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部颁布服刑人员刑期过半可以缴保释金可以退吗出狱

波兰斯基未交保释金 瑞士司法部难放人_影音娱乐_新浪网
波兰斯基未交保释金 瑞士司法部难放人
  新浪娱乐讯 北京时间12月2日消息,据香港媒体报道,上周瑞士法院批准多年前因强奸未成年少女而被囚禁的波兰斯基保释,但至今仍未见放人,瑞士司法部表示尚未收到保释金。
  连日来波兰斯基的律师及法国外交官等人曾到监狱探望,而外交官Jean-Luc Faure-Tournaire前日(11月30日)探望完毕后,对在场的记者表示波拉斯基心情不错,但预期几天后才可获释放。
  而瑞士司法部方面表示尚未收到保释金,最快至12月4日待保释金电汇到银行才可放人。而有指波兰斯基在瑞士别墅软禁期间相当自由,可以无限上网、打电话、发电邮及请朋友开派对。(俐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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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比较研究.pdf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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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联系刑事司法实际,系统论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
.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并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减刑、
假释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介绍缓刑、减刑、假
释制度的法律性质、所具有的机能以及与刑罚目的的关系,分析缓刑、减刑、假
释制度存在的价值和作用。
第二章缓刑、减刑、假释制度概述。以西方和中国为线索,重点介绍缓刑、
减刑、假释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脉络以及我国对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的有关具体
规定,并就缓刑、减刑、假释制度在西方和中国适用情况的比较,指出中国缓刑、
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由刑执行制度比较研究。通过对减刑与假释制度,缓刑与减刑、
假释制度的比较,分别指出三种制度的优缺点,并进一步提出保留缓刑制度、取
消减刑制度、扩大假释制度的观点。
第四章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针对第二章缓刑、减刑、假释制度存
在的问题以及第三章提出的改革观点,就缓刑、假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
议和措施。在本章结尾,本文还就取消减刑制度进行了理性分析,提出了一些合
理化建议。
关键词:缓刑、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3
skillandcriminal
article,byadoptingcomparativeanalysis
judicial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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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资讯 2014年第1期发布时间: 13:57:25【】【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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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再犯风险评估...... ..... .................................. (1)
  戒毒康复
  英国戒毒工作对我国戒毒体制的启示............................ ........ (7)
  专家论坛
  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发展概况........................................ (26)
  法律服务
  欧盟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情况的报告.................................... (31)
  社区矫正再犯风险评估
  本文中提到的“风险”仅指重新犯罪的风险。当然,我应指出的是对于当事人的风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估。在芬兰,对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了适当性评估,目的是评价其是否具备完成社区服务的能力。适当性评估并非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而进行评估。这种情况下的风险评估指向的是那些完不成社区服务的相关因素。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各种风险的种种因素---无关评估角度---是能够彼此联系起来的。就像先前提到的那个例子,对可能有一个药物滥用情况的人所做的犯罪风险评估和是否能完成社区服务的风险评估中都要标注出药物滥用这一要素。
  针对犯罪人再犯罪风险的研究历史悠久且涵盖范围广泛。关于严重性犯罪或严重刑事犯罪犯罪人刑满释放以后以及少年犯再犯罪和相关风险因素的大部分研究已经完成。本文主要讲述的是重新犯罪、再犯罪的相关风险因素以及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的方法。
  一、工具和方法
  当前,芬兰的社区矫正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和西欧诸国的做法,其中加拿大处罚制度对芬兰影响最大。当然各国在再犯罪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做法上存在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法官和假释委员会要求对犯罪人的再犯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风险做出适当的社区矫正。在另外一些国家,使用再犯风险评估是主要为了预测性犯罪或者暴力犯罪的再犯风险。在芬兰,社区矫正工作不事先确定具体的方式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由社区矫正官员从其主观经验角度评定一个犯罪人的再犯风险。
  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风险评估可以分为服刑前的报告及服刑建议、服刑中的评估和服刑后的评估等。一个人的再犯罪风险是在刑罚刚开始时进行评估的,也就是在刑期目标和有关实现刑期目标的手段刚确定时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在刑期中和刑期末,通过评估对判决实现的目标进行跟踪。换句话说,为的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较低的再犯罪风险以及过正当生活的能力。另外,那些因严重刑事犯罪或性犯罪被判决或经假释程序或缓刑程序被释放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评估,可以被视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一部分。通过对芬兰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对比,青少年犯罪处罚的刑前报告,评估了青少年应受处罚的正当性,该报告对青少年再犯罪风险进行了较详细的评估。
