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最轻判什么原告方可以了解案卷吗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法为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院阶段。该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结束,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那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那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况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况,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大都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关键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大地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最直接手段,因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也决定了其在侦查机关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法院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充分了解。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方向,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程先华律师解读:犯罪集团5人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累计260万元,如何3缓刑1轻判?

 核心提示福某、寸某、维某、军某、拥某系某家族近亲属关系。因富某声称在深圳从事外贸进出口生意,收入可观,无事可做的存某等四人遂先后加入富某的团队工作,后逐渐发现所谓生意实际是涉嫌走私的水客。后四人陆续想要离职不成至案发被抓。后核实查明:五人犯罪集团涉嫌偷逃税款260万元,按照2014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数额均已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家属焦头烂额,律师介入辩护,最终获得较好的辩护成效,家属满意,案结事了。

?福某、寸某、维某、军某、拥某系近亲属关系,后辗转配合一起在深圳工作,租住在水库新村,并被安排在深圳罗湖口岸从事水客生意。其中,富某负责在香港收货、发货、派货、联系水客、安排水客过关、管理其他四人等工作,寸某负责在深圳罗湖口岸的接货工作,维某负责记账工作,军某、拥某负责收货后的派送工作,送到深圳的指定仓库。本案货主或老板是闫某、乙某等香港人,在本案当中,均未到案配合调查,而富某也被其他四人指控是货物老板之一。

海关缉私人员查明,该团伙首先根据境内客户要求,在香港收取苹果平板电脑、迷你主机等电子产品,然后组织“水客”以蚂蚁搬家方式,将货物经罗湖口岸走私入境。海关缉私人员查明该团伙至案发时,共涉嫌走私苹果平板电脑、迷你主机超过3000台,初估案值达1000万元。后经海关审单部门依法计核:该犯罪集团涉嫌偷逃税款合计260余万元, 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牛律师机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依法实行跨律师事务所合作办案,其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走私犯罪业务主任程先华律师负责本案二号人物存某的辩护工作。

程先华律师从本案的侦查阶段即介入本案的辩护工作,一直跟踪至本案的一审判决之后,家属对判决满意之后。因此,律师在最开始代理本案时,即明确制定了“争取税额不扩大,并力争税额能减少”的辩护目标,在具体实施上,注重通过对基础数据(如:账本、凭证等)的质证和论证,来质疑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同时注重通过律师会见、审查案卷证据、与办案机关沟通、与家属沟通,挖掘和落实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如:立功、自首、退税、主从犯等情节,步步为营,以最终在案件的开庭阶段,达到最理想的辩护效果。

据程先华律师案后总结,本案办理终结后,其出具的阅卷笔录、会见文书、辩护意见、总结的办案报告、可视化图表、数据统计表、有关调查取证申请、刑事案件团队研讨记录等办案文件,多达几百页,均是律师办案的精华和核心。

不得不说,本案是程先华律师作为走私犯罪团队业务主任主办的又一发挥技术辩护最大效用的成功案例。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311月底起,为谋取非法利益,福某与寸某合作,雇佣维某、军某、拥某等人组成走私团伙,涵括境内揽货、境外收货、水客通关、境内收货、送货等多个环节实施团伙走私犯罪,将苹果品牌的电子产品笔记本电脑、迷你主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走私入境。具体操作过程中,由福某负责联系货源、在香港接货、联系水客头目、将货物在香港分派给带货的水客,用事先印刷的带有编号及存某联系电话的派货单,填写相应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需支付的带工费等内容,将其中一联交给水客走私入境的货物,根据派货单的内容核对货物、支付带工费,每天根据派货单与福某核对发货、收货情况,其余三人将货物送到某仓库,并以手机短信息的方式通知货主取货,完成走私过程。福某还负责与货主对账、结算通关费用、支付团伙运作的日常开支、成员工资。维某负责记账,涵盖收发货情况,员工工资情况,被海关查扣货物情况等。

经计核:该团伙偷逃税款260余万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于本案的前后三次庭审当中, 庭审主要辩护观点总结如下:

1、本案主犯为各位货主和老板XXXXX等人。且因XX是组织本案5被告人走私的人,其应是本案主犯,是需要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的人。

