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拍卖房产税费有权扣或压处理国有的地产和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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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司法实践
  吴 兴 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公布施行。根据该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有关的部分案件将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如何正确行使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好该类案件,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
  一、可能进入诉讼的案件种类
  根据条例规定,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包括:1、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2、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4、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的案件;5、建设行政部门对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建设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6、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
  二、处理办法
  (一)条例针对上述六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诉法院为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法院将严格按条例规定审查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是否具备以下要件:
  1、征收决定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内容一共六项。巴州区回风东路、回风北路房屋征收决定依据的是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依据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该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认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布,是否征求公众意见,是否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别决定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对能实施的,才作出征收决定,如果风险非常大也要决定实施,就必须明确并落实应对风险的措施后才作出征收决定。
  4、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不仅仅是货币补偿所需的金额到位,还应包括修建产权调换房屋所需的金额。
  5、征收主体是否是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只要征收决定符合条例规定的要件,并严格按程序作出,法院将依法维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应该是一种民事诉讼,因为订立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民事地位是平等的,协议一旦订立,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但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审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变更或应当撤销。如果合同有效且没有应当变更或应当撤销的因素,法院将判决不履行协议的一方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判决变更,则依变更后的判决履行。如果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重新订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可由房屋征收部门重新确定),在签约期内不能重新订立补偿协议的,则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即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类案件是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该案件,法院将审查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条例及补偿方案的规定,经过审理,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经法院判决,维持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政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案件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1、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七种条件。
  2、将于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日以后申请法院执行的,还应当提交已送达催告书的依据。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日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还针对房屋征收案件特别规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5、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6、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三种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一般情况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当事人都不会自觉拆除。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该类案件,法院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对合法的处罚决定,将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由执行机构强制执行。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情况紧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当事人也可申请先予执行。但无论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还是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都必须从严掌握。
  以上六类案件中,后五类都会涉及到法院强制执行,即强制被征收人及其家属搬出居住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令期间履行。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对逾期不搬迁的,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动搬迁,逾期不搬迁,可强制搬迁清理房屋。在强制搬迁房屋的执行案中,房屋中常常有不属于执行标的物的财物,需要被执行人撤除、搬走,使被执行人停止对征收房屋的占有,房屋内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的,应将其全部清出。执行法院将房屋中的财物、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清出后,应立即将房屋交付申请人,强制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作者系巴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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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时间】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因此,&将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受理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纠纷申诉一案,因现行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案政策性又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我们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 情
  申诉人:张xx,男,
  申诉人:徐xx,女。
  申诉人:贺xx,男。
  对方:段xx,女。
  对方当事人:段hh,男。
  申诉人张xx、徐xx、贺xx因房屋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xx)银中法民字第57号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理由是:1955年2月我们3人与段ww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言明时间为1年半,到期各清手续。事实段家到1982年才提出各清手续,20多年房屋几经翻修,原房早已不存在等等。要求高院公正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对方当事人段xx、段hh之父段ww于1955年2月将向阳街xx号院内私房6间分别以160元、150元和160元抵押给张xx、贺xx和徐xx3人各2间(张xx2间,实用面积共14.7m2,抵押金为160元,贺xx二间,实用面积15m2,抵押金150元。徐xx2间,实用面积16.2m2,抵押金为160元,均为土木结构)。有当时借款抵押合同为证。
