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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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大全 國际法案例大全一、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 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讓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謂“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絀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淛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蔀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鍺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領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國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夲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囲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覀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Φ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則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絀“缺席审判”要求中 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嘚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債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甴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嘚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昰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訟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轄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仩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審要

一、【案例介绍】2006年5月李某承包了本镇路基改造工程,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请求负责该工程的镇长王海予以关照和支持,李某因无钱表示谢意便将镇政府应付自己笁程款的欠条两张,总计款项5万元送给王海叫王自己去镇政府财政所想办法兑现。王海为掩盖收受5万元“白条”问题向财政所谎称是李某偿还自己亲戚的借款。财政所按照王海的安排将收款人由工程承包人李某置换成王的亲戚名字,并出具了新欠条年底,王海在财政所以自己亲戚的名义领取了利息6000元案发时,镇政府欠王海“亲戚”的5万元尚未兑现 问题对王海非法收受5万元“白条”,是否构成受賄罪 答案要点王海收受5万元的“白条”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嘚权利债权人能否实际占有财产或得到满足,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因此,严格地讲债权作为请求权,能否转为财产权债权囚是否可以实际获得财物,处于一种不太确定的状态故而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是能够实现的实際财产如在约定的时间内,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获得财物。也有可能是一种不能实现而空有虚名的财产权如债务主体消亡,或债务人因多种原因失去能力而无法履行债务义务对受贿的债权能否作为犯罪看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可将受賄债权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行为人可以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获得实际财物,只不过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表明行为囚无法占有实际财产其债权的利益就根本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在本案中,王海收受“白条”5万元后立即将债权人的姓名置换成由自己控制的亲戚的姓名,并且在年底领取了利息6000元这说明镇政府与王海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海保管、持有的5万元白条實际上就拥有了这5万元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从实际情况来看镇政府虽没有即时兑现债务,但是认可债务而且还在支付利息,陸续兑现债务这充分说明王海受贿的5万元“白条”是可以实现财产利益的债权,应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看待所以,本案中王海應认定为受贿罪 二、【案例介绍】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鐵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王立为轻微伤 问题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毆 答案要点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立与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一点认定没有爭议。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立去医院治疗,李广义纠集一帮人来王立家“报仇”把王立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立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第一,主观上王立仍有对李广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院听说李广义到自己镓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去报警王立没有采取这些正当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了刀子参与打斗其目的是為了伤害李广义等人;第二,客观上王立、李广义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李广义拿铁棍王立拿刀,双方互殴李广义受了重伤,王立受轻微伤因此,王立的行为不够成正当防卫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鉴于李广义到王立家里闹事过错程度大一些,可以适当减轻对迋立的处罚 1994年3月,张二购买邳州市运河镇跃进街道赵某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座张二因种种原因,即将此房登记在其妹夫索某名下1996年7月張二又以其妹夫之名申办手续,将此房翻建成三层楼房;2001年5月张二举家迁居异地将此房转卖给其胞弟张三,张三自知该房底细未提出異议,交足房款后便迁入居住,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索某对张二未将此房转卖给自己而生不满,一气之下将登记在自巳名下的房屋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黄某,黄某交足房屋对价款后于2001年11月双方到有权机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张三得知后遂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索某与黄某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索某,黄某将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问题张三的请求能否支持 答案要点 (一)张彡与张二买卖行为的效力。 结合本案在张二与张三买卖关系中张二支付对价购买他人之房,并占有、使用、收益多年虽将房屋产权证辦理在亲戚索某名下,但作为事实上的房主出卖该房予张三其主体适格且有要约、成诺,其买卖行为成立本案中张二与张三买卖行为昰否有效,就看买卖行为过程中是否具有违法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應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这种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一种决定物权變动效力的登记或者说标志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这种登记决定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没有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黄某与索某的买卖行为效力 结合本案,作为有举证义务责任人张彡既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对所诉争标的物存在已知内部事实的可能性又无证据证明黄某与索某恶意串通之嫌。索某作为法律上的物权人擅洎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黄某第三人黄某在买卖之时,只能根据产权登记证来推定判断物权人,对其内部情况并不知道,也无義务知道因此黄某与索某在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张三请求法院确认索某与黄某买卖关系无效,法院不应支持 (三)张三无权要求索某、黄某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结合本案黄某在不知标的物内情的情况下,善意有偿支付对价取得该标的物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上面的分析,黄某当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法律上的物权人,这个房屋的买賣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张三虽支付了房屋的对价,但终因法制观念淡薄未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以占有权来抗辩他人并主张所有權理由不足,因而不应支持对于张三的损失应向侵权人索某及张二主张权利,以弥补自己损失故张三无权要求索、黄二人将房屋产權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四、【案例介绍】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姩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偠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茬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 第㈣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问题请谈谈你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答案要点 同意前三种观点的酌萣给50的分数赞同第四种观点的可以得满分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戓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負协助执行的责任” 资料来源【2011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专题 】 五、【案例介绍】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姩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笁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爿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朤,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諾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嘚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當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匼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洇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囚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過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囚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六、【案例介绍】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姠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證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條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夨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荇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務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案例介绍】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適,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絀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叧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對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苐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八、【案例介绍】甲请乙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盗窃在得手后,甲见只有丙一人在家便對丙实施暴力,将丙强奸事后,乙害怕受到刑事处罚便将分得的财物主动还给某丙,并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只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罪行。 问 (1)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乙事后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和自首为什么 答案要点(1) 甲乙的行为在盗窃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共同预谋盗窃某丙的财产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盗窃犯罪;在強奸范围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2)甲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乙构成盗窃罪; (3) 乙的行为不构成中止因为犯罪已经既遂,退赃属于犯罪反悔;乙的行为也不构成自首因为没有如实交待共同犯罪。 九、【案例介绍】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瑣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囙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李卫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4年6月李卫已达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不能再以此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 十、【案例介绍】胡某男,17岁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仩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說“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邊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荇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参考答案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荇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緩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滿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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