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2年未结案,现在还能继续处罚这案件吗

四川省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
各县区局、分局:
为全面掌握全系统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以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市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巴函[号)的要求,对各局日—2013年6月办结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案卷在市局进行了集中评查。此次一共对除直属分局外5个局查办一般程序案件随机各抽取10件,采取“一案二评”的方式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评查从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评查采取由各县区抽调人员交叉初评,市局抽选人员复评的办法。对各局日—2013年6月办结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案卷在市局进行了集中评查。评查重点为:办案程序、证据、实施强制措施情况、自由裁量权实行情况和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文书等情况。经过严格评查,得分情况为:平昌局平均分XX;巴州区局平均分XX;开发区局平均分XX;通江局平均分XX;南江局平均分XX。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此次评查的总体情况看,各局的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较之以前有所提高,行政执法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意识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
1、行政处罚程序日趋完善。从本次案件评查看出,全市行政处罚程序日趋完善,由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转化为“实体程序同质化”,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所办案件,均规范使用办案文书和按照程序办案,特别是全面运用“四川工商执法办案信息化系统”后,各局在案件审批流程更加规范。如:开发区局的案件网上审批与书式审批同步进行,程序更加规范。本次评查审批程序问题没有,值得学习借鉴。
2、案件类型上勇于拓展领域。此次评查我们可以看出,各局都在案件办理的领域上力求突破,案件类型呈现新颖和贴近民生的特点。如:平昌局查处的医院滥收费用侵犯患者权益案件;通江局查处的商业银行转嫁费用给消费者侵权案;开发区局查处的假冒化妆品案、不合格童装案;南江局查处的邮政快递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巴州区局查处的家庭装修行业中的商业贿赂等案件。有的重大典型案件比较复杂,甚至是工商所在查办,但办案人员勤于动脑,善于专研,法制机构严于把关加强指导,案件质量较好。
3、强制措施实施逐渐规范。无论是强制措施的实施的文书使用还是强制措施的时效把握,都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措施文书填写较以前更规范,超期扣押现象明显好转。
三、存在的问题
㈠、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无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为,有的案件是同一当事人实施的几个违法行为而只处罚其一;如南江局查办威远县天亨食品公司销售感官性异常的食品案,该案当事人无违法行为。
2、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近销数量、销售价格及金额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涉案物品的厂名、厂址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如巴州区局查办的巴州区烟花爆竹公司经销无生产日期爆竹案,无销价和销货数量如何计算出违法所得。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xxx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商标侵权案件应计算经营额,其计算方法错误。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南江局查办的南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该案应为股东南江县棉麻公司虚假出资;通江局查办的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案,抽逃出资处罚是股东而不是公司;通江局查办的阳光人寿巴中支公司擅自设立通江营业部案,巴中支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应该作为处罚主体。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案,处罚当事人应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不应当是广告主。
㈡.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轻现检重询问”取证导向突出,有的案件仅凭1份潦草现场检查的当事人询问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开发区局和南江局办理的案件普遍存在,其他各局个案存在。
2、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以及证据提取单书证没有文字说明或说明未说清楚,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3、有的案件未客观搜集证据,如南江局查办的何廷清销售不合格钢材案无抽样取证记录;开发区局查办的巴中市富尔康山泉水厂销售不合格饮用天然山泉水案无检验机构的资质和检验人员有效身份资质证明、无送检委托书、无抽样取证记录。
㈢在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问题
1、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案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机关查处的案件外,其余无管辖权。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主管部门查处,工商机关也在立案调查。各局普遍存在。
2、其他经营行为工商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如南江局查办的谢行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诊疗活动案,该案应由卫生局管辖;南江县巴山妹面粉加工厂未完整填写食品销售销售发票案,该案应由质检局管辖。
㈣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在局长签批立案时间前先行调查取证,以至许多证据的获取时间在立案时间之前,甚至所有的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所调取的。
2、有的案件在局领导签批的结案时间内未结案,又无延期调查审批表
,有的已过法定的调查期限(90日内)而无延长调查审批表;各局均有个案存在。
3、有的案件未经局领导签批或审批,发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4、有的案件应发听证告知而未发听证告知书,如对非经营活动处罚1000元以上和对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罚款超过3000元的未发听证告知书,重点集中在广告案、无照经营案、对个体工商户处罚案件以及工商所办理案件。各局均存在,其中平昌局、巴州区局和通江局较为普遍。
5、有的案件处罚决定书诉讼权和复议权错误,重点集中在商标案件和广告案件,商标的诉权为15日复议权为60日,而广告案件的诉权为15日复议权应为60日。
6、有的案件处罚决定局长签批时间在后,处罚决定书送达或行文时间在前;有的案件核审时间在后,局领导签批处罚决定书或告知书在前;有的案件告知书送达时间在前,局长签批在后;
7、有的案件告知书处罚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不同未阐述理由或处罚决定书处罚额度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不同;
8、有的案件先开具罚款票后发处罚决定书。
㈤ 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或引用的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2、有的案件应该实施强制措施而未实施,不应采取强制措施而实施或无证据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等。
3、有的案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无现场检查笔录、未告知诉权或告知错误;
4、有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和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定时间填写不准确,超过法定时间没有及时解除或延期的审批表。
㈥ 在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办案单位未使用统一的文书,主要是08版文书的使用和《行政强制法》实行后新增或调整的文书,各办案单位普遍存在,如平昌局和巴州区局告知书的名称为“xxxxxx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08版文书名称为“xxxxxx行政处罚告知书”。
2、立案表填写不规范。一是立(销)案表属于选择,应划掉一个;二是案由叙述不清楚,如是举报案件的立案时间有具体要求;三是对依据什么规定立案叙述错误,应依据《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十六条或十七条立案。开发区局填写较为规范,其余各局均普遍存在。
㈦ 在案件执行及罚没财物收缴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些案件将没收款和没收财物,作为罚款使用罚款收据缴入国库,造成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方式和金额,与交付给当事人的罚没单据所反映的处罚方式、违法行为和金额不一致。
2、有些案件没收的财物去向不明,既未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也未见销毁该财物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记录和凭证。如通江局查办的刘慧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对没收的物品未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开发区局查办的张为销售侵权洗护用品案,未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3、有的案件罚没款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却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通江局查办的朱红卫合伙无照经营案罚款5万元,执收2千元,无审批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八)、处罚决定书的问题