  为1年半,双方同意到期各清手续。1973年段ww死亡前未提及此事。段ww系房产主,有房屋22间,1959年房改时除留给段家5间外,改造17间(不包括6间)。26年来,6间房屋多次翻修,张xx2间房翻修一次换墙1堵,换门、窗各1个、大梁1根,粗略估计花修缮费200元左右。贺xx换墙1堵,换窗1个、大梁1根,花修缮费180元。徐xx修墙2堵,花修缮费330元左右。
  二、处理意见
  段ww系房产主,如1956年下半年到期将6间房屋清偿借款搞回去后,1959年银川市私房改造时肯定要被改造,段家为了逃避改造有意不履行抵押借款合同,且届满逾期达26年之久,这样的抵押借款合同我们认为是无效的,该案所争议的6间房屋原系土木结构,住房翻修多次,所花修缮费已超过原抵押借款合同的金额。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较为适宜,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房屋问题之(6)点房屋典当关系,典期届满逾期10年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之规定精神不准回赎,归申诉人张xx、贺xx、徐xx3人所有。妥否,请批复。
  (编辑:房产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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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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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拍卖宜兴市汉阳电器有限公司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仓库材料绿化专利的公告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6月23日10时至2014年6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law_court.htm?spm=a213w..0.NOVvdg&user_id=,户名: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宜兴市汉阳电器有限公司,座落在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东至环科园兴业路,南至东河路,西至铜峰村空地,北至光华新光源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号为A0058979,建筑面积为5168.9㎡,宗地近似于长方形,土地证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5489㎡,终止日期2054年4月1日。
一、拍卖对象房屋主要包括:1、主车间一幢,有房产证,已抵押,轻钢结构,证载建筑面积为5168.9㎡,主车间内分隔成办公区,仓库区、生产区。办公区一般装修,房屋结构完好,外观一般。2、配电房一幢,二层房,无房产证,砖混结构,现场测量建筑面积76.22㎡,房屋结构完整,外观一般。3、食堂一层房,夹芯板结构,无房产证,现场测量建筑面积125㎡,房屋结构完整,外观一般。4、宿舍(1)一层房,夹芯板结构,无房产证,现场测量建筑面积155.21㎡,房屋结构完整,外观一般。5、宿舍(2)一层房,砖混结构,无房产证,现场测量建筑面积64㎡,房屋结构完整,外观一般。6、门卫一层房,砖混结构,无房产证,现场测量建筑面积30㎡,房屋结构完整,外观一般。
二、构筑物主要包括:厂区道路、后厂区场地、围墙、厂门楼、池塘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观基本完整。
三、设备主要包括:1、注塑区车间内安装注塑机组及配套空压机组等设备,外观基本完整;2、冲压区车间内安装压力机、车床、成形机床等设备,外观基本完整;3、组装区车间内安装的装配线、检测设备等,外观基本完整;其中西门子阀装配线装置为自行设计制造的专用设备,现场勘察该套生产线电器、线路、控制模块拆损现象明显。4、质检部/检测区内安装试验箱、仪器等;5、配电设备为200KVA变压器及供电柜设备一套,电柜输出线路至车间,供配电设备完整;6、后厂区车间内设备为未完工的焚烧炉环保设备,不能使用,现场勘察有浮锈现象,外观旧。因公司停产,设备均不在使用。
四、办公用品主要为办公台椅、办公电器等;仓库材料物品主要为成品、半成品洗衣机排水泵等。
五、绿化主要为公司内东面及南面二片树木。
拍卖对象拥有的十一项专利,具体如下:
1、“一种牵引器用带有磁铁功能的同步电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专利申请日:2011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2012年7月11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2、“一种牵引器用带有磁铁功能的同步电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8,专利申请日:2011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2013年6月19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3、“洗衣机排水泵过滤网”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7,专利申请日:2011年1月30日,授权公告日:2011年9月7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内(年费缴纳至2014年1月29日)。
4、“罩极式微型排水泵用转子”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7,专利申请日:2006年8月16日,授权公告日:2007年8月29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5、“改进的离心排水泵泵壳”发明专利,专利号:ZL.4,专利申请日:2006年6月1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11月18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6、“改进的离心排水泵泵壳”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8,专利申请日:2006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日:2008年1月2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7、“改进的微型排水泵定子铁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专利申请日:2006年8月16日,授权公告日:2007年8月22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8、“改进的微型罩极式水泵”发明专利,专利号:ZL.7,专利申请日:2005年7月9日,授权公告日:2008年10月29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9、“微型罩极式水泵”发明专利,专利号:ZL.2,专利申请日:2005年3月22日,授权公告日:2008年10月29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有效。
10、“排水泵用的低能耗永磁转子与联轴构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7,专利申请日:2007年9月8日,授权公告日:2008年12月10日,至2011年8月31日,该专利因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
11、“排水泵用线圈、电源连接构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X,专利申请日:2006年2月25日,授权公告日:2007年4月25日,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专利权已终止(年费缴纳至2013年2月24日,专利权终止日期:2013年2月25日)。
本次拍卖为整体拍卖,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仓库材料、绿化、专利合计评估价值为2088.37万元。
2088.372088.3720020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7月4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宜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4,& 监督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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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
网址: http://yxs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上查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六月七日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ICP备案号:京ICP备号-2您的位置: &
规范征收执行之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摘 要: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执行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对此进行逐条解读,以供读者理解和使用中参考。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解读]本条是关于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管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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