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申请条件遗产

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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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探析
文章来源: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作者:汪宏政 发布日期:日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五保户的财产也在不断增加。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处理也成为新的矛盾焦点,针对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诸如住房、银行存款、经济林木等遗产的公证事项也在逐年增加。但近年来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体制发生了的较大变动,一些原有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在发生变化,但却无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给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公证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更为严重的是司法部及中公协针对此类公证问题的处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指导,给公证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增加了难度,为此,有必要对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作逐一分析,不当之处敬请公证界同仁指正。  一、农村五保户的概念  所谓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通俗地说法就是由供养人对此类人员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二、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属性分析  我国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也有五十多年了,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确保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政策的调整,不同时期的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而这直接影响了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其遗产的处理方式和遗产公证内容,以下做一简单的分析。  1、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于“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这一时期的国家财力有限,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扶助农村五保户的日常生活,只能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供养。因此它属于村民互助自养式的供养体制。在这一时期,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处理应遵循《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司法解释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只能依据五保供养协议的规定或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五保户生前与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的性质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对于五保户死亡后供养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五保供养协议向相关部门(实践中基本上是五保户生前留有的存款银行)要求获得五保户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在于相关部门对五保供养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不容易判断的,他们不会轻易接受该五保供养协议。而该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会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向公证机构寻求解决之道。  实践中公证机构接到了这样的公证申请后如何处理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五保户生前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且经过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建议供养人直接到有关部门使用即可;对于有供养协议但未经过公证的,供养人持该协议要求公证机构给予公证证明的,公证机构在确认该协议属实且有证据证明供养人对五保户生前尽了协议规定的供养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该协议证明供养人受赠五保户遗产的权利;对于没有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供养人要求公证机构出具相关公证证明的,司法部对此无相关规定,公证机构能否为供养人办理相关公证证明呢?我个人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办理的。首先,要有证据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生前进行了供养的事实客观存在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均对该供养事实确认无异议;其次,五保户确无近亲属或虽然有近亲属但其对五保户生前受供养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五保户的遗产归供养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异议。  公证机构如何证明供养人的受遗赠的权利呢?我个人认为可以参照遗赠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来出具,对该格式中某些不适当的内容和要素进行删改,保留基本框架和要素。对于有供养协议的,可考虑将其复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装订在公证书后。  2、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新《条例》与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称旧《条例》)相比,在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上做出了重大改变,即将旧《条例》中五保供养资金“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改为“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同时新《条例》没有将旧《条例》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关于五保户财产和遗产的处理的内容列入。新《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国家对农村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自1999年我国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了“村提留”和“乡统筹”,随后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村两级组织的财政困难,用于供养五保户的资金更加捉襟见肘,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无力供养五保户。面对这一形势,新《条例》规定将五保供养资金改为从地方政府财政中安排,无疑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一大进步。随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变化,五保户遗产的处理也随之发生改变,其遗产公证的内容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五保户遗产的受遗赠权。那么,现时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如何处理呢?对于由地方财政资金供养的五保户遗产,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遵循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五保户的遗产。五保户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生前未立遗嘱的,其近亲属中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继承。如五保户生前未立遗嘱且又无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  对于新《条例》实施后的五保户遗产的公证问题,可以按遗嘱继承(含遗赠)、法定继承公证两类情况来处理。  三、五保户遗产公证应把握的几点原则  1、应严格审查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确保公证证明的准确性、合法性。  对于要求继承或受赠五保户遗产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仔细审查五保户生前被供养的资金来源。对于其生前是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的,公证机构依据供养协议和供养事实可为其办理受赠公证。如五保户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其近亲属继承或供养他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的,公证处不宜受理此类公证申请。对于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五保户的遗产则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有遗嘱按遗嘱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公证,无遗嘱但五保户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无合法的继承人的,则其遗产应归国家所有。如五保户生前既有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又有被地方财政资金供养的,应在五保户遗产中将集体经济组织供养所花费资金先行扣除,仍有结余的按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或受赠公证。  2、注意准确把握不同情况下五保户遗产公证事项的性质  五保户生前完全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的,五保户与供养他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遗赠扶养关系,公证证明切不可采用证明继承权的方式。五保户生前完全是由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供养的,则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权要求获得五保户遗产。但该遗产也不一定就归国家所有。因为国家财政提供资金供养五保户只是国家对农村特定的困难人群提供的社会保障,其性质与国家为城镇特定的困难人群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并无二异,所以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保户遗产的相关公证。  3、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五保户的近亲属之间对五保户遗产处理有争议的应拒绝受理  由于我国对农村五保户供养体制的改革步伐较大,新旧《条例》的内容变化大,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因此对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方式及供养资金的来源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对五保户的供养可能是多种形式并存。这就可能为五保户的遗产处理埋下矛盾的种子,对五保户生前尽了供养义务的人和五保户的近亲属之间可能会为五保户的遗产归属发生争议。公证机构对于此类有争议的五保户遗产公证申请要持慎重态度,如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材料、无法对五保户生前被供养的资金来源做出准确的判断,则不宜受理此类遗产公证申请,应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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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残疾,十年前被村里定为五保户,虽有合同,但一直由父母抚养,也没去敬老院。现在村里土地被占用,村民每人都有股份。请问:像这类五保户有没有股份?如果有的话以后其遗产归村里还是父母?
