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网上检举揭发信相关私填农田耕地之事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日&&&&&&&&&&&&&& &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 第三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五条 省级交易机构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 第六条 市、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 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 第七条 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规则; &&& (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运作程序; &&& (三)指标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 (四)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 广州市拟订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交易程序&&&&&&&& &&&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其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 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 第十一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持有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的文件。 &&& 第十二条 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 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 第十三条 购买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 第十四条 出售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 第十五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 第十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 第十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 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等。 &&& 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 &&& 第十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台帐,对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储备指标和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减耕地储备指标,以及因交易耕地储备指标而增加和减少耕地储备指标及时进行登记。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 &&&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 (二)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 (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 第二十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范围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第三批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省级奖补资金安排表的公示
&&& 根据《广东省补充耕地示范项目建设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财农[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省级奖补资金安排表》以予公示(详见附表)。&&& 公示期自日至日,共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联系人:省国土资源厅 &&& 余青青,联系电话: &&& 传 真:020- &&& 通讯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 邮政编码:51062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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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粤国土资耕保发〔号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粤国土资耕保发〔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级交易机构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第六条 市、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第七条 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规则;
  (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运作程序;
  (三)指标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四)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广州市拟订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其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十一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持有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的文件。
  第十二条 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第十三条 购买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第十四条 出售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第十五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等。
  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
  第十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台帐,对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储备指标和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减耕地储备指标,以及因交易耕地储备指标而增加和减少耕地储备指标及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第二十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范围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资料出处:】
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文字版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职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 在目前的竞争环境当中,很多事情在局部上、个体上看是正确的,放在全局看就不正确了。本文就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对策谈点粗浅看法。&面临困境&&&& 就目前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来看,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困境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最主要的困境是难于做到执法必严。客观上说,执法不严有许多是因为受执法环境的制约,如行政权力干预执法,地方保护妨碍执法,人情关系干扰执法,腐败行为腐化执法,立法不当困扰执法,保障不力掣肘执法,监督不力影响执法等。&&& 这些困境,正是造成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作为或乱作为、主动或被动失职渎职的主要原因。随着乡镇区域经济迅猛发展,耕地保护红线经常受到冲击,基层国土所执法人员不得不在保护资源与保障供给间徘徊,往往处于尴尬的境地。对于县、市主管领导和乡镇负责人来说,国土所就是脚踩两只船,前者要求执法严格、后者要求多用地,那只船都不能倾斜。另外,还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督察”,如检察院、纪委监察部门时时监视着国土干部有没有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所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容不得丝毫的懈怠,并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一有不慎,便四面楚歌,面临被动失职渎职的困境。&&& 一、现行基层国土体制权责不清。&&& 首先,基层国土体制改革后,国土所处于双重领导之下。上级国土部门赋予基层国土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配合上级进行矛盾调处等。