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综合改革属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粤府〔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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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2013年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体制改革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落实《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用足用好中央赋予的政策,进一步清理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全面实施《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清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分别牵头)
  (二)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认真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质评判标准化。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的人、财、物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脱钩。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分别牵头)
  二、关于财税体制改革
  (三)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体系,将社保基金预算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一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完善全口径预算编制监督体系。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完善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竞争性分配改革,完善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方法,扩大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范围和领域,推进经营性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编制专家意见征询机制,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预算编制的意见等。(省财政厅牵头)
  (四)完善专项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合并专项、扩大一般”要求,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保基础”和“强激励”相结合的思路,调整完善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厅牵头)
  (五)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按照国家关于有效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加强省级债务管理,规范债务举债程序,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专门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确保全省债务规模适中、风险可控。(省财政厅牵头)
  (六)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推进试点工作,研究制订我省扩大试点实施方案。完善试点评估机制,建立完善对行业和企业试点的跟踪分析评估制度,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加强和改进服务。落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调整经营模式,合理降低税负。(省财政厅牵头)
  三、关于金融体制改革
  (七)加快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争取国家金融政策支持,扎实推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重点市及南沙、前海、横琴等重点区域金融创新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省金融办牵头)
  (八)继续推动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按照《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继续推动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并积极争取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横琴新区和南沙新区。(省金融办牵头)
  (九)推动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制订出台广东省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在我省开展首批试点。(省金融办牵头)
  四、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
  (十)创新投融资体制。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领域。探索新型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际铁路、疏港铁路建设和管理,探索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盈利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
  五、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十一)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根据国家部署,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使各类电源上网电价较好地反映生产成本、资源稀缺性和生态价格。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省内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及时公布新一轮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探索推行按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传统能源和新能源收益平衡机制。积极争取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
  (十二)完善阶梯价格制度。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省物价局牵头)
  六、关于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
  (十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制度。完善和推广“湛江模式”,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编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四)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落实《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以需定建的决策机制,完善多元化投融资建设机制,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制度,促进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分配和良性循环。推动广州、中山两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可持续、能循环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五)加快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以及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换衔接的基本通道。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增强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六)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整合工商、质监、食安办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法,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制订严格的准入标准,加强检验检疫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结合我省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探索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作用,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工商局分别牵头)
  七、关于城镇化和统筹城乡改革
  (十七)探索推进新型城镇化。研究制订城镇化发展规划及政策,组织开展我省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制度政策研究,加强与国家城镇化发展规划的衔接,抓紧出台我省城镇化发展规划,提出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城乡规划、基础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创新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分别牵头)
