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过的经济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可以找私人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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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法院一般会判多长时间内还钱
个人债务纠纷是指个人遇到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时发生的 “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等恶性事件。个人债务纠纷的解决则是指个人对于这种恶性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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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田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济组织形式。因其具有门槛低、风险小等优势,多为一些资金缺、经验少的个体经营者所青睐。鉴于S省H市市属欠发达地区的现状,个人合伙形式在民间较为普遍。与公司和其它企业法人不同,该经济形式存在人合性较强、管理不够科学等特点,一旦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极易引发内乱,导致各类纷争的出现。司法实践中,一些合伙纠纷案件诉至法院时,部分法官多以合伙账目未经清算为由不予立案。此类案件由此陷入账目越混乱,越得不到及时处理的恶性循环。有鉴于此,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并试提出解决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现状的对策建议。
  一、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情况的现实状况
  经调查发现,个人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普遍较为混乱,记账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的情况。该类纠纷往往让法官倍感头痛和棘手,部分法官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
  司法实践中,S省H市市八县两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待合伙类纠纷的处理意见不尽相同。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因合伙未经清算,账目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立案;另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符合立案基本要件,应当准予立案,且当事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多是寄希望于法院对对合伙盈余财产和账目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以合伙未清算为由直接在审查立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不应对未经合伙清算的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就决定不予受理;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不宜对所有账目不清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情况的形成原因
  (一)缺少相关规定,实践当中无法可依
  尽管个人合伙形式在经济社会中存在较为普遍,但用以指导个人合伙的发展、维护合伙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却极为欠缺。《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专设了“个人合伙”一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方法等原则,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个人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最高法院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又对《民法通则》作出了适度的扩大解释。但这些立法规定仍然过于概括、宽泛,对于个人合伙的成立要件、合伙终止与清算的关系以及具体的清算程序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已有的条文规定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导致合伙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无法可依,大部分法官在不得拒绝裁判的同时深感力不从心。
  (二)利益诉求不当,基层法官疲于应对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要求分配合伙盈余或利润;要求分担合伙亏损;要求偿还合伙债务代偿款;要求赔偿退伙损失;要求按比例分割合伙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限于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和部分当事人的不良动机,提出返还投资款、垫付款、支付合伙期间的费用、赔偿经营亏损的损失或者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等不当要求的情况比比皆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如果不适当,法官具有法律释明的义务。但基于当事人的法律接受能力,加之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自身对合伙纠纷案件法律条款的把握不准,唯恐释明错误担负责任,更多持消极回避态度,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就是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引导当事人撤诉。
  (三)理论研究滞后,缺乏明确裁判思路
  针对合伙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许多难题,如前面提到的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可否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或垫付款;合伙财产部分明确,合伙人可否就明确部分主张先行分配;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等等,法院内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思路和标准。或许是由于该类案件绝对数量不多,未能引起各级法院足够关注,或许是由于个人合伙的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难以统一。因此,法官审理合伙纠纷案件不但引据困难,并且也没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思路可以参考。
  三、法院应当受理账目未经清算的合伙纠纷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为人民法院立案的四大基本要件。依照该规定,无论是合伙未经清算或的合伙纠纷,只要具备上述要件,提供初步的起诉证据,就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二)清算并非立案的前置条件