然而基层国土所在种好自家的“责任田”的同时,又要耕好地方政府这块“地”,经常还要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拆除违章建筑等统一行动。其次是身份问题,基层国土所作为县国土局派出机构,具体从事农村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基层国土没有执法权,一旦发现违法用地,只能上报县一级国土部门。再次,不少地方都将基层国土所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但经费、福利却毫无保障,仅靠创收和乡镇政府年终解决一点。虽然各地普遍设立共同责任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但现行基层国土体制权责不清的现状仍没有根本改变。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给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可乘之机。&&& 二、执法环境堪忧。&&& 由于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来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矛盾十分尖锐,资源国家所有和地方分级管理带来的全局和局部、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冲突相当突出,这些都在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得到集中体现。虽然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以前有所提高,知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有群众通过信访、电话举报等方式检举揭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但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用地分配不均而举报、打击对方的。某些群众一旦牵涉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时,就百般阻挠。有的对国土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闻不问,仍然我行我素,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甚至抓紧时间抢修;有的不配合国土部门的工作,造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有的态度恶劣,公开谩骂、侮辱执法人员。执法环境不佳,经常造成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等现象。&&& 三、执法手段不硬。&&& 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多半处于应付之中,忙于被动应战的局面,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和查处到位的难度,主要是因为执法监察网络不够健全造成的。虽然县(区)一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有共同责任部门的执法机制,实行动态巡查制度,要求各乡镇国土所定期在辖区内组织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上报。但由于乡镇国土所人员缺乏,力量薄弱(一般每个乡镇只有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再加上镇一级的国土所收编,由县(区)一级国土局实行垂直管理,乡镇政府对国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降低,管理土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村(居)干部直接与村民打交道,发现违法行为后又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的少,更谈不上制止。因此,整个执法监察网络不够健全,也是造成执法手段不硬、动态巡查制度难以落实到实处、收到好处乱办事的原因之一。&&& 四、执法容易受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的影响。&&& 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往往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自己熟悉的区域内执法,熟人朋友很多,往往一个违法案件刚刚下达处罚告知书,甚至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各种“关系”、“招呼”就来了。面对强大的行政干预,坚持原则只是空谈,导致行政处罚难以到位,使农村土地执法中的难点成了制约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软肋”。&&& 在基层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成了一个司空见惯的怪圈。基层土地执法人员责令违法人停工,但随后为违法当事人进行说情的人便接踵而至,这种说情之风在基层非常盛行。虽然不少地方实施国土人员垂直管理,国土所人员经考试任用,但他们多年未流动起来,在一个地方工作生活数年,有自己的生活圈。更何况基层国土所初创时期,在办公用房、人员食宿等很大程度上依赖当地政府。有的人员碍于情面或迫于领导权威,无可奈何做了个顺水推舟的人情,往往以“批评了事、下发通知了事、补办手续完事”。有的甚至给违法用地行为补办手续,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非法真相。乡镇政府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在用地上大都是“先生孩子后起名”。发现政府这种违法行为最早的是基层,但他们该如何监督?农民违法建房,基层国土所没有强制拆除权,申请法院执行,且不说在漫长的申请执行过程中农民房屋已建好,但如果马上拆除房屋就会加剧干群矛盾,影响农村维稳。不少基层国土所“寄居”在乡镇政府,说话硬不起来。一些乡镇热衷于招商引资,对招来的企业,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一路开“绿灯”,甚至实行挂牌保护。企业有了政府庇护,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个别企业以建职工公寓为名,行经营性用地之实。集镇区土地升值后,一些农户借机占地建房,甚至私下交易土地。一些村(居)受利益驱动,以建设新农村为由,追逐土地利益最大化,绕过国土部门非法买卖土地。这种见不得“阳光”的私下交易土地,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同时也容易诱使基层执法人员失职渎职。&&& 五、违法形式点多面广。&&& 近几年来,经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土地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基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然屡禁不绝,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如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抢搭抢建,目的性明确,就是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有的村企合谋,在工业园区外兴办分散的、零星的小型企业,因计划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建设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以租代征”或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现象。众所周知,土地违法一旦发生,查处难度就很大。对一个村居民来讲,一处搭建其价值在家庭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拆除就意味着可能重新返贫或陷入经济窘境。对小投资商来讲,不符合规划被依法查处或没收,可能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损失,有可能不得不退出创业生涯。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到位,执法力量十分有限。所以说,在拆与不拆之间,常常是一个两难选择。有了矛盾,便有了主动或被动失职渎职的土壤,也就有腐败现象的产生。&&& 六、乡镇村干部国土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乡镇村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发展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政绩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圈地卖地,潜意识中认为最终可以以政府的强势促成国土资源部门被动地补办手续。认为虽然违反了土地法,但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了,功大于过。在造成违法现实后,往往给国土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设置障碍,替违法违纪者开脱,不同意给予处分或处理。有的乡镇村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主动向国土部门报告情况,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一些乡镇党委政府以引进项目为由,直接从农民手里非法征地;有的以租用代替征用,搞非法的“以租代征”;有的任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追求短期的经济发展。绝大多数的土地违法案件,大都与乡镇政府有关。另外,有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自己参与或暗中支持村民占用耕地甚至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往往带动其他村民竞相效仿,侵占了大量的耕地。有些违法行为属集体违法或在某位乡镇村领导的暗示和通风报信下进行,躲避了土地巡查、制止等有效遏制,致使错过了最佳的查处时间,造成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到位。乡镇村干部国土法律意识淡薄,也容易使执法流于形式,为个别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可乘之机。