  (十八)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着力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农场)、种养大户四大经营主体,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商品基地、农业专业镇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四大发展载体。完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省农业厅牵头)
  (十九)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完善股权固化方式,探索建立股权内部有序流转机制。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财务监管平台,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会计委派制和委托代理制,实行村级行政账与经济账独立核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我省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完善集体林权登记和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林下经济发展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推动小水电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分别牵头)
  (二十)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完善征地制度,探索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多渠道安置失地农民途径,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鱼塘、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完善村、镇报建制度,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省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
  (二十一)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化珠三角和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大力推进以“政经分离”为重点的珠三角农村综合改革,全面铺开山区县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加快推进云浮市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继续深化佛山市南海区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验,申报并启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中央农办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联系点建设。鼓励梅州、湛江市探索统筹城乡金融协调发展长效机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省农业厅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要求,将各项改革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牵头部门要对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负总责,抓紧提出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并做好改革任务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评估,及时将改革进展和重大问题报告省政府。
  对省委、省政府已经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各项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
                          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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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00
13:52 发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致历程
“1978年以前的中国的格局可能是最糟糕的局面。”美国耶鲁大学经融学教授陈志武这样评论,它在某种意义上是经济学界的一个共识。1978年以前,中国是一个封闭自守的经济体,与世界经济体系基本“绝缘”。高度集中的经济列车在运行了20多年后,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末陷入了空前的泥潭。从1958年到1978年,20年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不到4元,农民则不到2.6元,全社会的物资全面紧缺,企业活力荡然无存。
(一)改革的初始、试点和探索阶段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又称市场取向改革)正式起步。全会实现了一次历史性的伟大转折,清算了长期以来“左”的错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现代化经济建设,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79年4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把改革开放放在重要位置上。
邓小平同志的远见卓识要想变成全党的共识,成为全民的行动,尚需时间,必然会经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大约从1979年至1992年共13年时间。其中又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邓小平在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指出:“今后一个长时期,至少是到本世纪末的近二十年内,要抓紧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十二大报告提出,要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各自的范围和界限;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实行对外开放,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按照上述方针,这个时期的改革和开放的主要举措有:改革首先在农村突破,取得巨大成就;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了它业已中断20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后来又建立了公司制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79年7月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
第二阶段(年):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1984年起,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为适应这种转变,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样把社会主义经济界定为商品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的确是认识上的一次质的飞跃。第二阶段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农业方面,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着力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工业方面,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工资改革是1985年的重要改革任务;对方开放方面,1984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特区时做出了“特区是对外开放窗口”的讲话,进一步推动了开放。
第三阶段(年):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89年春天的“政治风波”之后,在计划与市场关系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反复。1989年6月之后,报刊上陆续出现批判“市场取向”、“市场化”、“市场经济”的文章。有的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取消公有制,这就是说,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搞资本主义”。第三阶段虽然存在一些争论,但改革开放的步伐并未停止。主要的改革措施有:通货膨胀的出现及其治理;继续加深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资本市场开始起步并有所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运行;在对外开放方面,1989年春夏“政治风波”之后,由于西方的“制裁”,吸引外资有所下降,外贸增长不多。