  之所以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其初衷是评定一个人在其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涉及的是再犯罪风险层级的问题。虽然再犯罪风险层级信息本身很有趣,然而比再犯罪风险层级更重要的是证明个人犯罪基因风险因素的存在,这些因素影响一个人是否重新犯罪。因此,在犯人刑期执行过程中通过影响这些犯罪基因风险因素,设法降低一个人的再犯罪风险。
  犯罪风险因素分为动态因素和静态因素两类。这些动态风险因素是能够转化的,甚至包括反社会的态度都可以发生转化。另外的一些静态的不可转化的风险因素可以向人们提供一个人的犯罪记录情况及应向其计划开展的活动强度层级信息。除了风险因素和那些必要的因素之外,评估也应当关注各种保护因素的重要性。就评估方法本身来说,用来评估再犯罪风险的可靠有效的方式还不完善,还存在进一步补充的空间。因此,评估方式也必须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加以考虑。同样,评估方法也必须成为机构不间断履行职责、进行动态报告和质量控制的应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若具有较低的再犯罪风险时就不需要密集的评估工作和相应的干预措施,反之,若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较高的风险因素就需要更为宽泛的评估和更多的干预。
  评估方式可以四代进行归类。第一代评估方式是基于个人的,是由一些专家们出具的非框架性的风险评估,例如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精神病鉴定专家做出的评估报告。这些主观判断是基于评判人自己的观察和专业技能以临床诊断的方式做出的。第一代评估手段被认为是不太公平、不可靠和不一致的。随着统计手段的发展和和应用领域的扩充,那种诊断式的评估也因其预见能力的不足受到批评。第二代风险评估方式在20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逐渐得到推广,这种手段以广泛的实验统计数据为基础对再犯罪进行可靠的预测。然而,该种评估方式的最大的弱点就是该评估方式理论繁杂并且基于大量的静态风险因素之上,还有就是未考虑及时风险变化因素和再犯罪情况的多样性。第三代评估手段是基于犯罪基因科学研究来解释再犯罪问题的。它不仅完善了第二代评估模式涉及的可靠预测再犯罪风险问题,而且其目的最重要的是去证明那些在服刑时不得不考虑的再犯罪因素。最后的一代评估方式也就是第四代评估方式,其表明对当事人风险评估、评估需求以及潜在的保护因素都应与既定的服刑目标和犯罪人的整体管理等综合加以考虑。评估工作伴随整个服刑过程。另外, 第四代评估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获取的评估信息非常广泛应用于别的决策以及有关工作,例如,可以基于这些信息找出降低当事人再犯罪风险的影响因素、工作方式等。
  除将风险评估方式分为四代分类方法以外,评估方式也可以分为非结构化的临床判断模式,精算数字预测模式,以及结构化的临床判断模式。结构化的临床判断模式,是融合临床判断和精算数字预测模式于一体,尤其在评估再犯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在相应的科学文献中,精算风险评估方式主要是指建立在结构化和精算基础之上的评估方法。
  数十年来,研究者一直就临床判断和精算数字预测模式那一个更好的预测再犯罪风险有争议。总之,基于元分析,可以这么说,精算预测模式是建立在相似性和数据统计基础之上,较之临床判断模式更有可信度和证明力。另外,精算预测模式通常也被认为具有透明性和连贯性。另一方面,临床判断模式倡导者批评精算预测模式的根据是说它预测能力一般,主要以小范围为层级来预测再犯罪风险的,因此这对个人以及犯罪特殊特征的反映并不明显。这两种评估方式通常被视为相互排斥的。但是,在实践中,当进行风险评估时,它们又成对出现。个人的再犯罪风险评估通常要求提供该人的生活境况以及个人的详细信息,但这些情况在精算模式中不会进行列明。例如,一个人现在的身体状况可能对其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具有重大的影响。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其再犯罪的风险之间的联系通常会出现在专家面试中。
  二、重新犯罪及预防
  犯罪人在经过社区矫正或监狱服刑被释放后是否重新实施犯罪完全掌握在他们自己手中。了解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并不是说,社区矫正服务没有办法或手段来影响一个人的是否重新实施犯罪。简单地说,此问题关注的是应用哪些、如何采用以及何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犯罪人重新实施犯罪。
  基于通常获得的研究数据,可以看出,教育以及预防性介入手段,例如物质滥用的治疗,都是预防服刑人员脱离社会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好的方法。至于青少年犯罪人,尤其重要的是设法切断其脱离社会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途径。应在可能允许的范围内优先适用社区矫正而不是无条件的对犯人都适用监禁刑,这是因为监禁可能对一个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就业都有危害性。
  在服刑期间一定要设法关注个人的可变因素和需要,因为他们可以受到影响从而降低个人再犯罪风险,同时增加个人重新回归社会的各种可能性。另外,在服刑期间,个人的保护性因素应当得到维持和加强。当再犯罪风险被评估为风险程度较低时,对个人的干预因素也应当相应减少,相反,若再犯罪风险评估值较高时,则需要更多的措施和干预行为。
  基于元分析,在服刑期间的下列措施可能降低一个人的再犯罪风险:
  - 各种各样的认知行为康复计划;
  - 物质滥用治疗;
  - 教育;
  - 激励;
  - 在服刑期间安排一定范围的工作。
  在服刑刚结束之后的再犯罪风险是最高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服刑期间要努力维护并设法加强犯人与其家庭和工作单位的联系。另一方面,在服刑末期,必须确保一旦犯人被释放,在必要的情况下,应为其安排各种康复。同时,另外一些机构在犯人康复过程中也要给与协同与帮助,并在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方面承担起部分职责。
  三、社区矫正与监禁刑之后的重新犯罪率对比
  监狱服刑人员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存在重大不同。例如,无条件监禁通常用于对严重犯罪的处罚,而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情形。无条件监禁通常适用于严重性犯罪或者暴力犯罪,例如,杀人行为。此外,监禁更容易导致犯人与社会隔离,滥用药物,身体疾病以及精神障碍。同样,鉴于研究方法、再犯罪测量方式、立法状况以及判刑实践各异,很难从再犯罪研究中得出结论。例如,可以用新的犯罪,新的审判或开始一项新的处罚作为重新犯罪的标准。这也就是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再犯罪率和刑罚执行效果方面比较多种刑罚方式。