2、从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来看,本案被告人寸某为从犯,恳请法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并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3、本案证据证实:寸某具有立功表现,恳请法院依法认定并据此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4、本案证据证实:寸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依法认定并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5、因海关出具的三份计核证明书依据的基础证据存在数据统计错误和计算方法错误,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核实并客观认定,并对于存疑的部分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并酌情从轻处罚。

6、从主观方面来看:寸某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好,恳请法庭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7、从证据链完整性来看,本案鉴定偷逃税额缺乏货主方的证据来印证账本及其数据的准确性,证据链条不完整,量刑需考虑从轻处理。

8、寸某愿意通过家属尽其所能的补税或缴纳罚金,辩护人庭后将与法院积极沟通落实,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9、寸某兄弟二人被羁押,各有一小孩,妻子均无业,父母已年老。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均较大,恳请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能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起初依法起诉至法院时,不认为寸某存在立功表现,后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公诉机关当庭认可寸某有立功表现,并请法庭予以认定。

此外,公诉人还认为:寸某不存在自首情节;寸某是本案主犯;本案税额鉴定结论260万元客观合法等,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程先华辩护努力,寸某最终被认定有立功表现,有自首情节,有从犯情节,有认罪态度情节,本案鉴定确实有存在疑问和瑕疵证据不足所在等,程先华律师所提的辩护观点全部被有效采纳,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寸某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6个月,家属非常满意并一再表示感激律师的努力。并且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同时,经团队办案律师协作努力,本案其他四被告人最终3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主犯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也非常满意判决结果并对主办律师贾岚,一路陪伴的辛苦辩护工作,表示感谢。

律师办案成功,即是技术的成功,更是人和的成功。就本案来说,因程先华律师是牛律师机构走私犯罪业务主任,走私犯罪本身即是其的业务专长之一,从辩护技术角度而言,其的辩护是一种对案件结果的保障。

而从人和来说,律师的办案成功,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律师与家属的沟通契合度、配合度,以及与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的有效沟通程度、沟通方式等。就本案来说,从接案到结案,本案家属一年半的时间内,都对律师赋予了极大的信任,甚至于这种信任从未动摇,而律师与家属也保持了最好的诚信度和关注度,这是律师办案的成功,也是成功的保障之一。

也不得不说,本案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的有效和专业。在最初接手本案时,甚至于到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时,被告人的立功表现、自首情节、从犯情节等均是没有被认定的,但辩护律师程先华却发现了这些对被告人非常有利的情节,而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不断的通过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辩护意见、提交证据等方式,不断的让这些情节在证据当中显现,乃至于显现的更清晰,更准确,以有利于案件最终的辩护。

本案是有效辩护的集中体现。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检察院公诉科曹卫红执法不作为,保护和包庇4名致人轻伤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歪曲案子事实,滥用职权,公然违法。

  基本情况:案件受害人为蔡辉武,系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水西村民。2012年7月25日下午16时许,在湖南省耒阳市新市镇紫云路被凶手陆卫生及其儿子陆龙、谢细乃和一不知姓名男子等人,持刀和砖块等凶器将受害者砍倒在地,头部多处皮肉开裂,血流不止,当场不省人事。醒后头痛、头昏,全身无力,多处肿痛。

  案发现场,陆卫生等人还公然恫吓现场工人不许报警,施救。延误最佳施救时间,导致受害人落下系列后遗症状。事后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头部、耳部等多处组织损伤严重,对受害人身心影响巨大。

  1、首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故意拒绝受害人蔡辉武提供新的案情证据,并对受害人的再三合理申请置之不理。

  2、其次,检察院提交耒阳市人民法院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陈述案件情节不清楚,内容不真实不可靠,存在歪曲事实真像的做法、袒护和包庇犯罪事实的表现。例如,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陆龙的父亲是在双方楼顶(陆是六楼,楼梯口是向北面下;蔡是七楼,楼梯口是向南下)产生争执;陆卫生从自己的六楼跑到受害人的一楼房内楼梯口,而且还唆使其儿子陆龙纠集他人拿凶器来行凶打人,且四个人都动手砸砍了受害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陆卫生、陆龙、谢细乃等四人主观意识成立,犯罪事实确凿,属于共同犯罪。案卷对首犯陆卫生也进行了立案,可之后检察院以点带面不及其余,特意忽视其他3名共同犯罪分子,且把3个犯罪嫌疑人摇身一变,却变成了案发的证人?如此枉顾事实,从轻检举,无疑是纵容犯罪,帮助罪犯逃脱法律制裁。