1、标题制作的问题,一是同时使用两个介词。相当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标题将介词“关于”和“对”同时使用或无介词,造成重复及文法上的错误。例如“关于对&&&……的处罚决定”一句时有出现,正确的写法是“关于”和“对”只取其一,一般写“对”。二是画蛇添足多加文字、前后矛盾。有的
写为“对xxx处罚决定书”、“对xxx一案处罚决定”、“对xxx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2、内容加入执法人员主观判断性或推断的语言,如处罚决定书表述为“据当事人陈述……”、
“不知悔改、明知故犯……”、“当事人对……供认不讳”等。
3、处罚决定书对“责令改正”未表述或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4、其他问题。处罚决定书叙述立案时间不是局长签批时间;案件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如“依据该《办法》、《条例》等”。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未作叙述,有的办案单位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叙述处罚内容时,却不交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等。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根据此次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评查制度,切实改变“重罚款,轻证据”、“重处罚,轻管理”等错误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提高执法效能。
2、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真正实现执法“公平、公正”。在行政处罚中切实杜绝办人情案,行政处罚倚重倚轻的现象发生,严格按照省局制发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3、要将使用“四川工商执法办案信息化系统”常态化,案件评查制度化。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四川工商执法信息化系统”运用,网上审批与书式审批同步,不允许补录。各局要发挥法制机构监督把关和指导作用,不断完善创新案件评查制度,形成定期开展案件评查的良好机制,通过案件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确保案件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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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执法档案专项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中央精神,根据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随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通知》),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对本系统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的执法档案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此次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1年1月以来,我局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共52宗。其中,土地违法案件42宗,矿产违法案件10宗。
2011年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7宗(全部为土地违法案件)。其中,已结案6宗,未结案1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非法占地案件)。
2012年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2宗(土地违法案件25宗;矿产违法案件7宗)。其中,已结案31宗,未结案1宗(随州市万丰矿业有限公司违背开采利用方案采矿案件)。
2013年1至5月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3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0宗;矿产违法违规案件3宗)。其中,已结案4宗,其余9宗正在处理之中。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档案清理工作,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清理工作,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班子成员认真传达学习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展开。二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档案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执法档案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了清理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工作网站、LED电子屏幕、工作简报和信息、墙报等手段,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活动的重大意义、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具体举措,形成了浓厚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逐宗逐档清理。为了确保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国土资源领域执法办案五要件作为清理依据,逐宗逐档认真开展&六个看&,保证清理工作做得深、做得实、做得全。一是看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是否能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否超出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受理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严格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二是看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是否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是否出现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处罚的情况;三是看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能够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四是看是否能够严格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五是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处罚种类范围和法定幅度范围;六是看是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强化督导检查。按照《通知》的要求,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点是要通过对我局执法档案的全面清理,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线索的核实和统计,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任务,落实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掌握清理情况,我局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对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他行政处罚权情况的自查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有关科室和单位,实行了重点督导,并促其整改;对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对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求各科室务必要强化沟通协调,集中研究,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清理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执法制止、查处难以执行到位。一是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任何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是行使制止权的手段和措施,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二是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送达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一般需两个月。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挠调查工作,时间还会相应延长。过长的案件办理时间必然给案件的查处执行带来难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土地违法行为人往往加快施工进度,造成既成事实。等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非法占地建筑物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如果国土部门需要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往往得不到妥善处理,有时甚至还会被拒绝受理,使得违法用地状态无法消除。