  然而,基于再犯罪的研究,大致可以了解到以下情况:相对于社区矫正,监狱服刑人员被释放后再犯罪率显然高于社区服刑人员。在芬兰,有46%的监狱服刑人员在释放后三年内重新实施犯罪而开始一个新的刑罚执行期。如果以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为时间考量单位的话,那么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将达到60%。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满后三年内只有28%人员重新实施犯罪,在五年内这一数据是39%。因此,在重新犯罪率上,监狱服刑人员比社区服刑人员高20%。由于芬兰只在几年前才开始实施监控服刑,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再犯罪数据。尽管这样,这种服刑方式的再犯罪水平比无条件监禁和社区矫正更低。这一假设也得到了国际上对电子手铐服刑方式再犯罪研究的佐证和支持。
  四、再犯罪数据背后的原因
  通常说最好的预言家对未来行为的预测来源于对过去行为的研判。这一道理同样也适用于再犯罪问题的研究。基于元分析,以下八方面的要素有力的指向犯罪行为:
  1.反社会的态度、价值观、信仰以及情感认知状态;
  2.伙同犯罪情况以及从别的犯罪人隔离情况;
  3.反社会的人格及相关因素,例如易冲动、不安、充满攻击性、自我中心主义、拙劣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应对技巧;
  4. 反社会行为历史记录;
  这些因素在解释犯罪和预测犯罪方面非常重要且具极强的预测力。在犯罪学里,这些因素被形象的称为最重要的“四大要素”。除此之外,下面的因素也对犯罪行为具有预测意义:
  5.家庭因素,例如父母的漠不关心、父母吸毒、父母的虐待行为;
  6.人际交往能力较差、学历水平较低,无业或经济情况糟糕;
  7.社会娱乐活动参与度较低;
  8.滥用药物。
  除此之外,研究还表明,个人自控能力情况、心理健康情况、父母的犯罪情况以及精神健康状况、失业、无家可归以及低收入状况等大部分脱离社会的情形也都容易导致犯罪行为和再犯罪行为。然而,研究结果强调的是即便上述因素是通用的,但在性别上适用时也有差异。最后,还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因素之间的差异在不同的犯罪类型也有不同的表现。
  英国戒毒康复工作及启示
  编者按:为学习借鉴英国戒毒康复(指导社区康复、自愿戒毒)工作理念、运作模式、方式方法和具体措施及其制度层面设计,2013年10月,司法部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培训团赴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培训。培训期间,学员们通过课程学习、实地走访、现场考察、专家讲解,同行交流等方式对英国戒毒康复工作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特别是英国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做法,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和深刻启示。
  一、英国戒毒工作历史
  英国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输出国。在19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吗啡、海洛因、鸦片等毒品曾一度被广泛用于镇静麻醉领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对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认识不全,毒品被广泛用作药物来提高士兵的战斗力。直到1912年,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鸦片问题国际会议在海牙召开,医学界才有了初步的共识,对吗啡、海洛因、鸦片实行国际管制。但是,英国是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它一度是这个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曾有着“日不落帝国”的称号,它不仅拥有工业革命先行者的悠久历史和雄厚基础,有着最古老、成熟的教育体系,还有着历史久、内涵广的社会福利制度,受英国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加之当时在英国酗酒造成的社会危害远大于毒品滥用,因此,戒毒工作并未引起当时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由于英国政府认为毒品问题只是医疗问题,因此,戒毒治疗机构的建立也仅仅是基于医疗角度考虑,建立了许多住院式戒毒中心。
  一直到八十年代,由于毒品造成的艾滋病和性病的蔓延,才真正唤起了英国政府对戒毒工作的高度重视。当时的撒切尔政府开始意识到毒品问题的严重性,制定实施了“减少危害计划”,发放一次性针剂和使用美沙酮替代疗法,艾滋病蔓延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也使英国对毒品成瘾的治疗由最初的医疗福利模式向控制模式转变。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九十年代初,艾滋病的蔓延问题虽然暂时控制了,但是因毒品导致的街头犯罪却直线上升,英国政府又适时调整了戒毒策略,采取打击毒品犯罪、减低毒品生产、减少吸毒人数等措施,特别是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毒瘾治疗,同时发展了多项综合治疗模式(如下图示),提高了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效果,降低了复吸率,减少了因毒品引发的违法犯罪,为政府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治安资金,社会效果较为明显。
  二、英国戒毒工作现状
  据2012年英国官方统计数据,英国人口总数约为6500万,其中,至少有300万人曾经使用过毒品,约有100万人是毒品成瘾者,全英国每年可以治疗吸毒人员约30万人,他们不仅影响到个人也影响到公共卫生系统和社会。因吸食毒品造成人员死亡人数为人,人,其中40岁以上的由504人增加至1802人,使用海洛因在10年间降低了10%,犯罪人员的数量降低到500万左右,进一步降低违法犯罪率成为英国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2010年以来,英国政府在戒毒领域的工作主要是减少因毒品导致的违法犯罪以及提高戒毒康复水平。如今在英国各地,各类政府、民间性质的戒毒所、互助组织应该说是不少,立法打击毒品有关犯罪的力度也不小,可是吸毒人员的数量多年来却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下降。有专家指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与戒毒的困难有直接联系,戒毒人员往往难有坚强的意志和抵御诱惑的力量,从而使其难以彻底挣脱导致他们吸毒的旧环境和旧思想。
  (一)英国戒毒工作理念
  英国的戒毒康复工作坚持以恢复性治疗为主,以公益性和自愿性为前提,认为吸毒不仅是个人行为,更与环境和群体有关,并通过对整个社会结构的改造来达到戒除毒瘾的问题;认为吸毒人员的思维思想存在一定问题,个体很难戒除,必须通过社会群体和社区矫正的方法帮助他们,努力把他们组织在一起,相互监督,费用由政府提供,也鼓励吸毒者自费以改善自身以及戒毒的环境;认为不应让有毒瘾人员单独生活下去,如果单独生活下去肯定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必须让他们享有群体生活。