  尽管,《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均设专章规定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清算责任和具体的清算程序,但个人合伙不受上述两法律调整。《民法通则》未就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亦未将合伙清算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合伙纠纷案件未经清算,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驳回起诉的做法并不具备法律依据。
  (三)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显示公平
  在大多数的个人合伙的合伙纠纷案件当中,合伙人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亲属、朋友关系,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财务管理相对混乱。普遍存在缺乏规范的明细账本、合伙人各记各的帐,,一旦形成纠纷并诉至法院,各方均只能提供部分账目,或者账目、财产都由被诉一方合伙人控制,在其不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难以全面查清。甚至有个别掌握账目或财产的合伙人私自处理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账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逃避法律制裁。倘若法院不区分情形,一律以账目不清或未经清算,合伙财产不能分割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但有违法理,势必会导致一方合伙人利益受损,显示公平公正。
  四、解决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情况的对策建议
  (一)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
  诉讼是含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针对因个人合伙纠纷引发的诉讼,从立案阶段就要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表达诉求要合法、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必要时要及时提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委托审计、鉴定的申请等,尽可能地使诉讼渠道畅通。
  (二)法院应协助清算合伙账目
  对于合伙人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证据充分、账目简单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结算凭据或经开庭审理由审判人员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合伙财务混乱,账目尚未明确,需分割的财产多而杂的情形下,原、被告双方均能到庭,且多数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进行清算。已经受理的合伙纠纷案件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恢复审理。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指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指定协商推举的人员担任。如确有必要,可聘请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以确保清算结果的客观、公平。
  (三)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
  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或虽缺少账目或账目不清,但合伙人对做帐情况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如果双方都不愿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先通过开庭审理或证据交换,对相关账目或凭据进行固定,依职权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帐不齐全、不真实或未建帐,合伙人各自记账、分别持有凭据,又不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各方全面提供账目凭据。倘若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账目,致使审计或清算无法进行,应责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如仍拒不提交,经查实其确有合伙账目,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如合伙人销毁账目,或其确存有账目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照妨碍民事诉讼予以制裁,并可根据现有的证据或已查清的事实进行裁判。法院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核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认定。如合伙事实确实无法查清,应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如坚持起诉,应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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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经济纠纷调解的瓶颈  
钟旭& 余秀才   
摘要:  
关于调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已无须进行全面分析论述,故仅摘取一些关键的点进行分析论证,笔者将之称为瓶颈。  
关键词:调解、瓶颈、调解的瓶颈  
引言:  
笔者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借调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二庭工作,曾参与了数百起经济纠纷处理,成功参与一起标的额为3900多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该案成为东莞市第三法院有史以来标的额最高的案件,在经济纠纷调解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民事审判中,在做调解工作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很小的情况,当事人本来说得好好的,突然因为一个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功亏一篑,这些情况,就成了调解的瓶颈。  
一、法官篇  
&&& 在民事调解中,法官无疑是主角,如何把握调解的尺度、火候,如何掌控全局,法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法官同样有一些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关键点。  
(一)摆正办案的出发点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比如对当事人要客气、和蔼、尊重等,但笔者认为,这些都只是手段和方法,而不是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设立法院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虽然争议往往以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官在年终考核时也往往以办案数量、结案率等为考核指标,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结案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是目的。很多法官做调解工作,往往是为了结案,形成为了结案而结案,这必然导致法官以自我为中心,说什么话都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从而偏离了调解的宗旨和轨道。  