我是我大伯的养女但我大伯当年办了五保户现在我们家要拆迁房子是我们家的祖产我大伯让我签拆迁协议说以后房子就好归我,以后他死后房产会有问题吗
您好,有个问题需要请教您。
我伯伯是一个人,没有子女,没有配偶。一直在我们家,由我们来照顾。现在村里拆迁分房,登记宅基地,把一块房子登录到他的名下,但他是五保户。是否分了房子、拆迁款是否归村里集体所有?我是否有权继承?通过什么方式继承?
多谢指教。
现在五保户人要满多大才能办理
舅舅现已66岁,有一养女已出嫁,由于年龄较小才19周岁,并且生了一个孩子,因无力抚养,舅舅申请了五保,他的房子有4间,先比较破旧了,想翻新,或者现在把大部分地基卖给其他村民,但村长不允许他卖,说即使他去世了,他养女也不能继承,要收回去,请问律师村长是合法的吗
我外公在农村有一块土地,上面也建了房子,他有三个女儿,现在大女儿和二女儿嫁出去了,她们的户口都转出了本村转入了其他的村子,只有我妈妈的户口还在本村。现在外公去世了,而那块地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土地证的名字是外公,那么那块土地的应该给谁?
我在四川南充,我是农村的,我邻居有位五保老人,现神经有问题,天天吵,打坏自已房子,下雨就到处漏雨。天天吵闹邻居,对我们生活影响很大。反映到村。乡,县各部门都没有人来处理,请问有没有其它办法解决。谢谢
我有一个亲戚是五保户,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现在因病县级医院无法治疗,需要转院至自治区医院,询问县民政局的人说只给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的部分,其余自行支付,五保户没有经济收入,还要自行支付。我觉得我县民政局说法有问题,特向列席专家请教是否合理?