  (二)英国吸食毒品种类
  在英国,毒品的使用已经有很长一段历史,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本土就已经开始使用毒品。毒品的种类也日益丰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除了医院的处方药物外,大麻、化学合成毒品、海洛因等都被英国吸毒人员广泛吸食。发展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毒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除了传统的大麻、海洛因、迷幻药等品种外,可卡因和摇头丸开始受到英国吸食者的青睐。近几年,各种新型毒品的出现,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更使英国国内的禁戒毒形势更加严峻。近年来,英国国会通过了药物滥用法,将兴奋剂与镇定剂管制分级,持有或贩卖不同等级的毒品,将受到英国政府不同的惩罚。
  英国毒品分类 毒品极别 毒品种类 A级毒品 海洛因、古柯硷、快克、摇头丸、冰毒、LSD、迷幻蘑菇 B级毒品 安非他命、大麻、可待因、派醋甲酯与其他预备作为A级毒品的成份 C级毒品 GHB、K他命、地西泮、氟硝西泮和其他类镇定剂如安眠药、苯化重氮、合成类固醇
  (三)英国吸食人群分布
  英国2011/12 年内政部统计处与全民健保局调查报告显示,英国境内有约20%的16-24岁的青少年使用毒品(约130万人);有250万英国人曾经在16-24岁之间有吸食过毒品的经历。据英国内政部调查,16-24岁英国青少年施用大麻者占15%,强力古柯硷占4%,还有较受欢迎的毒品Poppers (亦被称为RUSH)与墨西哥迷幻蘑菇。毒品的使用与英国青少年的高失业率成正比关系,英国青少年吸食毒品的问题,使得英国原本沉重的医疗资源与警政资源负担加重。医疗资源方面,据英国全民健保局统计,因吸食毒品而造成的身心失调的住院者,2012年达57000多人,比起2011年增长了12.4%,再相较于十年前的25000多人,几乎是增长了一倍。
  进入21世纪,《观察家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在16至24岁的英国青年当中,51%的人有吸食毒品的经历,全英国有500多万人定期吸食大麻,而超过200万人经常吸食摇头丸、安非他明和可卡因等毒品。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吸毒的人数还在提高。格拉斯哥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仅在英国的苏格兰一地,2006年就有23933人注射了毒品,比2003年提高了约30%。根据欧洲毒品和吸毒监控中心的数据,英国现在已经拥有欧洲最大的吸毒人群,而且青年人是吸毒的主力军。在英国,无论你身在何处,只要愿意,都可以买到烈性毒品。据英国监狱系统的统计,英国监狱内80%的犯人都是烈性毒品的吸食者。据悉,毒品犯罪每年要花费英国200亿英镑。
  (四)英国主要戒治方法
  在英国,吸食、注射毒品者被视为病人,英国政府对单纯吸毒人员是不予处罚的。英国制定了《拘留变更执行令》,规定吸毒人员可以选择拘留变更执行方式,并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但英国政府并不强迫吸毒人员去接受治疗。自1990年起,英国内政部就在英格兰发起了以社区为单位的“毒品预防计划项目”。在此基础上,1500多个社区预防救助小组应运而生,他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英国当地的商人、志愿者、官方或非官方的组织中得到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在英国,“戒毒矫治”项目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非常便利、综合性很强的机构组织,毒品成瘾者只要走进任何一家以社区为载体的当地戒毒机构都能获得免费的治疗。现今,英国戒毒的主要方法有技术性戒毒(药物戒毒)、心理治疗、社交环境的改变等,其中社交环境的改变最为重要,积极的社交网络不仅可以帮助戒除毒瘾,并且对成瘾者今后的人生道路更为重要,如果没有积极的社交网络,这类人群寿命至少短5—7年。英国的成功戒毒者说:戒毒取得成功最重要的是获取信任;如果要让一个人完全戒除毒瘾,重要的是让他独自适应社会;在整个康复中最重要的是戒毒者不被孤立,一旦被孤立,戒毒康复将会前功尽弃。戒毒工作主要是帮助他们融入社群并找到工作,为他们的人生建立基础。
  1.以医院治疗为载体的戒毒模式。住院治疗的戒毒模式是指由医院收治戒毒人员,采用医学和心理学等技术对戒毒人员予以生理脱毒和心理康复的治疗方式。在英国,毒品成瘾者只要走进任何一家以社区为载体的当地戒毒机构,都能获得免费的戒毒综合治疗,戒毒人员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戒毒人员可以选择保险体系中设置的治疗机构进行戒毒。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建立了一些专业戒毒医疗机构负责戒毒治疗,这些医院建立了戒毒全面照管的体系,包括门诊咨询、戒毒治疗方案和治疗开展、戒毒失败的循环治疗、戒毒后的定期复诊、家庭护理、就业指导及减少毒品伤害各个科学环节,并由英国政府和医疗机构社团组织负责监督。住院治疗戒毒模式为戒毒人员提供了很好的治疗保障,治疗的环节和支持都很科学,免费治疗凸显治疗的便利。在英国,目前已经形成普通医院和专业戒毒医疗机构组成的包含社会工作、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共同参与的医院治疗戒毒模式。
  2.以宗教为载体的社区康复。英国是典型的福利生活国家,教堂作为民众生活的社区中心,对区内的日常事务发挥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同时,英国居民对社区有很强的归属感,英国的刑罚也因极为发达的社区刑罚而别具特色,主要体现在:让违法人员在原来的社区环境中矫正,学会遵守法律,避免因监禁而造成的交叉感染,比接受刑罚的效果要更好。在此理念下,英国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区大环境,戒毒人员可以自由选择,他们可以选择接受戒毒康复和救助,也可以选择拒绝接受。这也是英国有许多以宗教组织为单位的戒毒矫治项目的原因。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资助一定的社区组织来参与戒毒康复项目,参与项目的社区组织和每一个国民医疗体系的社区门诊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可以以教堂为载体,以宗教名义建立救助组织,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共同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救助。