(二)切实为当事人考虑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事人诉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不是为了自身利益,绝不会跑到法院来的,虽然不同的当事人考虑的利益可能不同,但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对调解至关重要,而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关键点就在于让当事人感觉到你切实在为他考虑。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心理学上称移情能力,通俗地说叫换位思考,民间称为将心比心。实际工作中,我会对当事人说:“其实你们这个案件调解与否,对我的工资一点都没有影响,有调解这些时间,我判决书都早就写好了,我之所以如此苦口婆心,是想为你们方便快捷地处理纠纷……”现在社会上的一般人,对法院、法官还是有一些敬畏心理的,所以我们对他们的关心往往会让他们感到意外,他们也很容易感受到来自法官的关心,特别是符合其切身利益的话,当事人很容易听得进去。  
二、原告篇  
刚进法院时,有个法官曾说过:“调解,肯定是以牺牲原告的利益为前提的,原告不放弃一些利益,不可能调解,否则就无须到法院来了……”,笔者认为,这话是很有道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除外),所以,调解中如何说服原告放弃一些利益就至关重要。  
瓶颈一:当事人盲目相信法律  
我曾经遇到这样的当事人,口口声声说我相信法律、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作出公证的判决,所以拒绝调解。当时,我给他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个牧师,对上帝非常虔诚,他相信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上帝都会帮他渡过难关。有一天发大水,把教堂给淹没了,所有人都爬到屋顶上等待救援。这时随波漂来一些木板,不少人跳下水借助木板游走,别人叫他一起走,他不肯走,并说我相信上帝会来救我的。过了一会儿,有人划条小船来叫他走,他还是那句话。后来救援队员开冲锋舟来叫他走,他仍不肯走,救援的领导知道后,因情况紧急,派出直升机去救他,他仍坚持不走。结果可想而知,到了天堂,他非常想不通,就问上帝:“主啊,我对你那么虔诚,你知道我落难了,为什么不来救我?”上帝说:“我去救你了呀,一开始我派了些木板去,你不肯走,我以为你怕不安全,派小船去,我以为你嫌寒酸,冲锋舟你仍不走,我以为你嫌不够礼遇,最后我以国宾之礼派直升机去,你仍不肯走,我以为你已经非常想见我了……”讲完故事,我停了停,对他说:“既然你相信法律,就应该相信法院、相信法律的执行者法官,相信我们不会害你,我们现在对你而言,是木板还是直升飞机很难说……”最终我说服了他,取得了他的信任。  
瓶颈二:不同意分期付款  
会起诉到法院的经济纠纷,一般而言,被告都没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或者虽有,但不能立即支付(口气官司除外)。因此,分期付款是调解经济纠纷的必然手段。一提到分期付款,很多原告的第一反应是不同意,此时,就需要为原告算一笔帐,我会这样说――如果被告能够一次性立即给你,相信你也不用起诉到法院了,如果你不同意分期,我们就无法调解,只能判决。我们出一份判决书,最快也要一星期至半个月,加上送达时间及上诉期,最快也要一个月后才可以生效,生效后一般还有五到十天的履行期限,然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最好的。判决意味着被告不服可以不需要理由就上诉,我曾经见过针对几十块利息上诉的,有的甚至只交上诉状不交上诉费,最终我们还是要把卷宗移送给中院处理,随随便便就可以拖你一年半载。被告被你起诉到法院,本身就说明其经济状况不是很理想(特别是公司),你往后拖一天,风险就增加一分甚至更多,我曾经见过一审时被告同意打七折但原告不同意,结果一审二审打下来,等原告申请执行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颗粒无收了。钱,只有装到自己口袋里才是钱,调解可以最快收到部分钱,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也是可以最快申请执行的结案方式,你可以算一下,等你一审二审打完拿到生效判决书可以申请执行时,调解书已经履行了一大半了,因此,你同意分期付款和不同意分期付款结果是差不多的,被告可以有N种办法拖延时间。在广东东莞那种经济发达的地方,笔者都曾经成功调解过一起案件,10万多元的数额分16期支付。  
瓶颈三:对被告的诚信度不信任  
原告起诉到法院,往往是多次找被告主张权利未遂的结果,而生活中,被告往往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日复一日地推诿。这导致法院在调解时原告对被告不再信任,甚至有的原告还持有被告未兑现的付款计划、付款协议书之类的证据,往往坚持不同意分期付款,要求一次性给付。此时,笔者会这样说――法院的调解书和你们自己签订的调解协议、付款计划不同,你们自行签订的付款协议、付款计划没有强制执行力,被告不按期履行,你没办法,最多只能起诉,但调解书不同,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被告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法院为你作保证。我们法院调解时可以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写明“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所有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可以约定被告不按期履行的违约金。所以,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作出调解书后,被告越早违约你就可越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你越有利,所以你不是希望被告好好按协议履行,而是希望被告违约。所以担心被告不诚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瓶颈四:原告不同意对货款数额进行让步  
在以上几个问题均得以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还能够对货款数额进行让步的话,必将使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大增,因此,这一部分的工作可以说成了整个经济纠纷调解工作瓶颈中的瓶颈。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直接影响切身利益,主要有以几种:  
(一)放弃利息。利息大体有三种类型:  
1、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时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一般利息数额不多,说服原告放弃难度不大,原告为了尽快拿到钱,也往往同意放弃,故不是笔者分析的重点。  
2、在一般的经济纠纷中,利息往往以违约金的形式存在,即往往是约定迟延履行义务时要承担什么责任,这类利息约定往往较高,有的甚至会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却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有的甚至是被告在付款计划、协议书之类的证据中单方允诺违约时的利息标准,导致调解时难度倍增,为方便论述,笔者将之放在违约金问题中一并处理。  
3、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借钱给被告本身就是为了赚取利息的,所以动员原告放弃利息与动员其放弃本金的难度相当,因此,可以利用说服原告放弃本金的相关方法来说服。  