&&&& 七、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现行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任意条款太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的过于严格,无法执行;疏的又难以操作,造成违法行为难制止,违法案件难执行。&&& 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措施,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一条处罚措施过于严厉。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占地的处罚是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如何拆除(没收),由谁来拆除(没收),怎样拆除(没收),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性的强制规定。国土执法监察部门依法责令了,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责令,国土资源部门既没有强制执行手段,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法规依据,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了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只能是任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建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太差,与及时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执法活动相当被动。&&&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耗时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或一年才能结案。时间一长,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违法建筑基本建成。特别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案件往往也是久拖未决,加上强制执行的费用按要求由违法者承担,实际上都是国土部门承担,所以强制执行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着国有土地、矿产等资源、资产的行政审批、处置、确认、登记、发证等多项权力,一些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利益驱使,利用制度缺陷和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上的弊端,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使得失职渎职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策建议 &&&& 现在,农村掌管着规模和数额巨大的集体资产,但其运行机制毕竟没有城市那样完善,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和问题。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处曾经公布过一组数据,对一部分国家进行的调查表明,相对腐败国家投资成本提高1/5以上,廉洁国家公民收入可以增加4倍以上。由此可见,反腐倡廉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提高公民幸福指数,对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针对集中发生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特提出如下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素质。一是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多样化方式进行思想教育。二是要注重教育的实效性,狠抓党规党纪和各种廉政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实际行动克服各种不正之风现象。三是要突出教育的重点,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对党员干部、对重点岗位的思想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不为权力所蚀、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声色所迷、不为人情所误,不断增强抵御腐败的免疫力。&&& &&& 二、完善机制体制,理顺工作关系。巩固“两整治一改革”工作成果,有计划、有目标的研究制定相关预防措施,进一步理顺各级行政管理职责及业务流程,制定办事程序和法定规范文本,使各项行政审报业务法定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克服土地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减少和制约“自由裁量权”,确保政令畅通,依法办事。&&& 三、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关于反腐倡廉问题,有《廉政准则》18条52个不准,围绕《廉政准则》各级各部门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关键是制度执行问题。首先,执行制度需要有一个“热炉法则”来支撑。一个烧得通红的炉子,如果有人一不小心摸了它一下,无论是男女老少,无论你官大官小,无论你是什么人,谁摸谁都会被烫伤。这就体现它的警示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让人不敢一而再、再而三地去触犯。其次,制度的执行监督需要“破窗理论”做借鉴。一栋大楼建筑,如果有一扇窗户被打碎了,大家谁都不去管,谁都不去修补,很快就有第二扇窗户会被打破,慢慢的,所有的窗户就都被打破了。实际上被用在制度执行上也是如此,有一个人破坏了制度,如果大家不去惩罚他,所有的人都会慢慢地来破坏这个制度,制度的执行力就会受到影响。推而论之,如果我们的作风都是相互推诿的,那么我们政策的效力就是逐渐递减。&&& 四、强化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深化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用人制度和财务制度公开,推动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加强对党内、行政事项执行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完善议事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对系统规章制度、财务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开展检查和审计,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优势,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各项工作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五、抓住重点环节,深化源头预防。针对案件易发、多发部位,找准预防工作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如在土地复垦开发项目招标、采矿权出让、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要从完善机制、制度入手,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认真进行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报批环节,加强集体会审,规范审报批行为,强化行政审报环节的监管。要建立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以及长期在审批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3年可以轮换,5年应该轮换,8年必须轮换”的原则,推进机关科股室、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和事业单位管审批、管人、管钱、管项目等关键岗位干部的轮换。实行定期轮岗或不定期交流,形成良性用人机制,实现用权有约束,行为有规范,真正从工作机制上形成不想腐败、不能腐败的法治环境。&&& 六、加大查办力度,遏制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那些利用行政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严重违法违纪者,要坚决、及时地予以查处。要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真排查案件线索,一经发现,排除干扰,全力突破,绝不姑息。&&& 七、沟通协调配合,拓展预防工作新机制。国土部门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建立沟通协调、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共同探索和创造预防工作新机制。一是建立领导协作机制。由地方检察院和国土资源局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齐抓共管,定期分析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落实防范措施。二是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双方经常互通信息,研究预防重点,形成互动型预防信息交流机制。三是建立联合预警机制。积极制定联席会议、法制教育、案件查办、情况通报、调研预防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做到“关口前移”,加强事前监督。对一些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让“红灯”亮在“越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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