  3.以志愿组织为载体的治疗康复。在英国,志愿服务有着悠久的传统,从全国性的机构到小型的地方组织,志愿组织有成千上万家,众多的志愿者在为提高他们所在社区的生活质量而工作,或致力于诸如社会福利、教育、环境、海外援助、运动和艺术等领域的活动或团体的组织工作。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已在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志愿机构就约有18.8万家。参与治疗康复的志愿组织是非盈利性的,主要以匿名的方式存在,最主要的活动是小组集体会议,不参与任何公众社会的宣传报道。戒毒康复人员在志愿组织里是平等的,无等级制度,不需集体居住,无固定的活动场所,在需要时临时借用或租用。以志愿组织为载体的治疗康复,有完整的戒毒理念和规则,通过药物、心理支持等方式帮助或自助戒断毒瘾,在英国的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4.与政府合作的NGO戒毒治疗体系。在英国,有部分NGO与政府密切合作,每年参加“投标”,接受政府资助,出售服务给政府,它们有面向社区吸毒人员的,如英国成瘾康复基金会、格拉斯哥毒品危机中心、英国匿名戒毒集团,有专门服务于监狱中有毒瘾的罪犯,如英国监狱成瘾康复基金会等。NGO给戒毒人员提供的服务完全由政府付款,服务项目包括给社区的吸毒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针头、吸毒用的清洁用品、毒品的替代药物美沙酮,说服吸毒者到机构戒毒,对吸毒者进行身体检查、戒毒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康复,帮助其寻找固定住所和稳定的工作、帮助其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等一整套工作。NGO统计并提供给政府有关毒品滥用情况、吸毒人员的情况、戒毒治疗效果评估等数据,NGO也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并把研究结果提供给政府,供政府决策使用。目前,英国一些有实力和影响大的NGO还与政府合作,一起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关于戒毒管理的政策等。总而言之,NGO是英国戒毒治疗的重要力量,遍布英国各地区,非常具有活力和竞争力。
  5.以管理规则为载体的集体治疗。在英国,有一种以治疗康复为目的、以特定的管理规则和治疗措施为核心的戒毒方式。在这种治疗方式下,戒毒人员集体居住,在居住的过程中通过自助和互助的方式学习社会生活规则,辅之以工作者的心理疏导,矫正自我人格,改善人际关系,职业技能训练,提高社会适应力和应急能力,养成自我责任观念,塑造正常的心理机制和社会行为,最终实现戒断毒瘾、重新社会化这种集体治疗为戒毒人员提供了一种集居住、生活、工作、社会交往和戒毒治疗为一体的居住性治疗环境。在这种居住性的治疗环境里,戒毒人员之间可以发泄痛苦和愤懑、讲述吸毒史、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也有专门的心理调适技能和人际交往课程,从而减少戒毒人员的孤独感,培养集体观念。这种以管理规则为载体的集体治疗,类似于中国的戒毒康复模式,倡导以自愿为原则,但有严明的规则,要求自觉遵守,戒毒人员之间同吃同住同劳作,互相约束,互相帮助并最终实现自助。
  6.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毒品预防体系。英国内政部数据统计显示,2005年,英国毒品的吸食率达34%,即全英国34%的人在一生中有过毒品吸食的经历,其中青少年占11%,居全欧洲第三位。有调查研究发现,吸毒者年龄越小越不容易戒断。有鉴于此,近年来,英国政府将预防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战略重点放在了青少年上,预防宣传阵地包括了学校、家庭和社区,由社区警察、家庭、学校、社区齐抓共管,丰富青少年的课余文化;通过志愿者,在社区利用课余时间,带有吸毒史的孩子跳健身操,组织街头篮球、滑板比赛等有益活动,转移青少年对毒品注意的同时也增强他们的体质。英国内政部从2002年建立了“YOUR NEIGHBORHOOD”项目,帮助青少年远离毒品是这个项目的任务之一,具体做法是:由社区警察部门牵头,每名警察必须宣誓保证完成职责。每个警区对社会公布负责警员、警长甚至局长的联系方式。社区居民有问题,特别是涉及青少年的,要及时向警察部门反映,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疏导教育,及时处理遏制吸毒苗头。同时,警员必须要深入管区,每个月区域负责警长必须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大会,听取大家对社区环境、安全、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及时解决居民反馈的问题,并及时把解决结果从网上告知社区居民。
  7.以“十二步疗法”为主体的戒毒法。英国主要采取以“互助小组”为基本模式的戒毒疗法,由多名戒毒者组成的戒毒小组互相鼓励、互相督促,及时分享戒毒的体会,抱团坚定戒毒信念。如英国成瘾康复基金会、英国匿名戒毒集团等NGO组织,广泛采用了基于宗教信仰和精神力量的“十二步疗法”、以心理学理论为基础的“自我管理与康复训练法”、户外训练或社会训练法等方式。这些方法大多通过唤起戒毒者的心灵力量来实现戒毒。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十二步疗法”通过实施“十二个步骤”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第一步:承认自己有毒瘾并难以控制毒瘾,并且已经无力自我克服毒瘾,也认识到吸毒对生活和家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希望可以作出正确的改变;第二步:应该相信除了我们自己,一些外部力量对我们恢复健康快乐也是大有裨益的;第三步:相信上帝,并且我们愿意将自己的身体和灵魂(意志和生活)交给上帝保存爱护;第四步:我们将思考自身的问题,并且无惧认真总结自己的道德过失;第五步:我们愿意向上帝,向我们自己,并且向他人承认我们的问题的本质;第六步:我们已经完全准备好请上帝净化我们个性中的所有瑕疵;第七步:我们谦逊地恳求上帝移除我们的缺陷与不足;第八步:我们愿意列出一份我们伤害过的人的名单,并且愿向他们道歉;第九步:无论何地,我们应向那些我们伤害过的人道歉,除非这样我们将会伤害他们或者其他人;第十步:我们应该时常反省自身,一旦发现自己的问题就能马上承认;第十一步:是我们相信上帝,所以我们愿意通过祈祷和冥想来深化与上帝的交流,我们祈祷只为获得他给予我们的智慧和摆脱困境的力量;第十二步:通过以上这些步骤,我们已经获得了灵性的觉醒,我们愿意告诉其他戒毒者这些方法,并且自身在生活中反复实践。这种戒毒方法在英国被广泛应用和实践,很多戒毒组织的模式和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完善,以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8.以科学戒治测评为标准的评估体系。英国对戒毒者的戒治康复效果进行科学评估,通常采取五个方面的评判标准:一是内部和外部的联系是否正常;二是是否积极生活、科学锻炼;三是是否参与志愿服务;四是是否坚持学习;五是精神信仰是否牢固树立,能否采纳促进健康人生观的改造。对戒毒者从上述五个方面进行持续性的打分,最高5分,最低1分,分析他们的健康状况和思想行为情况,并通过反复和持续实验,实证“改变外部环境”是戒除毒瘾的最重要措施。
  (五)戒治效果体现
  从上世纪70年代起,对于毒品成瘾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们对吸毒成瘾的观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习惯性地把吸毒看作是一种“恶”,是伤天害理的表现,吸毒人员更被贴以“人渣”标签,被社会唾弃。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是一种疾病。成瘾的正强化作用与负强化作用促使成瘾者放弃操守,反复吸食毒品。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反复发作的脑疾病的界定在英国已被广大民众所接纳。2010年以来,英国政府的戒毒策略为:在过去十年已达的戒毒目标的基础上,增强对毒品危害的预防能力,加强对部分严重成瘾症的治疗,鼓励和激励戒毒人员增强生活信心,不要依赖戒毒机构,要独立起来。
