告应负有举证不力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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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满十岁愿随父生活 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天津北方网讯:离婚时约定孩子随母亲生活,后来父亲因故将孩子接走抚养三年。近日,父亲将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已满十周岁,并自愿随父亲继续生活,该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一审判决支持父亲诉讼请求,并判决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陈女士原系夫妻,200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年5岁的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008年10月,李先生将孩子接走,抚养了三年多后,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变更抚养权,并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庭审中,李先生称陈女士家庭居住条件差,工作时间也不适合照顾孩子。他是在孩子强烈要求下才把孩子带走的。至起诉时孩子已满十岁,其多次表示不愿随母亲生活。对此,陈女士辩称,当年男方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带走的,如果孩子不愿同她生活,她也不同意给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在原、被告离婚时,婚生子协商由被告抚养,但三年来其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已满十周岁,并自愿随原告继续生活。该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法院应考虑其本人意见,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确定抚养关系时,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应被考虑
  击水律师事务所苏文辉、万志薪律师介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为条件。婚姻关系变化时,应同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归属,既可协商,也可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抚养关系。
  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该原则指导下,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那么对“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3.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法律规定在确定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予以考虑。之所以作此规定,其意义在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家庭关系已有一定正确认知,也能较准确表达自我意愿。此外,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同时考虑抚养费的承担,确定抚养费时应当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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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言传:用言语讲解、传授;身教:以行动示范。既用言语来教导,又用行动来示范。指行动起模范作用。
  ③抚养责任的无条件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声,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④义务履行的自觉性。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生而不养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5、本次诉讼费应该由原告黄丽红负担。
  综合上面所述,答辩人廖元明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廖治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黄丽红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桂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廖元明
  附:本状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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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iji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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