想请问下我爷爷兄弟二人都是五保,老大生前在养老院,死后由老二出钱埋葬,那么房产和土地遗产应该归谁所有,现在老二归我家所管负责生养殡葬,那么老大的遗产是不是也应该归我们所有
想请问下我爷爷兄弟二人都是五保,老大生前在养老院,死后由老二出钱埋葬,那么房产和土地遗产应该归谁所有,现在老二归我家所管负责生养殡葬,那么老大的遗产是不是也应该归我们所有
我伯伯是农村五保户,但已经失踪近一年了,至今无消息,他的房子已经被雨水淋坏,请问我爸爸去给他修好后,他就此失踪了,这房子以后能得到赔偿吗堂兄抢走了母亲的遗体 争夺安葬权意在强占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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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抢走了母亲的遗体 争夺安葬权意在强占遗产
日03:16  北京娱乐信报
  罗美玉
以上是罗美玉的两个堂兄
      在湖南一个乡村,发生了一起奇怪的事情。母亲去世,当伤心的女儿想好好安葬自己的母亲时,却遭到三个堂兄的极力阻挠,甚至强行将老人的遗体抢走,而理由竟然是那句老话“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当老人的女儿对其中的真正原因百思不得其解时,她突然发现,父母生前住了十几年的老屋几天后竟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一幢在建的新房。一打听才知道,拆旧房盖新房的正是阻挠自己处理母亲后事的其中一个堂兄的儿子。她无奈之下只得将三个堂兄告上法庭,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旬母亲病逝  女儿尽孝遭阻挠  日,在湖南省安化县群山之间的一个小村子里,年近七旬的老人陶含梅在久经病痛折磨之后辞别了人世。她的女儿罗美玉目睹了母亲过世前忍受的巨大病痛,暗暗下决心自己一定要好好为母亲办理后事,让受尽折磨的老人尽快入土为安。  第二天一早,罗美玉便请人去父母住过的老屋,打算将早已准备好的棺木抬到自己家中,装殓老人遗体,想不到这却遇到了意外的阻挠。在老人住过的老屋,抬棺木的人与当地人发生了争执,对方也不是外人,而是罗美玉的三位堂兄,他们坚决不让抬走棺木。罗美玉的一位堂兄罗界化当时说:“我自己的婶娘,何必要凑到你们那里(去安葬呢)。”  双方对峙良久,前去抬棺木的人还是无功而返。到底是什么事情让他们堂兄妹这样大动干戈呢?  老人膝下无子  侄儿待婶如亲娘  正当人们还一头雾水的时候,罗家兄弟出现在了罗美玉家门前。罗家兄弟说,已故老人陶含梅是罗家的长辈,由于老人没有儿子,曾经好几次想将他们三人过继为儿子,因此他们叔侄两家的关系早已亲如一家。罗家兄弟都说,这个婶娘就和亲娘一样。现在,他们要像安葬母亲一样为老人送终。  这时的罗美玉已办齐了一部分丧葬用品。她说,几十年的母女之情都尽在其中,突然发生了这样的事,她难过地哭了一整天。而她的几位堂兄却说罗美玉出嫁之后,老人的生活便由村里照顾,为老人养老送终是村里人共同的愿望。他们必须为大家完成这个心愿。  女儿出嫁成外姓  老人成为“五保户”  按照当地习俗,女儿出嫁之后户口也随即迁出,从此也就成为了外姓人。加之罗美玉的夫家当时生活条件较差,身边又没有亲人,两位老人也就符合了五保户申请条件中无子女或子女无能力赡养这一条款。  两位老人于1982年领到了《五保供给证》,两个人分到了三份田地和山林,每月领取一定量的衣物、粮食和300元生活补助。由于每月供给较少,父母生活十分拮据。虽然五保对象由集体供养,但罗美玉还是常带些衣物、粮食回家尽孝。母亲病重,生活不能自理之后,她便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现在她只希望能尽最后一份孝心,亲自将母亲安葬。  罗美玉的解释并没能得到理解,堂兄举例说,当年罗美玉的父亲过世也是依照习俗由同姓长兄来操办后事的,并且家里许多亲戚全都去送葬了。回想当年,罗美玉却说父亲的后事是她和母亲一手操办的,三位堂兄只是被请来扮演孝子完成风俗仪式,而且事后也分到了一天5元钱的酬劳。  堂兄抢走遗体  女儿无奈留缺憾  按照我国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规定,供养集体应该妥善办理五保对象的丧葬事宜。这也就是说,村里的确承担着安葬老人的义务。但这也并不是说罗美玉就一定不可以安葬自己的母亲,两方为此僵持不下。人们只好找来村干部协调解决此事。村干部认为既然人已经去世,首先应该尽快将尸体安葬,其他问题以后再商量。  听了村干部的劝说,罗美玉也觉得应该尽快让母亲入土为安,可又实在不愿放弃最后一次为母亲尽孝的机会。正在犹豫之间,她的三位堂兄已趁她不备将老人的遗体搬走了。为了能让老人尽快下葬,罗美玉没有再与堂兄争抢。她把已经准备好的丧葬用品都卖给了堂兄,让他们来操办母亲的后事。就这样,生前病痛缠身,后事一波三折的陶含梅老人终于入土为安了。虽然罗美玉心里始终有份缺憾,但见母亲终于得以安息,她也觉得事情总算可以就此了结。殊不知,实际上这个时候他们堂兄妹之间的纷争才刚刚开始。  老人遗产被占  女儿状告堂兄要维权  当罗美玉还沉浸在母亲过世的悲痛中时,一个万般意外的发现让她开始重新思量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罗美玉发现父母住了几十年的老木屋竟然几天之间不翼而飞,只剩下长短不一的木材立在空地上。就在老屋原来坐落的地方,建新房的地基破土而起了。一打听才知道,老木屋已经被住在旁边的邻居拆掉了,而这位邻居正好就是堂兄罗界化的儿子。  不仅如此,她还听说就连父母生前分到的三份田地和山林也被三位堂兄接手承包了。罗美玉说,直到这个时候她才终于恍然大悟,他们要安葬母亲,其实就是想强行占有老人留下的遗产。罗美玉这样说的原因是因为村里早有惯例,分到个人名下的山林和田地可以作为遗产世代相传。  因此她认为三位堂兄实际上是侵占了父母留给自己的遗产。她找到堂兄想问个清楚,却被告知她的父母作为五保对象,遗产已全部收归集体所有。