  1.戒毒人员可以获得便捷的医疗服务。终身免费的比较完善的福利医疗,使每一位英国公民在出生的那一天起就有自己固定的注册医生,长期的医患接触使得他们之间逐渐形成一种默契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对于一个吸毒成瘾者来说,一旦下定决心要戒毒,很容易就会得到医生的帮助,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替代维持治疗。在英国,戒毒矫治项目可以令戒毒人员获取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尤其是在社区,通过戒毒矫治项目,戒毒康复人员不但可以获得医疗卫生的保障,还能够获得良好的服务。
  2.戒毒人员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在英国,毒品预防和戒毒矫治工作的发展与社区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家关于戒毒康复的政策与措施在社区范围内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禁戒毒工作的成败。社区是吸毒者最直接接触的社会环境,为了给戒毒人员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制定戒毒人员个性化治疗方案,毒品成瘾者直接被放在社区环境中来矫治是卓有成效和现实可行的。社区的相关工作者不仅可以直接掌握毒品滥用的一线资料,还可以更好地关注毒品现实,最终达到有针对性戒毒康复治疗效果。
  3.有效控制因针具共用导致的艾滋病传播。静脉注射毒品已经成为全球现象。在英国,随着艾滋病在静脉吸毒人群中的蔓延,与药物滥用相关的“降低危害”和“危害最小化”的观念逐渐形成。戒除毒瘾固然是最终目的,然而,减少吸毒以及与毒品相关的死亡、疾病和犯罪也是好事。吸毒现象不会消失,但其危害却是可以降低的。刑事司法手段不是对付吸毒的唯一办法,将其与某种公共卫生之举相结合会更有成效。英国政府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对若干种降低危害的方法提供了支持,例如,针对海洛因吸食者的美沙酮维持计划和针对注射吸毒者的针具交换计划等。通过开展降低危害的项目,英国政府也成功降低了目标人群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4.持续加大戒毒投入以获取最大效果。英国通过持续加大戒毒工作的有效投入,把戒毒人员纳入治疗范围,设法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努力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的财产安全。戒治效果体现在:戒毒治疗3个月就会看到成效,重新沾染毒品的人数越来越少;每年成功戒断人数上升,如近年来每年成功戒毒人员在13000人以上,自愿接受治疗的人员从2005年的29%上升到现在的41%;吸毒人员的年龄阶层发生新变化,吸毒者年龄增长化,年轻吸毒者逐步减少,但使用海洛因的年轻人数量没有降低而是在增长。目前,英国降低违法犯罪率的最重要措施之一是对存毒瘾人员进行干预治疗和持续康复。
  三、两国戒毒康复有关方面的比较
  (一)法律依据
  英国制定了相关的戒毒法律,并通过法律方式保证其实施,体现在:1967年颁布了《危险药品法令》,成立治疗毒瘾的治疗中心,毒品成瘾者被视为病人而不是罪犯;1971年,颁布了《毒品滥用法令》,建立了毒品滥用问题顾问委员会,规定了管制药品的定义和分类,限制其生产、供应及拥有,对违规者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英国后来有关戒毒康复方面的法令大多依据这个法令来进行修订。
  2008年,我国出台了《禁毒法》,奠定了戒毒康复法律基础。戒毒康复是《禁毒法》中规定的一种新型戒毒模式。《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戒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据此,我国场所戒毒康复的法律释义可以概括为:戒毒康复场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针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参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自愿申请加入的戒毒人员和其他自愿申请加入的戒毒人员而建设的,在相对开放的专门场所内,实行戒毒人员集体生活,协议管理,自主管理,开展教育,注重医学治疗和生理、心理康复;开办生产项目,培训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机会,按劳取酬,帮助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成效,实现回归社会生活目的。
  (二)领导和管理体制
  在英国,英国政府内阁负责治理毒品问题。内政部、教育部、卫生医疗部三个部门的官员共同负责戒毒问题。三个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工作,各自以其自己的名义或者以英国政府的名义制定政策、发布消息。三个部门分别管理自己所管辖的下级部门,既联合又独立。在执行内阁政府政策时是联合协作的,在执行部门职责时又是独立的。同时英国有专门的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调查分析,掌握毒品问题的真实情况,提供可靠的报告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英国政府机关尊重毒品问题专家,信赖专家意见和报告,对专家的地位和科研、调查的权利都极为重视。
  在我国,戒毒康复场所主要是政府开办、司法行政或公安机关承办,允许和鼓励社会公益力量参与,是一个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戒毒康复场所开展戒毒治疗、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等工作,集中收治和培训安置吸毒人员,为有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性安置,使他们在这个“缓冲带”和“中途岛”上,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并得到职业培训和技能训练,回归并融入社会,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吸毒和复吸毒问题。
  (三)组织机构
  从世界范围看,英国被认为是最早建立“处方体系”的国家,该体系就是美沙酮替代疗法的前身。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英国政府普遍建立门诊来治疗吸毒者的毒瘾,这是一种以医院为基础的毒瘾治疗机构,戒毒人员被视为病人,既保留了医生的处方权,又使“英国体制”的传统基本上保留了下来。但是现在,英国政府的工作更多地是强调多学科的治疗方式,强调多种力量的参与,除了医疗专业人士外,地方当局、警察、自愿机构、社区等力量都被纳入到对付毒品的阵营中来。处方和门诊的重要作用下降,自愿机构和社区在毒瘾治疗服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为毒品成瘾者提供有关毒品问题的专业咨询、处方毒品和戒毒康复等服务。
  《禁毒法》既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戒毒康复职能,同时倡导社会力量的参与,表明了我国对于禁戒毒问题的立场:不再取向由政府或政法工作力量单打独斗,不再将戒毒问题神秘化,倡导以法律规制的方式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关注戒毒问题。但是,目前我国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几乎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包揽下来,社区、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参与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可能完全有效地帮助形形色色的戒毒康复人员。
