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几年其间不执行咱有何法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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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法院执行查封房产 武汉江夏房产局赔偿4万
  日 17:35:10  来源:新华网
&&& 新华网武汉12月6日电 武汉市江夏区的袁某5日将一封感谢信送到了江夏区法院,感谢法院为他讨回了拖欠3年的4万元钱。因为没有配合法院执行房产查封的相关手续,这4万元的赔偿由武汉市江夏区房产局支付。 &&&&据《楚天金报》报道,几年前,住一条街道的陈某夫妇找到袁某,好说歹说借到了4万元钱。本来说好是2003年还的,但直到年底,袁某都没见到钱的影子,只好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当年12月,江夏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后袁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4年3月依法查封了陈某在当地的一套住房,并向江夏区房产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但因陈某一直外出打工,法院没有对该房进行处置,执行中止。 &&&&2004年9月3日,陈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房子转让给了他人,并在区房产局违规办理了过户手续。得知这一情况,袁某立即向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追究第三人房产局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后,下达了“限期追回财产”的通知书,但该区房产局并未能按期追回擅自处理的房产。 &&&&随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区房产局在未能追回的财产范围内,赔偿袁某本金和利息4万多元。法院裁定后,房产局于今年11月将该款赔付到位。一场历时两年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完)&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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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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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江苏网徐州3月9日电(刘军)3月4日,新沂市法院案件终结管理科、司法鉴定科被执行人吴某家中进行评估时,遭到案外人刘某的百般阻挠,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释明下,案外人刘某不听劝说,推搡并谩骂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强行将案外人刘某带离现场,最终刘某被拘留15日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日下午3时,法院工作人员带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来到被执行人吴某家中进行评估。案外人刘某租住的是被执行人吴某的房屋。当刘某看到法院工作人员时,堵着大门不让评估公司人员进屋测量。刘某称:这房子是我租的,没有房东的同意,任何人都别想进来。一边说一边嘴里骂骂咧咧,其妻子和儿子也在旁边起哄。案件终结管理科执行人员迅速将这一情况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王茂峰汇报,王茂峰主任立刻指令执行中队前往增援。执行中队只用不到5分钟的时间就赶到执行现场。当案外人看到执行中队到达现场后,气焰更加嚣张。大声嚷道:哟,你们还搬来救兵了啊,你们人多又能把我咋滴,我看你们能把我剁了吗?边说边对执行人员指指点点。执行中队向刘某释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公民应予协助配合。当执行人员准备进入被执行人吴某家中的时候,案外人刘某及其妻子、儿子对执行干警推搡谩骂。执行干警不惧威胁,一方面晓之以理,明确指出阻挠法院执行工作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对案外人刘某采取措施将其强行带离执行现场。当刘某的妻子和儿子看到刘某被强行带离的时候,嚣张气焰荡然无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到半个小时的功夫,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将该房屋测量完毕。
  案外人刘某被带至法院后,开始承认错误,称其中午喝点酒,做了糊涂事。指挥中心主任王茂峰指令,对阻挠法院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必须严厉打击。后经新沂法院研究决定对案外人刘某拘留15日并处以2万元罚款。
编辑: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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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已经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了,我不服,我该如何争取我合法权利?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已经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了,我不服,我该如何争取我合法权利?
