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有中午工作餐的条件下,职工中午外出出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算工伤吗?

在单位中午休息期间打球受伤算工伤吗?_百度知道
在单位中午休息期间打球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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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害虎哆绞馨悸鹅溪珐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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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为工伤,你如为单位活动而打球或培训,可以认定为工伤。
打球与工作无关,所以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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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坐公司班车回家遇车祸不算工伤?
来源:  发布于: 05:55:00
&&&&不愿坐公司班车,自行回家,结果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该职工违反了公司的班车制度,所以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起诉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班车制度强制职工坐班车上下班,限制了劳动者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应属无效,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请。&&&&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2010年9月,陆婷进入明健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日中午,陆婷下班回家,在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其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认定,陆婷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日,经陆婷申请,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陆婷为工伤,明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明健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健公司诉称,陆婷是溧水区外人,家离公司有二十几公里,上下班必须坐班车,公司为此专门制定了班车制度及坐班车人员统计,规定“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人社局认为工伤认定没问题&&&&公司认为,陆婷受伤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陆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中午时间,而这个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陆婷在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公司有两名炊事员,她们两人烧中饭和晚饭,所以中午根本没有时间回家,公司也不允许她回家。日那天中午,她在没有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这已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所以,对陆婷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人社局辩称,即使公司对住区外职工有班车接送,但职工对上下班交通工具有选择权,公司不能以此来限制或剥夺职工的该项权利。陆婷受伤时间符合上下班时间。通过调查,事发当天,陆婷与另一人为公司员工做了午饭,因下午另一人当班,陆婷在清理碗筷后回家,在下午1点发生交通事故,其受伤时间和下班时间吻合。即使陆婷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也不能因此否定陆婷工伤成立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公司诉请。陆婷称,公司没有安排班车接送她上下班,也没有严格规定一定要乘坐班车下班,事发当天中午,她是正常下班,请求法院驳回公司诉请。&&&&法院驳回公司诉请支持工伤认定&&&&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健公司《班车管理制度》规定:“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应当认定,公司以此制度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以采纳。&&&&陆婷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实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事发时陆婷是正常下班还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陆婷违反单位班车管理规定,是否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关于事发时陆婷是否正常下班,因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难以查实,法院认为,即使陆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处罚,但不能以此剥夺陆婷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工伤认定。公司的班车管理制度限制了陆婷上下班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明健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朱道海&&&&&&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厂里中午休息时间、出去吃饭时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_百度知道
厂里中午休息时间、出去吃饭时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午休息间工作间发交通事故能算作工伤工伤指工作点工作间内工作原发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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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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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时间在公司院内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算工伤?
11:29:30&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情介绍:
&&&&& 某工艺品公司操作工张某,日12时下班,13点上班,12时至13时在公司院内休息吃饭,12时25分许张某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致肝破裂、脾脏摘除、左侧液气胸、牙冠折、颞颌关节挫伤、左耻骨下侧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事后张某向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公司不承认张某的工伤。张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一次,行政复议一次,行政诉讼两次,最终法院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职工中午在公司院内休息时间,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一方认为张某在中午下班后,在公司院内观看别人打扑克,在工作地点,不在上班时间或上班准备时间,同时与工作没有关联性,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方认为张某中午休息时间均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标准,应予确认工伤。
各方观点及理由:
1.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
&&&&& 本案中职工张某认为受伤情形经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 (1)职工张某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张某当日12时下班,13时上班,其在公司院内中午12:25分许观看别人打扑克时,被送工作餐的车辆撞伤,不在上班时间或上班准备时间。
&&&&& (2)张某观看别人打扑克,属于娱乐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性。
3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
&&&&& 某公司职工张某中午12点下班,下午13点上班,期间1个小时属于吃饭休息时间,但其职工吃饭休息时间均在厂区内,张某12时30分吃完饭从食堂出来,在公司院内被餐车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确认为工伤。
4.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
&&&&& 某公司对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不服,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后认为受伤与工作有关。张某在中午休息时间在公司院内被餐车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5.当地人民法院认定工伤的理由:
&&&&& 张某在某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间被餐车撞伤,中午休息是为了下午更好的工作,是正常工作的延伸或持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依法应予确认因工负伤。
处理结果:
&&&&& 法院最终维持了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本案完结。
涉及政策:《工伤保险条例》&
启示与思考:&
&&&&&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日12时25分许,某工艺品公司职工张某在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从描述的情形看,中午在公司院内休息吃饭,是正常工作的延伸或持续,是为了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与条例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规定的实质含义相符,应当确认为因工负伤。
&&&&& 从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分析,张某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在公司院内中午吃饭休息,应当属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当确认为因工负伤。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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