  (四)处罚方式
  在英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法律、自愿式戒毒的体制。吸毒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处罚方式却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以关心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英国现行对吸毒人员的处罚并不一定限制其人身自由,处罚的种类很多,如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居住中心、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治疗项目、工作中心、日报告中心等,吸毒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戒毒方式。同时,从英国对戒毒者的执行和监督人员来看,除警察之外,还有很多专业的社会力量,吸纳了很多社会上的志愿者,共同为戒毒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在我国,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吸毒成瘾者可以被实行社区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其性质主要是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教育治疗措施,符合国情和工作实际。就戒毒康复工作而言,参与戒毒康复的康复人员无论加入或离开均以协议约定和自愿为条件,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既可以以协议期间为时限,也可根据自主意愿继续申请留所康复。目前。我国的戒毒康复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比较缺乏社会力量的监督与帮助。即使是社会和社区康复,目前还不能完成对康复人员在社区的实时监控、心理辅导、同伴教育等有效的预防复吸手段。
  (五)经费来源
  英国戒毒资金的来源比较多元化,包括了政府的财政资助,还包括基金会的资助、商业赞助和个人捐赠等多种方式,从而保障了戒毒资金的充足,使许多戒毒项目顺利运行。
  我国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支付以及中央的立项拨款。单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和借助社会力量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等社会组织,才能保证戒毒康复工作的良好运作。
  四、参加英国培训的体会
  通过培训学习,对英国有关禁戒毒方面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拓宽了工作思路,树立了国际视野,所学所思对推动戒毒康复工作发展具有较好的借鉴转化作用。
  (一)学会海纳百川
  就实际工作而言,没有一种单一的戒毒矫治方式适合所有的吸毒者。在我国,戒毒康复就有社区康复和场所康复之分,很难做出哪一种康复模式相对较优哪一种康复模式相对较差的结论,原因在于:一是中国的戒毒康复发展的历程短,两种康复模式的发展还有待实践检验;二是两种康复模式的发展存在相互渗透性,不能决然分割而单独存在。两种戒毒康复模式唯一的共性就是,要向着对康复人员提供科学化、专业化服务的方向发展。
  (二)适时分析比较
  英国对于毒品成瘾者的矫治手段是重“服务”轻“监管。在我国,对于毒品成瘾者则是“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时可能会稍偏重于“监管”。就戒毒康复的实践工作而言,对康复人员实施监管和提供服务是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监管”是前提和基础,体现了法律对吸毒者的威慑力;“服务”是内容和载体,体现了国家“治病救人”的人本理念。这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吸毒行为的违法性。我国的《禁毒法》明确规定,吸毒是一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吸毒伴随着严重问题行为,如贩毒、抢夺、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艾滋病、乙肝、肺结核等公共卫生传染行为,甚至道德沦丧、泯灭人性、失控残害他人,所以对吸毒者采取监管措施是理所当然的;二是基于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变化。毒品成瘾者的心理依赖长达数载甚至更长,特别对于海洛因成瘾者,诱发复吸的“扳机”一旦触发,复吸率几乎是百分之百。从毒品成瘾者这种大脑不受控制的角度看,长期吸毒促使吸毒者的行为和心理水平发生退化,不再完全具备一个正常成年人的社会责任能力,类似未成年人水平甚至还不如未成年人,因此,对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服务则是基于毒品成瘾的慢性脑疾病特征。在实践中,国内外的研究均表明,戒毒康复的发展就是要管理与服务并重,把服务贯穿戒治康复全过程。
  (三)不宜盲目借鉴
  英国的戒毒康复以“处方体系”的社区康复为主,在其国内拥有完备发达的救助体系,但英国的吸毒成瘾者人数依然逐年增加,有相当一部分的吸毒者从未接受过任何毒品矫治措施,这是“处方体系”仅靠吸毒者自我意识的觉醒而寻求戒毒矫治的缺陷,也说明缺乏强制性戒毒措施的保障,社区戒毒康复的普及也会受到限制。除此之外,戒毒人员在英国可以获得免费的医院戒毒综合治疗,但主要依靠社会的富裕程度和健全发达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而言,对这种模式不宜盲目借鉴。
  在我国,戒毒康复场所要落实如医院般的“治疗”功能,在加强政府行为的同时,也应该赋予戒毒康复场所更多的空间和社会职能。戒毒康复工作者应该充分发挥其一线工作的优势,通过开展长期不间断的实际调研,及时发现戒毒康复的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向。同时,应在康复场所内建设具有一定医疗水平和戒毒治疗水平的医院,鼓励康复人员积极向场所医院求助,场所医院应按要求设立专门从事戒毒康复治疗的执业医师和心理治疗师,并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中,逐步建立形成稳定的医患关系和工作关系。
  五、借鉴和建议
  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特别是英国等发达国家,戒毒体制的先进体现在法律的健全、领导管理机制的完善、处罚方式的多样化、戒毒资金的投入等多方面。戒毒康复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应对国外的先进之处予以吸收和借鉴。
  (一)借鉴
  1.健全完善禁毒戒毒体系,明确落实政府责任。戒毒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从打击到预防、从治疗到救助等方方面面,需要建立一种完整的工作体系。英国政府认为吸毒更多地是一个医疗问题,所以由卫生部负责,成立了英国国家戒毒总署。但英国政府在帮助吸毒者治疗的同时,也意识到吸毒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积极给予吸毒者关怀救助。根据苏格兰国家毒品数据中心调查显示:吸毒者当中有40%的人没有固定住所,受教育的程度明显低于其他人,77%的吸毒者无固定工作,75%的吸毒者除吸毒本身的问题外还有其他问题,40%的吸毒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英国政府通过和NGO合作的形式,积极向吸毒者提供“复原资本”,即通过家庭亲情修复和正常人际关系的恢复获取社会资本,帮助解决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获取物质资本,实施教育和提升认知能力帮助获取人力资本,治理改善周边环境影响获取文化资本。