职位:工程管理
来自:东莞
发布时间: 13:28:25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已经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了,我不服,我该如何争取我合法权利?我于2008年9月和东莞xx电器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是2008年9月-2011年9月。职位:高级设计工程师,于日厂方突然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提出要求厂方撤销违法解除我劳动合同,但是厂方采用欺诈说--公司已经取消这个职位。( 我也向法院提供了公司一直在人才市场招聘这个职位的证据)可是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劳动仲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定厂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支持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诉求,确判定给我在申诉书中并没有提出要求赔偿违解除劳动合同的3倍平均工资3270元(3x1090元=3270元)的决定。我的平均工资是13000元(税前),一.&厂方违法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申诉人没有完成设计任务,设计的产品有漏洞,没有按时计划完成设计工作。申诉方申诉: 1),公司安排从2009年年底开始设计是4款加湿机,其中两款在设计后期又被要求搁置,这几款加湿机外观独特,设计难度较大。而我是做的是具体的设计,具体的3d结构设计细节设计者。而设计的方案,要求等设计输入资料,和产品布置方案是由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定的,但是确没有给任何明确方案和内部布置方案,但是在设计过程中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就不断要求更改方案和内部布置方案,导致我做的细节设计也要不断的更改。但是没有给我能够完成调整产品3d的时间。这是设计部门内欺上压下,产品规划者方案设计者能力不足,和更改方案以及管理混乱造成的严重,具体设计细节延误。每次做大的设计方案调整,都没有给我们够用的时间去更改具体细节设计,主要原因是所设计的在系列加湿机的项目经理,和安排我们工作的经理的的设计方案,和指导不断更改和调整造成的。2.安排我设计的新产品中有一些是共用别的同事还没完成正在设计的零件,比如:加湿机控制面板,加湿机后壳等零件分别是有其他另外两个同事设计。而这同组2个同事比我的进度还要慢(设计这系列的bianare小组共3人),如果他们没有完成,我就不可能完成。3. 在公司的设计活动中,定期的有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安排的过程设计评审会议,我的每一阶段的工作的都是经过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同意,进度和任务也是他们自己负责的。4.) 我从入职的八月里,共完成3款产品的3d细节设计。从3个月的试用期转正时我已经设计完一款空气清新机,也从侧面说明我的工作能力是符合公司要求的。从我的上面的1.2.3。4申诉中,很显然是公司有些人―所谓的方案规划者,是在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真相,欺骗公司使我做他的替罪鬼。
被申诉方解雇申诉方所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那些条文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所谓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法律上是这样讲的: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被申诉人依据是:没有按时计划完成设计工作。而不是依据; 申诉人不能胜任工作.
被申诉人:证据显然也是很荒唐的,在提出申诉人设计的产品的问题点时,确拿着不是申诉人设计的零件,做为证据。 并且是从打印机打印的,还是英文,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不是合法的证据,来做证据。根据劳动法,对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证据,被申诉方有提供证据法律责任。申诉人在入职期间: 更没没有被安排有关于如何胜任工作方面的培训,和有关工作岗位调整。解雇申诉人,是不符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任何一条规定。被申诉方解雇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二)。申诉人要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这也是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三)。 申诉人,补偿公司违发解除和同,给我申诉人造成的的工资收入损失,
可是一,二审判决,均是赔偿我3倍平均工资3270元(3x1090元=3270元)的决定。
我没有要求这样的赔偿,法院却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应该这样判的,可是法院这判的。我想继续上诉,但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和有什么样的法律程序,以及最终我是否能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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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咨询问题已有律师和网友的回复
[广州律师]
回复时间: 14:23:00
由于该案经过法院二审,为终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你对此不服,只能通过申诉要求再审解决!申诉的程序是,对一审不服的,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对二审不服的,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你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恢复,要看再审能否启动以及是否支持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了。
Tel:020- || Email:|| 所属: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
回复时间: 8:19:20
你的主张很难得到实现,因为客观上用人单位不愿意为你提供工作岗位,而是否提供工作岗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可执行性。
Tel: || Email:|| 所属: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
回复时间: 8:22:53
你的诉求难以实现,因为提供工作岗位不具有可执行性。
Tel: || Email:|| 所属: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16:39
谢!二审前我很有信心的,二审的结果让我不敢相信,但这是真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是否履行合同,《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的规定:劳动者要求履行时,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争议点出现在这里,用人单位用多种理应推脱,更加严重的是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用人单位用行动来证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约束用人单位。好像审判我的案子的法官,好像看不到,好像忘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还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履行合同时,那时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履行合同?法律上有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不愿意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可执行性规定的规定吗?
回复时间: 10:29:48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是否履行合同,《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的规定:劳动者要求履行时,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争议点出现在这里,用人单位用多种理应推脱,更加严重的是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用人单位用行动来证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约束用人单位。好像审判我的案子的法官,好像看不到,好像忘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还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履行合同时,那时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履行合同?--法律上有关于“提供工作岗位不具有可执行性”规定吗?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恣意用这样的论调来违法了,法律上有对这些情况的约束规定吗?
[广西律师]
回复时间: 15:26:30
只有给付内容才具有可执行性
Tel: || Email:|| 所属: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07:44
很抱歉打扰你了,也多些你的建议,不过我还有以下问题; 能引用有关法律条文,来解释“只有给付内容才具有可执行性”?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合同是再执行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合同是不能执行的? 感觉是有些矛盾。
[广西律师]
回复时间: 20:20:05
法院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工作岗位,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Tel: || Email:|| 所属: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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