  3、再则,检察院提交给耒阳市人民法院的《耒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理由不充分,建议不恰当。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中,对于犯罪的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等都未表述,依据《法定量刑要素》之量刑标准,此等量刑建议书完全属于藐视法律,玩弄法律阴谋。被告陆龙犯罪前曾多次有过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前科,这次犯罪应属累犯,特别是2003年5月在新市镇横街,因一点小事,伙同父亲陆卫生把耒阳场站86352部队现役军人彭立元打成轻伤。彭立元表示可以随时上庭证实。当地民众还知晓,犯罪嫌疑人在此事之前在新市镇高炉乡也曾有过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犯罪事实。2013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陆龙被押送到耒阳市看守所之后与他人一起与另外一个人打架,将对方几根肋骨打断。犯罪嫌疑人陆龙一方每人出钱3万多进行赔偿,共赔10多万元,才把事态平息。自受害者住院后从未向受害者承认过自己的错误,也未到公安机关自首,以求得受害者和组织的原谅。而讯问笔录全文记录其答话前后矛盾,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自己也承认有过欺骗公安执法机关的行为;且在公安进行网上追捕时,还逃逸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捕后,关押看守所期间又与他人打架,打断对方几根肋骨。

  4、发现有公安局提交的是伪造假案卷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受害者的询问笔录是造假的,报案登记表是造假的,案发现场简易图是造假的等等---

  5、2013年9月13日受害者蔡辉武按法律程序,已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抗诉申请书,到今天为止,按国家的司法规定,检察工作处理的工作日早就过去了,可耒阳市检察院公诉科不了了之,是支持抗诉还是不支持抗诉都没有答复,也不给受害者“回执”。

  耒阳市检察院的建议书严重的与以上所述事实相悖,把法律当儿戏,我行我素,把严谨的法律文书当做写作练习。量刑建议书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歪曲事实真相,严重的徇私舞弊。---请问罪犯嫌疑人说谎、又逃逸、而且犯案期间多次重犯,且这次又是唆使者还可以定性为认罪态度较好?

  事实表明耒阳市检察院曹卫红在整个行凶案审理过程中,有与犯罪分子共同谋划之嫌疑,通过在办案中做手脚,有计划、有步骤的内外勾结、包庇犯罪分子助其逃脱刑罚,导致民冤难申、恶人横行的局面,他们一伙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整个司法过程呈现出体系性腐败、团伙性弄虚作假,欺压百姓,践踏法律的特征。

  如此下去,党纪国法何在?人民期盼的正义何在?一方老百姓还能安居乐业吗?犯罪团伙不除,司法系统集体徇私造假歪风不除,当地民众会整天提心吊胆地过日子。当地民众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表示担忧。光天化日之下血淋淋的仗势欺人的行凶致伤案,竟然被耒阳市司法系统篡改得面目全非,导致仍有3名案犯逍遥法外。

  整个案子的侦察、起诉和判决都是在做假的基础上进行的,现受害者强烈要求此案重新侦察、起诉和审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公职人员之所以敢这样知法犯法并非偶然的,背后一定还有“后盾”?

  1、衡阳市 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故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亦应鉴定为轻伤。

  2、衡阳市 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蔡辉武所受损伤的误工损失日为60天左右。

  3、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蔡辉武的询问笔录不是蔡辉武自己所写。

  4、受害人姐姐蔡新英2012年7月25日下午三次报警电话记录,中国移动湖南公司衡阳市耒阳市分公司打印出来的电话清单。公安局案卷登记表上是2012年7月28日报的警(做的假登记表)

  5、耒阳市公安局新市所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耒公刑受字【2012】4053号)。--(假报警登记表)

  6、案发现场的取证相片和法医鉴定的相片及蔡辉武被砖、刀砸、砍伤真实案发现场简易图。

  7、派出所造假---描绘的蔡辉武被伤害案现场简易图。

  8、受害人蔡辉武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书。

  9、2012年8月1日,耒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耒公刑立字【2012】3596号--(对嫌疑人陆卫生的立案决定书),却后来又摇身变成了证人?

  10、目击人陈述当时受害人被砸、砍的部分录音。

  以上证据受害者可一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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