  目前,我国戒毒康复工作仅仅依靠公安和司法行政力量还远远不够,没有从根本上给予吸毒者以社会关怀,且社会歧视普遍严重,使得戒毒者感觉生存无望,导致陷入“吸毒——戒毒——再吸毒——再戒毒”的恶性循环当中。要从源头上遏制和解决毒品问题,必须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集公安部门对毒品的种、制、贩、吸的打击,卫生部门的治疗救治,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管、社矫、强戒和戒毒康复,宣传部门的教育预防,民政部门的帮扶救助,社会保障部门的基本保障,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以及社会多方力量的介入参与等于一体的工作体系和机制。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戒毒服务。英国政府采取的“购买社会机构的戒毒服务”政策,减轻了政府的工作负担,政府与戒毒机构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有利于在戒毒机构之间形成竞争,鼓励戒毒机构创新戒毒治疗方法,工作有更大的自由度,从而提高了戒毒治疗的效果。特别是采取“按效果付费”的机制后,政府将戒毒风险转嫁给了戒毒治疗承包人,节约了政府戒毒资金。同时,英国对这种NGO组织有相当宽松的政策,英国的志愿者队伍是十分健全的,他们通过国家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而且有的志愿者是免费的,他们往往是戒毒成功人士,拥有曾经的吸毒者和成功的戒毒者双重身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借鉴英国的做法,我国政府可以增加对民间戒毒机构的指导与扶持,使其成为戒毒康复的有效补充。可以放宽对国内非政府戒毒机构的限制,使其成为戒毒治疗的第三支力量。加大高校对戒毒康复的研究,利用高校的学术力量,培训专业的戒毒康复工作者,为政府戒毒康复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从制度层面上采取措施,加强戒毒康复场所与就业安置帮教部门的联系,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后续照管与社会安置工作。
  3.发挥戒毒康复的优势,探索有效的戒毒模式。英国的社区康复给予了吸毒者充分的自由度,但在英国许多吸毒者的毒瘾相当严重仍不愿戒毒,最终导致死亡。主动寻求戒毒康复的吸毒者大多是深受毒品折磨,身体和心理饱受摧残,戒毒难度增大,政府付出的戒毒康复成本也很高。
  在我国,戒毒康复场所主要实行“契约式、自主式、联动式、同伴式”的管理、教育和辅导,对康复人员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种管理方式从一定程度减轻了毒品对吸毒者的危害,降低了因吸毒而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无论对吸毒者个人、家庭和社会、国家都极其有利。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戒毒康复。英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基于协议管理的戒毒康复措施,仅在英格兰地区,戒毒康复组织就有149家,密集地分布在所有行政区域,并且戒毒康复的经费完全来源于政府和慈善组织。英国还建立了戒毒工作的培训和执业认证体系,培养了大量的专业工作者和社会自愿者。
  随着我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继出台,戒毒康复工作制度体系逐渐完善,戒毒康复工作也需要不断地得到提升和发展。因此,在戒毒康复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和整合的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促进戒毒康复的发展。
  (二)建议
  1.保持现有禁毒领导体制,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主导下,在各级禁毒委的领导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施其政、协调落实、联动实施。这种体制适合中国国情,明确了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其更好地合作,推进戒毒康复工作向深处开展。
  2.逐步建立完善戒毒法律法规。尽管出台了《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但缺乏关于戒毒康复具体实施管理的细则,建议尽快完善戒毒康复立法,制定关于吸毒成瘾标准、康复人员的监测、戒毒康复志愿者的管理等法律法规,以保证戒毒康复工作的进行。
  3.发挥社区优势,建立社会化的参与机制,构建多元化戒毒康复综合体,加大社区的投入,提高社区对康复人员的管理、监督、教育和治疗的能力。
  4.广泛招募志愿者。鼓励教师、医生、律师、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及青年实习生立足岗位或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戒毒康复服务。同时加强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引进同伴教育理念,实施“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帮教康复。
  5.为社区、社会团体、NGO、民间组织创造更大的工作空间,发展更多有效的、多元化的戒毒模式。这些模式可包括居住形式的治疗社区、门诊治疗住院 治疗、宗教机构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发展非官方性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研究和临床治疗,给未被发现的吸毒者提供一个戒毒和改过的通道。
  6.采用多元化方式吸纳戒毒资金,这是特别值得向英国学习的。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毒品成瘾者的戒毒治疗、生活保障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二是广泛吸收社会力量的资金,如企业的慈善捐助、禁毒基金会的筹款;三是申请国际组织的援助;四是加大戒毒科研方面的投入,用科研立项、申请戒毒医疗和药物研制等项目确保获得多方面的资金支持。
  7.设立相应的监督、评估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督、评估部门,由专门的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员对戒毒人员进行实时测评,充分了解其生理和心理的康复进程,按照个人进程给予相应的配套的治疗,真正做到区别对待。同时,由政府指定的相应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高效有序开展戒毒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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