(二)放弃违约金。说服原告放弃违约金,主要是用法律说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解时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告诉原告:你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你因被告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数额(实务中这一点是非常难以举证的,所以一般没有证据,如果有证据也可从其关联性入手要打击原告的预期值),那么原告的损失就只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关于违约金,即使法院判决,最多也只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持。如果你同意,我们可以做被告的工作,不提醒被告让其知道这一法条的规定,为你多争取一点,否则,如果开庭的话,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法条法院有义务释明和提醒,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提醒,被告都会说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那么法院就无法多判决给你了。而对被告,我们可以说:你们双方约定那么多违约金,如果你同意,我可以帮你尽量做工作让原告适当予以减少,否则如果判决的话,你们的约定是白纸黑字,我们也办法帮你。笔者曾经遇到过有一个案件,原告起诉要求30多万的利息,最终通过调解,双方以3.5万元达成协议。  
(三)放弃部分本金。这是调解工作中最难做通的一环,原告在本金数额上会让步,一般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原告自身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或者被告提质量抗辩。但被告要想证明原告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也是非常困难的,很多时候即使做鉴定亦无法确认。其实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都是心知肚明的,此时,法官可以用鉴定来给双方施加压力。对原告,可以说:从感情上,我很愿意相信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没有质量问题的,但到了法庭上,我们就只能讲证据,现在被告提出质量抗辩,为了证明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只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做鉴定,这样不仅费钱,还浪费时间。针对被告,事实上,质量官司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很多被告只有在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经客户使用反馈回来,再通过层层分析,最终才认定是原告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在此情况下,要想证明被告产品的质量问题与原告产品的质量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将非常困难,即便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原告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忽略样品的保存,即便保存了,很多产品(或服务)是没有国家标准,有标准也往往难以鉴定,因此,关于质量官司,被告的工作相对还好做一点。在此情况下,如果原、被告均无法做通工作,可以先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后让鉴定公司对鉴定费进行报价。笔者曾经历多起纠纷,原、被告本来态度都非常坚决,但看到高额的鉴定费用后,又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来,并最终协商解决。  
2、被告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濒临倒闭。一般而言,原告起诉到法院之前,都会先自行到被告找被告追索,进行自力救济,所以原告对被告的经济状况多少还是会有一定了解的。但这类案件想要调解,还得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被告并未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用先下手为强的理论来说服原告,告诉原告每拖一天,被告就有可能增加多起案件,你拖别人不拖,当你的案件还在为几个稀饭钱争的不亦乐乎的时候,别人的案件已经调解履行或者进入执行程序了,等你拿到生效判决书时,真的就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了。笔者在2009年9月份曾经参与过东莞市第三法院的执行积案大清理,仅是该院辖区范围内从2004年积存下来的执行案件就达7000多件,总标的额达3亿多元,这对说服原告很是有一定的效果。甚至可以这样对原告说:现在约定本金打个折,分多少期付清,哪怕放弃利息(或违约金)也无所谓,但在调解书中可以这样写“如果说被告有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视为所有款项全部到期,原告之前的让步自动失败,原告有权就起诉标的额XX元的未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或违约金)”,这样的话,一旦被告不能履行,就和判决没分别了,如果被告履行,那么你拿到约定的这些钱总比什么都拿不到好。  
瓶颈五:被告足额冻结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原告起诉15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保全时足额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15万元,结果在调解时,原告死活不肯让步,坚持要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且要求先付钱再解封。后来被告甚至同意签协议时立即付8万元,一周后再付7万元,但前提是原告收到8万元后立即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死活不同意。其他法官调解无效,让我去试试。我了解情况后,对原告说:其实很多人对财产保全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查封冻结到被告的财产,自己的起诉就有了保障,甚至认为自己查封冻结的,执行时就理所当然的应该分给你。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财产保全只有一个作用,即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至于执行时的分配,是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换句话说,你今天冻结了被告的15万元,到时完全有可能是为他人作嫁。你现在提出的条件太苛刻,被告可做到的话,你也不用起诉到法院了,如果你一再坚持,我们将无法调解,一个案件如果一审二审打下来,最少也是五六个月甚至更久,你知道这几个月会产生多大的风险吗?你起诉的才是15万,如果在此期间内有人起诉被告150万、1500万,并且人家先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话,那你冻结的15万元可能你最终连百分之一都拿不到,现在多好,人家立即就给你8万元,你已经直接规避了53、33%的风险,剩余的你也只用担心一个星期,相信在一周内被告想把所有财产全部转移也是很难的,你也可以监视被告,一旦发现被告有转移行为,你可以立即通知法院,法院会立即再查封被告的财产,并且还可以在调解书中约定,如果一周后被告不按调解书履行,你们不但可以立即申请再查封和强制执行,还可以多要求被告支付一至两万元的违约金,由此可见,调解实际上是对你们非常有利的。最终案件被我顺利调解。  
三、被告篇  
关于如何做被告的调解工作,别人已经有诸多论述,笔者在此只提一点,即加强名誉攻势。一般而言,很多人都是不愿意当被告被起诉到法院的,往往认为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特别对一些上了年纪的人及一些知名企业,对此犹为看重。此时,我们就可以说:现原告起诉你方,对于你方而言,胜诉的唯一标准是法院完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哪怕法院只判决你方承担一分钱,那也是一个败诉的结果,对于知情的人而言,可能没什么,但对于不知情的人,人家只会说你方欠钱不还被告到法院,人家不会管你其中的因由;被人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解决纠纷的态度,一旦判决,别人只会认为你方死不承认,对你方的好感必然大打折扣……  
结语:调解工作瞬息万变,永远不可能用同一的方法去面对,但只要我们有一颗切实为人民服务的心,用心去做,总能找到一些更好地说服双方的方法,不断打破调解的各种瓶颈。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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