(二)确立目标模式和基本框架阶段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和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的决议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邓小平于日至2月21日在巡视南方时发表了关于市场经济问题的及其重要的谈话。他说:“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月12日江泽民在十四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勾勒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和基本框架。框架的设计是:“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密切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按照上述框架设计,在各个领域各种层次上展开了全方位的改革与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化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引导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推进财政、金融体制改革;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三)以完善为主题的改革开放新阶段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和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灌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开放进入了以完善为主题的新阶段。
如上所述,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初始、探索、试验阶段和确立目标模式、基本框架阶段。应当说,我国经济体制已基本转轨,市场已开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于通过深化改革去解决。
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我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经过努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在完善过程中,资源配置由原来的行政分配逐步过渡到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包产到户”、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以全面攻坚为特点的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步步深入。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村改革取得显著成绩。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民的利益和国家的粮食安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特别是把通过流通环节对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2005年,全国有28个省份全面免征了农业税,从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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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上庄镇
著录日期:日公开日期:日
名  称:关于印发《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上党发〔2011〕4号主 题 词:通知
记录形式:文本载体类型:纸质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公开类别:1
内容概述:印发《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备  注:
关于印发《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党发〔2011〕4号&&&&&&&&&&&&&& &&&签发人:刘精明
中共上庄镇委员会
上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
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镇机关相关科室(部门),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 &&&&&&&&&&中共上庄镇委员会
&&&&&&&&&& &&&&&&&&&&&&&&上庄镇人民政府
&&&&&&&&&&&&&&& &&&&&&&&&&二О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镇核心区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优化集体资产资源配置,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按照市、区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以日为改革基准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建立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有效运行机制为着力点,以&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为基本方向,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稳步改革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保证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1、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手段,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清晰;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得到落实,历史遗留下的经济问题基本解决;
3、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将集体经济合作社改建成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3、坚持承认历史、尊重现实,维护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相关成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规范操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职权
村级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在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中,履行所有者职能。社员代表大会(简称&社代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改革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改革的实施。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济合作社监委会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二)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基本要求
1、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合作化时期社员的入社股金(简称老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所有,原入股人已故的,其所有权由原入股人的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
2、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退偿老股金和需要支付的特殊群体补贴以后的集体资产,在改革中量化为集体资产量化份额和个人资产量化份额。
三、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镇、村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机构。
(二)各村应在党支部领导下,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村改革指导意见以及个人身份及劳龄登记确认、老股金登记确认处置、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实施办法;通过召开村两委班子联席会,党员和社员代表会,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三)各村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改革决议,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改革决议应包括:改革基准日、改革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成员。同时表决通过改革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各项工作实施办法。
(四)开展人口、劳龄和老股金登记确认工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上结果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不少于10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五)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结果经三榜公示,报镇、区两级审核后,召开村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资产处置、股权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等;方案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召开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资产处置。按照改制方案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始入社股金处置、特殊群体补贴、可量化资产(集体净资产)的处置。
(八)量化份额的流转。
(九)设置股权。
(十)起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股东代表。
(十一)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
(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注册和发放股权证书。
(十三)建立相关档案。
四、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启动改革工作