而她的堂兄继续承包和使用老人名下的山林和宅基地则是村民小组的决定。原因则是为了弥补他们为安葬老人而花费的六七千元的费用,双方为此还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罗美玉空手而归,她很快想起母亲病重时曾立过一份遗嘱,表明愿意将所有遗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她拿着这份遗嘱来到安化县法院江南法庭,状告三位堂兄侵害了她对母亲的安葬权和对遗产的继承权,寻求法律的帮助。  支持部分请求  堂兄赔偿精神损害  法庭了解查明,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也就意味着罗美玉的母亲作为“五保对象”并不能自行处置自己的遗产,所以她留给罗美玉的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罗家兄弟强行安葬死者的行为却违背了死者的意愿,也侵害了死者的女儿罗美玉的合法权利。  自己的生母眼睁睁地被别人强迫抬到其他地方进行安葬,作为女儿来讲,精神打击是相当大的。所以三被告的行为对于原告确实在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痛苦。法庭最后判决罗家三兄弟连带赔偿罗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其他起诉请求。  本案启示  “嫁出的女儿”  真是“泼出的水”吗  主持人:罗家女儿和罗家的堂兄弟在争夺老人的安葬权的问题上,除了有利益的因素之外,有没有一些社会、文化的心理或者背景?  马忆南:肯定是有的。它实际上利益的争夺是隐藏在后边的。它的表象冠冕堂皇,表现出来的似乎是一种对本族的长辈尽孝,妥善安葬,似乎是表现一种传统美德。因为你是女儿,你嫁出去了,你不再是罗家的人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由我们罗家来做这些事情。利用了这种传统的观念传统的文化,对出嫁女儿做出一种排斥。所以我认为片子当中农村集体组织和罗家三兄弟签订承包合同,思路是有问题的。它不是根据罗家三兄弟是否符合承包的条件,双方达成一个合同关系,而是作为对罗家三兄弟安葬老人家花了一些钱而进行的一种补偿。这样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道理也是说不通的。  主持人:的确,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里要想获得任何好处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就一定会受到道德的批判和法律的追究。  专家说法  女儿的安葬权  不容侵犯  主持人:这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争夺安葬权、争夺老人的遗体,实际上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之争。罗家三兄弟跟罗美玉争着去安葬老人,并把老人的遗体抢出去安葬了,这种做法是不是侵犯了罗美玉的权利?  马忆南:是的。从法律上说,老太太和女儿之间是直系亲属,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它是一种互相扶养赡养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生养死葬是属于对老人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所以女儿的这种安葬权其他人是不能侵犯的。  主持人:就是说从血脉、人情和法律来说,女儿安葬母亲的权利是应该有的,是别人不能剥夺的。这里面还有一个说法,我们看到这个老人她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叫农村五保户,还有生前的供养供给协议等等。因为老人是五保户,所以罗家三兄弟说归他们村民小组来安葬。这种做法是不是合理?  马忆南:老人生前和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实际上在法律上它就是一个合同关系,就是一个遗赠扶养协议。这个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老人作为扶养权利人她有权利接受供养,并且在她死了以后要把遗产遗赠给集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扶养义务人要对老人进行供养。老人死了以后由农村集体组织来安葬老人。这是农村集体组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一个义务。但是我们这个案子当中,实际上老人还有亲生女儿,女儿作为她的法定的直系亲属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有安葬权。安葬老太太既不是罗家三兄弟的法定义务,他们也没有这个安葬权。  老人生前的宅基  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主持人:本案最后说到底是利益之争,罗美玉没有能最后见自己母亲一面。在事后她发现母亲原来承包的山林和田地,以及母亲家的宅基地都由罗家兄弟拿走了。她认为这些都是母亲留给自己的遗产,由此打起了官司。  马忆南:罗美玉是母亲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她是女儿,所以她理所当然地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根据遗产处分原则的先后顺序,当老人家跟集体组织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是优先的。