(二)关于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缺乏可操作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对于没收的方法、途径和具体实施人,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对于没收建筑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资产移送有关部门,法院及有关部门均因无法定操作依据而拒绝受理,致使对该条款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难、查处难。在当前以GDP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下,各级地方党政机构都在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往往只要&土地服务&,而忽略了土地保护和土地执法,造成现实工作中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的违法行为制止难和查处难的问题层出不穷。从目前我市的执法现状来看,一些国家级、省级的重点项目和市级招商引资项目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制止难和查处难的问题。
四、意见与建议
为了确保各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主动参与,互不推诿,提高执法效能,必须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国土、纪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的联合办案机制。一是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传送、沟通渠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的涉嫌违纪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实行月度通报,并在保密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二是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如认为有必要,可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三是建立联合督办机制。成立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牵头,定期组织纪检、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联席会议研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通报。(随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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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份城市规划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统计信息
&&序号区域违法建设项&& 目违法单位(个人)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和性质执法依据查处情况结案情况1樊城居民杨家俭美满社区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拆除已结案2樊城居民张某某前进路铝制品家属院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拆除已结案3樊城居民居民霁月路“鑫利达小区”院内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拆除已结案4樊城居民胡姓居民粮机二厂家属院2单元1楼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拆除已结案5樊城法人违建3542物业云兴路3542家属院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拆除已结案6高新私人龚世平邓城村七组2009年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猪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进入听证阶段未结案7襄州私人尚之元六两河未经审批建设《城乡规划法》拆除新建部分结案8襄州私人孙艳梅洪山头未经审批建设《城乡规划法》拆除结案9襄州私人张海军城关一中门面房后未经审批建设《城乡规划法》拆除结案10鱼梁洲私人违建魏德华凤雏路技术监督局对面未经审批私建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日依法拆除已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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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3、2014年7月份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统计信息
来源:襄阳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时间: 11:32:31&&&&点击数:147&&&&字体:【
违法建设项&& 目
违法单位(个人)
违法事实和性质
红光路8号内配分厂(湖北银行旁)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卧龙大道西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金方圆11号楼3单元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大庆东路友谊宾馆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4年6月在原二层房屋上加建二层房屋,属村民违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4年3月新建一栋三间四层砖混房屋,属村民违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未经审批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拆除新建部分
张湾卫生院附近
未经审批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拆除新建部分
城管110信息指挥中心负责维护 联系电话: 鄂ICP备 Copyright 2012 By xychengua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确认调查终结后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
*ST琼 花(002002)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图),今年,通过加强国土执法动态巡查,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坚持把违法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了全年立案率100%,查处率100%,制止率100%,结案率90%以上。同时,十分注重办案质量,在今年的三起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缴费到银行,专款进财政,支出打报告。湖北鄂州市质监局创新执,二是调查终结审,即围绕办案人员提交的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的涉药行为违法事实、危害程度等举证是否充分,确认调查终结后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合议。
即在结案前对实施处罚决定的程序、执行结果及文书进行审核。
湖南省华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法案件实施“三审”,2000年9月,气愤的小区居民到武汉市规划局咨询,得到的书面答复是:“已对花桥街办事处环卫综合楼立案查处,因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还不能最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将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尽快结案。”
据了解,1996年,江岸区花桥街办事处专门向有关部门打报告,
出好“新招” 管好市场,2000年9月,气愤的小区居民到武汉市规划局咨询,得到的书面答复是:“已对花桥街办事处环卫综合楼立案查处,因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还不能最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将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办理,并尽快结案。”
据了解,1996年,江岸区花桥街办事处专门向有关部门打报告,
武汉“最牛违法建筑”追踪 打公用旗号盖干部房,为了使项目顺利实施,张店区局加大了对案卷制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认真梳理立案案由、询问笔录、送检报告、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等案卷制作细节,确保案件从立案审理到结案全过程规范。此外,他们每月随机抽取专卖管理所的结案案卷,江苏邳州局四项措施强化,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指
其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江苏琼花于2009年2月因借款纠纷一案起诉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于2008年12月因违规担保纠纷一案起诉琼花集团,现两案均未结案。武汉街道办违建楼10年难拆 以环卫房名义建住宅,管理制度汇编》,下发到全系统,并细化了处罚案件评分表、行政许可评分表、检验报告评分表等7项评分细则,不仅优秀案卷率同比上升了46个百分点,而且解决了过去存在的案件久办不结、超期结案、结案不整理归档,其违法行为属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河北省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执法案卷大检查,案卷形成后,先由稽查分局组织案件预审员对案件进行预先审查,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审委对接到的案件集体审理后,由局法制部门依照有关程序的规定,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预审,审查,结案等各个环节由办案人员、稽查业务部门、法制部门逐级把关,
红安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工作呈现七大亮点,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大检查,对2008年76卷行政处罚结案案卷进行审核抽查。
在多人共同审核的基础上,每个执法处室再确定一名内部审核人员专门对该处室的案卷质量、优点及共性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制作《案卷检查情况报告》,(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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