(一)建立领导机构
成立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组建包村指导组;各村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人员及劳龄登记确认组、老股金登记确认组、成员身份界定组、清产核资组、政策宣传咨询组、忆评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要有充分的代表性。镇包村指导组负责指导各村开展改革工作。
(二)开展动员宣传
镇、村两级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各村要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村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管委会联席会议,党员大会,以及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镇党委镇政府有关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作出改制决议
各村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制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和各项工作实施办法,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并表决通过改制决议及各项工作实施办法。向镇党委镇政府上报改制申请,经镇党委镇政府审核批复后,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五、开展人员登记、劳龄登记和老股金登记、界定成员身份
(一)人员登记(自日以来,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的职工(农业户籍),回本村参加登记)
以改制基准日为截止日期,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1、本村农业户口人员;
2、因土地征占农转居人员;
3、正在服刑、劳教的农业户籍人员;
4、原为农业户口现在失踪的人员;
5、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6、自1997年(含)全国统一实行高校收费改革以后考学、升学,改制基准日之前毕业的大中专学生;
7、改制基准日之前,在大中专院校读书且转为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
8、改制基准日之前因政策性转居的劳动力;
9、改制基准日之前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人员;
10、改制基准日之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11、改制基准日之前转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力;
12、改制基准日之前被招工转工的劳动力;
13、改制基准日之前户口迁出本村的劳动力;
14、取得过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把户口迁出本村且没有在现户口所在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人口;
1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认定的其他享有集体资产权益的人员。
(二)劳龄登记
1、起止日期:自日起,到改制基准日为止,为个人劳龄有效期。
2、劳龄计算办法:自1956年入社以来,凡本村农业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人员均视为并计算劳龄(一般计算劳龄年限为男16&60岁,女16&55岁)。
(1)非本村出生的农业户籍人口,以户口本或结婚证为证明依据,劳龄从户口迁入本村时日开始计算。
(2)退休人员劳龄:实行退休制度以前的老社员,按照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实行退休制度以后的社员,劳龄计算至退休年龄止。
(3)农转非人员劳龄:计算至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止。
3、劳龄计算单位: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4、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含政府机关)工作或退休的农业户籍人员,视同本村劳动力计算劳龄。
5、本村参军入伍,初级士官以下复员军人,军龄视为劳龄。
6、曾被判刑、劳教人员,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计算劳龄。
7、满16周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计算为劳龄。
8、下列情况不予劳龄确认:
(1)征地转非后虽在本村劳动,但已领取劳动力安置费的,不计算劳龄;
(2)参加过集体劳动,改制基准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劳龄计算为工龄的,不再计算劳龄;
(3)原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子女顶替接班,其本人转为农业户口,但仍享有退休金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不确认劳龄;
(4)曾被判刑、劳教人员,未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不计算劳龄。
(三)老股金登记
老股金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加入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以现金、大车、牲畜等生产资料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股金投入。
1、确认老股权持有人和老股金标准
原则上1956年入社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劳动力,均视为老股权持有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各村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入社时的股金额度,一般标准为为每人150元-200元;登记老股金时,老股金持有者提出其所入股金高于各村确定的标准时,以老股金持有者提供的有效凭证为准。
2、登记办法。
(1)老股金持有人凭入社股金证进行登记,登记时将有效入股金凭证交给登记组工作人员作为依据。
(2)无有效入社股金凭证的人员,登记资格由合作社成立的工作组通过调查及忆评组忆评等方法进行确认,原则上1956年入社时满16周岁的劳动力均视为老股权持有人。
(3)老股金持有者健在的,由本人进行登记确认;委托他人登记的,应由登记人持委托书及登记人身份证、老股金持有者身份证进行登记。
(4)老股金持有者已经亡故的,应由其全体法定顺序继承人委托一名代表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全体法定顺序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
(四)成员身份界定
成员身份界定主要任务是确定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现成员。
1、下列人员应界定为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现成员:
(1)世居农业人口,即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在本村落户的农户及其衍生农业人口,不含空挂户;
(2)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异地搬迁政策迁入的政策性移民;
(3)在户口迁出村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迁入现户口所在村后参加了集体生产劳动,或按照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的人;
(4)户口迁出本村时已合法取得、现在仍然持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户口人员;
(5)已办理农转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初级士官以下现役军人;
(6)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土地确权后、未曾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随征地农转非人员;
(7)1997年全国统一实行高校收费改革以后考学( 2000年&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确立以后毕业),毕业后未能实现稳定就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8)已转为小城镇户口、没有充分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未办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人员;
(9)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不界定为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成员:
(1)参加过集体劳动的插队知青、驻村干部;
(2)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通过农转非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3)参加过集体劳动、户口迁出本市的;
(4)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亡故的。
3、对下列人员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1)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随家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当前仍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2)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不宜和普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的人员;
(3)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工作程序