它优先于遗嘱继承,优先于一般的遗赠,也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说遗赠扶养协议还有一些没有处分到的遗产的话,罗美玉作为老太太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可以接受这个遗产的。  主持人:那么像老人生前承包的山林、土地和宅基地这些东西,从根本性质上来说它能算是遗产吗?  马忆南:山林、土地还有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这是不允许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CCTV―1《今日说法》 播出时间:1月7日12:36  主持人:肖晓琳 本期嘉宾:马忆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01/04 16:30)(01/02 10:41)(12/31 21:32)(12/31 20:04)(12/31 10:44)(12/31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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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燕通讯员贾玉仙苏晓伟&&&&在农村,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有权享受吃、穿、住、医和葬方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给予了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一般即有权获得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得财产的情形,这是为什么?&&&&村民杨大娘生前是一个五保户,其生养死葬全部由村委会负责。但村委会与杨大娘之间并没有就杨大娘的财产归属达成过任何协议。2013年3月初,杨大娘去世后,村委会将其房屋改造成村办企业工厂,此举遭到了居住在外地的杨大娘哥哥的阻挠,其称自己是杨大娘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村委会则认为,自己已对杨大娘承担了生养死葬的责任,当然有权获得杨大娘的房屋,而杨大娘的哥哥并未承担任何义务。未料,法院最终支持了杨大娘哥哥的诉讼请求。&&&&■说法&&&&村委会应当交出房屋。虽然国务院于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该规定在日起施行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被删除,即自该日起,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自然不能例外。&&&&签订遗赠协议应查清财产所有人&&&&李某曾与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村委会对其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等李某死后,其居住的一栋小楼即归村委会所有。2013年5月,李某去世后,村委会正式接管了小楼。可仅过了15天,李某的妹妹便找到村委会,称小楼是自己的,不是李某的,并出具了房产证,其妹妹要求村委会交出小楼。因已经作出诸多付出,村委会不肯让步,双方最终闹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将小楼交还李某的妹妹。&&&&■说法&&&&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房产证已确定小楼归李某的妹妹所有,村委会与李某所达成的协议因已侵犯李&&&&某妹妹的权益而无效。就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的教训在于:与五保户签订财产遗赠方面的协议时,务必查清财产的真正归属。&&&&老人尚未身亡无权获得约定财产&&&&2010年1月,78岁的李大爷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村委会负责给予李大爷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事项委托养老院进行,所需费用由村委会承担,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后,协议执行至2012年6月,李大爷在侄子的劝导下,随侄子一同生活,村委会未再承担任何费用。2012年10月,村委会将李大爷的房屋卖给他人,李大爷获悉后要求返还,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退回李大爷的房屋。&&&&■说法&&&&尽管李大爷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也已规定,不得在五保户去世前处理其财产。即在李大爷去世之前,村委会只能是其房屋管理人,而无权提前处分李大爷的房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村委会在李大爷尚在人世时即将房屋卖给他人,明显违反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五保的福利性质,也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应该返还。当然,鉴于李大爷撕毁合同,村委会有权要求其退回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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