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确权法院立案通知书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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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日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部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割问题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的同住人,其在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六、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问题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现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人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七、承租人与同住人等因对获得的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是用于购房还是予以割意见不一的,应如何判决:
  答: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用于购房,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支持当事人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
  1.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同住人之间矛盾特别尖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
  2.割不致于造成当事人居住困难,或当事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割货币补偿款等其他可以割的情形。
  八、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足以在市场购得房屋的,当事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割货币补偿款?
  答: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以购房还是予以割,意见不一的,在审理时,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如依据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割。
十、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如何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具体份额由人民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本条所称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第二部 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割问题
十二、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割?
  答: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问题,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处理。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的原则处理。
第三部 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十三、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确定权利人?
  答: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均等割。
  房屋拆迁时尚未成年的家庭成员问题,参照本《解答》第一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意见处理。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满十六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可认定为共同所有权人。
第四部 其他问题
十四、《解答》关于承租人、同住人等权利义务的界定是否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对待?
  答:本《解答》仅调整承租人、同住人等在取得拆迁补偿款以后,权利人相互之间对如何割该款项产生的纠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关系,补偿标准等问题应受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相关房屋拆迁规定的调整,不属于本《解答》调整的范围。
十五、本《解答》在审理案件时如何适用?
  答:本《解答》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鉴于相关规定以及本《解答》内容都还比较原则的现实情况,各民事法官在适用本《解答》意见处理案件时,对本《解答》尚未考虑周全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和调整当事人的拆迁补偿款份额。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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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行政诉讼法大修后征地拆迁等纠纷法院应受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作了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的说明,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作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分别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据新华社电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昨天下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征用财产、社会保险待遇等纠纷,法院应该受理。
  据悉,此次修法将畅通入口,扩大“民告官”的范围,让更多原来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的案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破解“信访不信法”状况。
  目标 拟解行政诉讼“立案难”
  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日起实施。这是该法施行23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行政诉讼面临“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其中最突出的立案难。信春鹰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据介绍,法工委从2009年开始着手修法调研,旁听案件审理、阅卷、派人到行政审判一线蹲点等方式了解行政诉讼情况,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两院、学者和律师的意见。
  这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交的修正案草案,拟从5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规定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现状 涉征地拆迁案很难受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各方面都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过窄,很多行政案件因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而不能进入法院,这不符合审判需求,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
  北京张东、天津魏涛等律师提到,一些法院出台内部文件限制立案,如要求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纠纷不得立案。
  新京报记者此前从中央政法委了解到,在信访案件中,多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据媒体报道,在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与征地拆迁有关。
  而这些案件此前很难被法院受理。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受案范围,拟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等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也将被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监督 法院不受理 上级可处分
  此前,法院拒收起诉书,也不出具任何手续,当事人不能上诉,只能无可奈何,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方式。
  信春鹰介绍,草案将强化受理程序。草案增加规定,法院在接到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果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能未经指导和释明就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接收诉状之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并载明理由,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在7日内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草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规定了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试点 行政诉讼尝试异地管辖
  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没有规定特别的制度。如果要起诉A县政府,要到A县法院起诉。舆论认为,这给行政机关向法院施加影响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探索实行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减少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扰,据介绍,试点工作效果比较好。
  在法律修改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建议对一审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或者提高管辖级别,规定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信春鹰介绍,修正案草案在规定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两种管辖方式。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案件,起诉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中级法院管辖。
  ■ 北京落地
  行政首长应诉
  平谷“最积极”
  推“行政首长应诉制”,为北京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最高区县
  2011年6月,平谷区辛庄镇小辛寨村村民王某等3人将区政府告上法院。开庭当日,平谷区原区长张吉福(现任平谷区区委书记)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区长出庭应诉,这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还是头一次。
  曾“告官不见官”
  2011年5月,“行政首长应诉制”在平谷区全面推开。平谷成为北京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最高的区县。
  据了解,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及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均提出,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这些都不是强制性规定,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平谷法院行政庭副厅长张丽颖介绍,平谷法院通过对2005年至2009年近五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中的普遍现象,平谷区党政机关行政首长应诉率仅2.45%。
  应诉率现达65%
  但后来,这一情况出现改变。
  2011年1月,平谷区法院向平谷区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平谷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该司法建议得到了平谷区政府的积极回应,同年5月,平谷区政府规定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的六种情形。2012年,平谷区政府还出台了《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张丽颖介绍,通过2年多的实践,截至目前,平谷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5%左右。
  对有些负责人出庭时“不出声”,今年,平谷法院开始试行,庭审中在最后陈述前,增加负责人独立发言环节。
  新京报记者 卢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立案会给政府惹来麻烦,谁愿意接这烫手山芋?”
  ——一位基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对新华社记者说。
  十几万件
  最高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60%受访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收回的4351份有效调查问卷显示,约60%的受访者对行政复议缺乏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行政复议。有些群众对行政复议存有“官官相护”、办案不公的疑虑,不愿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112万件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14年来,全国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2万件,其中受理101万件,审结92万件。
  修法亮点
  公司注册资本拟取消最低限额
  ●修改的7部法律内容涉及取消下放11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其中: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同时为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经济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国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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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的提出]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拆迁批复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下达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为此,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履行拆迁安置义务。鉴于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比较原则,对此类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以至于审判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均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正确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如下意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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