1、分别成立人员及劳龄登记确认组、老股金登记确认组、忆评组、身份界定组,制定工作实施办法和人员及劳龄登记表,老股金登记表;
2、在媒体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或现有成员居住密集的区域发布公告,及通过亲友等途径,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进行人员及劳龄和老股金登记;
3、对符合本集体经济合作社资产处置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
4、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劳龄、老股金等情况进行核实,界定成员身份;
5、第一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初步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核实,有异议并拿出确凿的证据的,经确认后进行修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6、第二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核实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确认,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7、将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的核实结果,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核确认;
8、第三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等情况的最终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分组(队)的方式开展以上工作。
六、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清产核资是指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标准对经济合作社所属资产的数量、质量、价值量进行的清查与核实以及对其债务和权益的确认。
(一)清产核资的主体
村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作为工作主体,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产核资小组由村两委班子及合作社管委会、监委会成员,财务人员,社员代表等组成。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以组(队)为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
客观的原则,全面完整的原则,真实准确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确定清查时间和范围
清产核资原则上以改革基准日为清查时点,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资产。
(四)制定工作报表
按照《海淀区清产核资结果报审汇总表》,由镇改制办公室和改制村结合实际,制定明细表,便于对清产核资结果的汇总和审核。
(五)主要清查项目
1、账内资产清查。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账内项目的价值。主要清查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收和预付款项、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
2、账外财产清查。账外财产是属于集体所有但暂时未在账面反映的所有者资产,参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账外财产的价值。已建成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价反映资产价值;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账外资产及其他账外资产,均按照账内资产盘盈处理。
3、土地清查。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采用实际丈量的方式,逐块测量并登记制作片面图形。
(六)汇总清产核资结果并作出清产核资报告
汇总结果要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调整、冲销内部投资和内部往来,确定所有者权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结果和担保、抵押、质押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张榜公布并确认清产核资结果
清产核资结果要三榜定案,三榜累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三榜公布后,报镇、区两级审核,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填写决议书。
七、制订改革方案
各村结合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资产处置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具体方案,改革方案应包括改革的形式、资产处置、量化股份人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等。改制方案经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村社代会表决通过。改制方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八、集体资产处置
集体资产处置的内容包括原始入社股金(老股金)处置、特殊群体补贴和可量化资产的处置。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分组(队)的方式进行集体资产处置。
(一)原始入社股金处置
原始入社股金又称老股金,属于持股人所有。资产处置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老股金退偿标准,一般对每个老股权持有人按照老股金16&20倍进行一次性现金退偿。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有限,无力进行一次性退偿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不进行老股权的现金退偿,统一分摊量化到成员个人。
(二)特殊群体补贴政策
1、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随家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当前仍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2、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不宜和普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的人员;
3、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补贴标准,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三)可量化资产的处置
退偿老股金及特殊群体补贴之后的净资产数额为可量化资产,量化为集体资产份额和个人资产量化份额。
1、集体资产量化份额。量化比例为可量化资产的3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和欠缴的费用、一些必要的社会性支出和不可预见问题的处理,以及用于处置遗留问题等。
2、个人资产量化份额。将扣除集体资产量化份额之后的可量化资产作为&个人量化资产&,并将其全部量化给个人,量化比例为可量化资产的70%。&个人量化资产&按照基本份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和劳龄份额的方法和比例进行量化。
(四)个人资产量化份额结构
1、个人资产量化份额分为基本份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劳龄份额。基本份额,量化对象为改制基准日被确定为拥有村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按人平均量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量化对象为改革基准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有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本人基本份额的5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从基本份额中提取;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致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收回并入集体量化份额。劳龄份额,量化对象为改革基准日被认定为拥有有效劳龄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按劳龄年度平均量化。
2、量化比例。各村改革基准日资产结构不同,量化比例要区别对待。
(1)未征地转居的村。这类村的资产主要以土地形式存在,可量化资产主要是劳动积累产生的资产,应主要按劳龄进行量化;量化份额一般为:基本份额(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45%,劳龄份额55%。改制时点后新发生的土地补偿款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再次合理量化。
(2)全征全转的村。这类村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征占而衍生的资产,应主要按成员量化。量化份额一般为,基本份额(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80%,劳龄份额20%。
(五)资产处置的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基本份额量化,只参加劳龄份额量化。
1、政策性农转非劳动力;
2、改制基准日前已经亡故的;
3、改制基准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不包括征地转非人员);
4、改制基准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5、改制基准日前,被国家招工转工的劳动力;
6、在本村参加过集体劳动,改制基准日前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本村的;
7、改制基准日前本人为本村农业户籍,但享受着国家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的人员。
(六)下列人员不参与集体资产处置
1、空挂户;
2、插队知青;
3、文革期间的下放干部;
4、原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子女顶替接班,其本人转为农业户口,但仍享有退休金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
5、与本村社员结婚后,户口迁入本村的外省市人员,离异再婚的,其为外省市户口且未缴纳集体积累的再婚配偶及其配偶子女。
九、量化份额的流转
份额流转是指集体资产处置后,资产量化份额的转让、赠予、继承等内部行为及其相应权利的变更。各村要设立份额流转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制定份额流转方案和操作程序;设计份额流转申请书、协议书、承诺书;办理流转手续;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一)份额流转的基本原则
份额流转要坚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财产权,维护合作社稳定的原则;尊重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权利的原则;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份额流转的主体
份额流转的主体是指经过集体资产处置,获得资产量化份额的自然人。
(三)份额流转的方法
1、农民的个人量化份额转为改制后股份合作社股权,不量化为现金。个人量化份额只有劳龄份额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有限,无力一次性支付劳龄份额的,劳龄份额可转为改制后股份合作社的债务;转为债务的,要与劳龄份额持有者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支付,分期偿还的期限由各村社代会确定,但每年要支付未还款项的利息,应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
2、量化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额一次性兑现或分期偿还的,按照量化份额面值流转,并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息。
3、个人之间进行份额流转,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转、受让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双方须同时到村份额流转办公室办理转、受让手续。
(四)份额流转的时间
个人资产量化份额的流转工作,原则上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五)确认流转结果
流转工作完成后,应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认资产处置及流转结果,表决通过股权设置方案。
十、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和个人量化份额流转工作后,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建立村级股份合作社。
(一)股权设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享有的量化份额和部分集体量化份额转为改革后设立的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股份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其中,集体股比例不超过30%,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集体股的收益承担本社的公共支出,用于社员的集体福利,增加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个人量化份额转为个人股,属于持股人个人所有,依法享有所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1、完成股权设置后,由合作社管委会作为集体股东与个人股东,分别以设置的股份共同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2、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研究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各项议事规则。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村两委班子同步,可连选连任。
3、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个人股份归持有者所有,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个人股份可以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但不可退股,不得向社会法人和社会个人转让。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享有的股份,可由其监护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本村新增人口可以通过继承、受让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增资扩股时出资认购取得股权。
(三)下设小组(队)的合作社,以存量资产量化份额为基础,量化配置集体和个人股份,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终止。
十一、实施要求
(一)坚持民主决策。各村结合此指导意见和本村实际,制定本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镇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补充规定。各村在工作中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应由村党支部召集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经镇党委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改革工作,全面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搞好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包村指导组要积极深入工作一线,积极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指导帮助各村推进改革工作。各村党支部为本村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书记为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三)强化激励措施。启动改革的村,启动之初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年度完成改革的村,奖励10万元。此项工作作为年度村级班子绩效考核的重点项目,实行一票否决,改革工作推进不力,村级工作不得评优,并与村干部年度分配挂钩。
十二、本指导意见由上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及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上政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 中共上庄镇委员会
上庄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6日
1、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组成员名单。
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精明&镇党委书记、镇长
&&&&&&& 副组长:于树华&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 唐晓莉&镇党委副书记
&&&&&&&&&&&&&&& 黄志勇&镇纪委书记
&&&&&&& &&&&&&&&刘海勤&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杨&凡&镇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
&&&&&&&&&&&&&&& 田绍民&副镇长
&&&&&&&&&&&&&&& 王京虎&副镇长
王&兵&副镇长
&&&&&&&&&&&&&&& 孙成哲&副处级调研员
张宜国&镇长助理
&&&&&& 成&员:肖&云&镇农经站站长
郝&雷&镇党政办主任
&&&&&&&&&&&&&& 王学春&镇组织部部长
&&&&&&&&&&&&& 吴进途&镇宣传部部长、镇团委书记
&&&&&&&&&&&&&& 蔡艳玲&镇监察科科长
张雅菊&镇经济办主任
牟国权&镇城镇建设管理科科长
黄少强&镇综治办主任
刘守亮&镇城管监督分中心主任
张洪玉&镇民政科科长
张丽萍&镇计生办主任
黄玉莲&镇财政科科长
&&&&&&&&&&&&&& 张洪宇&镇司法所所长
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兵(兼)
成员:肖云、吴进途、朱长年、翟树森、鲁广金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肖&云(兼)
副主任:吴进途(兼)
成&员:马&晨、张轩、宋婷婷
办公室设在镇政府315室
联系电话: 471194(传真)
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
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于树华
组&员:韩井抖、王婷婷
负责村:前章村、河北村
组&长:黄志勇
组&员:郝雷&蔡艳玲
负责村:西马坊村、北玉河村
组&长:刘海勤
组&员:张洪宇&王宝良
负责村:上庄村、八家村
组&长:杨凡
组&员:王学春&王连生&郭海燕
负责村:南玉河村、梅所屯村、西闸村
组&长:田绍民
组&员:张洪玉 宋森林
负责村:东马坊村、常乐村
组&长:王京虎
组&员:牟国权 翟树森
负责村:永泰庄村、皂甲屯村
组&长:王兵
组&员: 朱长年 祝耿飞 于建
负责村:白水洼村、双塔村、西辛力屯村
组&长:孙成哲
组&员:黄少强&赵天军
负责村:后章村、罗家坟村
组&长:张宜国
组&员:张丽萍&刘守亮
负责村:东小营村、李家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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